医院科研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院科研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科研工作是医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管理活动中,最重要的是做到管理制度化。建立与健全必要的科研管理制度是保证医院科研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管理目标、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和管理办法的制度化,才能使各项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地按章执行,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才能保证总目标的顺利实现,使管理行为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科研管理制度:
一、科研计划与成果管理制度
(一)申报课题的立项论证制度
医院应建立规范化的课题申报管理制度,所报课题事先均需经过充分的情报调研,并由院学术委员会(或邀请同行专家)进行立项论证。立项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评议的形式,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的立论依据、学术水平、可行性分析、试验方法、技术路线、人员梯队和实验条件等。对科研合同则要求论证签订合同的目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由于学术委员会的专家分别来自各专业学科,他们往往是学科带头人,有很高的学术造诣,请他们论证不仅信息量大,而且可在知识上互相补充和启迪,从而进一步完善科研设计思想,增强申请课题的竞争力。
(二)课题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制度
加强对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不仅仅是检查在科研项目能否按计划完成,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查,及时从科研项目中发现真正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新内容,以便进一步给予支持和扶持。应建立医院及课题组的二级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可先布置课题组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等。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科研院长带领有关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现场检查考核。对有明显进展或已取得阶段成果者给予奖励,并进行重点跟踪扶持,或着手进行成果鉴定的准备工作。对部分存在困难的课题,要尽量通过各种途径给予协调解决,促进科研课题沿既定目标按期保质顺利完成。
(三)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是指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等。对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制定,其内容应包括科技成果鉴定须具备的条件、鉴定程序、鉴定形式、鉴定方法以及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推广应用等多方面要注意的事项和要求。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应按国家《发明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规定执行。
二、科研支撑条例管理制度
(一)科研仪器的使用、维修和保管制度
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应视情况采取“专管共用”或“专管专用”的方式,加强维护保养,保证最佳运行,提高使用效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仪器设备共用制度、安全操作规定、维护检修制度、损坏赔偿制度、四防(防尘、防震、防潮、防磁)安全全制度、对外服务收益分配规定等。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每台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仪器使用者必须先经培训学习,使其掌握仪器技术性能、操作使用和维修技术,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实验室、研究室工作制度
进入实验室、研究室时要穿工作衣,传染性的实验要穿隔离服、戴口罩、帽子,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和安静。工作时要精力集中,技术操作必须按规定方法进行,并做好实验记录。对于科研药品、试剂等实验用品,在管理上应把常用和专用的分开,逐项贮备,定期核对。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试剂,以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并制定防水、防火、防盗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建立卫生值日制度。
(三)动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是医学科研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各级医院应建立相应组织,负责制定管理工作制度。动物实验室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动物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备品保管、动物实验前后的护理、消毒、隔离等要求。各种实验动物的繁殖、饲养、供应和实验动物房标准,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积累经验,以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三、学术交流及表彰奖励制度
(一)表彰奖励制度
科研管理的基本要求中,人是最富主观能动性的要素。医院科研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设法激励和激发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的创造性,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在医院内形成一个争优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励原则要求把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动和绩效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或晋升调资是调动科研积极性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尊重知识、尊重价值规律的体现。在科研管理制度中应明文规定对科研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医院可根据自己的财力,设立诸如科研先进集体或个人奖、重大课题立项奖、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配套奖、创造发明奖、论文发表奖等奖励措施,以起到激励作用。
(二)学术交流制度
学术交流是推动科学发展,造就科学人才的重要条件。为了浓化学术空气,及时掌握国内外的学术动态,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学习,医院应建立健全学术交流制度,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学术交流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包括学术讨论会、学术座谈会、学术报告会,以及学术性互访、讲学、参观、考察等。有条件的还可开展国际性学术交流,以更好地开阔视野,启发思路,增加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医学科学的进一步发展。
临床科研项目中使用医疗技术的相关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医疗技术是指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医疗技术时应当遵守本制度。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时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三、医院对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四、医疗技术按照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程度分为三类:
1、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2、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风险较高,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3、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⑴、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⑵、高风险;
⑶、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⑷、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⑸、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五、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相关管理制度与审批程序由医务部科研部负责监督落实。
六、医务部科研部依据《医院伦理委员会条例》《医院学术委员会》第一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审核。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须由医务部科研部负责向卫生厅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必须有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有创操作、介入、麻醉等高风险技术项目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的审批、许可授权管理。资格授权依照以下流程:
首先向本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申报个人的资质能力,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进行初步考评,考核结果提交医院医疗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必要时还应同时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八、各专业开展医疗新技术必须保障应有的有效性、安全性、效益性和合理性,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申报(具体参见《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九、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必须符合诊疗技术规范,不得将不成熟的技术应用于临床科研工作中。从事临床科研活动的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允许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各种有创的操作技术项目在独立操作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考核批准后,才能单独操作。
十、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包括有创操作)在开展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前讨论,严格控制适应症、禁忌症以及其他替代疗法实施的可行性。做好充分的操作前准备,包括医患沟通、患者的知情同意、术前病情评估、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和防范措施等。
十一、临床科研开展过程中,凡发生医疗技术损害的,操作人要立即报告科主任,在积极进行补救的同时须上报医务部。如需要,医务部组织相关科室力量进行全力补救,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十二、临床科研中已开展的医疗技术,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经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医院下达终止此技术开展的指令,有关科室必须服从,不得违反。
十三、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医疗技术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的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医院医疗技术科研审批制度
在以人为研究、实验对象的科研领域,为了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做到公正、尊重人格、力求是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对于从事以人为对象的医学研究必须是为了促进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了解疾病的病因学及发病机制。
2、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并鼓励开展针对与保障公民健康相关的新诊疗技术的安全性,技术性及有效性的科研项目。
3、开展医疗技术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实验前应先向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同时申请进行实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科研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
⑵ 科研项目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⑶ 科研项目组的类别以及国内外开展情况的相关资料;
⑷ 科研项目组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⑸ 科研项目组开展的实施方案和风险预案。
4、在科研实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实验,由医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调查情况报批准部门讨论,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实验。
⑴发生重大医疗以外时间的;
⑵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⑶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5、开展医疗技术科研项目的科室和人员不得将获准的科研成果的新技术在其他医疗机构应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者紧急救援、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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