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知
一、相关政策依据
1、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号)规定:“设区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制度。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
2、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要求:“本方案下发后,城镇居民在2011年2月28日前办理2011年度新参保手续的,按规定缴纳2011年度个人应缴部分保险费后,次月即可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3月1日以后办理新参保手续或中断参保的,按照办理新参保时所在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自2011年起补缴全额保险费。补缴期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补缴期间的门诊家庭补偿金建立和使用待遇,以及统筹基金所有补偿待遇)。”
二、办理意见
按照省、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统筹的规定,中途参保的居民,需从2011年度开始补缴医疗保险费;中断参保的居民,从中断年份开始补缴。
赣州市医疗保险局
20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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