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申报的承诺书
篇一:住所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拟以位于 (地址)的房屋(面积: 平方米)登记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
2、商事主体为法人商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投资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本承诺书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商事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篇二:企业住所申报承诺书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
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篇三:公司住所承诺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 市 区(县、市) 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所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授权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篇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说明:按照《办法》第4条第四项的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均须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登 记的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篇五:住所(营业场所)承诺书
(企业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设在该住所(或营业场所)属于非住宅用途的合法建筑物。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1、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
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时,
本承诺书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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