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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服选定制度

时间:2022-07-25 17:46:04 小学校服选定制度 我要投稿

小学校服选定制度

  校服是一个学校对师生管理与学生精神风貌的体现,学生统一穿着校服,有利于提升自信心,保持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小学校服选定制度(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用!

  小学校服选定制度1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切实维护学生利益,加强社会监督,全面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努力做到有利于贯彻上级部门精神,有利于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有利于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我校学生校服订购制度的落实。

  二、程序目标

  1、按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校服购置工作。

  2、召开学校校务会,积极稳妥和规范地做好校服推广工作。积极提倡统一着装,但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强迫或变相强迫其统一着装。

  3、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从上级推荐的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校服,由学校填报采购计划表,交企业按要求制作,制作后由企业送到学校,学校按采购计划表的要求付款。

  4、所订校服质量必需符合质量要求,不得含有损人身健康的物质。

  5、校服征订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赢利

  小学校服选定制度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校服的品质,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莱芜汶水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的监督,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经学校集体决策及2/3以上家长同意,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考虑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校服设计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四条 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学生订购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校服订购价格在质量不低于企业招标时提供的样服质量的情况下,不得高于该企业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报价。

  第五条校服采购可由学校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方式。校服采购招标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校服采购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学校要严把校服质量关,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生产企业作为校服生产企业。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学校采购时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低于标准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七条校服采购应全程进行公示,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采购的各个环节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八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实际,随机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学校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九条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对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如校服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向主管的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十条校服费用由校服生产企业直接向学生收取。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可以提出申请,学校和校服生产企业联合捐助。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一条校服采购合同签订的合同文本由学校和校服生产企业共同制订。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采购合同需经校务监督委员会及家长委员会鉴证、签字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小学校服选定制度3

  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梧州市教育局、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梧州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梧州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款式管理

  第七条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5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选用规则

  第十条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查询校服生产企业每年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门店,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校服实行“双备一查”监管机制。“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校服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的复印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校服售后服务店、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和学校,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各校要将校服采购工作列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对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第二十五条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学校应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小学校服选定制度4

  一、出台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出台依据

  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梧州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

  四、原则

  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

  五、款式管理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 5 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六、规范采购

  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七、质量管理

  (一)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二)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及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

  (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校服生产企业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

  八、监督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服采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九、保障机制

  结合实际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十、实施时间

  从20XX年8月25日开始实施。

  小学校服选定制度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国家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设新时期美丽新校园的象征,是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益方式,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予以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意见》,把学生校服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平县各中小学校(包括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服选用由学校家长委员会确定,选用校服应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组织实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服订制与购买,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

  第六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采取召开家长委员会和《告家长书》的形式,在充分征求大多数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商定本校是否选用校服事宜。

  第七条 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量力”的原则,一般可分为春秋装、夏装或冬装三种,高中、中职、初中、幼儿园只可选用一次,使用时限为三年,期间不得再选用校服,小学可根据学生成长和当地经济状况可选用两次,选用种类、品质、时间应征得家长同意。

  第八条 在征求家长意见时,学校应告知家长“为什么要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依据、选什么样的校服”,必须向家长明确选用校服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明确校服颜色、款式、面料和价格,对不同意选用校服的学生、家长,应尊重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制学生家长选用,可推荐学生家长在市场购买同颜色校服。

  第九条 学校在确定要选用校服后,应采取邀请的方式,邀请有生产能力、有资质、有业绩、有信誉的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邀请时由校委会提出选用企业,但不得少于3家企业。

  第十条 学校应对邀请的校服企业进行深度调研,认真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要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有关监督人员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考察和审核工作。考察审核时,应公开透明,校级领导不得参与,考察审核结果家长委员会代表应签署意见,对考察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更换,直至考察合格,对考察合格的企业应向家长委员会全体人员公开考察情况、考察结果,认可后方可通知校服企业参与校服选用。

  第十一条 学校选用校服应在征得家长同意和确定校服服务企业后方可组织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邀请教育部门管理机构、监察机构和质监、物价部门参与选用工作,确保选用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应充分做好校服选用前的准备工作,与家长委员会商定选用程序和参加单位及人员,提前通知校服服务企业做好被选用前的准备工作,向校服选用工作会议提供样服,包括校服的种类、规格、数量和价格、质量检验报告等,向会议介绍企业产生能力情况、校服制作标准以及本次校服的制作理念、质量以及价格构成等内容,供家长委员会参考选用。

  第十三条 学校在选用校服过程中,应严格程序、严格纪律,公开透明开展选用工作,选用应按照家长委员会代表现场综合评定打分的办法确定,并现场公布选用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在组织校服选用过程中应做好选用过程和选用结果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和视频记录,监督人员和代表应对选用结果签字认可,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校服选用结果确认后,学校法人代表应与确定校服生产企业共同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县统一规定的校服合同进行签订,签订后应报教育部门备案。如合同签订不规范,教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学校和企业重新签订。未在教育部门备案的校服合同,若发生纠纷,其后果由学校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赠校服,提供捐赠的校服应当符合国家校服生产标准,保证质量,不得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向学校提供校服服务的企业应对贫困学生减免校服,减免不得低于2%。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对减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学校应将捐赠单位或个人报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校服选用过程资料档案,资料档案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整理,与样服一并封存存档,资料与样服档案管理时限与学生在校时间一致,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

  第十八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应要求校服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校服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售后服务。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参与学校校服选用,学校不得邀请参与学校校服选用。

  第二十一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学校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报告。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认真查看产品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对不合格校服应要求校服企业重新制作或更换生产企业,坚决不允许将不合格校服提供给学生穿着。

  第二十二条 校服质量保障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学校可结合实际,将每批次一定数量的校服送当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强制向家长收取,可与供货企业协商解决。校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穿着。

  第二十三条 校服管理坚持职能部门监管,学校自主选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和学生购置校服。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在确定选用校服时,应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审批,同时提供确定选用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选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允许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学生可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应具备安全要求,具有安全反光条,贴身校服必须具有35%以上的含棉量,不易掉色,耐洗耐燃,具有本校标志。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在选用校服时,校服质量应高于市场质量,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款式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学校特色。

  第二十八条 校服收费坚持无偿服务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校服收费不属于学校代收费项目,应由供货企业自行收取,但必须保留收费票据,注明收费人和缴费人,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备案备查。

  第二十九条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质监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校服实行“留样”封存制度。每批次校服选用结束后,学校与企业应共同对校服进行留样封存,经双方签字后封存,以备上级检查和质量核查,校服留样封存一般应保存三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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