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学生资助是一种旨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的经济援助措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精选2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最大限度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学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事关学生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务必高度警惕,完善措施,强化教育宣传,加强管理。
二、建立分级责任制,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全校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是本学院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是本学院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二责任人;班主任是本班学生资助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三责任人。
三、严禁将学生资助信息对外提供,必须提供的须报学校批准。
四、严禁倒卖学生个人信息。
五、学生资助信息实行专人管理,存储学生资助信息的电脑、移动存储设备必须专人专用,纸质档案要有专门的文件柜独立使用,以保证学生资助信息安全。
六、在学生申报各级各类资助到最终材料的归档建档过程中,各评审环节所涉部门和经办人要规范管理学生个人信息的导出、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学生个人信息外泄。
七、学生资助信息公示要规范,原则上仅公示学生所在学院班级、学生姓名以及评审结果等信息,严禁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号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禁止将同一表格内含有完整的学生户籍信息、学籍信息以及银行信息的材料进行互联网或上墙公示。所有公公示内容超过公示期限应及时撤回。
八、认真做好学生资助信息资料的管理,做到及时建档、归档,对不需要归档的纸质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销毁,严禁当作废纸出售。资助专用电脑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和网络防护软件,并适时升级更新。禁止将涉及学生完整户籍信息、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的汇总资料共享在各类QQ(微信)工作群中,如需网络传输,仅限于点对点发送至经办人。
九、收取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求学生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办理学生资助用”字样。
十、对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学生个人信息外泄的按照校规校纪律追究个人责任,对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和学校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
第四条学校财政安排的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勤工助学、“三助”岗位津贴等。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分配名额,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分配名额,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中央财政每年给予一定比例资金的支持,其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利用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予以补充。奖励标准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制度。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九)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我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及单项奖,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和500元。
(十)校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年1500元。
(十一)校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十二)困难补助。资助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校中遇到的一些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的帮助。困难补助包括绿色通道补助、毕业生求职补助、寒暑假返乡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春节留校学生节日补助以及其它专项补助项目。
(十三)学费减免。是对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
(十四)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劳务报酬为每岗每小时12元,每岗每月480元,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十五)“三助”岗位。“三助”即助教、助研、助管的简称,“三助”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渠道,研究生参加“三助”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完成规定的40小时工作时间,“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600元/月,“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岗位津贴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助研津贴由设岗导师和学校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十六)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三助”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三助”岗位津贴由学校财政承担。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六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奖助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执行。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前幼儿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补助的对象:
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受助儿童按在园儿童数的15%测算。
二、补助的标准:
每生每年1000元。
三、资金来源:
经费除中央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县4:3:3的比例进行分担。
四、资金拨付:
教科文股依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等审核无误后按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五、有关要求:
1、教育部门要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办法,科学设计认定程序,并按照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要求,做好在园幼儿和受助幼儿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2、要加强对幼儿资助奖补资金使用监督,督促相关幼儿园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政策,切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促进他们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遵循帮困助学与工作育人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和办法,定期检查和监督学校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日常管理,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中职毕业生升入高职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绿色通道、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申请和初审,资助政策宣传,资助育人等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八条 学校以“奖、助、贷、补、减、免、勤”七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保障。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细则详见《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细则详见《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评选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的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
(三)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校帮困助学的重要途径。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就读期间做好宣传工作,让学生们真正了解助学贷款的真正含义,让真正贫困家庭的学生到助学贷款的帮助,更应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借机骗贷;在学生即将毕业期间做好还贷指引,让贷款学生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具体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以下简称“中升高学费补助”)
(一)中升高学费补助用于资助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二)中升高学费补助的申请与评审细则具体按照《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评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确保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每年在新生报到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再视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无障碍地顺利入学,保障他们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具体按照《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新生“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特殊困难补助
(一)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特殊情况,如因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家庭突发事件等造成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学生个人的助学补助。
(二)特殊困难补助标准分为两档:一等特殊困难补助4000元,二等特殊困难补助2000元。具体按照《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用于资助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付学费存在困难的学生等。具体按照《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社会实践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方式减轻经济压力,以顺利完成学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具体按《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助经费管理、监督与发放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由中央和地方下达的专项经费(如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经费、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专项经费、国家助学金专项经费等)建立专款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学校按4%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家庭慰问和资助育人及宣传,以及贫困生参加求职考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专业技能培训、外出实习、访学交流等活动支出。
(三)严格按照学校助困经费制度执行,助困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资助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款专用,确保所提取的助困资助经费完全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扩大、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的发放
学校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所有贫困补助由我校财务处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不得随意扣发、不按照规定方式等发放。其中:
(一)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并下拨专项经费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升高学费补助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二)获特殊(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等校内资助学生的补助,将从我校助困经费支出。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卡(或校园卡)的方式,将补助按月(或按学期)发放给获助学生。
(三)勤工助学按月计酬(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40个工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五章 资助育人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根本目的不是简单的助困或扶贫,而是助学和育人。国家推行政府贴息助学贷款,无需抵押,如期还贷,靠的正是学生的诚信。各二级学院要把开展诚信教育作为整个学生资助工作的一项核心内容,建立学生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使学生资助工作成为激励学生成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强有力的保障手段。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我校不定期对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有关方面工作的评优等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对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使之正真成为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成为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5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是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我校学前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学生、移民贫困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
贫困生资助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教育保教费。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区教育局确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特殊家庭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审核表》。《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学生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分别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五)汇总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同区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核拨到我校。学校财务室按资助花名册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或学生家长。
五、资助管理
我校德育处负责全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并成立贫困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贫困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公示、报送等工作。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
六、资助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将贫困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大教师、学生的监督。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对学校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学校年终督导考核内容将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并占一定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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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校资助管理工作规范、顺利实施,切实把国家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增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使资助管理机构的工作得到有效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校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把这项国家惠民政策宣传到位,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严格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申请、认定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对学生的认定应按政策要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按实际下达的名额执行。建立和完善受助学生相关资料,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生活费补助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3、做好学生资助信息报表完整、及时,做到无虚报、错报、重报、漏报行为的发生。
4、生活费补助金严格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5、班级要及时向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学生异动情况,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及时调整生活费补助金的发放。
6、严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处理。
7、学校资助管理要严格做好助学金采取就餐卡形式发放,做到无代领,无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行为,无强制消费或抵减学费等行为。
8、加强资助工作的公开、公正,“阳光”进行,对经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予以公示,学校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7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僻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一是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我校学前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僻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僻单亲家庭子女、家庭僻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学生、移民僻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僻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
僻生资助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僻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教育保教费。我校资助僻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僻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标下达。我校僻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区教育局确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学校通过召开学生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校发给的《特殊家庭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审核表》。《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学生所在村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分别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校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学生家庭经济僻程度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确定后,学校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斧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五)汇总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同区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核拨到我校。学校财务室按资助花名册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或学生家长。
五、资助管理
我校德育处负责全校僻生资助工作。并成立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僻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僻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公示、报送等工作。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僻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僻生资助工作。
六、资助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将僻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教师、学生的监督。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对学校僻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僻学生。学校年终督导考核内容将僻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并占一定权重。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8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蚌埠医学院本科生资助和奖励管理办法>》的精神要求,并结合学院具体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贫困生认定
第一条贫困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2.单亲家庭子女且抚养方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维持学习和生活需要;
3.父母因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经济困难;
5.家庭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被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6.学生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造成学习和生活困难;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8.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条贫困生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将贫困生分为三个等级: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1.一般困难: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经济来源较低或不稳定,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
间正常学习和生活的部分费用的学生,在校消费不超过在校学生人均消费。例如:家庭成员下岗且无稳定收入;来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家庭成员中上学消费人口较多;来自农村,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等等。
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适当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2.困难:家庭生活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的学生,其在校消费低于在校学生人均消费的7/10。
例如: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子女、伤残人子女、孤儿、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学生等。
3.特别困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济来源单一且微薄,无其他经济来源,无
力支付在校学生人均消费的4/5,国家规定的建档立卡同学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例如:来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老子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来自单亲贫困家庭;父母都失业的学生;等等。(注: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以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为据。)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应立即取消:
1.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2.家庭因修建或购买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插班、借读等普教计划外学生。
第四条贫困生认定程序
贫困生评定必须坚持政策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查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学校批准的程序。
第五条贫困生的管理
1.对品学兼优且个人主动多渠道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贫困生,在资格认定、等级及资助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2.对每年认定的贫困生学院将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贫困生资格,立即取消正在享受的各类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或取消正在进行的资助或列入预警期(期限为一学期)
1.违反校纪校规,收到相关部门(系、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不与资助;
2.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不予资助并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3.学习主观不努力,上一学年各科课程考试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期中考试课限定1门),列入预警期,预警期限为一个学期,各科成绩符合资助条件并经贫困认定后,继续资助;否则不予资助。
4.经班级、年级开展的综合素质测评为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列入预警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和表现优秀。学年中,学习成绩排名应为班、年级前1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为班、年级前15%,单科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3.名额分配与评审
(1)根据当年学生处下达名额计划数,学院拟定各年级名额分配方案,下发各个年级。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评审工作在护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完成。各年级要成立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30%),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同学组织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年级初选名单。
(4)各年级上报初选名单,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上报院学生处。
4.发放与监督
(1)学院、年级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情况,学院切实加强领导,年级积极开展宣传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2)和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保持密切联系,按时、保质上报各种获得奖励学生信息,为学校的发放工作打好基础。及时将发放情况向学生通报,在发放过程中妥善处理意外突发情况。
(3)学院加强评审、发放工作的监督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勤工助学管理
1.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2.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3.安排流程
(1)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勤工助学申请通知,向学院学生(主要是新生年级)进行宣传,接收同学报名。
(2)年级老师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及申请条件,对所有提出申请同学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尊重本人意愿的择优录用,并将结果报给学生处。
(3)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要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5)在学生勤工助学的过程中,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各种突发情况。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难以支付在大学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相关费用的学生,以使他们安心完成学业。
2.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录取通知书。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学生必须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品德优良。
3.学院重点工作
(1)在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年级老师要向学生宣传助学贷款各项政策,热情、熟练的为学生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帮助学生提高贷款成功率。
(2)年级每年度及时统计并妥善保管办理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时关心这部分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情况。
(3)毕业年级保存贷款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及其他信息,及时主动提醒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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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能公正、公平、公开的顺利开展,完善学生资助相关资料、文档的汇总和汇编,便于资助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学生资助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院根据学校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通过民主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申请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及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各种资助项目组织的组织评审、及过程指导、监督和协调;成员主要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年级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评审、监督和协调工作;成员主要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学生在网上申请贫困认定后,向学院提交资助申请表,通过班级、年级、学院三级评审小组审查;
第九条受资助学生名单公示:经过三级认证后的受助学生的名单,必须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建立受资助学生信息档案:每学年应定期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时候资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考察;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陷入变化情况,学院及时作出相关调整;通过思想引导做好事资助者的感恩教育;
第十二条落实暑期家访制度,重点走访经济困难认定的A等特困生、孤儿、残疾、学习困难以及获得我校突发事件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家庭。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淄博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上级下达我校和我校资助资金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勤工助学、免学费补助资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学 校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贷、勤、免、补等方式实施奖励和资助,具体项目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1.高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市分配情况确定,高职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中职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市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市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市分配情况确定。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在校生,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市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1.高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1档2300元,2档3300元,3档4300元。国家标准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原则上应给予最高档资助,山东省户籍的省定标准和淄博市市定标准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和即时帮扶困难家庭学生应结合评审情况给予不低于平均资助标准的资助。
2.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学校全日制五年一贯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1000元、2000元、3000元3档。特殊困难学生享受资助标准一般不低于2000元。
(七)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一般按学生数的10%进行评选;大专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1200元;五专中专段学生每人每学年奖励600元。
2.单项奖学金。
学习标兵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一般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2%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奖励1500元。
在校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以上组织的各种技能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八)创业基金。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实践。 扶持金额为2000-5000元/项。
(九) 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出境留学学生奖学金分为出境留学奖学金、专业短期研修奖学金。
出境留学一等奖学金为20000元,出境留学二等奖学金为12000元,出境留学三等奖学金为7000元;专业短期研修一等奖学金为10000元,专业短期研修二等奖学金为5000元,专业短期研修三等奖学金为3500元。
(十)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1.高职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对在学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专科生中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含淄博户籍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学生以及孤儿)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如有变化,以最新上级文件为准。
2.中职学生免学费。对学校全日制五年一贯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十一)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如有变化,以最新上级文件为准。
(十二)困难补助
学生遇到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可申请困难补助。
(十三)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金,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劳动酬金标准一般为15元/小时。
(十四)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指新生报到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按时发放各级各类资助资金。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和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各级各类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再分配,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院系对资助资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应将资金用在学习和正常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七条学生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本学年受资助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资助资金发放一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本学年受奖助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资助资金。收回的资助资金存入学校专款账户,供下学年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院系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各班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评议工作。
第九条学校奖学金、学生竞赛奖励、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生保险等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提取额度为上一年事业收入的4%-6%。
第十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淄博职业学院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内容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最新政策冲突,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申报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制度规定之列。
第七条勤工助学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用工单位职责
第八条勤工助学机构职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听取用人单位意见或建议。
(六)制定或协助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用工单位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配合好学生处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二)各用工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要求学生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保守用工单位秘密;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学校各部门以及后勤服务等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勤工助学机构申报用工计划,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设岗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
(二)有利于建设和谐校园,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三)要求安全、无毒、无害,作业不得有碍学生健康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
(四)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五)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如图书馆、实验实训中心)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如学生食堂、超市)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凡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学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凡未履行申报程序的学生,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接收和安排其参加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按以下程序报批:
1. 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单位用工计划申请审批表》)。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及审批。
3. 经学校审批通过,方可确立岗位,安排人员上岗。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量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保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固定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按学期(或学年)设置进行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进行岗位的审核与确定,并组织学生与用工单位完成对接工作。固定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按照学校校历规定时间执行;临时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周进行申报,学生资助中心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安排学生上岗。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签订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用工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应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勤工助学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勤奋努力,学有余力;
3、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处分纪录;
4、积极参加学校各种活动,努力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
5、家庭经济困难,对继续完成在校学业造成影响(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予以优先安排);
6、本人自愿。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以下程序报批: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通过辅导员、学院审核汇总),统一报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处复核、统筹、批准并组织学生与用工单位对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12
1、为使学校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及顺利实施,切实把国家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增强管理工作职责,使学生资助工作得到落实而有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2、加强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把这项国家惠民政策宣传到位,达到家长学生知晓率百分之百。
3、严格做好国家资助金的申请、认定工作,规范评审程序。对学生的认定应按政策要求严格把关,做到精准资助。建立和完善受助学生相关资料,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4、做好学生资助信息报表完整、及时,做到无虚报、错报、重报、漏报行为的发生。
5、国家助学金严格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6、班级要及时向学校报送学生异动情况,学生资助管理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及时调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7、严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处理。
8、学校资助管理要严格做好助学金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做到无代领,无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行为,无强制消费或抵减其他费用等行为。
9、加强资助工作的公开、公正,“阳光”进行,对经学校资助审核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予以公示。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13
根据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收支,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生资助资金运行规范有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实施的“奖、贷、助、勤、补、减、缓”等各项资助支出项目。
第二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资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建立资助资金专帐,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四条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助资金收支业务,认真及时做好资金的收支余核算,做到收支清晰,账实相符。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抵扣和拖延支付。
第六条对资助资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同时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学生资助管理制度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学生资助信息安全,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等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学校有关的工作要求,结合学院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是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和各专业班级辅导员是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导出、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学生资助信息外泄。
第四条 严格限制资助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由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专人管理,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条 涉及学生资助信息的纸质档案要用专门文件柜独立保管、涉及学生资助信息的电子档案要用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的必须专人专用。
第六条 规范学生资助信息公示,原则上仅公示学生专业班级、学生姓名以及评审结果等信息,严禁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号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关系到学生财产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加强对学生的资助信息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学生保护自己意识。
第八条 加大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切实保护学生资助信息安全,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九条 对造成学生资助信息外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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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宣传各级政府的资助政策和有关规定,督促各级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资助政策和规定。
二、督促各级学校认真评议申请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生活状况,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得到资助。
三、督促各级学校根据评议结果,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公示一周以上,无异议后上报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准确掌握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资金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五、适时对有关受助学生使用资助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受助学生异动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级学校发放资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助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及时向财政及有关部门申请下拨资助款,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七、监督资助资金发放的清查、记账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八、做好资助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存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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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1、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2、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圈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3、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及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初步审核小组,实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管理负责制。
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
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教师代表、学校领导组成。教育资助评审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助学金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三、认定标准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庭和非困难家庭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向所有学生、家长宣传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让所有的学生和家长了解政策、参与监督。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等途径公开资助信息。
3、教育资助对象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会或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学生提出申请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僻程度排序,提出僻生资助名单。
5、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6、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经研究、审批,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上报区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 资金管理
1、 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
2、 学校要严格按照个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核定、发放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制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立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4、 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5、 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目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6、 学校必须严格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 档案管理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包括:
僻生建档:
(一)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二)困难学生汇总表
(三)困难学生统计表
僻生申请:
(一)僻生申请表
(二)受助学生明细表
(三)汇计表
(四)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五)银行回执单
(六)学生签领凭证
七、监督检查
为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通过电话、实地走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助学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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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学生资助工作主要是指中省、市、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资金落实工作,其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等。
第二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由区局资助中心和财务组共同管理。区局资助中心主要负责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区局财务组主要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会同资助中心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学前教育
学前一年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学前一年幼儿(学龄年满5周岁以上)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一年按250 天计算,每生每学年125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开支。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考虑家庭困难中、小班幼儿。
第四条义务教育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小学生每天4 元,初中生每天 5 元,全年按 250 天在校计算,小学困难寄宿生每生每学年补助生活费1000 元、初中困难寄宿生每生每学年补助生活费1250 元。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四类”(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特困救助)学生生活费补助。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寄宿制标准50%的比例补助(此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第五条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两档执行:特别困难每生每学年助学金2500 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学年助学金1500元。
第六条中职教育
1.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
第七条学前一年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省和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
第八条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费资金由中省、市县(区)按5:5比例分担。
第九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省、市县(区)财政按8:2分担,市县(区)分担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条中职国家助学金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资助中心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学校需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相关校园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学期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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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院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我院通过贫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学生、移民贫困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
贫困生资助项目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我院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我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且我院的资助工作与学校保持一致。
三、资助程序
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
(一)指令下达。我院贫困资助名额、经费由学校确定,学院推选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评审公示。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学院学生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学院根据资助名额评审出合适的人选,进行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院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汇总上报。公示期结束后,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加强资助工作的公开、公正,“阳光”进行,对经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助小组工作要求
(一)明确资助政策,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各项资助申办程序,规范操作,科学管理。
(二)认真做好各类资助的申请、审核、公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享尽享,应贷尽贷”。
(三)认真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前和贷后的管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在审核上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落实资助金公示制度,加强工作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把国家各类资助款项落实到位。
(五)建立健全各类各项家庭贫困学生的详细信息档案管理、收集、整理、汇总、归档、上报工作,并对学生私人信息做到严格保密。做好学生资助信息报表完整、及时,做到无虚报、错报、重报、漏报行为的发生。各项资助金严格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六)积极争取社会援助,规范运作社会资助资金,扩大家庭贫困学生资助面。
(七)在完成小组的工作的同时也不能把学习丢下,要合理调整学习和工作的时间分配。组内成员必须团结友爱,相互配合他人工作。
五、招新制度
(一) 本着更好的加强资助小组建设,保证新鲜血液的注入;实现资助小组干部的新老交替,拥有足够高素质的团队作为后备力量的目的,在每学年的前两周内进行招新面试。
(二)在招新前做好资助小组的宣传活动,招新采取一次性面试的方式进行。选拔根据各位前来面试的同学在面试中回答问题及各种表现进行选拔。
(三)资助小组成员不宜过多,包括原有成员和新入成员为九人。每学年招新人数至少为3-4人。出于资助小组是外语学院学生会事务最为繁杂的部门的考虑,新加入的成员要具备吃苦耐劳的精神,思想积极活跃,与组员团结友爱,工作勤恳,作风扎实。
六、会议制度
(一)组内每学期组织3次大会,分别在学期初、期中、期末进行。学期初会议对本学期工作做好计划和分配,期中对中途进行的各种活动进行总结,期末会议对本学期的工作进行最后的评定总结。另外中途可视情况举行小型会议。
(二)在开展每个大型活动之前,小组全员在会议上集中进行讨论开展方案和策略,并邀请指导老师参加会议,给我们建议和指导。
(三)负责人做好通知和考勤工作,与会者需提前3-5分钟到场,任何成员不得无故缺勤,确因有事的需提前向组长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考勤情况境遇各部评优及个人评优挂钩。
(四)与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会议进行中应自觉将手机调成震动或静音。相关负责人做好会议记录。
七、考核制度
(一)资助小组采取内部成员之间彼此考核, 对所有成员进行目标管理。学期初对每一位成员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工作成绩显著者继续任用,反之,提出调转方案,直至除名。
(二)小组将对于基本素质和考勤这两方面进行考核:工作素质要求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全局观念,勤于思考,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积极主动地在同学中开展工作,学习素质要求与每位成员的期末考试成绩不能挂科;考勤包括值班考勤、会议考勤、活动考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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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我校资助管理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生资助行为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助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资助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包括: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生活费)、国家普通初中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社会爱心团体和个人资助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学校资助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
第八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资助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资助政策没有统一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
一、贫困生建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量化表、认定表。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三)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四)学生签字及照片等。
(五)资助对象受助后相关情况反馈。
二、社会资助管理
(一)资助团体和个人资料
(二)资助团体和个人目标学生的筛选和确认工作
(三)受助学生家庭情况统计
(四)受助学生家长联系方式
(五)资助方式的确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负责核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每学期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务处要将各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资金的下达、发放等情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助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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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退役军人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2万名,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西藏、四省涉藏州县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不区分生源地区,第一党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党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党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党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党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党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学生生源地为第一档但在第二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负担80%;生源地为第一档、第二档但在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分别负担80%、60%;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部分中部市县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中央财政按第一档负担80%。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中央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地方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制度,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职责和财政部统一部署,对资金开展监管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四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等所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地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制度,抄送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制度,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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