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采购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0 18:24:08 制度 我要投稿

建筑工程采购的管理制度范本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筑工程采购的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工程采购的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采购的管理制度1

  一、所有部门的非工程采购需经过行政部,申请人需在实际采购前向行政部提交由申请人部门经理批准的非工程采购申请单。申请人可提出对供货商的建议,由行政部统一采购。

  二、经行政部采购的项目包括(不仅限于)下列采购项目:

  1、公用事业及电话服务。

  2、办公用品、办公设施、房屋、仓库、车辆的租用。

  3、机票、酒店代理。

  4、货物运输、邮政、邮电服务。

  5、广告、印刷服务。

  6、办公保险。

  7、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这里的软硬件设备包括各种电脑、服务器及周边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调制解调器、磁带机等,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布线系统、布线设备等,以及在上述设备上运行的系统软件,各种应用软件,各种为建设信息系统而需进行外包的服务项目。此类用品的采购需先申报管理信息部提出采购建议,由行政部按建议具体实施采购。

  三、当行政部所获报价高于采购申请单上申请人所要求价格的5%,或大于人民币100元,需在申请人部门主管重新加签后,方可向供货商签发采购订单。

  四、所有采购订单需由行政部发出,采购订单应由行政部授权签发。

  五、采购订单应依据采购申请,发给经审核的供应商。无采购申请,行政部不能发出订单,采购订单发出前,不得支付任何采购预付款。

  六、所有收货必须由独立于采购人的收货人完成。收货必须在订单完成之后,否则收货人员有权拒绝收货。

  七、库管人员负责核实发票上的数量、金额是否和订单一致,据此填写收货报告。收货人员立即通知申请人取走货物,申请人须在收货单上签字。签字的收货报告、采购申请单、发票交给财务财务会计部作为付款凭证。

  八、行政部每十天对未完成订单进行跟踪。对滞期30天的订单将在跟踪后,决定订单有效性。

  建筑工程采购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工程进度的正常持续进行,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厂家)并对采购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供货商提供的物料满足施工的规定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工程施工材料物料采购时,计划审批的价格之审核、订购、验收、付款结算等,除另有规定外,悉以制度处理。

  第三条职责划分

  1、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对各工程材料物料的采购工作;

  2、由工地项目经理对项目部计划单的数量、要求进行详细审核把关;

  3、由工程部对各项目材料的'质量,技术要求把关;

  4、由部门经理对该工程材料的数量、规格、价格控制把关。

  第二章采购(计划)审批

  第一条采购计划的制定

  1、各项目部根据材料采购计划应根据图纸、及实际需要予以制定,确保材料规格、型号、数量无误并签字后通过传真或扫描件予以申报;

  2、由办公室根据审批过后的材料采购计划申报表完成采购工作。

  第二条选择供应商

  根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议价与项

  目技术人员技术沟通评选确定后,每种材料供应商不准少于三家,由部门领导审核。

  1、供应商的选择可以通过互联网、宣传册(合格供应商)厂家中选取;

  2、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的材料,应事先选定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

  第三条价格调查

  1、已核定的材料,必须经常分析了解或收集资料,作为降低成本之依据;

  2、已核定之材料采购单价如需上涨或降低,应附上书面之原因说明;

  3、采购的数量或频率有明显增加时,应要求供应商(厂家)适当降低单价;

  第四条询价、比价和议价

  1、根据采购物料的品种、规格、标准、数量和交付期的不同,采购人员应选择至少三家符合采购条件的供货商作为询价对象;

  2、采购人员根据过去采购的情况、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成本预算等情况,确定采购目标价格;

  3、在得到供应商的报价信息后,采购人员对供应商的报价条件进行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方面项目部技术人员进行核对,以保证供应商提供的物料符合公司实际的采购要求,并对供应商所报的价格、交付期、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便选择条件最优的供应商;

  4、供应商提供报价之物料规格与请购规格不同或属代用品时,采购

  人员应送请购部门确认;

  5、专用材料或用品,材料公司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询价与议价;

  6、对厂商的报价资料整理后,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在公司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以使双方最终在全部条款上达成一致;

  7、对重大的物资采购,无论是技术、商务谈判,要保证参加人数不少于两人。有关价格、选型及其他重要的技术、商务谈判,要求有两个以上的部门派人参加。

  第五条购前核决及权限

  采购经办人员与厂商初步沟通并完成询价后,在“订购汇签单”上详细填列以下事项,呈报负责材料采购的各部门及公司经理核决:

  1、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定“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

  2、注明与厂商拟定的付款条件;

  3、需与供应厂家签订长期合同者,采购经办人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核决权限按照请购类别和对应的级别逐级呈各部门主管及公司经理核决;

  第六条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

  1、材料公司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2、材料公司应就企业内各公司项目部所提重要材料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理及核决价格的参考。

  第七条订购作业

  采购人员接到经核决的“定购单”后,应与供应厂商进一步接触,进行正式的质量、价格和后续服务谈判。金额较大或批量采购的应到对方生产工厂进行实际考察,在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程度、供货能力和现货品质后,向对方明确订货意向,并送样报验,未通过报验的材料不准采购。

  第八条签订采购合同

  1、在采购作业所需的全部条款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后,采购人员需填写正式的采购合同,合同需要列明至少下列条款:

  (1)供应商资料: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2)采购物料的详细描述:包括品名、型号、规格等,如有超出标准的特殊要求需特别注明;

  (3)订单所采购的数量/重量;单位包装数量/重量;包装件数;

  (4)价格:单价,合计价,合同总额,定金或预付款;

  (5)交付期:分批交付时应明确每批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量;

  (6)付款方式;

  (7)所需的质量证明(检验单、质保单、出厂证明单、化验报告单等);

  (8)质量保证条款:发生质量问题是进行退换或其他处理方法;

  (9)运输方式和销售发票的要求。

  2、采购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加盖公司合同公章经对方签章后生效。到供应厂商处现场采购的,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对方签章后生效;采购

  单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材料公司负责采购合同的传阅会签和各部门的存档。

  3、采购人员应跟踪控制材料物料交货期,及时向供应商跟催交货进度。

  4、发货前要求供应商在“送货单”上注明“订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以便验收确认。

  5、若属分批交货者,采购人员应在“订购单”上注明“分批交货”以资识别。

  6、长期订货和大额进货,原则上均应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办法进行,应与供应商定买卖合同书一式两份。第一份存行政办,第二份存供应商,另需合同复印件四份分别交材料公司、核算中心、财务中心及工程部存档。

  第九条紧急订货

  采购人员接到主管经理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案件,应立即进行询价、议价,迅速办理。

  第十条进度控制及事物联系

  除一般采购作业方式外,材料公司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

  1、集中计划采购: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者,可核定材料项目,通知各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材料公司定期集中办理采购;

  2、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宗的材料,材料公

  司应事先选定厂商,拟定长期供应价格,呈准后通知各请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

  第十一条退货作业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材料退货时,应开立“材料退货单”并见附有关的“材料检验报告表”呈主管签认后,凭此异常材料出厂。

  第三章验收与付款

  第一条货物进厂验收

  1、货物进场供应商交货时,采购人员通知库管员,实际清点件数或称重,对货物携带的有关证件进行验证,经与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内容核对相符后签收,仓库出具入库单并由库管员签章入库。如发现不符时,即通知材料公司会同处理;

  2、对有专项质量要求的材料物资,通知工程部派质检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库管出具入库单并由库管员签字。

  第二条付款结算

  1、严格按照公司报账工作流程和挂账工作流程执行;

  2、采购款项须按采购合同规定或采购单所约定的时间由材料公司统一支付;

  3、付款申请由采购人员或被委托采购人员提出,申请付款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分清轻重缓急,必要时须提交验收报告、物品入库单据和对方发票,申请付款单上应注明预付款、已付款、余款,按审批权限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4、只有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才可由采购人员借款或垫款进行直接支

  付:

  (1)紧急采购且不能及时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2)在外埠采购且供应商要求立即付款时;

  (3)在现场调试期间急需材料的采购;

  (4)1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

  第三条进度控制及异常处理

  1、材料公司应特别注意“采购单”注明的到货时间要求,掌握到货进度;

  2、采购人员发现供货方发货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货厂商联系催交,对异常原因及时处理对策,汇通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处理。

  第四条质量评价

  使用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关注,根据使用效果对材料质量提出评价,以利于进一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参与采购过程的各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互相配合,还要注意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参加采购的人员要严格自律,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任何人不得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并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监督;

  第三条超出本办法的事项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自公布日期执行。

  建筑工程采购的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纳入区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xx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建设工程指市政工程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区政府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及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其采购方式由区计委会商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确定;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其采购方式由区财政局会商区计委、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确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

  采购人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向区计委提出建设工程立项申请。区计委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区政府年度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区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做出年度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经区政府常务会审批,报人大批准后实施。区财政局在30日内批复到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自财政批复15日内,批复所属基层单位。采购人根据年度区政府工作安排和区财政局批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填写《xx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据此做出采购计划后执行。根据项目预算及采购计划,属于财政全额安排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将资金全额拨入“政府采购专户”;属于财政补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待采购人将配套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后,将补助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采购人必须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确需对预算(项目)进行调整的,由采购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项目、原因、数额及有关说明。调整预算方案经区财政局审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xx市xx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非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结束后,采购人须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务验收和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采购人与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采购人提交的合同、请款报告和工程进度,经审价后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到95%时,采购人向区财政局提交《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财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根据采购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后,拨付5%的工程尾款,采购人方可核销基本建设各账目。区计委立项的项目,节约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入。其他建设工程,节约的资金一律留在国库,用于平衡预算。

  第八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处罚

  区计委负责安排建设工程项目及对项目进行监管;区建委负责审批开工及竣工备案;区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财务及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审核、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区监察局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

  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需要解释或说明的问题,区财政局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出《xx区政府采购质询通知书》,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在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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