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4 17:20:31 泽楠 制度 我要投稿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24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24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鲁政办字〔2013〕100号)、《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从事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活动中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据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风险评估

  烟花爆竹属爆炸品,对热、火花、撞击、摩擦等较为敏感,极易产生爆炸;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若防雷设施失效,易遭雷击引起火灾,继而引发烟花爆竹爆炸;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进行非法储存、经营活动,易发生火灾事故和爆炸,导致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事故分级

  按照烟花爆竹事故伤亡人数及损失等情况,由低至高分为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Ⅰ级)4个级别: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机制

  2.1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济南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烟花爆竹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烟花爆竹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落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协调组织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爆炸和火灾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搜救、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加强治安管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相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承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救援与处置相关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区域通信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等,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交通设施,承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对伤员实施医疗救治。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相关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

  市安监局:负责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有关指示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建立应急专家档案,组织烟花爆竹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参加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指导对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

  济南供电公司:负责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电力供应。

  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事故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3.信息报告

  3.1报告责任主体

  事故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事故的责任主体。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县区政府。

  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110、119报警平台及当地县区安监部门报告。县区安监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市政府、省安监部门。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3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企业规模;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以及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xx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接到报告的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2分级响应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报告的事故情况,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I级)应急响应: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请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4.3指挥协调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事发地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属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请求,赶赴现场或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属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等情况,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或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Ⅱ级)或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I级):省或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并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现场抢险组: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任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及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队伍以公安消防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组织召开参与抢险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涉及烟花爆竹数量、波及范围,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监测;在事故抢险结束并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后,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新闻发布和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组织撰写和发布相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安置以及事故现场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对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并维护交通秩序;对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实施安全保卫,并做好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安监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事故处置情况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在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物证,调查询问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组织专家判断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并建立转送接诊病人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相关人员衣食住行保障,以及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和后期治疗工作,并按规定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4.5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本级烟花爆竹专项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处置工作。

  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市有关部门接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要求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所需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组织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协调驻济部队参与救援;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I级):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在省(国家)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4.6扩大响应

  当烟花爆竹事故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或者烟花爆竹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济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7应急联动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县区政府应建立完善与当地中央、省、市属大型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4.8社会动员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9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报请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并宣布应急结束。

  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事故控制情况,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省安监部门报告。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由事发地县区安监部门评估事故控制情况,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事发地县区政府或事发地县区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安监部门报告。

  5.信息发布

  烟花爆竹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理

  烟花爆竹事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补偿。

  6.2社会救助

  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捐赠物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涉及人员提供救助和援助,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工会等组织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3保险理赔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4总结评估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按规定上报情况。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发地县区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市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7.2物资保障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县区政府应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解决。市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由事故单位、公安消防部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抢险人员生活保障。

  7.3通信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区域通信保障工作。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相关通信手段保障通信畅通。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5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加大防范保护力度,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7.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相关区域疾病防控。

  7.7经费保障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烟花爆竹事故预案发布后,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预案解读培训,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8.2演练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工作。市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9.责任追究

  对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敷衍、工作不力,信息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工作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2

  为切实做好20xx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县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春节期间全县社会安全稳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则,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和零售网点、燃放点安全;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工作目标,确保全县人民度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责

  丰都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简小雨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姚文生任副组长,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供销社、教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建委、市政局、交委、商委、卫生局、环保局、质监局、林业局、县政府法制办、文广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燃放办),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姚文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局副局长周维任常务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李国勇、供销社副主任张茂杰任副主任,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供销社、交委等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春节期间,县烟花爆竹“打非办”和县燃放办合署办公。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发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烟花爆竹专项办法统一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烟花爆竹;开展“打非”工作;落实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xx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县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场所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证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县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供销部门:负责做好全县烟花爆竹专项管理、销售布点和产品配送工作;督促经营公司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储存库房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市政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等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商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加油(气)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县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防范。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全县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消防部门:负责制订全县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部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环保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林业、园林绿化、文物、民政、电力、国土房管、运输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输变电设施、车站、物业小区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管理,做好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1、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20xx年三合镇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260个以内,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20xx年1月9日前报安监部门审批。

  2、销售许可证发放。根据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安监局、工商局要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于20xx年1月9日前完成销售网点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三合镇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费。

  3、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xx年春节期间我县三合镇城区限制燃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共10大类192个品种。具体品种、规格市燃放办将于20xx年1月10日在重庆烟花爆竹网(网址:xx)上公布。

  4、允许储存的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5、配送、销售的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20xx年1月6日至2月9日。销售时间:20xx年1月20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经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不得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6、限制燃放的时间。20xx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坚决查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烟花爆竹是公共安全和市民燃放安全的最大隐患,严重扰乱了烟花爆竹正常的市场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1、坚决查堵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入渠道。从即日起,交通等部门要组织执法力量,在进入我县的区县边界要道及进入三合镇城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采取定点检查与巡逻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进丰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力度。对有《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认真核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人员资质,并重点检查运输的品种、数量、路线、时间等,是否与运输证相符。春节前,公安、安监、工商、市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场、市场、村镇集贸市场以及车站、码头的巡逻查控力度,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销售、兜售和携带烟花爆竹行为,确保非法产品不流入市民手中。

  2、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销售、储存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行为。春节前,有关部门要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加强对集贸市场、出租房屋、闲置的厂房、库房、养殖场等重点场所的清理排查,对无证、无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安监、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取缔,没收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各部门查处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不符合本市爆竹,交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不得再流入社会。

  3、积极受理各类举报线索。燃放办要公布举报电话,要积极受理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现场督办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核查和查处。经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加强燃放安全宣传,增强广大市局自律、安全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主题,开展多形式、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自律意识、公德意识和安全意识。

  1、突出宣传重点内容。加强对《条例》有关规定的宣传,引导市民按照“四定”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止及允许及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引导市民到合法销售点购买安全产品,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产品;加强安全燃放知识宣传,让市民了解掌握正确的燃放操作知识,防止因不当燃放引发火灾和伤亡事故;加强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突出宣传重点对象。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动居委会、村委会、农村治保积极分子深入社区、村庄、场院,开展入户宣传,通过发放《致广大农民的一封信》、宣传品及案例、图片、现身说法等形式,重点宣传酒后燃放和违规燃放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杜绝酒后燃放、违规燃放行为。元旦前后,教委要组织全县中小学生开展“小手拉大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主题宣传活动,每所学校对中小学生开展一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教育课,使宣传工作进学校。建委要组织全县建筑单位,对春节期间留丰民工开展“争做守法新农民”宣传教育活动,发放限放宣传品,使宣传工作进工地。

  (四)丰富宣传教育形式。春节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动各级基层组织,在社区、村社广泛开展“遵守燃放规定,共创和谐家园”宣传活动;要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日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散发宣传资料,接受市民咨询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道的形式,加强燃放安全宣传。要创新宣传方式,采取向市民发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的提示性手机短信,在宏声文化广场大型显示屏播放短片及网络宣传等向市民宣传教育安全燃放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划定禁限放区域,开展安全检查

  1、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20xx年1月9日前,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完成禁放、限放区域的划定和向社会公布工作。20xx年1月10日前,禁放区域场所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完成醒目的禁放标识设置、张贴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落实。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禁放范围的划定标准,也不得变更统一的禁放标志。

  2、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落实监控措施。20xx年1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城市下水道、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安保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订严密的安保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20xx年1月25日至2月9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实行一个安全督导组包一个危险目标的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对一”24小时守护,确保绝对安全。

  3、加强销售点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对许可的销售网点,安监、公安、工商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销售网点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禁放标识、专营标识、销售品种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同时,安监部门要加强销售网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销售点安全监管,每个销售点必须有1—2人专门看护,尤其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要做好周边燃放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因燃放引燃销售点内的烟花爆竹。

  (六)强化现场监管,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1、加强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秩序维护。燃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燃放秩序自治组织,组织社区志愿者,维护燃放秩序。特别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居(村)委会、内保单位的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划定维护力量责任区域,开展街面、小区、大院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真正做到每条街道、每个小区、每个大院、每栋楼群都有干部、群众看守。各地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由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严防死守,要明确看护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域和防范措施。要制订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绝对安全。

  2、强化消防灭火和伤员救治措施。20xx年1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集中组织开展清理可燃物行动,消除火灾隐患。要督促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消防力量,配备简单灭火器材,积极开展消防灭火演练,掌握灭火知识,在第一时间对火情进行有效扑救、控制。县公安消防大队要针对居民棚户区、危旧房密集区、消防车通道不便路段等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场所,制订消防灭火预案,落实值班执勤力量。在重点时段,要启动二级战备方案,派出消防车在各主要道路上进行巡视。卫生局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3、加大非法燃放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县xx机关要严格依法严肃查处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在文化娱乐场所非法燃放烟花以及“冷烟花”、“舞台效果剂”等行为。要加强焰火晚会燃放活动的监管,各地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按照《条例》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的有关规定,提前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紧紧围绕“确保安全”这个核心,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保安全、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逐项监督检查。凡因工作不落实或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特别是对于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控制、执法等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导致行政区域内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事故伤亡的,将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情况报送,畅通信息渠道。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县燃放办的工作联系,通报情况,畅通信息,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3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安全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10米范围内,严禁用火;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8、一旦发生事故,视情况动用灭火器扑灭,不能扑灭则迅速通知周边人员撤离,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协助事故调查。

  9、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4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本公司主要是指烟花爆竹购入、销售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对取得的来源、给付的去向进行登记,体现经营(批发)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经营(批发)企业与经营(零售)单位之间的来源和去向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有效的管理过程。

  1、登记方法

  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对本单位烟花爆竹产品的.来源、去向进行登记。

  2、登记要求

  (1)凡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流向相关的供货(指提供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购买(指到批发企业进货的零售企业)单位的信息都应分别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供货单位信息登记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购买单位信息登记簿》进行登记。

  (2)对所购进产品的代码、名称、类别、级别、规格、型号、含药量、体积等均应在《烟花爆竹经(批发)企业产品信息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3)对《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确定的各类别烟花爆竹产品(非禁售),每一个类别产品的购入或售出均应在同一个产品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产品流向登记簿》进行登记。

  3、管理要求

  (1)公司的登记人员每日应按购入清单和售出清单,及时按规定对烟花爆竹产品认真、详实、准确进行登记。要有效管理烟花爆竹流向,保证在某一检查时期内,产品的来源、去向和库存平衡,即:检查期期初库存+来源量=检查期期末库存量+去向量+合理损耗量。

  (2)烟花爆竹来源和去向必须合法、合理,应及时核对产品来源和去向,不合法的必须立即终止执行,登记进入、流出和库存的烟花爆竹产品与登记记录的内容必须一致。

  (3)应定期核查库存实物与登记记录是否相符,发现不相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4)公司的流向登记记录信息应保存2年备查。

  4、商品购进、售出管理

  (1)所购进的产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商品级别必须与公司经营(批发)许可范围相适应,不准购进、储存超出经营范围的产品,不准购进摩擦类烟花爆竹产品和含有氯酸钾的禁售、不合格产品。

  (2)公司只许向持有零售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公司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不具备烟花爆竹销售资格的个人、经营商、单位或其他机构批发出售烟花爆竹产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5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

  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

  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

  二、购销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2.检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

  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商处理。

  5.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登记,每天核对烟花爆竹存量,如发现货品丢失,应及时报销售负责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销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2.搬运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四、事故处理要求

  1.发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断电源,立即报警。并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应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棉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

  4.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同时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需要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6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量存放,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变更经营场所时,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变更事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依法从严查处。

  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不得转证、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7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确保本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安全无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人员按照县安监部门要求,按期参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熟悉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储存及燃放知识;把握废弃残余物品的处置方法及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

  二、商品进销管理

  1、严格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货源从烟花爆竹供应站购进。

  2、购进的产品要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并附有商品检验合格证。

  3、不经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理配比超标不合格、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三、商品储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击、防火、防盗、防破坏;

  2、不得超量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储存场所吸烟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台帐,明确安全工作责任。

  2、灭火器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相关责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证战时会用,同时要定期检查,按时更换灭火药剂,确保灭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新,以防影响抢险使用。

  3、经常对电器、电线、火源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定期对消防器材保养。

  4、零售网点应配备必要的沙、水,周边20米范围内禁止有明火。

  5、拟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练。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8

  为了杜绝在施工现场及周边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管理的制度

  2、现场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

  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现场及居民楼3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可燃物,洒水。

  7、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每起罚款500元。

  8、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9、施工现场要实施24小时值班制,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10、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11、制定禁放烟花爆竹管理方案。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9

  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制

  1、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经营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明经营的决议。

  2、关心爱护职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3、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措施和计划。

  4、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安全与经营之间的矛盾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落实整改。

  5、制定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练。

  二、采购、销售人员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以及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经营过程中异常情况,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等行为。

  4、负责向供货方索取许可证件,不得从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5、清楚购进、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数量,严禁采购假、劣质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帐。

  6、不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7、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应向购买者提供所购买产品的危险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8、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10

  一、安全经营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为激励全系统员工搞好安全经营,确保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成绩优异。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三违”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4)对安全经营和消防科研技术革新成绩优异。

  2、由于违章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3、凡企业员工无违规、违章、违纪,工作负责,技术拨尖的员工除大小会议表扬外,可实行挂牌悬奖,受奖者企业张榜表扬,也可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

  4、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者,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对违反劳动纪律者,除按劳动合同违约和请销假制度处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节,处罚金;

  (2)对违反安全经营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轻者处罚金,重者酌情赔偿损失;

  (3)对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开除出公司外,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不爱护经营工作用具和经营设施,有意损坏者,除严厉批评教育外,要给予适当的赔偿处分。

  6、年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各部门一定的经济奖励,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倍奖励并通报表扬,大力营造安全经营的氛围。

  7、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企业年终的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安全责任奖,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发生各类事故,安全保卫科和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取消季、年奖励,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

  9、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上级考核下级,并进行考核备案。

  10、发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经验教训,保证不再发生同类型的事故。

  二、安全检查制度

  1、企业应经常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法规和安全经营规章制度。

  2、仓库必须时时检查、天天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格定员、定量储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详细记录,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责任到人,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度。

  三、安全经营监督保证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统干部员工遵照执行。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学、关爱生命”的方针。

  2、全系统从事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了解和掌握烟花爆竹药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识,精通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3、各从事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善于发现新动向、研究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4、各企业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一旦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否则,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各企业要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并视其情节轻重加以处罚款。同时,一月一评比,季度进行总结,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安全意识强,一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的先进安全经营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技术管理是各企业重要的管理环节,所采取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技术措施不得变更。

  2、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场所。

  3、产品进出库必须凭据验收,严禁存放、销售“三无”产品。

  4、库存产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烂变质,温湿度符合要求,无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须堆放整齐,四棱有角,通道畅通,做到各类产品分型号堆码,标签齐全,一目了然。

  6、不准外来人员进库玩耍,不准携带火源、火种和穿化纤衣服、硬底鞋进入库房。

  7、成品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堆码墙距不少于0.4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距离不少于0.7米,堆垛与主通道之间应留有2米以上的运输通道,地面应做软化和防潮处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药尘、杂物。

  五、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仓库内的消防池、消防沙应随时检查。灭火器、防洪沟、水沟、避雷器、防爆墙及防静电设施,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11

  1、使用的'安全标志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标志。

  2、仓库大门及围墙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

  3、库房外墙及库房门口必须印写安全警示标语或悬挂警示牌,设立警戒线。

  4、仓库内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语。

  5、确保警示语清晰、醒目、完整,警示牌不遗失。

  6、加大宣传力度,造成浓烈的安全氛围,警示内部职工和外来人员。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12

  1、烟花爆竹库区应按消防部门规定备齐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保证性能完好,保证随时启动无故障,定期请消防部门指导消防演练、检查,使员工掌握处理事故及紧急疏散等基本知识。

  2、灭火器应定期送相关部门检验或更换,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

  3、消防水源、消防蓄水量应保证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储备不得随意动用,使用后尽快补足消防用水。

  4、库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5、加强对守夜巡查人员的责任心教育,做到巡查时不走过场,同时库区安全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13

  1、仓库管理员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穿化纤布衣裤、钉鞋、硬底鞋和带火源火种进入仓库;

  2、熟悉各种产品规格、型号,做到分类存放,堆码有序,各种标签标识醒目,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齐全;

  3、仓库应通风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电防潮,经常保持适当的`干湿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准用石头、砖块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货物的垫托物;商品堆码应整齐,留有间距,保持通道杨通;

  ①堆垛距内墙不小于0.45米;

  ②堆垛(货架)之间留运输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烟花爆竹存在质量变质、异味、发热、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立即进行恰当处理;

  6、商品收、发应核对清楚,防止错收错发;严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货物;

  7、仓库内装卸货物时严禁推、拉、碰撞、乱扔、乱摔、防止事故发生;

  8、严禁在仓库内包装、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盘点,做到物资清、帐目清、手续清;

  10、保持清洁卫生,无灰尘、无杂物。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14

  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险的特性,仓库区为储存重地,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制定本制度:

  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

  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

  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

  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交给门卫暂管。

  9、在1.3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b级产品或半成品。

  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11、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成箱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米;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堆放。

  12、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裸露、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

  13、库区内烟花爆竹的运输、装卸、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14、库房内温度超过35℃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15、库区内的消防、防雷、防静电以及报警等安全设施不能随便移动、损坏,必须保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16、仓库四周严禁堆放杂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17、库区内不能种植小麦、玉米、大豆等产生干秸秆的植物。

  18、必须保持库区内及周边的经常性巡查,及时清除仓库周边的树叶、干草、植物秸秆等易燃物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15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xx]56号)文件规定,本公司烟花爆竹仓库最大储存药量超过5t,已满足重大危险源申报条件,应按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为防止本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本仓库应向当地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安全管理人员或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对仓库中的产品数量(药量)进行记录。

  3、人防:每天24小时有值班守护人员,守护员要经过安全培训,值班守护人员严禁饮酒上班、私自脱岗;夜间至少巡逻三次,并做好巡逻记录。

  4、犬防:库区养犬,辅助夜间值班。

  5、安全监控与报警设施:采用科学、有效、实用的监控与报警设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

  6、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

  7、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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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烟花爆竹产业布局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居住地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监督。

  第四条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实施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

  (四)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烟花爆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列入审批、核准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纳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概算。

  (八)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程要求,在危险品生产场所和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一)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其他从业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培训。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单位免予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歇业、迁址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名称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发照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区域内生产加工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地老鼠等烟花爆竹危险品,但经省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章储存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盗报警和防雷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储存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储存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仓库守卫看护、出入库查验登记和定期检查、整理、清点等制度;

  (二)库房内储存数量不得超过仓库的设计容量,禁止在库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四)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熄灭装置,在指定地点停放,装卸时应由保管员监装监卸。

  第二十一条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章经营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

  (四)有健全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申请销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销售许可证,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货物混放。

  第五章运输

  第二十九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凭证运输。

  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启运地公安机关送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从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制件经启运地公安机关加盖公章,具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的同等效力。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承运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不得混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与前后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禁止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客车、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伪装或者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第六章燃放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焰火燃放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质。

  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燃放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格。

  大型焰火燃放现场临时储存烟花爆竹的,由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章原材料

  第三十六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和销售登记制度。

  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销售给合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禁止将烟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销售、提供给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销售劣质烟花爆竹原材料。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不按规定购进、批发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吊销许可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四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无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增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增建的,由业主负责拆除;经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增建的部门负责拆除。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未经批准擅自增建的,由业主自行承担;经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增建的部门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原材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及其原材料储存、经营、运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本办法所称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仅指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工原材料。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烟花(含礼花弹)、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经营,仅指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

  第四十九条烟花爆竹的出口业务由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外贸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贸出口烟花爆竹的储存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17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经营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明经营的决议。

  2.关心爱护职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3.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规程以及措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并组织开展安全管理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经营技术和管理方法,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安全工作的疑难问题。

  6.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落实整改。

  7.负责制定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救援队伍并定期模拟演练。

  二、销售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以及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正确判断和处理经营过程中异常情况。

  4.负责销售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的烟花爆竹产品。

  5.严禁采购假、劣质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帐。

  6.不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7.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应向购买者提供所购买产品的危险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8.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经营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经理推动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搞好经营活动,严禁违章指挥。

  2.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报经理批准后,负责监督检查。

  3.编制安全经营方案、措施,报经理批准后,督促有关人员执行。

  4.定期对职工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

  5.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6.负责事故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向经理反映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问题,对存在和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7.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急救措施。

  8.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能积极配合经理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18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确保本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安全无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人员按照县安监部门要求,按期参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熟悉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储存及燃放知识;把握废弃残余物品的处置方法及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

  二、商品进销管理

  1、严格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货源从烟花爆竹供应站购进。

  2、购进的产品要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并附有商品检验合格证。

  3、不经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理配比超标不合格、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三、商品储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击、防火、防盗、防破坏;

  2、不得超量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储存场所吸烟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台帐,明确安全工作责任。

  2、灭火器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相关责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证战时会用,同时要定期检查,按时更换灭火药剂,确保灭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新,以防影响抢险使用。

  3、经常对电器、电线、火源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定期对消防器材保养。

  4、零售网点应配备必要的沙、水,周边20米范围内禁止有明火。

  5、拟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练。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19

  一、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安全经营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内严禁使用火炉和电取暖设备,严禁烟火入内,店内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各经营户必须从供销社所属的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其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四、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六、不得私制悬挂含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镇容的宣传形式。

  七、零售点售货间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便于监督、检查和管理。经营负责人与证照必须相符。

  八、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九、不得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本制度必须张贴在店内醒目位置。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20

  一、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环境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或更换。

  4、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知识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当地乡镇、街道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对新招职工必须经过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规程之后,方能上岗营业。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

  四、严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2、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五、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并按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3、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及违禁产品。

  4、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点)配送到经营商店,不得由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零售经营单位不得销售礼花弹和用于炸鱼的春雷。

  6、烟花爆竹产品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

  操作规程

  1、烟花爆竹必须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2、经营和储存场所应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标明报警电话,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摆放电炉、取暖器、煤气灶等生活设施。

  3、储存场所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温不能超过35℃

  4、烟花爆竹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堆放,整齐摆放。

  5、经营场所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50箱)。

  6、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铺设防潮阻燃材料。

  7、严禁在储存场所内进行拆、钉木质包装箱和其它可能产生火花、引发爆炸的作业。

  8、烟花爆竹进出,操作人员应轻拿轻放,严禁推、拉、抛、掷和碰撞。

  9、储存场所内应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对零售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的安全全面负责。

  2、负责制定本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掌握本店各类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落实本店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4、经常性开展周围环境及储存部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5、从合法渠道进货,实行专柜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禁产品和无厂名、无厂址、无商标的“三无”产品。

  6、参加安监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依法参加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履行本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3、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落实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安全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4、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本店各类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应急救援措施。

  5、熟练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6、参加安监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负责做好入库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监、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21

  1、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3、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4、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起过市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账。

  5、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6、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张,仓库、拒台内严禁吸烟。

  7、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8、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22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三、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仓库、柜台内严禁吸烟。

  七、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23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经营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经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所在乡镇组织安监部门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消防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门市及库存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完善。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门市及库存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柜台及烟花爆竹存放处内严禁吸烟。严禁在门市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七、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坚决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消防部门和县安监局报告。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24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证书。销售人员要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现场管理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隐患整改制度;

  (四)事故报告制度;

  (五)查验操作规程;

  (六)拆箱操作规程;

  (七)堆码操作规程。

  第九条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三)零售网点选址及外部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要求规范》(AQ4128-20xx)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五)零售网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六)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应急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七)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账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八)配备2个(含2个)以上的5公斤干粉灭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九)零售网点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

  第十条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许可核定存放量;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住宿,不得设置炉子等明火设施。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严禁烟火;

  (二)禁止吸烟;

  (三)禁止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

  (四)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零售网点的消防器材应每天检查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埋压和挪用。

  第十五条零售网点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就近采购本县经营批发企业按规定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台账,做到进货、销售和库存情况相符。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零售网点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第二十条零售网点不得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禁止连摊、连片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零售网点的销售和储存场所泄露的少量药物,要用湿拖布及时清理,严禁用扫帚清扫。

  第二十二条零售网点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通知附近人员有序疏散。

  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在本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或备案,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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