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六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校园花木草坪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
第十一条德育处主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德育处、保卫科、年级组、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超过一年学生可以向德育处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犯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脏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他人身体,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给予200、400、1000元人民币。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法》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德育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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