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时间:2022-11-22 12:52:39 制度 我要投稿

论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论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论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内容摘要:[摘要]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是证人权利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解决,能够促进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改革。本文从通过对比英美等国与我国的立法现状,对如何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提出设想。

  [关键词]经济补偿制度、范围、程序、机关

  经济求偿权是指证人因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要求司法机关给予适当补偿的权利。出庭证人经济济补偿制度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随着我国出庭难问题的出现,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大陆、英美法系国家对此比较完善的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证人要依照《证人、鉴定人补偿法》予以补偿。”俄罗斯联邦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作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专家、翻译人员和见证人而被传唤的`人,在因受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检察长或法院传唤而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内,保留其工作地点的平均工资。对于不是工人或职员的人,应当付给他们离开经常业务的报酬。除此之外,所有上述人等对于因受传唤到场而支出的费用,都有权得到补偿。”美国伊利诺斯州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或进行证言笔录有权得到每天20美元的费用。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也有相关的规定。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一、证人及鉴定人被指定,而指定之人未承诺在听证时带同证人及鉴定人到场者,则须通知该证人及鉴定人到场。二、应出席听证之上款所指之人或其代位人之申请,法官得对该等人裁定给予一定金额,该金额系按训令所核准之收费表计得,作为补偿该等人已作之开支;裁定给予之金额算入诉讼费内。三。对于裁定给予上款所指金额及就其金额之数目而作之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我国对于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基本上确立了:证人因出庭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但只可以说是寥寥几笔。至于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就没有相关的规定,但一些地方法院根据实践需要出台了相关规定,如7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制定实施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规定及补偿办法》,其中规定:“证人在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后,法院应向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其中,出庭造成的误工费,法院按照标准工作日计算,每人每日100元,不满1日的按1日计算,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都参照国家公务员出差标准予以补助。10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规定,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费由法院解决。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国际社会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要在借鉴国外法律的基础上,发展完善我国的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正所谓:“知其然要知其所以然”,在发展之前,我们要充分了解,我国为什么要发展这一制度,发展这一制度有什么意义。

  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是解决我国出庭难问题、提高我国的证人出庭率的一个好方法。证人出庭作证很可能给证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同时,出庭作证是证人向司法机关及诉讼当事人阐述其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人与案件并无利害关系,其作证行为不会给他来了某种利益。面对这样一个两头不成比例的方程式,我们至少要寻求一个不会让证人有所损失的制度——经济补偿制度。

  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有利于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立。经济补偿制度是证人权利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从哲学上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来看,好的部分能够促进整体的发展。国外的证人权利保护制度之所以运行良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建立了经济补偿制度。

  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提高审案效率。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七大证据之一,对于法院审理案件,弄清事实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人口众多,法院的审案压力大、工作强度大(尤其是基层法院)。有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证人愿意把自己知道的案情说出来,法官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案件,从而提高审案的效率。

  在分析了我国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必然性后,笔者就如何建立适合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提出以下设想。

  一、补偿条件

  笔者认为证人要想获得经济补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证人必须有出庭作证的行为。

  证人出庭时不得作伪证,并所提供的证词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出庭作证不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内。对于出庭作证本属于该证人职责范围内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

  二、补偿范围及标准

  补偿范围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证人因出庭作证遭受的损失,具体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另一部分是证人作证应得到的补贴。当然为了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尤其是针对提供重要线索帮助查实大案要案的证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关于补偿标准,由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不可能由国家统一制定适用标准,应由地方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生活水平予以制定。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伙食费,由地方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当地普通公民由的衣、食、住、行的正常支出来确定,具体的费用应当在证人出庭通知书中写明确。对误工费,如果该证人是有固定工作的,补偿标准以他正常上班期间的日工资计算;如果证人无固定工作,可参照当地日平均收入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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