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7 15:25:41 秀雯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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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通用12篇)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1

  1、瓦斯超限界定

  (1)瓦斯超限预警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2)计划内超限

  矿井有计划停风、停电或矿井反风演习造成的瓦斯超限。

  (3)计划外超限

  除上述原因,造成下列情况的:

  ①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0%。

  ②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1.5%。

  ③其他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④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瓦斯浓度≥3.0%。

  (4)误报警超限

  ①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或因使用、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②监控系统受外界干扰的,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2、瓦斯超限汇报和处理

  (1)当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超限时:

  ①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做到立即发现,立即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通风区调度汇报,认真观察瓦斯浓度变化值,并将气体变化情况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②当瓦斯浓度达到断电点,馈电传感器未反馈断电信号时,立即手动遥控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③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④当瓦斯浓度降到复电浓度以下,经瓦检员现场检查超限区域气体恢复正常,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复电命令后方可解除“断电命令”。

  ⑤通风区在接到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汇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报警原因,确认报警的类型,若是安全监控系统故障而引起的误报警,必须立即组织监测工下井处理故障,处理完毕后汇报矿调度。

  ⑥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向公司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认真做好记录。若非安全监控系统故障而引起的瓦斯超限,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做好相关记录,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2)当井下作业人员检查到瓦斯超限时:

  ①瓦检员、安监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然后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通风区调度汇报瓦斯超限地点、浓度、超限范围。

  ②其他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然后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通风区调度汇报。

  ③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各类探头报警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

  ④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向公司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认真做好记录,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3、分级追查规定

  ①瓦斯超限预警、计划内超限、误报警超限,由矿长组织追查分析,并将原因及处理结果上报公司调度室(安全生产监控中心)。

  ②计划外超限(高值超限)由公司负责追查处理。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2

  (一)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发现煤矿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调度室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1.0%小于1.5%或矿井一翼总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0.75%,机电硐室、进风巷瓦斯浓度大于0.5%,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3%,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2%,由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五)上述瓦斯超限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由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追查。

  (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大于3.0%、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2.0%,上报上一级煤矿企业进行追查处理。

  (七)每月由通风管理部门对当月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规定进行处罚。

  (八)如果不按要求进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的,一经查出,加倍惩处。

  (九)对连续三天发生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整顿,待采取有效措施并经矿长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应停产处理而不停产的以瓦斯超限作业论处。

  (十)瓦斯超限分析追查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瓦斯超限地点、时间、原因分析、措施、责任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3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切实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减少瓦斯超限次数,降低瓦斯超限浓度,集团公司特作如下规定。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检查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在开采层预抽和高位水平钻孔、采空区、浅孔抽放等瓦斯治理工作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

  (二)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瓦斯治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安排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

  (三)主管生产、掘进、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涉及本战线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平衡、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主管安全的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

  (一)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进行追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情况,由事故单位以书面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二)因管理不善,片帮、冒顶、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以上(含%)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战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以下者,由安全矿长(或驻矿安监处长)主持,矿战线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爆破(有措施的震动爆破除外)、割煤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以上(含%)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浓度在%以下者,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停电停风、掐接抽放管路或打排放钻孔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为计划内超限,不作为事故追查处理。停电停风、掐接管路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措施,提前2个小时向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发生瓦斯超限及排放结束后,再分别向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通风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以上(含%)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签订防止瓦斯超限责任书工作面或安全专项活动期间发生瓦斯超限,加倍处罚。

  (六)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加重处罚。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隐患排查工作。各单位在每月26日前,把当月瓦斯超限月报和下个月重点瓦斯工作面情况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三、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责任划分

  (一)高突采煤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以上,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防突科长负责采取增加风量或高位水平钻孔、采空区和浅孔抽放等综合抽放措施,将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以下,采煤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采煤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生产矿长、生产科长、采煤队长负全部责任。

  (二)高突掘进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以上,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防突科长负责采取增加风量、边掘边抽等措施,把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以下,掘进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掘进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掘进矿长、掘进科长、掘进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因供电管理、设备故障、爆破作业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由主管矿长、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单位队长负全部责任。

  四、其它要求

  (一)建立瓦斯超限责任领导汇报制度。对瓦斯超限事故负有责任的主管矿长、业务科室科长和队长要于超限事故发生次日到集团公司汇报瓦斯超限事故经过、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和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

  (二)严格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否则,追究单位行政正职的责任。各单位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按照主要通风机实际供风能力,依据风量计算细则,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能力进行一次核定,核定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三)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传感器位置设置合理、灵敏可靠,其报警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要求,数据传输准确。

  (四)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4

  一、矿长是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第一责任人,每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研究、落实全矿瓦斯治理方面的安全技措工程;每季组织安排瓦斯治理工作,确保资金投入;督促、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指挥瓦斯事故处理工作。

  二、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审批瓦斯治理计划。定期组织召开瓦斯治理专题会议,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副矿长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掌握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经常带领专业人员深入现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处理;参加审查瓦斯治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治理资金的合理使用;督察技术装备的使用和人员配置情况;对瓦斯治理责任制、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安检科长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业务、技术管理具体安排实施、检查汇报;组织编制治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质量和瓦斯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预测瓦斯事故的发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治理业务、技术管理要有布置、落实、检查、分析和总结;抓好全矿瓦斯管理方面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五、安检科其他人员要协助科长抓好全矿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瓦斯治理工作情况,掌握到动态,做好记录,积累资料,提出具体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区队长是本采区瓦斯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落实瓦斯治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布置瓦斯治理工作,了解进度、检查质量,确保人力、物力的投入。

  七、通风技术员负责管辖区域内瓦斯治理技术、业务工作,实施编制治理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治理工作质量;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绘制、填写各种图牌板、记录、报表,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负责本队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传达贯彻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5

  一、强化瓦斯管理,建立瓦斯超限闭合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汇报制度

  1、井下现场瓦斯检查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向调度室、信息站汇报,并由调度室填写瓦斯超限通知书。

  2、信息站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安全部及有关领导汇报,并认真记录。

  3、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汇报。

  (二)追查与处理制度

  1、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找出责任人进行处理。

  2、调度室负责通知、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科、通风队、采掘队负责人、当班瓦检员、安全员参加追查会,并记录整理追查会内容。

  3、瓦斯事故必须坚持“一事故、一追查”,坚持事故追查“四不放过”原则,凡遇事故不追查者,罚各有关责任人1000元;事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参加事故追查会者,各罚500元。

  (三)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的签字与填写

  1、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一式三份,瓦斯超限时由监控员填写瓦斯超限地点、时间、超限最高浓度,恢复时间,送达时间,分别送矿及安全科、通风队。

  2、瓦斯超限原因、处理结果由矿矿长负责填写并签字。

  3、回执时间由调度室当班调度员或监控员填写并签字;安全科接到瓦斯超限闭合处理联系单后必须签字。

  4、处理结果回执由调度室存档。

  二、明确瓦斯超限事故责任,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破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

  在正常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因过人、车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采煤工作面无风或风量降低,从而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找不到责任人的,追究风门管辖单位责任。

  2、采煤工作面断面不足造成瓦斯超限:

  凡因工作面断面没有达到要求造成风量不足引起瓦斯超限的,责令该面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

  因上隅角滞后,回柱放顶不及时等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二)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理

  1、随意划破风筒、车等刮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2、因片帮、冒顶等原因致使风筒挤压或脱节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该段巷道维护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巷道有备用风筒,因迎头风筒末端距超过规定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掘进队及其现场班长、跟班队长和安全员的责任,无备用风筒的,追究掘进队责任人的责任。

  4、对随意开停局扇造成迎头瓦斯超限,追究掘进队单位及其现场班长、跟班队长的'责任。

  5、因迎头支护不到位等原因引起冒顶、漏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掘进队、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的责任。

  (三)因其他原因引起瓦斯超限的处理

  1、因局扇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因局扇自动切换装置失灵,无法切换主、备局扇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4、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以风定产”,因超通风能力不听从现场瓦检员、安全员制止强行生产造成瓦斯超限,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跟班队长、现场班长的责任。

  三、处罚规定

  (一)凡造成瓦斯超限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0-2000元。

  (二)根据追查会追查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跟班队长、现场班长等的责任将罚款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个人。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6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一、加强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发现井下通风设施损坏的要及时维修,不能够立即维修的要向矿调度和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处理,确保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二、瓦检员每班交接班时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在瓦斯检查时必须按规定地点进行检查,不准脱岗,如发现脱岗要严肃处理。不准漏、不准假检,每班必须按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结果报表必须经矿长审核签字。

  三、矿井总回风巷或者回风大巷中瓦斯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在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当班组长、瓦检员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7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通风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为预防矿井突然停电,给安全生产造成事故,插制定停电停风撤人制度。

  一、矿井主扇司机必须严守岗位,严禁脱岗,当主扇故障或供电系统突然停电,且备用主扇不能启动或备用电源不能正常供电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和矿长汇报,启动无计划停电停风预案。

  二、矿井停电停风时,井下所有受这风影响的区域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矿带班领导、跟班队长、当班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撤到全风压的大巷,并向矿调度汇报,待10分钟不能正常供电供风时,立即通知按避灾路线撤出井下人员。

  三、主扇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井下有关风门,自用自然风压通风。

  四、停电停风后,由当班带班矿长、当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撤离前当班班长安排电工将所有电气设备开关的'手把打到零位并闭锁,关闭供水阀门后立即按避灾路线进行撤离。

  五、中央水泵房泵工、变电所值班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守岗位,等待矿调度室的指令。

  六、矿安全科、井口检身人员清点升井人员,确认升井人员与入井人员数量相符后,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七、主井、副井、风井由矿通风队负责立即安排设置栅栏、设置警示牌,瓦检员负责随时检查井口附近20m内的瓦斯浓度,井口门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8

  1、采区瓦斯涌出量达到4m3/min、掘进道口瓦斯涌出量达到2m3/min,按瓦斯特区管理。

  2、无论采区、掘进道口都必须独立通风,回风直接进总排。

  3、至少有20%备用风量。

  4、掘进要超前抽放、掘抽结合,放炮要浅打眼、严格控制装药量,放炮过20分钟后无其它反应才准进入工作面,先支护、后出货。

  5、采区有足够的抽放瓦斯能力和防止老塘煽瓦斯措施。

  6、瓦斯特区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7、原始煤层瓦斯预抽量至少达到20%以上,方准发展和回采。

  8、煤巷掘进超前钻孔瓦斯预抽,抽出瓦斯浓度降到5%以下、稳定5天以上、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方准继续掘进。

  9、掘进孔安设压风管一条,落地接设,每隔30~50m设一组三通,距掌子头30—50m设压风自救系统。

  10、采、掘工作面电缆、开关必须落地接设,每班有专职电工检查机电设备防爆和安全防护。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9

  为加强我矿井下放炮及一氧化碳报警的`日常管理,特编制“板石煤矿井下放炮汇报管理制度”:

  一、井下放炮汇报要求:

  1、井下作业地点放炮前,由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按“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共同核实现场情况后,由班组长向生产调度汇报,生产调度的同意后,方可放炮。否则,对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各罚款50元。

  2、放炮汇报后,15分钟内必须完成放炮,否则需要向生产调度说明原因并重新进行汇,否则放炮员、班组长每次罚款50元。

  3、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需连续放小炮时,必须向生产调度汇报放炮次数及放炮结束时间,否则对班组长罚款50元。

  二、井下放炮汇报具体内容:

  1、班次及放炮时间、放炮的地点。

  2、参加三人连锁放炮人员姓名(瓦斯员、放炮员、班长)。

  3、放炮地点瓦斯情况、放炮地点支护情况、煤尘情况、警戒点设臵情况、警戒绳使用情况、清场情况。

  4、汇报时间及汇报人姓名。

  汇报人请示汇报完上述内容后,由生产调度下达放炮指令。

  三、通风调度负责填写放炮汇报记录、生产调度负责下达放炮指令,未及时填写放炮汇报记录,每次对当班调度员罚款20元。

  四、通风调度负责核对监控数值与放炮汇报时间是否相符,并将圆班放炮汇报记录上传至网络会议,未及时上报网络会议或未认真核实数据,每次对值班通风调度罚款20元。

  五、通风科每天对井下放炮汇报记录本与一氧化碳报警记录进行核对,对放炮未及时汇报的区队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六、采煤工作面放炮严格按《吉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特别规定》执行,综采工作面放炮必须报请集团公司领导联合审批,否则按事故进行追查。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10

  一、机电队负责在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缆续接、吊挂及维护。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所有电源。掘进工作面在开口施工前,施工队必须在距风机30米范围内加装总开关,以便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罚款200元。

  三、瓦检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探头)进行检查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校对数据及检查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

  四、采掘工作面探头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移、吊挂,否则罚款100元;掘进面探头应悬挂在风筒对帮,否则罚款100元。

  五、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将探头及电缆线,挪至距放炮地点30米以外,并悬挂在巷帮,放炮后及时挪至规定位置,否则放炮员禁止放炮。

  六、凡因放炮崩坏探头,照价赔偿。

  七、非监测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探头和甩掉监测装置,否则罚款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队长责任。

  八、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采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1000元。

  九、封堵瓦斯探头,将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或用新鲜风流稀释瓦斯探头,对队罚款500元。

  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罚款50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调度室监督执行。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11

  1、瓦斯隧道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3、“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程序为:放炮前,由班组长清点人员无误后派人警戒,并检查各避炮处顶拱、支护情况是否完好,瓦检员检查瓦斯合格后,告之爆破工,爆破工发出放炮警号(三声长哨)进行放炮。

  4、安全部负责为隧道专职爆破工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专职爆破工进洞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必须与瓦检员、班组长一起进行作业,到达作业地点后由瓦检员根据三个时段检测数据填写具体内容,并应由班组长、爆破工签名,下班后进行整理上报安全部。

  6.安全部必须认真审核记录表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签字保存。对屡纠不改的问题或不按要求填写报表的施工队和专职爆破工,要进行罚款处理。

  7.安全员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对“一炮三检”数据的填写。

  8、放炮前,施工队必须断开回风流中一切电源,瓦斯检查员确定无误后,方可发出放炮命令。

  9.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 每班瓦斯员检查的次数:

  按规定,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不生产的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巡回检查。

  第二条 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制度:

  1、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1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不得漏过一个地点。

  2、检查的内容是负责检查责任区内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洒水系统、局扇、通风设施、检查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火工品的管理、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瓦斯队或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条 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图表上

  瓦斯员把每次的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报表、检查地点记牌、检查手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代班长签字,并必须做到“三对口”,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四条 规定瓦斯员在现场交接班的地点:

  1、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员在工作面进行现场交接班,真正做到“他不来,我不去”,“交不清,我不去”,并且双方都签字,严禁脱岗、漏岗、逃岗。

  2、上一班发现或遗留的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员着手处理,接班人员接班后必须对自已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等逐一检查,各班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留于形式,违反制度者严肃处理。

  第五条 瓦斯图表、牌板、日报表要三对口:

  瓦斯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报表、工作手册上,并且内容和时间必须一致,做到三对口。

  第六条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沼气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第七条 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扇停止运行或通风系统受到破坏以后,严禁工人下井作业,送风后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检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八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严禁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设备回收等工作。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中二氧化碳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进行处理。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技术矿长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凡通风系统干部下井遇到瓦斯员必须审查图表,看是否三对口,并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的内容,审查人要在所查图表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斯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科后,才准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瓦斯报表必须有带班长签字,且当日交回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认真填写于汇总表上并于次日将瓦斯汇总表交回调度会上,矿长、副矿长、技术矿长及各有关领导审查签字。

  第十六条 瓦斯队长必须当日检查瓦斯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 通风科长、技术矿长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汇总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示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制度、巷道贯通制度,按要求适时搬开回采工作面回风和尾巷贯眼,以及其它安全措施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易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局部积聚的瓦斯,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各级领导、安监、机电、调度室等部门会审,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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