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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稹自寓说
稹《莺莺传》的男主人公张生原型,一直颇费人猜度,宋代王性之提出“元稹自寓说”之后,代有学者从其说,当然,反对者亦代不乏人。尤其是至现当代,论争纷纭。经过梳理辨析,诸家学说皆有一定道理,然而都难免猜测不实之嫌。
中唐才子元稹所作的《莺莺传》,叙述宛转,情文并至,于唐代传奇小说中堪称杰出的佳作。是作问世之际,即有诗客文人感慨作歌。至宋,开始不断有人猜测张生原型。苏轼倡其始,断定张生乃张籍,至于根据何来,不甚了了。为此,王性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广泛考证相关文献,言之凿凿地推论张生绝非张籍,乃元稹自寓。此说影响颇大,代有学者从其说。刘克庄、胡应麟、瞿佑、鲁迅、汪辟疆、孙望、陈寅恪、卞孝萱皆主“元稹自寓说”。
然而,现当代众多学者以不同的方法与理由不断对此进行论证。质疑之声不断涌现,一时间众说纷纭,难成定论。
为此,笔者广泛搜集前人论述材料,认真梳理本文,并考之于元氏诗文与相关历史文献。愚以为:诸家学说皆有一定道理,然而都难免猜测不实之嫌。何以言之,我们不妨逐条分析一些较有代表性的论说。
一、王性之:传奇辩证
作为“元稹自寓说”的支持者,王性之提供了不少证据,现引其部分原文如下:
微之所作传奇,莺莺事在贞元十六年春。又言“明年、生文战不利”,乃在十七年。而唐登科记张籍,以贞元十五年商郢下登科。既先二年,决非张籍明矣。
……
会清源庄季裕为仆言,友人杨阜公尝读微之所作姨母郑氏墓志云:“其既丧夫,遭军乱。”微之为保护其家备至。则所谓传奇者,盖微之自叙,特假他姓以避就耳。
仆退而考微之《长庆集》,不见所谓郑氏志文,岂仆家所收未完,或别有他本。然细味微之所叙,及考于他书,则与季裕之所说皆合。盖昔人事有悖于义者,多托之鬼神梦寐,或假自他人,或云见别书,后世犹可考也。微之心不自抑,既出之翰墨,姑易其姓氏耳。不然,为人叙事,安能委曲详尽如此。
按乐天作微之墓志,以太和五年薨,年五十三,则当以大历十四年己未生,至贞元十六年庚辰,正二十二岁(传奇言生年二十二未知女色)。又韩退之作微之妻韦丛志文:“作婿韦氏时,微之始以选为校书郎”,正传奇所谓“后岁余生亦有所娶也”(贞元十八年,微之始中书判拔萃,授校书郎,年二十四1。
以这般的论据作这般的论证,其中逻辑矛盾的确不少。后世之人信从者不少。大概因为乍看去确乎言之有据,而且“自寓”从某种程度上说颇符合一般的创作规律。也因此,信从者并不着力于寻找新的证据。如鲁迅先生就相当简略:“《莺莺传》者,即叙崔张故事……元稹以张生自寓,述其亲历之境。”2(《中国小说史略》)。
但是,不管有多少权威人士相信此说,其逻辑矛盾与研究方法的错误,却显而易见。何也?理由如下:
其一,既然张籍先传奇两年登科,就此可以确定“决非张籍明矣”,那么查遍所有第一手的典籍文献,也找不到元稹曾经落榜的记录,岂不可以根据“明年、生文战不利”这句话而断定:“绝非元稹明矣。”
其二,“盖微之自叙,特假他姓以避就耳。”既然避就,岂能仅避姓氏,而将此时期踪迹与此事件时间地点一一如实道来,令人一猜就中(毕竟中唐社会不是我们今天的现代都市)?所以后世之人不断考订元稹年龄与张生年龄,元稹蒲州行踪与张生行踪,似乎都有缘木求鱼之嫌。
其三,所谓的姨母郑氏墓志,道听途说,几经转口,可信度还能留下多少?当代学者尹占华称今本《元氏长庆集》仅六十卷,作品散佚过多,难知杨阜公所见不是真实?此说更不足成立,仅为猜测而已。如果你能凭空说杨阜公所见可能在散佚作品中,那么我们也可以推测:元稹在世之时,就广有伪作流传,身后如此之久,又安知没有人穿凿附会一篇《姨母墓志》?
二、陈寅恪:《读〈莺莺传〉》
陈寅恪先生的《读〈莺莺传〉》,核心目的并不是为了论证“张生即元稹”(这一点在陈先生看来根本不需要论证),但对“元稹自寓说”却是坚定的信仰者与吹鼓手。正因为这样,陈先生所遭遇的批评驳论甚至比发端者王性之还要多。
霍松林、曾祥麟、黄忠晶先生三位先生都表示异议,认为张生应该是一个文学形象,不能将元稹与之完全等同。
三位先生之论证相当有力,但基本上都从文学创作的一般规律出发,因而得出的结论就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效果,当然同时也就失之于具体,针对性大大减弱。
三、吴伟斌:《“张生即元稹自寓说”质疑》
吴伟斌先生则比较切实,他对元稹研究颇勤,用力颇深,并发表过一系列元稹与《莺莺传》的论文。其《“张生即元稹自寓说”质疑》最具代表性。其中,他将“元稹自寓说”的论据归纳为七条,这七条论据分别是:
第一条:《姨母郑氏墓志》。
第二条:张生元稹同岁。
第三条:张生与元稹同年结婚。
第四条:元稹曾仕于河中府。
第五条:元稹曾文战不胜,留西京。
第六条:为人叙事,安能委曲详尽如此?
第七条:众人所引元氏诗句
吴先生对这七条论据一一加以驳论:一,《姨母郑氏墓志》并非赵氏亲见,仅为传说,不足为据;二,张生与元稹并非同岁;三,张元并非同年结婚;四,元稹诗中所述初仕汾州情景,与张生冶游蒲州的地点、年岁并不相同;五,除了传文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资料可以证明元稹曾文战不胜;六,委曲详尽的虚构故事比比皆是,自述时寥寥者更不少见;七,《百韵诗寄乐天》所述之事发生于与白居易相识之后,《莺莺传》作于与白居易相识之前,《梦游春七十韵》之情景与《莺莺传》之情景并不相符。
这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可惜的是:吴先生只攻不守,围绕着“自寓说”的表面错误上下指点,而没有为自己的立场建立保护机制。其实,“自寓说”之所以漏洞多多,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不从文本出发,不以文本为根本,而从其它的材料出发,以文本以外的史料为依据来反证文本的某一部分。中国文字的相互联系本就密切,在众多的史料中琢磨出与某文某事某记载一些相似的相近的相同的或相因果的东西总不是难事,不过一旦脱离文本通常都难免牵强之嫌。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本无须辩驳他们考订的正确性。可惜吴先生被他人的失误引入了另一个误区。正因为这样,维护者才有理由提出他们的辩驳意见。其中尹占华、陈国赋、周相录等尤为突出。
四、尹占华《〈莺莺传〉是元稹自寓――兼与吴伟斌先生商榷》
尹占华先生对前人提出来的论据重新考订,然后得出结论:坚决支持元稹自寓说,其理由有四:
(一),崔母姓郑,为张生姨母;元稹母亲亦姓郑,与张生正相合。
(二),张生是年二十三岁,元稹是年二十二岁,三可能是二之误,且张与元二者同年结婚。
(三),元稹年轻时候的确到过蒲州。
(四),元稹其他作品之情事与《莺莺传》有相同者。(主要以《春晓》、《梦游春七十韵》、《古决绝词》为例)
如果我们对文本多加留意,将发现尹先生这几条理由其实不足成立。首先,崔母与元稹之母同姓,并不一定就能跟元稹本身扯上关系,如果我们稍加留意,将不难发现唐时传奇多喜用五姓,《李娃传》是郑生与李娃的故事;《霍小玉传》李生另娶卢氏;《任氏传》、《枕中记》、《柳毅传》、《游仙窟》等等篇幅都与五姓有关,如此情形,一姓之同如何就能成为“元稹自寓”的证据?其次,有什么理由和证据能证明三为二之误,二十二岁的元稹就是二十三岁的张生。再其次,如笔者前文所述,元既更姓为张以避就,那么怎能将自己的行踪与此事件时间地点一一如实道来?其实不管元稹是否与张生同岁,是否同年结婚,是否曾仕于河中府。如果元稹真是托张生以自寓,那么故事发生的地点绝不在蒲州普救寺,时间绝不是他仕于河中府的时候。原因之一就是他既避就则不能如实述说行踪,原因之二更简单,如果他公职在身,焉能寓居于寺庙之中日日与一身份不明的女子厮混。如果元稹不是托张生以自寓,那么这些行踪考订更是无稽。至于尹先生奉为铁证的元稹艳诗之情事(亦为王性之、陈寅恪先生津津乐道),乍看去也确乎有些相同,这大概就是中国文字的相互联系功能所致吧,可是我们如果仔细批读,将发现其诗与众人所标榜的“元稹自寓”根本就是两回事。现在试以几首诗为例略作分析:
其《梦游春七十韵》之“未敢上阶行,频移曲池步。”与“夜夜望天河,无由重沿溯。”写尽了其入梦之初“爱而不敢爱”与梦醒之后“可望不可及”的心理,这哪一点象那个始乱终弃的张生。
《赠双文》(王、陈二位所提)一诗,标题中之双文是否就是传奇中之莺莺,其实并无实据,仅仅只是王性之认为莺莺二字为复字,当就是其诗中之双文。而此诗所描绘的实则是一个娇憨痴顽,舞姿美妙的女子,与传奇中那个时而“端服严容”、时而“娇羞融冶”、时而“恭貌怡声”的被弃女子相去何止千里万里。
其《古决绝词》也未必就与崔莺莺有什么关系。吴伟斌就在《“元稹薄幸说”驳议》中指出:《古决绝词三首》所云,是原先相恋的一对青年男女,因男方的猜疑薄情,最终决绝的故事。这在某种意义上,与元稹的《古题乐府十九首》中的《忆远曲》、《织妇词》、《田家词》等篇,旨意相同,同为“寓意古题,刺美见事”之作,所刺即世人中薄情寡义之举。既然如此,《古决绝词》与元稹的薄幸与否就根本扯连不到一起。
五、程国赋《论元稹的小说创作及其婚外恋――兼与吴伟斌先生商榷》
程国赋先生同样力挺“元稹自寓说”,他的理由有二:
(一),唐代小说家、评论家受到史学家“实录”的影响,注重真实原则。
(二),自宋代以来,历代学者提供了大量而有力的证据。
这两条理由似乎头头是道,但其实失之过偏。首先,虽说唐代小说家受到史学家实录影响不假,但他们受到俗讲、变文、六朝志怪志人小说影响更不假,小说最初本就是街谈巷语,虚者为多,实者为少。应该说小说与小说的虚构功能在中国历史上向来不受重视,但这并不表示小说就成了“实录”,况且至唐代这种情况大有变化,文人们争相作意好奇,有意虚构。如果非要用这么一个理由断定《莺莺传》为实录,那么,请问唐代那么多的传奇,有多少出于实录呢?其次,自宋代以来,虽有大量学者赞成“元稹自寓说”,但真正提供“大量而有力证据”的仅王?、陈寅恪二人而已,余皆仅有结论式的三言两语,而且王、陈二位的证据虽多但并非“有力”,稍
加推敲,便觉矛盾重重。试问这样的理由怎么能够成立呢?
六、周相录《吴伟斌先生〈莺莺传〉研究中的失误―兼谈学术批评规范》
周相录先生对吴伟斌的系列文章进行了辨正,再度支持“元稹自寓说”。
笔者以为把自传性小说当作作者完全的个人档案不必,把它当作和作者生平无甚关联的文本也不行,可取的态度应该是承认其大体情节的真实,忽略其虚构的细枝末节,那种非此即彼的两极思维模式只能导致对学术研究的误操作。需知这一说虽然依然标榜“元稹自寓说”,但实质上等于否定了王性之与陈寅恪长篇大幅的论证。因为王氏之论告诉我们除了张生之名为假之外,余皆为真;陈氏之论告诉我们,除了张生之名与崔莺莺之名之身份为假之外,余皆为真。此话虽未明言,但就暗含在他们的推理过程中。
如此看来,周氏之“元稹自寓说”几乎接近了反对者霍、曾、吴等论。那么有趣的事情出现了:此时双方争论的焦点已经不是:《莺莺传》是否自寓?而是:有真有假的《莺莺传》到底算“自寓”还是“艺术塑造”?换言之,他们已经从某种程度上取得了共识,即:《莺莺传》存在真实体验甚至真实过程,同时也存在虚构、夸张、渲染。而这一点共识正是各家纷争所得出的唯一正确的结果。毕竟小说不是实录,仅仅只改一两个人的姓名或身份而已,又毕竟小说创作需扎根于生活的土壤中,不能凭空杜撰。但是此结果如同霍、曾、吴等反对论一样放之四海而皆准,同样适用于文学创作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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