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通用14篇)
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1
XX电源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请假程序
第二条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请假标准
第六条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请假规定
第七条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假期计算。
1、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3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
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
十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4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义: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管理内容
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的职工由总务部环安课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4.1上岗前检查:
新进职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录用。
4.2经职业病体检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职业危害岗位合同。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在上岗六个月后由部门助理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若体检不合格者,公司将优先予以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
4.2在岗期间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1年后;接触粉尘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2年后,由公司组织至体检机构进行上岗期间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4.3离岗时体检:
经过上次职业病体检(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满三个月的职工,在提出离职申请经本单位核准后,由公司出具体检证明,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
经体检合格者,凴体检合格报告办理离职手续,其体检费用凴体检发票附于离职单之后,于本人薪资中补发。未进行离岗时职业病体检者,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4.4应急性检查:
职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儅发现接触新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职业病体检项目包括原工作岗位及新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体检。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换岗。
儅职工本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可临时要求公司进行联络职业病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儅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凴体检发票,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4.5以上体检结果应及时知会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字备桉。
4.6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7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4.8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名册,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桉的相关资料。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5
(一)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室办理。
(三)x光摄影由人事室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四)一般检查由人事室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事组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五)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六)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七)人事室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6
1、新入园婴幼儿的健康检查。
1)幼儿在入园前必须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身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入园。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
2)幼儿入园时应将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交到幼儿园。
3)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婴幼儿,必须经过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入园。
4)幼儿转园,应凭原在园的健康检查表无传染病接触史的转园证明。幼儿离园三个月以上,需要重新体检后方可再入园。
5)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裂腭、癫痫、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适应集体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儿童未矫治前不宜入园。
6)入园体检时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患营养不良、贫血等可以入园后矫治、患传染病应隔离治疗,痊愈后凭医疗单位的证明方可入园。
2、幼儿定期体格检查
1)幼儿入园后应定期体检,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规进行全面体检。
2)幼儿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查视力一次。
3)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婴幼儿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
3、婴幼儿晨间检查
1)日托幼儿每天早晨进班前,由保健员做晨检,检查步骤包括一问、二摸、三看、四查,检查内容除观察婴幼儿精神、脸色、摸体温,询问在家健康状况外,还应根据婴幼儿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作重点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的物品等,对无异常者发给表示健康的`牌子,让幼儿进班。
2)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长带婴幼儿去医院就诊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
3)由保健员收下家长带来的药,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作好记录,按时给幼儿用药。
4、幼儿全日观察
1)保健员应每日上午、下午、巡视各班级,向班上老师、保育员了解婴幼儿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
2)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婴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和体弱的幼儿加强生活护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保健员联系并作好全日观察记录。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7
一、入园检查
幼儿入园前必须在指定的市、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健康查,经体检、化验等项目检查,确无传染性疾病,且最近二个月内无传染病接触史者方可入园。对离园一个月以上或去外地(离开本市)返回时,须重新体检方可回园。
二、定期体检
每半年为幼儿测身高、体重、视力一次,每年五月份为幼儿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按WHO体格发育评价标准对幼儿身高、体重进行评价。体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要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一般性疾病给予及时处理;有营养不良、中度以上贫血、中度以上肥胖、佝偻病等的幼儿应转入体弱儿管理或建专案管理;发现缺点儿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给予矫治。
三、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
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工作人员体格检查
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由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肢体残缺者,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员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患急、病原携带者以及有碍于幼儿身体健康的疾病,要及时隔离与调离。
备注: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以上疾病应离职治疗或调离。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8
一、新入园幼儿的健康检查
1、幼儿在入园前必须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全身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才能入园。
2、幼儿入园时应将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交幼儿园。
3、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幼儿,必须经过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入园。
4、幼儿转园,应凭原在园的健康检查表无传染病接触史的转园证明。幼儿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需要新体检后方可再入园所。
5、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裂腭、癫痫、中度以上智力低下(不适应集体生活不能接受教育)等疾患的儿童未矫治前不宜入园。
6、入园体检时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患营养不良、贫血等可以入园后矫治,患传染病应隔离治疗,痊愈后凭医疗单位的证明方可入园。
二、幼儿定期体格检查
1、幼儿入园后应定期体检,每年一次,每次均按常规进行全面体检。
2、幼儿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查视力一次,所有在园的幼儿每年查血红蛋白一次。
3、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幼儿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
三、幼儿晨间检查
1、配备必要的晨检用品(体温表、压舌板、电筒、常用外用药及纱布、棉签、晨检牌、记录本等。
2、日托幼儿每天早晨进班前,由保健做晨间检查,检查步骤包括一问二摸三看四查,检查内容除观察幼儿精神、脸色、摸体温、询问在家健康状况外,还应根据幼儿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做重点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的物品等,对无异常者发给表示健康的牌子,让幼儿进班。
3、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长带幼儿去医院求诊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
4、由保健老师收下家长带来的药,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做好记录,按时给幼儿用药。
四、幼儿全日观察
1、保健老师应每日上午、下午巡视各班级,向班上老师、保育员了解幼儿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或异常应及时处理。
2、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和体弱的幼儿加强生活护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保健老师联系并做好全日观察记录。
五、教职工体检制度
1、幼儿园职工来园工作前必须到大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体检,包括胸透、肝功类,以及阴道分泌物检查,粪便检查,炊事员必须到市或区卫生监督所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园内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率为100%,体检中发现疾病积极治疗,发现传染病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医院证明方可恢复工作,如患慢性痢疾,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化脓性皮肤病、结核、麻风病、精神病等,有损幼儿健康者,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9
第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第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第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办理健康证,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第四条 健康证到期再进行体检的人员,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由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由学校食堂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第六条 健康证到期而未续办的人员,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七条 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10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唑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或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⑴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⑵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⑷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11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二、食堂员工必须先到县疾病控制中心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经卫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在食堂工作。
四、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经理每天要对每位食堂从业人员做好上岗前检查,并作好记录。如发现有第四条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
六、食堂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报告,患者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由校医对其作检查治疗并确认是否能工作,食堂与从业人员必须服从校医的决定。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12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13
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生,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一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后。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7、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8、每天早上上岗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篇14
1、食堂所有人员每年必须在县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
2、食堂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或家族有传染病史的不得聘用。
3、食堂从业人员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须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治愈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卫生和业务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5、学校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16小时)以上,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并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6、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有计划地提高业务能力,熟练掌握各种烹调技艺。
7、坚持每训必测制,凡培训后都应及时组织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8、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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