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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无菌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无菌管理制度1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中心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由中心统一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中心采购时应注意对产品'六证一报告'确认,并做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和记录工作。采购记录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严格保管,上架存放,标记清楚。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
3、科室在领取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时,应填写'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单',并将标注有'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产品说明书留存,依次粘贴于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本'中,同时详细记录产品数量、规格和领取日期。
4、使用前,使用者应对器械仔细检查。不得使用过期、已淘汰、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5、使用时注意观察,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情况,必须停止继续使用,同时保留样本,及时报告医疗康复部,并在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本'中详细记录。
6、使用过的无菌器械,使用者必须及时初步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并在相关消毒液中浸泡消毒作无害化处理。科室每天集中、统计、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毁型、处理登记本'。
7、有条件的供应室应对收集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时进行终末毁型处理,并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毁型物品记录本'。
8、经毁型机处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碎渣,用黄色特种垃圾代包装密封后,交市政特种垃圾机构处理。
9、临床科室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立刻报告医疗康复部,医疗康复部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辖市(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0、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封存,及时报告辖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辖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11、医疗康复部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无菌管理制度2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
(一)、医院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由设备科统一集中采购,各科室不得自行采购。
(二)、设备科应组织遴选生产厂家和经营企业,报医院签订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合同。
(三)、设备科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当查验和索取有关证件。
1、由生产厂家订购供货的,应查验和索取《卫生许可证》、法定卫生检验机构依法进行的产品抽检合格报告、生产企业批次检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
2、由经销企业订购供货的,除查验和索取前项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查验和索取经销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
3、采购进口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查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4、每次采购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案。
(四)、设备科对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五)、设备科对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属于高值类的还应进行溯源性追踪登记备案。
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使用:
(一)、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存放于清洁、温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库房物架上。拆除外包装后,应分类放置于无菌物品存放间,存放于洁净防尘的柜内。
(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发放,严格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发放与回收应保持动态一致。
(三)、医务人员在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前,应检查小包装是否破损、失效、霉变,产品是否缺损,标识是否清楚等,无可疑现象方可使用。
(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在使用中,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及时留取并封存样本送检,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院感科和设备科备案处理。
(五)、各科室发现不合格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24小时内向设备科报告,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用后处理:
(一)、各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用后处理,要有专人负责。
(二)、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在使用科室就地按规定进行初步消毒、毁形。
(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在使用科室消毒毁形后,统一送交供应室集中处理,按照规定要求登记造册,并做好交接签字。
(四)、供应室按相关规定,将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移交给遂宁市中心医院特种垃圾站处理。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丢弃、出售、赠送,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中,不得任其流失,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四、院感科、预防保健科、护理部按季度对各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保管、使用、用后处理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登记备案。
无菌管理制度3
乡村卫生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一、村卫生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由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配送或由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不得自行采购。
二、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对其包装、标识、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和配送清单应妥善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拒收。
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做到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鼠、防蚊蝇、防污染等。
四、不得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产品合格证》、过期、失效、变质、污染、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五、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按规定毁形,使其零部件不具有再使用功能,同时按规定进行浸泡消毒,定期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回收集中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不得出售或随意丢弃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
无菌管理制度4
医院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医院所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采购办公室统一集中采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和使用。科室开展新项目所需引进的设备、材料等,必须事先向医务科申报,经分管院长或院长开会批准后由采购办公室集中办理。
二、设备科采购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含相对应规格产品的《制造认可表》/《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含相对应规格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进口)。购买前必须索取上述证件。
三、每次购置,设备科管理人员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贷款汇寄帐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四、设备科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五、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统一存放,专人保管。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距屋顶≥50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六、科室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对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设备科和院感办。
七、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院感办和设备科。
八、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器、输液针、静脉留置针等,由器械库向全院统一发放与管理,各科室使用后按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进行处置。供应室不得回收废弃物。
九、一次性血液透析器、接入导管不得重复使用。使用后按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十、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或介入性医疗器械,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器械的条形码应贴在病历上。
十一、院感办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每月检查一次。加强对临床、医技科室等使用中的消毒药械和器具的监督检查,保证消毒产品使用安全。
无菌管理制度5
人民医院医疗一次性无菌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一次性无菌卫生材料,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如无菌注射器、无菌注射针、无菌输液器、无菌输血器和无菌输液袋等。
(一)严格执行医院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一次性无菌器械进行采购和验收。验收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按照记录能追溯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二)从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必要证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如果是代理产品,还应有有效的产品代理证书。
(三)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用品须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面≥5cm,离顶≥50cm,保持清洁。拆开外包装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放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
(四)任何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必须一人一用一处理,严禁重复使用。使用后严格按医疗废物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卖于商贩。
(五)若发现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予以更换。
(六)若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七)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发生可疑不良事件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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