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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条件之一,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则是企业安全管理必不可少的主要一环,要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就必须强化安全文化建设。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一部“生命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居高不下,一些行业呈上升趋势,2001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100万起,死亡13万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76万起,死亡10万人;煤炭矿山企业事故死亡4233人;非煤矿山企业事故死亡1654人;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和失宗732人。
二是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仅2001年全国共发生15起,其中煤矿8起;道路交通4起;非煤矿山企业2起;水上交通1起。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据不完全统计,1990——2002年12年间,平均每年伤亡事故107万起,死亡13万人,损失2500亿,平均每天死亡350人。统计表明:10万人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10倍,是美国的100倍。交通死亡率是美国的8倍,日本的16倍。以上数字是外国人攻击中国没有人权的理由之一,煤炭出口受到了制约,说你们中国的煤炭带有中国人民的鲜血。从这可以看出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过程
《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漫长历程,早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就提出制定《劳动保护法》,此后原劳动部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卫生法》继续组织起草工作。2001年初国务院对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国家局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集中力量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2001年11月21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4月24日和6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第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6月29日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2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18票赞成、1票弃权、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有危险、危害的因素,直接接触这些危险因素的从业人员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所以,《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如果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方法,可以清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
2、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人,他们对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和自我保护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才能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对安全问题熟视无睹,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发现、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在生产经营单位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因此,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并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4、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由于生产经营场所存在不可避免的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比如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义务:
1、遵章守制、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的具体规范和依据。因此,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际上就是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事实表明,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从业人员遵章守规的情况。对这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并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保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但实践中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戴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时有发生,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要求。随着生产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和高新安全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高科技安全技术装备的从业人员,更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要适应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的需要,必须对新招聘、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培训。为了明确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素质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作业,他们是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从业人员在作业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及时报告,以致延误了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的时机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的损失。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事前防范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五、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什么是安全
安全,顾名思义就是“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这是人们的传统认识,按照系统安全工程观点,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什么是事故
所谓事故,乃是人们在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突然出现了违反人的意志的情况,致使该行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3、事故发生的机率:
(1)物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3)在一定时间、空间的交叉(这个交叉只要有一个为零,事故就不会发生。防止交叉的过程就叫安全措施)。
4、预想隐患的科学理念
“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和前提。预防为主就是要事前做好安全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墨菲法则指出:“出现的风险都是想不到的,也就是常说的意外,预料之外,想不到。想到的一般不会发生,发生的都是没有想到的”。按照这一法则,我们为了预防事故、预防意外,就要进行预想,并且事实证明,越是预想充分,预防就越有效。要做到预想充分就要注意,一方面做任何工作都要开展预想,尤其是在进行一些危险作业时。因为危险性作业往往危险因素多,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事故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5、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是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目标顺利实现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是最保贵的生产力资源。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设备坏了可以重修重购,人受伤了,不但个人受苦,更难坚持生产岗位,势必影响生产,人死了损失就更大。可以说,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安全与企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6、安全生产具有战略意义
安全生产是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客观需要,是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命和健康的珍惜,对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把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作为选择职业的重要标准,尤其是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独生子女必将成为今后的主要劳动力,这些人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就要影响整个家庭。所以说,安全生产具有战略意义。
第二节 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一、入井安全规章制度
1、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劳动保护,并检查好机械设备及劳动工具。
2、班前班中不许喝酒,有严重疾病的不许上岗作业。
3、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必须由领导或老工人带领。
4、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火药库、变电室等机械要害部位。
5、凡是遇有挂三角红旗的地方或听到口哨声的声音,应停止前进。
6、禁止做与指令无关的工作(抢险救灾除外)。
二、凿岩工一般安全规程
1、作业前,应检查处理好边坡帮壁的浮石。不许在伞岩下作业。
2、在开风水门时,应站在一侧,不许面对风水头。
3、在开眼时,不许一次给满风门,待机器正常运转后,再逐步开满。
4、不许打残眼,不许带盲残炮作业。
5、机器正常运转后,前方不许站人。
6、凿岩时要随时注意风绳接头与凿岩机连接的牢固性,防止因振动脱扣伤人。
7、操作时手握凿岩机不要太紧,人不能骑在气腿上或身体压在机器上,防止断钎伤人。
8、禁止单人作业。
9、高处作业时,必须佩带好安全带。
10、向下凿岩时,必须把帮壁浮石撬净,不许将全身附在机器上。
三、运搬工一般安全规程
1、作业前要处理好帮顶浮石,检查好工具、格筛、漏斗等,发现工具有损坏或不利安全时要及时修理,不能修理时严禁使用。
2、捣毛前、必须吹净炮烟,用水浇透毛石,冲刷岩帮15米以外。
3、掉进溜井内的任何物品不许任意捞取。
4、在装毛石过程中,遇到大块、首先要进行破碎,用手能搬动的大块首先要看有无裂纹,防止大块搬起时碎破砸伤腿脚。
5、放漏斗时,要把矿车掩住、站稳,不许站在漏斗对面或车皮上放漏斗,不许站在死掌子头放漏斗。
6、推车遇到拐弯、坡大、叉道和行人时,车速必须放慢,并发出信号。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推车时手要放在把手上,不得放在矿车上部和两边,更不准蹬在车胎上自动滑行。
7、不许钻漏斗处理大块,不许在格筛上崩大块。
8、设备的配电盘应悬挂在比较宽敞的地方,不许平放在地面上。
9、正在上采的采矿场,要保持均衡放矿,漏斗棚柱悬空时,立即和采矿上部作业人员联系好,待采取有效措施后,其上部人员方可作业。采矿场放矿高度不许超过2.2米。
四、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起爆药包的加工只许在作业地点进行,电雷 管必须进行短路处理。
2、往炮孔里装药时,只准用木质炮棍,严禁用铁器代替。
3、放炮时必须作好警戒。用人堵、三角红旗、口哨。
4、任何爆破作业,必须2人以上,禁止单人作业。
5、采场放炮前必须通知相邻采场或较近的作业人员退到安全地点,并与同一警戒范围的爆破地点取得联系,约定好先后放炮顺序和联络方法。
五、挖掘机、装载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室,任何人不得在挖掘机工作范围内通过,配合作业的工程机械要在挖掘机停止工作后工作。
2、正常行走时,应选择平坦路面,避开障碍建筑物,要考虑地面土质、滑坡因素对行车的影响。必须转向时应选择地面坚硬、倾斜度较缓的地面。
3、坡道行车应低速,铲边应离地面20——30厘米。遇到机体不稳的情况应立即铲头着地并停车。
4、工作时不得一次挖掘过深,提斗不应过猛,落斗时要轻便,回转时要平稳,禁止用铲斗破碎冻土。
5、驾驶员离开时,不管离开多久必须停车并把操纵杆放下。
6、铲斗不离开土层,不能转向,不得用铲斗横向拨动汽车或重物。装车时铲斗不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7、在挖掘基坑、沟渠、河道应根据坡度、深度、土质情况确定边坡的距离,以免塌方造成事故。
8、在大雨和大雾的天气下不能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或通过。
9、转动区域内严禁站人。
10、装载机铲装时不准超过本车的负荷。
11、司机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12、操作完毕后要认真冲洗污垢,发现异常立即进行处理。
六、露天采场边坡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作业台阶,必须按作业规程作业,保证台阶各项要素达到安全技术要求。、
2、铲装作业后,要及时将边坡松散岩块清理干净,保证台阶边坡安全稳定。
3、开采至最终边坡时,必须采用预裂爆破方法进行爆破,确保最终边坡光滑、稳固、安全。
4、各平台作业时应保持平台清洁、平整。
5、台阶处在危险的空区上方时,必须先进行空区处理,然后进行边坡修理,保证台阶边坡的稳定。
6、对暂时无法处理的不稳定边坡,采矿场必须设立位移观测点,定期进行观测,并将观测数据及时报告给矿领导和有关部门。
7、暴雨和雷雨季节,应加强台阶边坡稳定性观察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8、临空面爆破时,应采用控制爆破方法,尽量减少矿岩抛向临空面,并及时对边坡危石、松石、浮石进行清理,防止滚石伤人和暴雨时造成泥石流危害。
9、边坡的实际境界线应与设计境界线相符,如因特殊原因,造成多挖少挖者,应采取补救措施。台阶终了时,其边坡应按设计进行清理和修整。
10、非工作帮上的浮石,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上积聚的岩土,应及时清理,暴雨、冰冻之后要及时检查清扫。
第三节 安全基本常识
一、员工的安全职责
1、努力实现安全目标,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 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作业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做好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4、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班前、班后应对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
5、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有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领导发出的违章指挥指令有权拒绝。
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地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安全生产的建议。
8、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
二、安全行为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相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三、设备操作工人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必须由岗位专人开动、维护,不准他人乱动。
2、机械开动前,要进行“一看、二查、三处理、四确认、五作业”的程序,确认安全后,发出联系信号再进行试车。
3、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备,不得损坏,如检查或检修临时挪动,检查、检修后应恢复原状,方可开车。
4、检查运转机械时身体与手不准伸入安全罩内和接触旋转部位。
5、严禁在运转机械附近进行局部检修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容易触电的作业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工作时,必须经专业安全人员同意,采取确保安全的临 时措施和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四、职工不良安全心理表现
1、重钱不重规的求实惠心理。
2、走捷径图省事的侥幸心理。
3、相互攀比不安心本职工作的自卑心理。
4、自以为是满不在乎的冒险心理。
5、随大流的麻木从众心理。
6、缺乏经验的恐慌心理。
7、逆反情绪的抵触心理。
8、厌烦的松懈心理。
9、心猿意马的烦躁心理。
10、好胜心强的自我表现心理
11、自尊心强的纹饰心理。
五、电对人体的危害
当一定大小的电流通过人体时,就会对人体产生伤害作用。如:灼伤、烙印或破坏
心脏、中枢神经、肺部等器官的正常工作。严重时,可能导致人死亡。通常我们把电流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分为三种形式:电击、电伤和电磁场伤害。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破坏心脏、肺部及神经系统的正常功能,使人体血液循环大为减弱,发生抽搐、痉挛、失去知觉,直致死亡。
电伤:主要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对人体外部器官造成的伤害。有电弧灼伤、电弧熔化的金属溅出烫伤等。
电磁场伤害:是指在高频电磁场的作用下,人会出现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神经系统的症状。
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电流通过人体心脏时,使心脏机能紊乱,可能会引起心室颤动,破坏心脏正常“泵血”功能使人体血液循环中断而死亡。心脏是人体的脆弱部位。因此,从左手到前胸或前胸到后背是最危险的途径,
1000V以上的高压电器设备,可将空气电离,人体过于接近时,电流通过空气进入
人体,通常还伴有高压电弧,能把人烧伤。
电流越强对人体危害越大。一般成年人通过的电流达到30—50MA就有生命的危险。
人体健康状况是决定触电时伤害成度的内在因素。患有心脏病、神经病、结核病的
人和醉酒者,在触电时防卫能力差,后果比较严重。
遇防触电的措施:
1、避免人接触带电体:应将裸露的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安装在一定高度上。井下电机车架线悬挂高度不能低于2米。对裸露的电气设备采用屏护遮栏、护罩、护盖以及箱匣等。电气设备人体容易接触到的部分应安装于封闭的外壳内。
2、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是防止触电事故的可靠措施。因此,对于井下接触机会很多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低电压。照明所需的电压:运输巷道采用127V、采掘工作面使用36V。
3、设立安全标志:凡是安装有电气设备、设施、电源线路等地段必须挂立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4、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六、安全工作不能心存侥幸
安全生产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职工家庭生活是否美满的关键因素。而要保证安全生产,就必须要消除职工安全工作的侥幸心理。
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坚巨性,决定了安全工作容不得一丝一毫侥幸心理的存在,我们必须高举“安全第一”的大旗,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思想,把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做到安全发展,不安全的速度坚决不要,不安全的效益坚决不拿,一切为了安全,一切服从于安全。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面对任何细小的安全隐患,都不能心存侥幸、马虎对待。要严格整治,绝不让安全隐患有藏身之处,绝不让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有立足之地。要自觉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对尚未发生过事故的对象,绝不应掉以轻心。一方面是确有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只是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另一方面是没形成过伤亡事故的场合,没有形成过对人的伤亡后果而已。在那些未遂事故中蕴酿着无限杀机,所以不应因为长时间没伤亡事故,就对隐患麻痹大意,一概放心。需知,“福兮祸所倚”不消除隐患,迟早会爆发悲剧。
七、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课题
人们通过生产活动创造了大量财富,但也对伤亡事故付出了巨大代价。在微观上事故可以避免,在宏观上则不能绝对避免。在生产活动中,不能只想到顺利的一面,还必须考虑到不顺利的一面。人们虽然不能绝对消灭事故,但可以把事故频率控制在最低限度,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小程度。
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生产系统越来越大型化、高速化、连续化、自动化、综合化,生产工艺装备高度密集,能量高度集中。在这样的生产系统中,微小的故障可能会带来极迅速、极剧烈、影响范围很大的灾害。因此,加强安全管理更为重要。
安全是伴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但同时又带来新的不安全、不卫生问题,对人们构成新的威胁。因此,安全必将日益成为生产劳动的先决条件受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课题。
八、安全就是幸福
假如有人问什么是幸福,可能会得到一百种、一千种甚至更多的答案:有人认为吃穿不愁是幸福;有人认为端着铁饭碗是幸福;有人认为金榜提名时是幸福;有人认为花前月下是幸福。当然对于幸福的理解不同、经历不同、地位不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幸福观,对于我们矿山工人来说,安全才是最大的幸福!
我们每一个在矿山生产一线工作过的人都深知:安全对于我们就是生命,就是幸福!回过头来想一想以往那些血的教训,那些发生在你身边的由于忽视安全所造成的一幕幕悲惨的场面,一定会引起你心灵的震撼!假如那些受害者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假如那些受害者不是违章作业;假如其他人能够对他们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这些假如对于伤亡者已毫无意义,却给我们以深刻的警醒。一句话,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树立起牢固的安全意识,那么就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血的教训镌刻出这样一个硬道理:只有安全才有我们家庭的幸福和甜蜜!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千里长堤,溃之蚁穴!警惕与安全共存,麻痹与事故相连!
当您在学习有关安全的规章、规程时,你是否想到,它是用血的教训凝成,将指导我们不在使悲剧重演!
当您对别人的提醒与忠告不以为然的时候,你是否想到,一时疏忽和失误将给你自己和他人带来什么样的灾难?
朋友,让我们牢牢记住吧: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幸福寄希望于安全。让我们牢记安全,时刻沐浴在幸福的阳光之中,享受安全幸福的乐趣,演绎生命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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