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05 19:23:47 制度 我要投稿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事故调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三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各单位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该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及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国有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国有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xx]49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2环境污染: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管理内容

  4.1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xx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20xx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道路交通安全、火灾、特种设备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

  4.2事故的报告

  4.2.1事故报告范围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应按规定报告:

  4.2.1.1火灾事故;

  4.2.1.2因工伤亡事故;

  4.2.1.3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4.2.1.4职业病;

  4.2.1.5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4.2.1.6交通事故;

  4.2.1.7被盗案件;

  4.2.1.8被骗案件;

  4.2.1.9原辅材料、产成品损坏事故;

  4.2.1.10环境污染事故;

  4.2.1.11轻伤事故或其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3事故报告流程

  4.2.3.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生产部,由生产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4.2.3.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4.2.3.4公司各级人员接到报告,应记录事故报告的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过及事故处置情况等重要信息。

  4.2.3.5发生事故后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按事故报告的内容向家具园区生产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4.2.4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2.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2.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4.5已经采取的措施;

  4.2.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事故的救援

  4.3.1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事故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在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后,组织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2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4.4.1事故调查的权限

  4.4.1.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1.2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包括轻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生产部门、工会、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事故调查组实行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3公司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4.4.3.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4.4.3.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4.3.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3.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4.3.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4.1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4.4.2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4.3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4.4.5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4.6.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4.6.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4.6.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4.6.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6.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6.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4.7由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的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行业上级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完成处理后即结束。

  4.4.8公司需报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应及时报其备案。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的相关资料应由公司生产部归档保存。

  4.5事故处理

  4.5.1凡是由政府或行业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以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或行业上级部门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2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需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复的,以批复处理的决定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3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6事故的教育

  不论事故大小,事故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开展调查分析,及时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吸取教训。

  4.7对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管理由行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4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2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每年1月15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5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2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每年1月15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6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2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每年1月15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7

  1总则

  1.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规范风电场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风电场生产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3风电场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1.4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2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

  2.1风电场人身事故的确定

  人身伤亡事故按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规定确定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人身事故等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风电场设备事故的确定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2.2.1一般设备事故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2公司风场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按公司规定执行。

  3事故调查

  3.1各类事故的调查

  3.1.1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执行。

  3.1.2公司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汇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组织或由上级公司委托公司组织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调查。

  3.1.6轻伤事故、障碍调查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事故汇报及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处理事故并逐级汇报,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工作,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2.1事故发生后,事故风场应立即逐级汇报至总经理,总经理在1小时内通过应急值班系统报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并根据事故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3.2.2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现场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2.3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并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4事故调查内容

  3.4.1人身事故

  3.4.1.1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3.4.1.2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3.4.1.3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设备事故

  3.4.2.1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4.2.2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3.4.2.3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3.4.2.4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3.4.2.5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4.2.6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5原因和责任分析

  3.5.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5.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人员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应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3.5.3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责任。

  3.6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3.6.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现场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或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3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着、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3.6.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7事故归档资料

  3.7.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3.7.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7.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3.7.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7.5物证、人证材料;

  3.7.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3.7.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3.7.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3.7.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3.7.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3.7.11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3.7.1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统计、报送单位和负责人

  4.1.1各风场为本风场事故报告、统计和报送的基层单位,风场场长为负责人。

  4.1.2安全生产部为公司各类事故报告、统计、报送的汇总单位,安全生产部经理为负责人。

  4.2事故报告的填写

  4.2.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写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编号应相同)。

  4.2.2《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写范围:所有设备事故和障碍。

  4.2.3《事故报告》和《月度安全综合报表》应经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核后按上级公司规定时间上报。

  4.3《事故调查报告书》

  4.3.1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4.3.2发生事故的30天内(特殊情况由上级部门同意可延长),由安全生产部以文件形式报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影像资料,报上级公司安监处。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8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在90天内结案。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12小时内上报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由工程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或者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工程局派人参加,协助事故调查组,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在90天内结案。

  三、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时,按照有关规定,因工伤亡人员的“用工形式”分以下四类填写:

  1、属于总包本企业的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本企业职工”;

  2、属于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分包企业职工”;

  3、属于业主直接发包的企业职工(与我方无任何合同关系),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业主直接分包企业职工”;

  4、非因工伤亡,但由于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其他”。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9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xx]49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附录:无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10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一般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特大事故时,由集团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二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三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为:

  1.人身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由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各单位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该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及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国有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或其他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国有企业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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