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的证明

时间:2022-11-03 18:29:06 医学证明 我要投稿

医学的证明(1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要用到证明的地方还是很多的,证明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有关人员或事件的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证明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医学的证明,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学的证明(15篇)

医学的证明1

  委托人:

  性别:女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医学的证明2

  兹有学校学院专业同学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我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期间,该学生的职位是X,该同学在工作期间态度认真,脚踏实地,虚心请教并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积极配合领导及同事的工作,虚心听取他人的意见。同时,该同学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践期间,服从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同学的表现予以肯定。

  特此证明!

  证明人:(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日

医学的证明3

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

你们好!

  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 三、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办理地址:门诊大楼6楼624室。

  联系电话:88070361

  温州市中心医院出生证

  20xx.10.16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授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温州市中心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 (授委托人姓名)办理 (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授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字: 授委托人签字:

医学的证明4

计生办:

  现有我单位职工(家属xxx,xxxx年x月x日出生,其计划生育关系由我单位主管,已于xxxx年x月按要求进站查体。现因工作需要,前往贵单位开具计划生育微机管理证明,请接洽。

此致

敬礼!

介绍人:

  20xx年x月x日

医学的证明5

妇幼保健院:

  因不慎将孩子出生证明丢失,现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信息:司俊翔(男),20xx年xx月xx日在桂阳县人民医院出生,我们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补办为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学的证明6

  《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出生医学证明书。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XX年6月1日开始施行,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XX)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式样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医学的证明7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医学的证明8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医学的证明9

  20××年,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有关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将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情况

  按照省卫计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县区相关管理人员,参加了省举办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全市启用新证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加强与市公安部门的沟通工作,对县区公安户籍管理人员进行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题业务培训,保证工作的协同性,发挥户政部门监督作用。各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于20××年1月1日起顺利启用新证,完成了对旧证的清理登记、回收和集中销毁工作,建立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上传省网的接口。

  二、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质量控制情况

  20××年,经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主要质量指标有所改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全省平均废证率为0.7%,我市在13个省辖市中排名第二。根据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平台数据统计,废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开发区33.3%、原海州区1.2%、灌云县1.1%、连云区1.1%、原新浦区1.0%、赣榆区0.6%、灌南县0.5%、东海县0.4%。

  全市共有接产发证机构94家,其中43家废证率达到或超过1%,超标率为45.7%。从统计数据分析来看,公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管理较好,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较薄弱。

  2.《出生医学证明》换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我市换证率全省最高,为全省平均换证率0.6%两倍以上。换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原海州区4.9%、原新浦区2.2%、东海县1.7%、灌云县1.0%、连云区0.9%、灌南县0.9%、赣榆区0.8%。

  3.《出生医学证明》补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全省补证率为0.8%,我市补证率达到了1.4%(含特殊签发)。补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灌南县2.4%、东海县1.8%、灌云县1.7%、连云区1.7%、赣榆区1.4%、原海州区0.8%、原新浦区0.1%。

  4.违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传省网过程中,发现某县妇幼保健所违规发放4枚没有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通过省网审核,造成同期全市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上传省网。

  5.《出生医学证明》网上签发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对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与平台系统审核比对时发现,东海县:有5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2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灌云县:有9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灌南县:有10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1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赣榆区:有9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1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原新浦区:有6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3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

  三、整改要求

  1.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区卫计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提高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对证件毁损、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3.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督促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签发证件。建立责任追究制,在证件签发和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按规定处理。

  4.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专项整治行动,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清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市适时组织全市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医学的证明10

  现有重庆市xx区县xx乡镇xx村(社区)xx组居民(女方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与(男方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因为xxxxx原因,女方未到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在xxx地生育一(男、女)孩,现取名xxx,该小孩出生至今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特此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盖章):xxx

  xxxx年xx月xx日

医学的证明11

双柏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xxx,男,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庭住址:xxx。女:xxx,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庭住址:xxx。xxx于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村委会x村家中分娩一x婴,取名:x,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x村委会x村x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学的证明12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资源共享,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强大合力,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发放、管理规范。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1.定期例会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工作信息,培训更新管理知识,研究探讨工作难题,共享基层工作经验,增进部门业务交流。

  2.建立联络员制度区县、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明确一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总体协调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工作沟通、协调、业务往来等。联络员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岗位异动后,应及时重新明确联络员并告知对应部门。

  3.专项督查制度结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联合专项整治与督导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积极推动两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核对,探索实现信息联网和共享,杜绝伪*证件的使用。

  (二)协作管理重点内容

  1.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要求,对符合签发条件的新生儿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为确保一名新生儿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于因丢失申请补办或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补发机构或管理机构以及同级公安部门应及时信息互通,通过《新生儿入户情况核查联系表》联系并反馈意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符合补发条件或签发条件的不得补发或签发。

  2.严格《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对签发证件的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先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因新生儿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记而要求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的,户口登记机关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原签发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换发。

  3.积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公安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扣留,暂缓办理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签发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如本级无法鉴定的,可送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鉴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受理真伪鉴定时,如发现伪*证件,应将证件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复印件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备案。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处理。

  4.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督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级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户口登记机关应加强培训,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伪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追究申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公安分局要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区县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强化沟通交流。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托双方工作联络员搭建联系桥梁,通过电话、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传递国家卫计、公安系统最新工作要求和动态,促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三)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为群众服务。不得违规设置前置条件作为不予签发或暂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注意将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出生登记过程中,经办人员务必提高责任心,热情细致告知注意事项和办理要求,主动解决群众难题,避免群众走弯路。

  (四)鼓励探索创新。

  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创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时将工作中好的经验或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公安局。

医学的证明13

  委托人:_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 性别: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学的证明14

  母亲姓名:__ 性别:___ 身份证号:___父亲姓名:___ 性别:___身份证号:___

  孩子姓名:_____性别:___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在____医院,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由于____(某种原因),特申请为孩子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学的证明15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缘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书。我国《出生医学证明》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启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我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程序为:省卫生厅-各省辖市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县(区)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助产服务机构-产妇。

  《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签发机构为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由接生的助产单位直接签发。

  凡在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活产新生儿的居民,均可在分娩单位直接领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任何接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应由分娩医院加盖公章,收费标准为4元/本。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方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为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所在省辖市卫生局签发,补发程序由各省辖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有关规定自行制订。

  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书》。

  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95年6月1日开始施行。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92)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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