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验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检验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化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化妆品;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化妆品。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化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化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销售、使用。
第二章 报检
第一条 工厂采购原料,每一批次须经品质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投料生产;
第二条 工厂采购包材,每一批次须经品质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条 乳化生产车间生产的每一批次半成品,须向品质部报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锅;
第四条 静置仓每一批次的半成品,须待品质部检验合格后,贴上合格标示方可进行灌装;
第五条 成品仓每一批次的成品,须待品质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章 检验
第一条 检验依据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
1、 GB 1917.2-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2、 GB 1917.3-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3、 GB--4472-1984JQP相对密度的测定
4、 GBT--6284-20xx水分测定-干燥减量法
5、 GBT--13531.4-1995相对密度的测定
6、 GB-T 13531.1-20xx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7、 GB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8、 QBT 1645-20xx 洗面奶(膏)
9、 QBT 1857-20xx 润肤膏霜
10. QBT 1974-20xx 洗发液(膏)
11. QBT 1975-20xx 护发素
12. QBT 2660-20xx 化妆水
13. QBT 2874-20xx 护肤嗜喱
14. QBT 1684-20xx 化妆品检验规则
第二条 检验方式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方式。(第一条)
第三条 取样
(一)对化妆品检验,必须由品质检验人员取样,并做好详细的取样记录;
(二)以生产批次作为检验批次;
(三)取样开箱数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抽样方案确定开箱数;
(四)取样份数的确定:按开箱数×瓶/箱计算,所取份样数必须满足细菌、化学元素等卫生安全检验和留样的足够数量。
第四条 包装
(一)检查商品名称、规格、包装、标记、生产日期和批号是否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相符;
(二)产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最小包装要完整、清洁,标签要清晰、规范、端正;
(四)特殊化妆品应按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注明使用要点及主要成份等。
(五)出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属于危险品的'出口化妆品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属于危险品的进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要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
第五条 数(重)量检验
清点件数及最小包装数,并核实重(容)量,查对与有关单证是否相符。
第六条 品质检验
(一)化妆品品质检验内容
(1)化妆品的感官指标,包括色泽、香气、结构、外观等;
(2)化妆品的理化指标,包括PH值、粘度、泡沫、耐热、耐寒、清晰度、有效物、离心试验等;
(3)化妆品的卫生化学指标,包括铅、汞、砷和甲醇等;
(4)化妆品的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霉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5)化妆品中某些化学成份的检验。
(二)检验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方法检验。采用自动化仪器或其它方法替代标准方法检验,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三)品质检验需使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单。
(四)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并组织重验,只许重验一次(微生物项目除外)。
(五)检验人员应对化妆品定期做质量分析。商检机构向国家商检局报年度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报告及质量分析。
第七条 检验结果评定
(一)整批的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整批不合格;
(二)整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出成品检验报告单,具有合格标示。
第八条 批次管理
(一)化妆品必须标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唛头、批号和标记。
(二)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商检机构统一编码规定,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刷印批次号。
(三)仓库对化妆品要按批次堆存,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第四章 基础工作
第一条 要做好检验过程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并将原始记录保存二年。
第二条 定期观察留样产品,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第五章 样品管理
第一条 留样产品应符合符合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样品应按产品的特点保存。一般样品应储存在温度不高于38℃、避光、通风干燥的样品间内。
(二)半成品样品保存1年,成品样品保存3年。
检验管理制度2
一、机电科根据生产情况,每季度编制胶带使用计划,报供应科。计划应注明胶带规格、型号、带强、每卷长度等。
二、供应科根据计划进货、催货。如因使用周期变化及时通知供应部确保急需。
三、供应部门购置的胶带必须为阻燃带,供应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按mt147—1995、mt450—1995标准采购胶带,不得购进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无产品合格证的胶带。对无两证的.胶带,领用单位可以拒绝使用。
四、胶带到货后,由供应科组织,机电科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先检查资料是否齐全(煤安标志证书、阻燃试验报告、合格证书),资料不齐全,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然后按照计划型号对胶带进行外观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对其阻燃性,可抽样检验试验。
五、胶带的领用、发放、回收
1、胶带领用审批由机电科负责,各单位未经审批私领胶带按每米10元处罚。
2、安装皮带机延长或更换胶带时,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持领料单到机电科设备组签字记帐后到设备组领取,领料单上应标示清楚胶带机使用地点、安装、延长、更换等字样到机电科设备库领取胶带。
3、对回收或更换下来的胶带要在5天以内交设备库,拖欠一天不交按每天每米1元收取计划外租赁费。
4、入库的胶带要按要求捆好,放到指定地点,否则,每卷罚款100元。
5、对入库的胶带要分类存放,妥善保护,不得乱堆乱放。
6、正常使用的胶带,不经机电科同意割成短节,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7、工作面回收或更换的胶带,每割一个头罚款500元,(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六、对于撕裂胶带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罚:
1、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者,对责任单位按规定收取租赁费,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经济损失1~3万元者,对责任单位按规定收取租赁费,对分管队长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经济损失3~10万元者,对责任者单位按规定收取租赁费,对分管队长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800元。
4、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对责任单位按规定收取租赁费,对分管队长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七、胶带现场管理
1、胶带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的皮带机运行状况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2、现场检查发现皮带跑偏(以上皮带边缘超过上托辊边缘为准,下皮带以磨支架为准)每跑偏一处罚200元,胶带在滚筒处跑偏一处罚款200元,用圆木或钢管等物体塞在皮带架子或机尾处防跑偏,按公司三违进行论处。
3、胶带在工作现场乱扔乱放,按每米2元处罚。
4、现场随意截割皮带做挡煤皮子或作它用,按截一个头罚款500元,每米按胶带原值处罚。
八、对井下升井入库的旧胶带,机电科要根据情况进行分类存放,对能继续使用的单独分类存放,对有修复价值的组织进行修复,无法修复使用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检验管理制度3
检验科质控小组职责
1、检验科质控小组由科室负责人以及各小组相关人员4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质量第一责任人;
2、根据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手册》,拟出程序文件,标准化操作规程;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的质控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3、在医务科和医院质控管委会的指导下,制定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督促本科室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4、对科室的质量控制进行检查和考核,分析科室质控数据、临床反应情况、质量缺陷问题,自我查找质量隐患,自评工作优劣。
检验科质控小组工作制度
1、质量控制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对全科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开展室内质控;
2、质控小组的活动应至少每个月一次,每次应认真分析评判本科室质量动态,总结归纳、对需改进的'内容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做好质控活动记录;
3、对检验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和监控,通过具体问题对质量控制进行解读、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学习质量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4、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种文书、记录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
检验管理制度4
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检验制度
⒈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进厂时,由仓库管理员收货后通知质检员进行检验;
⒉质检员应根据包装材料的有关技术文件或标准对每批材料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报告单,及时将结果抄送到各相关部门;
⒊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要严禁使用,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控制。
二、半成品检验制度
⒈半成品制造完成后,应及时通知质检员抽检;
⒉质检员应根据半成品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报告,及时将结果抄送到各相关部门;
⒊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半成品,严禁使用,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控制。
三、成品检验制度
⒈成品生产出来后,由车间主任通知质检员进行检验;
⒉质检员应根据成品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报告,及时将结果抄送到各相关部门;
⒊不符合要求的成品,不得入库,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控制。
四、质检员对所属承担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关记录应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五、进行检验时,应按检验操作规程进行,并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完成。
六、检验记录应分类妥善保管,保存期一般为产品保质期后顺延半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验管理制度5
一、必须把检验质量放在工作首位,普及提高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理论知识,使之成为每个检验人员的自觉行动。同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临床检验中心的要求,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医学实验室质量管理(ISO 17025)》的要求,全面加强技术质量管理。
二、建立和健全科、室(组)二级技术质量管理组织,适当安排兼职人员负责检验科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管理内容包括:制订目标、计划、指标、方法、措施,实施检查、总结、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定期向上级报告。
三、各专业实验室要制订质量控制制度,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做到日有操作记录,月有小结、分析,年有总结。发现失控要及时纠正,为纠正前停发检验报告,纠正后再重捡、报告。
四、加强仪器、试剂的管理,建立大型仪器档案。新引进进或维修后的仪器须经校正合格后,方可用于检测标本。
五、及时掌握业务动态,统一调度人员、设备,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七、做好新技术的开发和业务技术的保密工作。
八、积极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努力提高质评水平。
九、制订技术发展计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 查。
急诊检验制度与范围
一、急诊检验制度
(1)全科人员要十分重视急诊检验,经常检查急诊检验的仪器、试剂,认真做好每件急诊检验工作。
(2)急诊检验单由医生填写。脑脊液及各种穿刺液、胃液由医生采集;血液及分泌物或排泄物由护士或检验人员采集。急诊检验单连同标本应及时送检验科。
(3)检验人员接到急诊标本后,应迅速进行检验,准确、及时地报告检验结果。
(4)认真做好急诊检验登记、查对工作,虚心听取临床医生、患者的意见,不断改进急诊检验工作,提高急诊检验质量。
二、急诊检验范围
(1)急诊患者。
(2)门诊危重患者。
(3)急诊观察室患者病情突然变化者。
(4)住院重症患者或病情突变者。
三、急诊检验的基本项目
(1)血液常规检验: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计数、血红蛋白测定、血小板计数、DIC诊断项目、疟原虫检查等,以及临床特需的检验项目。
(2)尿液常规检验:尿蛋白、尿沉渣镜检、尿糖、尿酮体、
尿隐血、尿胆原试验等以及临床特需的检验项目。
(3)大便常规检验:理学检验、涂片镜检、潜血试验等以及临床特需的检验项目。
(4)脑脊液及各种穿刺液检验:理学检验、细胞计数及分类计数、蛋白定性和定量、氯化物定量、糖定性或半定量、涂片法作细菌检验等,以及临床特需的检验项目。
(5)生化检验:钾、钠、氯、钙、葡萄糖、肌酐、尿素氮、淀粉酶、血气分析,心肌标志物测定,氨基转移酶,以及临床特需的检验项目。
(6)急诊血型鉴定及交叉配血试验。其他项目,根据临床需要,由临床科室与检验科商定。
检验仪器管理制度
一、检验仪器应由专人负责,并制定操作规程。仪器与仪器资料不能分离,应妥为保存,以便查询。
二、检验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上机前应经操作培训,熟练掌握仪器性能,严格遵守仪器的操作规程,正确地进行操作。自动分析仪器运行参数的设置应规定权限,不得随意或私自更改。
三、每天检测前应检查仪器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正常。操作中若发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告设备科检修,不能擅自乱动、乱修。使用后须检查仪器并恢复原位。清理好试剂瓶、操作台,写好使用、维护、修理记录。
四、按照仪器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努力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
五、进修、实习人员要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使用仪器,不得任意操作。指导教师必须严格带教、监督,避免意外情况发生。
六、做好仪器的安全、清洁工作,严禁在仪器室内吸烟、进食或接待客人。外来参观人员须经科领导同意后才可接待。
七、选购仪器应由医院领导、科主任及专业人员经多方考察后,按正常渠道进货,并组织验收,培训人员,建立仪器档案,登记入账。
八、带有微机配置的仪器,不得运行与本机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
九、科主任要经常了解、检查仪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检查试剂管理制度
一、各专业实验室负责人要根据实际需要,以保证检验质量和节约开支为原则,有计划地申购试剂,并尽量使用与仪器配套的专用试剂。申购所需试剂应经科主任及有关部门审批。
二、确定专人负责试剂管理,协助科主任做好试剂的申购、登记入库、领发、保管、清点盘存、报废等工作,做到账册、实物相符。即将用完的试剂要有记录,及时申请补购。
三、试剂进货应做到来源渠道正规,货物优质、有效,有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及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试剂进货时要有验收人签名。发票须经科主任或顺位规定签字人签名后方可报销。
四、各专业实验室负责人要做好试剂的申购、使用、保存、检查工作,谨访变质、过期和浪费。如有异常发现,应及时处理。要做好记录。
五、所用试剂要有瓶签,按不同要求分类保管:需要冷冻、冷藏保管的试剂应保存在低温冰箱或普通冰箱内,并经常检查冰箱温度;剧毒药品由两人负责保存于保险箱内,并有使用记录及双签名;易燃、易暴品要远离水源、火源,存放于安全的沙堆内;强酸、强碱试剂要单独妥善保存。
六、确需自配的试剂要经校正,记录校正结果、时间、配置量及配制人。
检验管理制度6
1.目的
规范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的检验,确保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能够符合要求。
2.范围
适用于项目执行部对服务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按《质量检验程序》规定,对全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2项目执行部所属质量控制部负责对项目执行部各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3项目执行部所属各对客服务部门和人员,负有服务质量的直接责任,必须认真自检。
3.4项目执行部各级管理人员负责职权内日常服务过程的检查和有效控制。
3.5各部门质量检验员负责本部门提供服务过程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对不合格项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
4.程序
4.1直接为用户提供服务的部门/人员,必须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进行自检,及时纠正不合格项。
4.2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服务质量的日检和周检,对发现的.不合格项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及时对不合格项进行纠正和记录。
4.2.1各部门主管级人员,每天不少于一次对所管辖范围内作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及服务过程和物业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2部门经理每天不少于一次对本部门主管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查,每次抽查内容不少于总工作量的20%或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本部门工作的全面检查。
4.2.3项目执行部总经理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服务工作进行抽查。
4.2.4各部门质量检验员负责本部门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生的不合格项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和验证,并负责本部门质量记录的统计工作,并将《月质量检查统计表》报质量控制部。
4.3项目执行部所属质量控制部每月负责对项目执行部的各部门进行一次服务质量抽查,并填写《质量检查记录表》。每月对各部门的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质量工作综合分析表》报公司质量保证部。
4.4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公司《质量检验程序》的实施和控制,每月对公司各级部门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抽查和验证。并根据各部门的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及时对存在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5为用户提供的特殊服务应由用户在服务记录上签字确认或签署意见,以此作为服务质量的验证依据。
5.监督执行
各部门经理监督执行。
检验管理制度7
1、气瓶安装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应和车体及附属物保留一定安全距离。
2、固定支架应牢固,不得产生扭曲、偏移等缺陷,支架强度经检验合格。
3、固定螺栓强度应符合规定,松紧度应均匀,不能因振动、颠簸而出现松动、脱落。紧固螺栓应加装防松装置。
4、气瓶固定支架与气瓶接触部位橡胶垫层厚度不得小于2mm,严禁直接接触钢瓶,发生摩擦损坏钢瓶。
5、气瓶高压管接头应紧固,严禁产生漏气现象。
6、多个气瓶组合安装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
7、气瓶不应直接安装在驾驶室或载人车厢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位置时,应用密封盒、波纹管及通气口将瓶口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驾驶室或载人车厢隔离。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与地面成45度圆锥的.范围内,并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与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不小于250mm,通气总面积不小于450mm2。密封盒、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安装后试验应无泄漏、不得有永久变形。
8、货车车厢内安装气瓶时,应对气瓶进行保护。
9、气瓶集成阀与车辆外轮廓边缘的距离不小于200mm,并加以保护。
10、加气口的位置应符合要求。
11、高压柔性管线的材质、走向、弯曲半径、固定、保护应符合要求。
12、气压显示器、截止阀、调节器、喷射器的安装应符合要求。
检验管理制度8
为保证各类高、低压电缆的合理选型、购置、使用及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及时维护保养、检修、做到责任到人,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电科是电缆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矿电缆的管理工作。
1、机电科设专业电缆管理组,配置电缆管理员,负责全矿电缆的计划提报、发放、使用、保管、修复、技术测试、回收等工作,并对各队组的电缆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2、使用电缆的部门设置一名兼职的电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缆的管理、移交、验收和队组牌板管理工作。
3、电缆管理组应建立电缆档案管理台账,随电缆附带的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二、供应科负责电缆的采购工作,严格按照机电科提供的技术参数选购电缆,新电缆必须有相关证件。新电缆和检修好的电缆在使用前,原则上应按要求进行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测试不合格的新、旧电缆。不合格的新电缆,电缆管理组应及时与供应科联系退货事宜。
三、电缆管理员和库房保管员必须认真做到新电缆登记、入账,严格履行入库验收手续。新电缆入库后,要按电缆规格型号分类入账。安装工程用电缆应与生产用电缆分开存放,避免误发,造成浪费。库存电缆应按规格型号分类摆放,盘装电缆的端面要与地面垂直放置,短截电缆应单根盘卷捆扎,不同规格型号、长度分类存放。库存电缆严禁日晒、雨淋,严格防火、防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四、电缆的选型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300元。
五、电缆的计划提报:
1、电缆4平方以上的实行制度管理,各使用部门向机电科提报计划,由机电部负责汇总审查,统一提报计划。
2、电缆4平方(含)以下的实行定额管理,各使用部门自主编制计划,并报机电科审核。
3、电缆购置计划经相关审批后由供应科组织进货,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电缆,供应单位有权不予供应,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六、电缆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下由机电矿长、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并挂罚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七、各部门领用电缆时必须提前二天向电缆管理组提出申请,将需要电缆规格型号、长度、安装地点、所供负荷说明清楚,电缆管理组根据申请,严格审批。未经电缆管理审批私自领取电缆下井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八、电缆拆除时,必须留有线头,不得截成齐头,以确保电缆长度,防治浪费;严禁从开关、小型电器喇叭口处直接截断,一经发现对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并追究机电班长、机电队长各罚款500-1000元。
九、装车上井的电缆上必须明确标明使用部门、日期,否则对机电班长、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
十、凡井下拆除不用的电缆应自拆火之日两日内转运上井,每延迟一天对机电班长、队长各罚款50元。
十一、回收入库的'电缆,须经电缆管理人员的检验,记明电缆损伤情况以便维修和报废,按电缆保管员指定的地点盘卷或堆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十二、电缆修补应用与原绝缘材料性能相同的热补胶,热补胶不合格严禁使用,要严格按橡套电缆修补细则进行修理。
十三、修补后的电缆要进行浸水耐压试验,试验应在浸水一小时后进行,试验电压应为交流2kv,5分钟,不击穿为合格,绝缘电阻应在10兆欧以上,且试验前后不得明显变化,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十四、修补后的电缆应填写合格证,并签字,合格电缆要妥善保管,堆放整齐,标牌清楚,防止日晒、雨淋,并要建账、建卡。待修电缆和报废电缆要分开地点存放,并要有标志以示区别。
十五、橡套电缆的井下应急冷补,要严格操作工艺,确保冷补质量,冷补后的电缆更换升井后,进行硫化热补。
十六、电缆要悬挂整齐,各种电缆均应分开悬挂,悬挂地点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十七、电缆严禁拖地、埋、压或泡在水里,对橡套电缆应悬挂在巷道一帮,通风良好的地点。
十八、使用中的电缆,应由当班维护电工每班至少巡回检查一次,移动电缆检查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九、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100米,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电缆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编号、电缆规格型号、用途、供电方向等信息。每个队组要划分责任区域,分工落实到人,发现每缺一个标志牌或填写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十、电缆连接要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执行,高压电缆必须采用标准接线盒,并由包机人员每班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二十一、电缆管理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监督,发现问题后立即向使用单位提出建议,进行整改。保证电缆使用达到合理,运转良好,数量清楚。
二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检验管理制度9
1.0目的
确保公司安全护卫服务过程井然有序,文明服务,礼貌待人,防止违反安全护卫规章的'行为出现和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
2.0适用范围
公司安全护卫工作。
3.0职责
3.1公司负责对安全护卫工作进行抽检。
3.2管理处安全护卫主管负责对安全护卫工作进行日检。
4.0内容
4.1安全护卫服务过程的分类与检验过程工作分配。
4.1.1安全护卫服务过程包括:
4.1.1.1道口护卫作业;
4.1.1.2大门护卫作业;
4.1.1.3车(库)场护卫作业;
4.1.1.4巡逻护卫作业。
4.1.2检验
4.1.2.1抽检:
公司依据安全护卫工作检验标准,每季度对各管理处安保工作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率不得低于50%,抽检结果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并反馈到各管理处。
4.1.2.2日检(包括夜间查岗):
各管理处安全护卫主管依据安保工作检验标准,对各护卫班安全护卫工作进行日检。
4.1.2.3夜检
管理处管理人员负责每周不少于二次的夜间查岗,查岗时间一般为0:00至6:30。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夜间查岗,查岗时间一般为22:00至翌日6:30。
4.1.2.4管理处须对抽检、日检中发现的安保工作隐患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发现一般不合格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严重不合格应立即查找原因,迅速采取纠正措施,并认真填写纠正措施报告相关部门。
4.2质量记录
4.2.1管理处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填写《管理工作日检报告表》、《夜间查岗记录表》,护卫主管须按时抽查《值班记录表》、《来访登记表》、《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出入登记表》、《监控录像带使用保管记录表》、《巡搂记录表》、《空置房屋巡查记录表》等有关表格。
4.2.2公司正确填写《安全护卫服务管理过程季度检查表》。
5.0相关文件与记录
5.1各项规章及职责。
5.2 《安全护卫工作检验标准》
5.3 《护卫员训练考核成绩表》
5.4 《安全护卫服务管理过程季度检查表》
5.5 《夜间查岗记录表》
5.6 《纠正措施报告》
5.7《紧急集合检验记录表》
5.8 《消防演习记录表》。
5.9 《营业性车场无卡车辆离场登记表》
检验管理制度10
一、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管道)安全运行。
二、只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允许使用和操作压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员要切实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贮罐液位压力,温度及各关键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严禁超液位、超压、超温运行,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做好运行记录。
五、运行中压力容器(管道)不得超过规定压力,当罐压接近最高压力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冬季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压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冻堵。
六、压力容器(管道)应按规定坚持排污,一般应在进液后1小时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时间应根据液化石油气含水及污物情况确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八、经常对压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进行外表面维护和保养,要定期对玻璃液位计排污,和对不经常开启的门进行活动,禁止带压对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坚固。
九、罐区运行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有人在岗掌握和检查罐区情况,应严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内的杂草、杂物。
十一、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十二、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压力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失灵的贮罐严禁使用。
十三、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完好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产生较大静电。
十四、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离岗,采取救灾措施,并听候统一指挥。
十五、认真做好记录。
十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上报。
检验管理制度11
1检验科要根据具体条件,需要拟订安全技术规范,切实遵守,并定期检验落实情况。工作人员要熟悉电路总开关,灭火水龙头,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2菌种、毒种、剧毒试剂及贵重仪器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要有防偷防盗措施,单独建立帐册,记录进货及领用数量、领用人及日期。科室要有严格的`定期检查制度。
3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如触电、失火、玻璃割伤、针头刺伤、烧伤、不慎中毒、传染性标本的污染等,实验室应有应急处理的方法,有关人员均应熟悉。
4实验室的用电设备、电源线路、煤气、给排水系统的安全性是否符合使用要求,要正确使用,特别不能带电检修仪器。
5使用强酸、强碱、腐蚀、有害、易燃、易爆品时,应在适当的环境下正确操作,防止腐蚀、灼伤、中毒、火灾和爆炸等时间发生。
6注意门、窗安全,防盗防窃。
检验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验方法的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工业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与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查和认可的考核中心报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考核中心应具备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考核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制订考核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资格考核,负责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试件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条各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职责包括: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在ⅱ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记录检验结果;具备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的能力,但不得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标准和规程,解释和评价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负责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规范和标准,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规范和标准,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在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知识和熟悉其他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一条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具备满足所从事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人员的实践经历要求X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等级无损检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理工科大专以上高中、中专或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涡流检验(e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ⅱ六个月一年二年
ⅲXX四年六年八年
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
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ⅲXX四年六年八年
X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否则,其实践经历应加倍。
XX报考ⅲ级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方法ⅱ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表中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
(二)已经取得相应方法其他机构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三)报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第十二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该向考核中心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工作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鉴委会应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各种检验方法的具体考试内容,应符合相应方法的考试大纲的规定。
第十五条考试大纲应包括每种无损检验方法的通用知识、实践能力和专门知识三个方面的内容。
通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的基本原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熟悉掌握程度。
实践能力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和对一般检验对象(如铸件、锻件、轧制件、焊接件等)分析所得到的检验信息并正确解释检验结果的能力。
专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中的应用,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考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考试内容除了应包括专业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2)ⅲ级人员为高级无损检验人员,对于该级别无损检验人员的考试,除了前述的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缺陷的性质;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及新工艺。
第十六条考核中心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鉴委会,鉴委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后上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十七条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者,取消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局负责组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进行资格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提出核准申请。鉴委会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学力证明、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核准材料送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二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应对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准予核准的,应向鉴委会下达通知;对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鉴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的项目报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核准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给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经过核准的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的管理,以确保持证人员按照其资格证书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合格项目的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中执业。当持证人员变更聘用单位时,应向鉴委会提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时,需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原资格证书注明的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由发证机关补发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鉴委会负责对考核中心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考核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鉴委会及考核中心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对于伪造、变造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于持证人员从事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二条当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批准单位与编制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则该无损检验报告无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现持证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的。
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申请报考。
第三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考核工作人员以及推荐报考人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进行监督,如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或者由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考核中心
(1)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2)不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3)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4)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二)工作人员
(1)泄露考试内容的;
(2)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3)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4)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三)推荐单位
(1)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
(2)为非本单位持证人员提供证明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检验管理制度13
一、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1576--85执行,加强水质监督。
三、化验员对水箱的水质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及ph值,锅炉内的水应每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
四、水处理工作要由锅炉带班班长负责,化验员进行协助。
五、化验分析用的药品应由化验室妥善保管,随用随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六、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会同车间化验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句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七、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要填写完整正确。
八、要保持化验室和水处理设施的清洁卫生。
检验管理制度14
1.各专业实验室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从节约的.原则出发,每月向科主任申报所需试剂,列入请购单内,由科主任负责处理。
2.科内确定由专人负责试剂管理,协助科主任做好请购、登记入库、领发、保管、清点盘存、报废等工作。
3.所有试剂的请购、进货均由科统一管理,做到来源渠道正规,货物正常,有批准文号,有生产日期和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各专业实验室应做好本室试剂的请购、使用、保存、检查工作。防止浪费、变质、过期,如有发现应及时处理。
检验管理制度15
1、制订检验计划,落实检验单位,提出检验过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实检验资金。
2、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内容)。
3、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并检查验收检验质量。
4、认真做好检验后的'开工准备,凭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检查安全附件的调校情况。
6、提供诸如螺栓、密封之类的易损件,便于及时更换。
7、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点都位不少查,绘制年度检查记录表式,确定检查项目与内容。
8、按时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在投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9、针对检验或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情况。
10、本单位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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