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时间:2024-11-20 10:43:49 晶敏 章程 我要投稿

学校章程(通用17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都跟章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章程起着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的作用。拟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校章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章程(通用17篇)

  学校章程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___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本学校审批机关是___,登记管理机关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全日制、业余)等形式;

  (三)教学内容(专业);

  (四)学制;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

  __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元,出资者___,金额___(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职工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学校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师生的身心健康,创建良好的健康环境,以“健康第一”为理念。

  第二条 营造“仁爱、幸福、自然、和谐”校园氛围,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关注教职工的幸福感为宗旨。

  第三条 以促进学校全面工作,带来人人和谐发展为目标。

  第二章 健康政策

  第四条 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六条 制定教师禁烟、学生禁烟的政策。

  第七条 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的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物质环境

  第九条 采取有效措施,使环境保持安全卫生

  第十条 学校提供足够的卫生设备和安全饮水

  第十一条 各项设备齐全,维持良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努力创造优良的物质条件以完善学习环境。

  第四章 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 创建仁爱、幸福、自然、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家校沟通、社区互动,成立家长委员会,并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五章 健康技能

  第十五条 把健康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工作之中,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和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学习和生活情趣。

  第十六条 健康教育课程设置充分考虑学生在理论上理解以及在实践中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六章 健康服务

  第十七条 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基本的健康服务。

  第十八条 请专家对教师和家长进行健康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如运动会、篮球赛、国际艺术节、素质拓展活动、趣味运动会、毅走活动等。

  第二十条 利用工会定期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提升幸福感。

  学校章程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依据《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家长学校是在学校领导下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指导家长改进教育方法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学校,是我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家长学校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家长素质,协同学校、社会培养具有高尚人格与创新精神的新型人才。

  第二章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家长学校由学校行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家长学校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做到五有:有牌子、有领导班子、有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有教材(教案)、有会议记录和上课记录。

  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挑选素质优良人员(含本校教师与外聘专家)担任家长学校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鼓励家长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家长学校的学习并予以登记;参加者必须遵守纪律,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家长学校正常运转所需教育经费,由学校在办学经费中按比例支出。

  第三章教学

  第九条: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含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组织家长学习儿童心理学,青少年身心特点与发展规律,家庭教育学,性教育知识以及有关法规文章等,并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家教实践。

  第十条:家长学校教育要注意层次性,内容要形成系列。通过学习使家长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形成良好的认知结构,提高家长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家长学校每学期分级上课(讲座)2~3次。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搞好课内教学。

  第四章考核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参加学习的家长,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观察家长教育子女是否有成效,即子女的在校表现与进步情况。

  第十三条:每学年表彰优秀家长一次。优秀家长从参加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中产生,评选条件是教子有方,子女在校学习期间操行优等,学业成绩(含各级各类竞赛成绩)优良或进步显著。评选名额占参加学习家长总数的30%。优秀家长由年级评选,学校审核表彰并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家长学校的日常事务由家长委员会委托教导处和各年级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制定家长学校制度的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要使90%儿童的家长不同程度的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的目标,为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密切配合共同培育下一代。我校根据《湖北省家长学校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家长学校制度。

  第十六条:家长学校的领导机构。校长由学校行政领导担任,教导主任由教导处和家长委员会主任担当,教务成员由各年级主任和家长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

  1、家长学校的教学计划由教导处和各年级主任制定。

  2、制定家长学校教师的工作岗位职责,任课老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时授课、并通座谈、家访等形式了解教学效果和家长意见。

  3、由班主任负责做好学员登记和考勤。

  4、每学期进行总结一次,由家长委员会主任负责,主要反映家长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家长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

  1、地点:设在各校家长学校教室。

  2、教员:聘任老教师、有多年班主任经验的老师、有教育子女经验的家长。

  3、课时:1~2次(每学期期末或期初)。

  4、交流:每学年进行一次分层次、分类型的家教指导活动。

  5、考核: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家长学员并发证书(条件:没有缺课、积极发言或写稿、交流心得体会、主动配合学校、教育子女效果好)。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20____年9月起实行。

  学校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营造学生自主发展的最佳氛围,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教,走规范化、特色化、品牌化办学之路,促进学校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2条学校性质:东台市教育局直属初级中学。学校地址:东台市富安镇庄丁村四组。

  第3条办学宗旨:为国家和地方三个文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4条办学目标:为学生终身发展、全面发展奠定基础,为教师成名成家创设平台。

  第5条办学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实施素质教育,对全体学生负责,对学生全面负责。

  第6条校风:严谨、求实、团结、进取、创新

  第7条教风:敬业、爱生、争先、奉献

  第8条学风:尊师、守纪、勤勉、自立

  第9条办学措施:科学管理、全员奉献、全程拼搏、质量立校、依法治校、民主兴校、科技强校、三育并重。

  第10条校园精神:挑重担、吃大苦、一切为一切学生的一切。

  第11条校徽:校徽由“庄丁”汉语拼音首字母变形结合成帆船状,图案周围分别为庄丁学校的中文名和英文名。喻意为:全体庄丁人团结拼搏,扬帆远航。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12条学校由东台市教育局主管,校级干部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2名。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两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教学、后勤。

  第13条学校中层设教导主任1名,副教导主任2名。总务主任1名。教导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学和教务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总务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治安保卫,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和环境,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14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制、依法治校责任制。

  第15条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具有创新务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正确的办学思想,执行教育法规,按教育规律办事;

  (2)具有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及教代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4)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理解教师,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5)管好、用好学校经费,提高办学效益,改善教职员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6)加强自身建设,廉洁从政,坚守高尚情操。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每年向全校教职员工作一次述职报告;校长室拥有学校重大事务决策权、人事任免决定权、财务基建审批权、自主招生管理权。

  第16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与监督,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青年团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17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⑴听取、评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和校级干部的述职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⑵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教育局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⑶审议校务委员会重大决定,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反映教职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支持校长工作,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建设,在校务公开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18条建立健全网络管理机制,开拓性工作,纲举目张,各自职责明确又齐心合力,不断开创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第19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物价、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20条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21条学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育人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得到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创造。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应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22条学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体制,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全员管理,全员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23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⑴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新课程标准,开齐上足国家规定的课程,维护课程表、作息时间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⑵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及其评估,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并重,每次考查后都坚持召开质量分析会,每学年实行两次考核评估。

  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现代化教育理论指导教学活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研组建设,每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真正发挥教研组的作用。校长室、教导处人员至少每周听1—2节随堂课,教师相互之间每两周听一节随堂课。

  ⑷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征订或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严格控制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24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1课时的体育活动。加强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建设,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搞好环境卫生,增强环保意识,提高学生身体健康素质。每学年组织1次运动会。

  第25条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其他各科也要按照不同的特点,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欣赏美的能力,增强美感体验,提倡服饰朴素、整洁,仪表端庄、大方,待人有礼貌,语言文明,培养健康的`审美情操。每学年组织1次校园艺术节活动。

  第26条学校定期组织学生深入劳动基地,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增强劳动意识,培养爱劳动、爱劳动人民和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教育学生要爱护公物,爱惜书籍文具,不浪费粮食。培养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27条加强科技教育,形成人人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认真抓好科技兴趣小组,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每学年组织1次小制作、小发明评比活动。

  第28条开设体健教育课,对学生进行体育、卫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掌握必备的体育知识、卫生常识,增强他们的体质,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健全学生人格,培养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29条学校把班会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纳入课程计划。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假日学校活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情操、意志品质和生活情趣。

  第30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31条按教育局直属中学的标准,配齐配足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加强管理,积极使用,努力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32条加强图书馆建设。建立校园图书馆。

  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33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34条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35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36条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审计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

  第37条加强基建维修、物品购置管理。坚持集体研究,重大项目先报批,再公开招标,规范操作程序。

  第38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39条加强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门卫工作和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40条加强用水用电管理,做到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水用电,保证水电供应正常。

  第五章校园环境管理

  第41条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做到校园绿化、美化、净化、亮化、香化,营造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校园绿化率达标。

  第42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和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花园式文明校园。

  第43条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年级组、班级正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44条全体教职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45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46条加强行政值日和教师值日工作,抓好常规监督岗,培养学生"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47条创建步行校,校园内一律不骑自行车,教师、学生的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48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到校内摆摊设点。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49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50条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所有教职工都由学校考核后聘任,部分岗位通过竞争上岗。学校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保障教师的权利,督促教师依法履行义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师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51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敬业爱生;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任何组织或活动。

  第52条学校按上级有关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教职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加强师德教育,开展立业建功活动。

  第53条建立一个学习型的团体,鼓励终身学习,为教师的继续教育提供各种便利。勉励教师积极进取,做到教学基本功要扎实,教学方法要改革,教学手段要更新,教学质量要提高。

  第54条教师须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教学五认真。狠抓课堂教学,把课堂教学作为主阵地,贯彻三大教学原则:即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训练为主线。实施五个一点,即:讲课精炼一点,指导训练实在一点,教学反馈及时一点,教学手段创新一点,课堂气氛活跃一点。

  第55条注重培养青年教师和发挥老教师的骨干作用,让他们在相应的岗位上尽其才,显其能。

  第56条班主任:

  (1)聘任条件:师德高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热爱学生,有奉献精神。

  (2)职责:班主任是班级德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学期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及写好学期工作总结,抓好班风学风建设。利用班会课做好正面教育,利用课外组成学校、家长、社会的教育网络。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班建设成为一个尊师守纪、勤奋学习、互助互爱、富有凝聚力、朝气蓬勃、团结向上的班集体。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57条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主学习、自我管理的能力。具有必备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58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59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60条学校对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61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⑴接受平等教育。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教师、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及司法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述的权利;

  ⑵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有关事务有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的权利,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⑷在德、智、体及第二课堂活动中成绩优异者可获得奖励的权利;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⑸在校生中的孤儿、特殊家庭子女享有从社会、学校得到关心和帮助的权利。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参加学校的升旗仪式,积极学校或上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4)勤勉自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5)文明守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6)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达到体锻标准;积极参与小组合作,培养探究意识和合作精神。

  (7)参加力所能及的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

  (8)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62条改革评价制度,建立新型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健康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63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东台市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64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65条本章程有校长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66条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报上级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学校章程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民和县三味书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学校地址:民和县川垣新区东垣御景2路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业务范围:高中文化课辅导

  办学层次:

  办学范围:数学、英语、物理、化学

  招生对象:高中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八)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七)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年检;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 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

  第四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

  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学校章程 6

  第一条:本校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履行学校和班级工作,尊重他人的人格。

  2、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条:迟到、旷课

  3、任何学生的迟到需向任课教师解释原因。

  4、学生迟到次数过多或旷课将通知家长。

  第三条:缺席

  5、学生缺席三天及以上必须报告校长。

  6、除疾病以外,不允许缺席三天及以上。

  7、学生患传染病而缺席,重返学校需出示医院证明。

  第四条:学生用书及书包

  8、学生学习用书必须写上学生姓名,提倡包书皮。

  9、任何书籍丢失应报告教师。

  10、学生应当爱护课本,破坏严重者将予以教育。

  11、所有学生都有背书包上学的义务。

  第五条:学生作业及学习成绩

  12、学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按时上交,及时订正。

  13、期末成绩报告单,学生必须交到家长手中。

  第六条:上课时间进出学校

  14、进入学校的学生,门卫室予以登记并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15、学生上课时间外出,门卫应予拒绝。

  16、学生有特殊情况外出,应当征得班主任同意并在门卫处登记。

  第七条:学生进入办公室

  17、必须报告教师,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18、进入办公室后应保持安静。

  第八条:学生两堂课之间活动

  19、提倡学生到教室外活动、休息,反对大运动量活动。

  20、必须做好下堂课的准备工作。

  21、上下楼梯靠右行,学校建筑内以步行为主,脚步声要轻。

  第九条:学生衣着

  22、上学必须穿着整洁,胸卡必须挂在胸前,少先队员必须挂红领巾或佩队徽。

  23、上学及放学途中学生必须戴小黄帽,但教室里不允许戴帽子。

  24、逢重大节日或升旗仪式时须穿校服。

  第十条:体育课

  25、上课必须穿便于运动的`服装和鞋子。

  26、室外体育课不允许学生逗留在教室里。

  27、学生免上体育课,须出示医生证明。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场地、器材

  28、所有学生都可以使用,但必须爱惜。

  29、因故意损坏或因不守纪律引起的损坏,学生必须赔偿,费用由家长支付。

  第十二条:校内遗失

  30、学校提倡学生不带零用钱和贵重物品,因此造成的损失学校不负责任。

  31、校内任何偷窃行为将受到惩戒,并与家长联系。

  第十三条:禁止

  32、禁止学生吃零食、上课时间饮水、乱丢果皮纸屑。

  33、严禁携带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非校园使用物品,如刀、玩具枪等。

  34、严禁言语和身体的攻击性行为。

  第十四条:惩戒与教育

  35、学生有接受校内所有教师教育的义务。

  36、教师有权实施惩戒,但需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37、一切有过错行为的学生将被提出改进措施,如口头检讨、书面检讨等。

  38、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分为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等。

  学校章程 7

  日常规范

  一、爱岗敬业

  1、自尊自重自爱,师德高尚,教书育人。

  2、加强工作责任感,一丝不苟地做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培优辅差、教学总结以及午休、晚修管理等常规工作。不得私自安排和调整教学活动。

  3、原则上不兼职,如有必要告知学校。绝不允许参与有偿家教。不能个人开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不准自作主张征订资料。

  4、守时守信,工作不拖拉。要严守学校作息时间,上课、开会、集会、外出集体活动、约见同事、家长等不迟到,下课不拖堂。

  5、认真对待所有工作。特别如上课、演说、谈话等务须提前作充足准备并有文字资料。上课期间不得接听电话,无特殊情况不得坐着讲课。严守岗位,如有要事或生病需离校外出,需向主管领导请假。(请假方式参照学校考勤制度。)

  二、爱校如家

  1、热爱学校,发扬主人翁意识,提倡奉献精神,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分工。

  2、各办公室要建立值日制度,每天保持办公地点和工作场所干净、整洁、优雅,办公室无人时要关窗关门关电源,贵重物品自行管理好。

  3、发扬勤俭节约作风,不浪费水电资源,夏季办公室内两人以上才开空调,各任课老师要经常检查自己管辖的场室是否及时关电源,妥善保管公物,避免损坏。

  4、公私分明,公物勿私用。不在上班时间处理私事,(包括学历进修);不因私人问题影响工作,不将个人情绪带入课堂(有特殊原因者可申请回避);上班时间尽量不带子女进入办公室。公物不带出学校。

  三、个人修养

  1、心平气和,勿大声喧哗,忌高谈阔论。营造安宁的教学氛围,不过于争强好胜。反对浮夸,提倡儒雅之风。

  2、注重仪表形象,衣着整洁大方,言行优雅,忌举止粗俗。维护学校利益与声誉,不做有损于学校利益的事,不说有损于学校利益的话。休闲时间娱乐有度,不参与不良活动。

  一、下级服从上级,忌阳奉阴违。

  学校实行层级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不可越级指挥。同事之间平等友善相处,遇事先协商,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申请调解;对上级有异议可当面或书面商议,商议无果可再向上一级汇报。禁止阳奉阴违,反对打小报告。

  二、无论职级,人格平等,诚相见,礼相待。

  学校从校长到清洁工,人格一律平等,以礼相待。教师之间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在同事因突发事件不能到校上课学校又未来得及安排代课的情况下主动代课或代班主任,事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严禁以大欺小、严禁以权谋私。

  三、襟怀坦荡,勿拉帮派,包容异议。

  同事之间,坦荡交往,不在校内搞各种形式的同学、同乡等聚会。对持不同意见者宽怀以待,协调相处。遇事多理解、礼让,如有意见与级科组长沟通,保持为人师表的理性,争取做到问题不出组。不允许当众争吵,更不得有粗暴言行。(在校内当众争吵、有粗暴言行者扣当月绩效工资)

  四、真诚直率,勿阿谀,勿奉承,勿鄙视。

  善待自己、善待他人,人前人后不抱怨,做到:做好事、存好心、说好话、保持好心态。言谈真诚直率,有问题当时当面解决,不背后损人。不挖苦嘲弄,不发牢骚不讲怪话,不阿谀奉承。上级对下级要任人唯贤、用人为公,不得接受下级宴请和馈赠。不随意承诺,严守承诺。

  与学生相处

  一、平等友爱,勿强压,勿呵斥。

  建立平等友爱的朋友式的师生关系,教职员工要尊重学生,对学生以礼相待,不得因师长关系以大压小,不准呵斥学生。

  二、爱护学生,服务细心周到。

  树立为学生服务的'观念。爱护学生,关心学生身心健康,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细心周到为学生服务。

  三、尊重学生,勿体罚,勿精神伤害。

  管理学生讲求民主法制,不以传统师道尊严的观念要求学生。无论何时何地,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精神伤害。

  (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处分:一次家长投诉,经调查核实,扣当月绩效工资,全校公开批评;同一学期两次家长投诉,经调查核实,情节严重者,自动解聘。)

  四、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先做到。

  五、严守承诺,勿欺瞒哄骗。

  对学生讲事实,讲道理,宽严相济。答应学生的事情,切实做到。

  与家长相处

  一、尊重家长,礼貌周到,无论其职级高低。

  与学生家长沟通,语言得体、行为严谨,符合教师身份。无论家长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文化程度如何,一视同仁。不因位高而仰视,不因职低而轻慢。

  二、友善相处,主动联络,协商教育问题。

  与家长建立平等友善的朋友关系,经常主动家访及电访,用好校讯通,热情接待家长来访。及时地艺术地反映学生问题,与家长协商教育策略。

  (关于家访问题:每学年至少家访十人次,电访全体学生。)

  三、倘有异议,协商解决,忌直面冲突。

  与家长有异议时,策略地与家长相处,可与其他老师配合及时化解矛盾。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家长发生直面冲突,无论谁是谁非。

  (关于与家长发生严重冲突的处理问题:主错方在家长,但教师态度冲动,扣当月绩效工资;主错方在教师,扣当月绩效工资,向家长当面道歉,全校公开批评。)

  四、勿利用家长为个人谋取私利和方便。

  不得将家长作为个人社会关系,不得利用家长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和方便。(无论主动和被动)

  五、勿收受家长馈赠,勿与家长私订协议。

  任何时候,不得收受家长馈赠;尽量不接受家长宴请;不与家长私立任何协议,如有偿家教、学生生活照顾等。

  (收受和变相收受家长馈赠的问题:如属家长主动,学校一经发现,校会批评;如属教师暗示或索要,学校一经发现,自动解聘。)

  学校章程 8

  1、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一般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下口头请假的,休假后必须补上书面手续。

  2、因病因事请钟点假的,一般由当日值班领导批准,钟点假不得影响课务,且一般不超过1小时。

  3、教师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升旗仪式、年级组听课、继续教育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均作考勤记载。

  4、每月设70元出勤奖,每学期设100元满勤奖。

  5、病事假的统计除去双休日和国家的法定假日。缺勤每半天扣发10元,超过10天的.其他奖励最高发放一半,超过20天的其他奖励不予发放,超过两个月的继续按海陵区人事局1998[36]号《关于转发lt;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gt;的通知》文件执行。

  6、上班迟到每次扣发出勤津贴10元,早退的每次扣发出勤津贴20元。

  7、因公外出的须向当日值班领导说明。因故不能准时参加会议、培训及其他集体活动的须事先请假,否则视同上班迟到或早退。

  8、旷职半日,扣除当月全部出勤奖,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9、遵照相关政策休假的,每满一个月当月不作考勤考绩,只发放220元地方津贴(学期结束时)。

  学校章程 9

  生活

  1、周末夜晚不在,要写清理由,并记在班级考勤表上,不作学分扣除。

  2、晚上十一点不在寝室,也要写在考勤表上。

  3、每晚宿舍长要将本宿舍学生在寝情况报给生活员赵嘉欣。

  活动考勤制度

  1每次活动由组织员席新科(考察女生出勤)和生活员赵嘉欣(考察男生出勤)以宿舍为单位进行考勤,每个宿舍每次活动满分6分。

  2到学期末进行累加计算,分数最高的宿舍可以拿班费在学校看一场电影或是每人奖励15元,分数最低的宿舍请全班同学吃一次零食。

  2、农村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并对这一过程进行设计、研究和管理的一种教育形式;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与研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将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可根据学校的规模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或电化教育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也可在教学管理部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

  2、收集、购置、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

  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5、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七条 中小学校从事电化教育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确定,按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教人员。

  第八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

  第九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是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中小学校电教专职人员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

  第十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在评审与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第十一条 电化教育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中小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教材、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优秀的电教教材、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教师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教师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学;研究电教教材教法;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经费与设备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中小学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学校应确定一定的'经费比例开展电化教育。

  第十四条 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础。学校要按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条 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电教教材与资料

  第十六条 开展电化教育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电教教材(音像、多媒体)、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教材、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合理选择和配备由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的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供学校教学使用,要做好学校电教教材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著作权法》;中小学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管理与领导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有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3、农村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使校园像一个温馨整洁的“家”,体现人与环境和谐的氛围,特制定此制度:

  一、严格按照校园文化建设和教育现代化有关校园环境建设的要求,对校园环境建设作好整体规划。有计划实施,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并通过各项管理措施,创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二、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具和设施。室内要有面盆、扫帚、水桶、拖把、抹布等卫生用具;校园内设有公共厕所、垃圾箱。

  三、落实卫生包干,进一步落实“任务到班,责任到人”的清洁包干办法,从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上下功夫。教室、包干区由学生负责打扫保洁;专用教室由专任教师负责;食堂由炊事员负责打扫保洁;教职工办公室由教职工分工负责打扫保洁。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灰尘、污染,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厕所和垃圾由专人每天进行打扫、冲洗或清理。卫生检查小组和值日师生坚持每天一次检查,一周一评并总结。

  四、落实绿化管理责任制,搞好校园绿化。采取专职人员管理和师生共同管理的方法。做到管好、管全,多种树木,多栽花草。

  五、环境布置朴素美观,体现教育性。板报和橱窗内容定期更换,新鲜悦目。校内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健康,形式活泼。

  六、校舍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卫生。班级教室、专用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件安置有序。

  学校章程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东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____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培训形式: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须单数,(3―25人)】。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产生)。每届任期年【最长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自行解散的;

  (七)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本单位自行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

  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 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章程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清乐中学住宿生管理委员会,简称清乐中学宿管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清乐中学宿管会是清乐中学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住宿生管理组织。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团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住宿生工作,培养同学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正确的生活习惯,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 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学校管理阶层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寝室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生活秩序和整洁幽雅的住宿环境。

  第二章 选举 退会

  第一条、清乐中学宿管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选举方式:由候选人于成员大会上作竞选演讲,全体成员进行不记名投票。

  第三条、如有违反校规校纪严重或不履行宿管会章程者,将处以除名处理;换届选举后,上届退会人员仍享有宿管会会员权利。

  第四条、会员职责:

  会员有义务遵守本章程,完成会内工作,积极配合各部门,以建设本会为己任,不得肆意宣传内部消息,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部门设定

  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

  纪检部:部长、副部长、副部长

  文体部:部长、副部长、副部长

  宣传部:部长、副部长、副部长

  信息部:部长、副部长、副部长

  权务部:部长、副部长、副部长

  外联部:部长、副部长、副部长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主席团:主席主持宿管会各项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进行下设部门日常工作,主席助理协助主席、副主席联系各部门工作,出席例会和部门会议并记录汇报存档;

  纪检部:下设督察队,负责生活区的纪律检查和维护等;

  文体部:负责组织宿管会中与文艺,体育有关的'活动等,通过自己的工作使同学们的业余活动丰富多彩

  宣传部:负责橱窗美化,活动宣传等;

  权务部:维护全体住宿生的生活权益,及时反映生活问题等;负责寝室的卫生监督,内务整理等;

  外联部:联系外单位提供赞助,为会内活动开展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等;

  信息部:统筹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协调部门间合作,协助各类活动,帮助宣传部做好各项宣传。

  自觉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持证上岗、文明上岗,严肃、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求实求真求新求精"的工作作风,树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意识。

  第三章 宿管会会员权利及义务

  权利:

  1、每学期优秀成员可直接向宿管会申请完成社会实践学分,无需再在校外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2、会内优秀成员可优先推荐参加学校业余党校学习以及评优活动;

  3、宿管会学生干部与学生会干部享有同等待遇。

  义务:

  1、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服从宿管会、主席团对各干事、干部安排,并积极参与、组织宿管会各项活动;

  2、在生活区起先锋带头作用,争创五星级寝室;

  3、树立服务意识,增强组织意识,为同学们服务。

  第四章 例会制度

  第一条、广播通知例会时间地点;

  第二条、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口头告知会议主持人或有他人代为转告;

  第四条、会议迟到超过5分钟者,视为缺勤;无故缺席超过3次(不含)者,将处以劝退处理;

  第五条、主席助理须记录会议并存档。

  第五章 寝室办公室使用

  第一条、本会为方便会员学习工作于C200设立办公室;

  第二条、如需使用办公室者于生活指导老师处领取钥匙;

  第三条、不得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并由内务部安排值日;爱护办公室用品。

  学校章程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____市____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____市____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____市____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____市____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市____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____人。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______。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____万元;注册资金____万元。建校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____万元,出资者:________,金额:________;出资形式: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___。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理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或理事会)推荐产生。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或理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七章

  机构变更、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六)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或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在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____年04月10日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章程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馨苑文学社是在株洲市第七中学团委指导下,形成的一个文学色彩极其浓厚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二条:馨苑文学社是为壮大文学力量,增强凝聚力,培育校园文学写手,提高高中生文学创作能力和创作活动,不断提升文学品位,打造一流文学园地,共同发起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二章:名称与宗旨

  第三条:文学社的正式名称是“馨苑文学社”。

  第四条:文学社的活动宗旨是“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发挥学生的文学特长;丰富学生社团生活,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文学社的表现形式是期刊《馨苑》。

  第三章 社员管理

  第六条:凡认可并遵守《文学社章程》,爱好文学且有志于业余创作的.我校学生,均可向文学社提出申请,经团委和文学社批准后,即可加入这一组织。

  第七条:凡文学社会员均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向文学社书面申请,负责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八条:文学社会员均享有如下权利并同时履行如下义务:

  1、有参与本社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2、有向文学社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所有会员在搞好学习的前提下,有参与组稿、改稿和审稿及文学社一切活动的权利。

  4、遵守发令法规、校纪校规。不得有损害社会、学校和文学社利益的言行;

  5、所有会员每两星期必须交一篇练笔,主题统一定;每个月至少投稿一次,内容自定。

  6、自加入本社之日起,所有会员必须善始善终、群策群力,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文学社的各项工作之中;

  第九条:文学社对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1、邀请有一定文学造诣的老师、专家对会员进行文学辅导、举行文学讲座;

  2、按时编辑校刊,在会刊上择优发表会员作品,对内容和题材佳的稿件将推荐到各级报刊杂志社;

  3、每学期评出优秀会员、编辑及文学社工作负责人

  4、在团委批准同意下,不定期举行笔友会、改稿会、演讲会、辩论会等;

  第十条:文学社常务机构,其设置情况另附;

  第十一条:文学社负责人和会员均须遵守章程和社内决议,实事求实地宣传文学社,脚踏实地地搞好组织建设,对违反章程和社内决议,对文学社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视情节轻重作出处分。

  第十二条:投稿要求

  1、投稿时间:每月15日之前。

  2、投稿地点:副社长处。

  3、投搞须知:需要写清作者姓名(含笔名)、班级。

  4、稿件处理:由副社长作好登记后交责任编辑修改、审定后上交主编,主编对稿件进行评审,之后分类登记。所收稿件由编辑部组稿并负责整理,编辑部编发稿件时从中选定。

  5、审稿标准:以质取稿,优稿优发。以质量、用途分:优先稿(A类)、主用稿(B类)、备用稿(C类)和废弃稿(D 类)

  学校章程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依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探索以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为主的社区教育为途径,进一步优化社区育人环境,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关心教育,支持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宗旨: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发挥家庭教育的特殊优势与学校教育互补互促,营造“人人关心教育,个个支持学校”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教育社会化,以达到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四有”新人的目的。

  第三条:任务:坚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同步发展的方针,积极宣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传授家庭教育知识,沟通学校与家庭教育联系,不断探索家庭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四条:教育原则:坚持循序渐进教育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知行统一的`原则;坚持科学性,注重实践性的原则;坚持表扬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目标管理

  第五条:家长学校的常设机构是家长委员会,由学校行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外聘专家等组成,家长学校的日常工作由家长委员会委托学校德育领导小组负责操作。

  第六条:家长学校的班级设置按学生所在班级划分,由班主任及3-5名家长委员具体负责。

  第七条:家长学校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师资、有教材、有教案、有教室、有考勤记录、有总结。

  第八条:加强家长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家教理论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

  第九条:以多种形式开展家教活动。

  1、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家长会,向家长全面汇报学校管理及教育、教学工作,全体学员集中上课。

  2、每学期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集中授课1-2次。

  3、定期开设家长接待日,由校长室、政教处、段长、班主任接待来访家长,收集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向家长介绍学校的工作情况,加强家长与学校的了解与沟通。

  4、远程教育的方式:通过网上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教育,实现家庭教育网络化、信息化。

  第十条授课教师由聘请的专家、学者、学校名誉校长、学校校长、校务委员、优秀家长担任。

  第十一条以专题讲座、专家答疑、座谈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渗透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指导家长开展读书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家长信箱和校长热线电话。

  第三章考核和表彰

  第十四条、学员参加面授时,实行点名考勤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授,要向班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家长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学年评选“学习型家庭”若干名,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学员守则

  1、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

  2、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关心子女的智力开发和科学文化学习,培养子女良好的学习习惯。

  4、培养和训练子女的良好生活习惯,鼓励子女参加文娱体育和社会交往活动,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5、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

  6、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子女,不溺爱、不打骂、不歧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7、做到举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业进取。要求子女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

  8、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9、要和学校、社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10、积极参加家长学校安排的学习,不无故缺席,认真听课,学以致用。

  第十七条、“学习型家庭”评比条件:

  (1)积极参加家长学校各项活动,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2)热心教育,关心教育,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

  (3)支持学校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并作出一定努力及贡献。

  (4)教育子女效果好,成绩显著。

  第四章家长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家长学校全体成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知学校每学年的办学思路和主要措施,并有权对此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2.有权无偿参加家长学校讲座、论坛等各项学习和交流活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乘机敛财,收取费用。

  3.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4.在家长委员会成员调整时有推荐和被推荐权,有权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监督。

  5.有义务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发展思路,同心同德帮助学校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有义务参与或配合学校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管理。

  7.家长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心的问题,协调家校关系,促进家校了解和交流,并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家长学校的工作计划,经多数成员和学校共同讨论通过后由家长学校办公室牵头执行。家长学校办公室在不活动期间,其日常工作由学校政教处负责。

  第十四条:家长委员会须定期举办活动,讨论、落实、总结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本章程在全体家长委员会成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在实践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经全体成员讨论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学校章程 15

  家庭教育是整个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基础,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环节。学校是家庭教育的'组织者,办好家长学校是引导家长树立教育子女的正确思想和观念,掌握优教优育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为了规范我校在指导家庭教育方法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一)组织领导

  1、以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为首,教导处、教研处为核心,同时聘请家长代表、老同志、老领导组成的家长学校校务委员,明确责任分工,定期会商家长学校工作。

  2、组织以在校生家长为核心的家长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学校与家庭间工作。

  3、学校教导处负责实施家长学校的具体教学工作。

  (二)教学工作

  4、确保家长学校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并聘请一些有理论工作和实际工作者来校辅导。

  5、家长学校有相对固定的教学内容,并突出德育为首,强化素质教育。

  6、家长学校有固定教学场所,正式挂牌授课。

  7、家长学校的教学以面授为主,对外地学生或长年在外工作的家长借助其它媒介进行指导。

  8、加强家庭教育的研究,努力提高家庭教育实效。

  (三)教学管理

  9、认真执行家长学校章程和上级有关精神。

  10、家长学校的工作制度、办学计划、学员名册、课程安排、授课教材、活动记录、学习体会、经验总结等资料要建立档案。

  学校章程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化学校制度,争创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小学

  第三条学校校址: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办学性质: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____学校是一所______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五条学校面向____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生,招生规模以藁城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六条办学宗旨与使命:学校以“三个面向”为指针,以教科研为先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机构,规范师生言行,提高师生依法治校的自觉性,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教育教学规范化,师生言行文明化,人才培养合格化,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第七条学校以“务实、创新、团结、拼搏”为校风。以“会教、乐教、善教、严教”为教风。以“文明、团结、勤奋、向上”为校训。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依法治校责任制。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长审批制度。

  (四)招生管理权。按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十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摒弃应试教育的做法,实施素质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和力量。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全校一盘棋。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重大事项应在校领导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处、安全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节、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辩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建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一)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四)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四条做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各项工作,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完善家长学校及家长委员会的讲课及会议制度,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

  第二十五条重视学生的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

  第二十六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第二十七条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依据国家教委《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

  第二十九条对教材、学习资料统一征订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三十一条学校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裸,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三十五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四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____拨款。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认真做好校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校后勤工作坚持服务育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四十九条搞好学校整体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五章环境管理

  第五十条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一条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板报定期更换。

  第五十二条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第五十三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卫生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十五条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十六条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设摊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五十七条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教师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教师要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六十二条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十三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六十四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五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教育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分,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九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学校中应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在全体学生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七十一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

  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七十二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七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有意见,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十五条学校按照市、区(县)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扣分。

  第七十六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九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申请、助学金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十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八十一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八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学校矛盾等工作。

  第八十三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八十四条学校以电话,飞信等形式督促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全体教师审议通过后报教育局批准。

  第八十六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藁城区(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负责解释。第九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学校章程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遵规按章管理学校,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为xxx小学校。属全民所有制的普通完全中学,是法人实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校接受xx乡人民政府的领导,隶属于筠连县教育局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发挥学生个性特长,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奠定基础。

  第五条 本校的校训是:诚信守纪,奋发向上,开拓进取,立志成才(简称为“诚”“奋”“拓”“志”)。

  校风是:尊师、爱生、合作、自强。

  教风是:敬业、奉献、求是、创新。

  学风是:励志、惜时、勤学、善思。

  第六条 本章程是本校师生员工进行教育、教学、学习、工作和行为的依据,本校师生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七条 校长由县教育局任命德才兼备、有较丰富办学经验和较好业绩的人才担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全面负责和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有最后决定权和最高指挥权。

  第八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免。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正副职按主管部门制订的聘任条件、程序,竞聘上岗,报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九条 年级主任、班主任由政教处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教研组长由教务处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教师由教务处会同教研组长协调和平衡,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其他行政、教辅、后勤服务人员分别由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提名、考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逐步改革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和负责制度。主要包括: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等五项内容。做到办事有规范,工作有职责,考核有指标,功过有奖罚,使各部门、各层次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准确而协调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

  1、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人员参加,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2、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校长领导学校工作的审议机构。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学校党政领导、中层干部及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讨论和审议校长提交的重大事项,以集思广益,确保决策的正确性。校长在校务委员会中居于主导和最后的决断地位,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二条 执行机构

  1、学校办公室。学校安排一名行政具体抓。负责学校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及协调工作,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推动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2、政教处。学校安排一名行政具体抓。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工作决策。

  3、教务处。由学校教导主任具体抓。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执行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

  4、总务处。由学校选任一名教师具体抓。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建设,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

  1、学校党组织。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党支部在行政工作上支持校长充分、正确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计划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方向。

  2、教职工代表会。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是通过信息反馈和民主监督来实现民主管理职能。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审查学校财务收支,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政教代会职权。学校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教师

  第十四条 教师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职责。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教学目标,认真学习教学大纲,深入钻研教材,认真备课,根据教学原则和教材特点组织教学,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按照教学常规要求,按时上课,适量作业并认真批改、评讲,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指导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定期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测试和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 育人是教师的天职。要文道结合,德育渗透,管教管导,教书育人。在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同时,必须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全面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积极参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后进生和学困生要耐心细致,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健康。严禁体罚学生。做到严格而不粗暴、宽容而不放任、耐心教育、长善救失,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师要模范地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去熏陶学生,做到言传、身教。努力学习理论,自觉进修业务,不断更新知识。在思想品德、学识造诣、文化修养、生活作风、言谈举止、求知精神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塑造自我,做学生表率。

  第十七条 教师的调出与调入。调入本校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根据需要,由教务处组织考核、试教、评议,报校长审定,呈县教育局审批调入。需调出本校的教师,由教务处和政教处通过调查、测评、考核、评议,属不称职或不适宜的富余人员报校长审定,由县教育局调出。县教育局不调的待岗跟班学习,只发财政工资。

  第十八条 教师职务的评聘。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小组根据中心校教师晋级条件的规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对各级职务的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和对申报晋升职务的教师进行评审,呈上级评审委员会审批。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由学校根据教师的职称资格、实际能力和岗位需要聘任,呈县教育局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和教改科研中有突出贡献者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给予评优、表彰奖励。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学校将给予应有的处罚以至辞退。

  第四章 职员和工人

  第二十条 职员和工作统称非教学人员,是学校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不可缺少的人员。学校根据需要和编制,设岗定员,对现有职员和工作按照其专业和能力特长,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岗位人员的余缺额,由学校提出,报请县教育局调入或调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非教学人员要服从安排,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章办事,热情服务,严格要求自己,塑造自我,做学生的表率。

  第二十二条 非教学人员工作负责、积极、主动、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学校给予评优、表彰奖励。工作不胜任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学校将给予处罚以至辞退。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小学、初中属义务教育范畴,本校服务对象是筠连县xx乡的初中和小学的儿童。

  第二十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的学生,及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领回治疗。在一个月内治愈,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符合继续学习条件的,准予回校继续学习;若超过一个月不能治愈者,可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不能回校继续学习又不办理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小、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勤奋学习,勇于实践,积极向上,遵守纪律,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使自己在本学习阶段学有所得,学有所成,各方面的素质都得到提高,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认真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创造性地学好每一门课程。要尊重教师的劳动和人格,在老师的指导下,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敢于质疑,关于质疑,探究真理,服从真理,认真、主动、积极地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好各门课程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有兴趣的课外活动,努力发展发挥自己的个性特长。争取成为既全面发展,又有特长、有创新精神的人才。

  第二十八条 初中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即按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学生个人学籍档案,跟踪记录学年评语、操行等级、各科学期成绩和补考情况、体验和体育锻炼情况、家庭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及毕业鉴定等。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根据国家教委1988年发布的《关于中学生品德评定的几点意见(试行稿)》的要求,由班主任负责,学校审定。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是学生以自己的行动书写个人历史的开始,每个同学都应努力写好自己的历史。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1、由值周行政、值日教师、政教处、轮值学生干部对各班每天执行纪律的情况,清洁卫生情况和好人好事等进行考核和检查,量化评分。政教处对每一周的情况进行汇总、公布,并评出流动红旗文明班级,由行政颁发流动红旗予以表彰。期末由政教处组织评选先进班级,学校对先进班级给予奖励。

  2、班主任对该班学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作为评定操行等级和评选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依据,期末给每位学生按甲、乙、丙、丁四级评定操行等级,学年度评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给予奖励。

  3、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周以内,由班主任通过家访,与家长配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故旷课累计达四周的,高中生报请学校给予饬令退学的处分,初中生经家访动员,仍不愿回校学习的,学校呈请有关部门,强制监护人送学生回校学习或让监护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对严重违犯纪律的学生,由班主任写出书面材料,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政教处,政教处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意见,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初中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及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5、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认真检讨自己的错误,切实改正错误。在处分期间没有重大违纪行为的,记过处分一个学期后、留校察看一年后,可申请撤销处分,经班主任同意,报政教处审查,行政会议批准撤销处分,并向全校公布。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校属县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县财政拨款。学校的财务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本校的财务活动负总责。负责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审批一切财务收支,并对本校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报送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所管辖的活动项目涉及的经费开支,先提出申请,由校长授权指定人员办理或委托总务处办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设立财务室,内设会计、出纳岗位,会计由县教育局会计管理中心安排会计负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行月报表制度,做到收支帐目清楚,依法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一次。

  第三十五条 建立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的制度,损坏、遗失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定期予以校务、财务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出意见,交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处室、科组、班级的管理规则由有关处室、科组、班级依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上级颁发的政策法规相抵触,则以上级颁发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xxx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xx年xx月xx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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