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时间:2022-11-09 11:18:05 实施方案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8.28”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农机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四大战略”大局,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强化农机隐患排查治理,努力实现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使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县安委会下达指标内,努力实现全县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重点

  1、做好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示范村”的巩固和创建工作。

  2、加大对无牌无证拖拉机的专项治理力度。在乡村道路上重点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客、超载行驶等违法行为,狠抓源头管理。

  3、加强“三秋”重点农机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在“三秋”之际,要深入到乡村对投入作业的农机具进行检验,作业中,要深入作业现场做好安全检查和指导。

  4、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驾驶员培训考核工作。全面落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和驾驶员培训考核规定,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手续要求。

  四、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要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当前农机安全生工作和推进农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成立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制定详细排查计划,落实各项排查内容。

  2、主动汇报。主动向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汇报本地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争取领导重视,争取政府的支持。

  3、加强联系。加强与各乡镇政府的联系与沟通,提高乡镇政府领导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落实乡镇农机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

  4、加大协作力度。主动与公安、安监等部门协作,明确具体任务,分工负责,共同做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生产工作。

  5、做好值班,完善应急措施和方案,认真做好值班调度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农机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畅通,对可能出的事故,要制订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2

  为进一步加强二期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根据市建工局建管〔20xx〕62号《关于开展建筑生产攻坚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二期工程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生态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工作目标

  遵循“问题在现场,原因在管理,根子在干部”的要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和盲区;突出问题导向,深刻吸取“家事外事”事故教训,全面采取防范措施;突出现场管控,紧盯安全关键环节,把握安全主动权;突出安全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管理机制运作,杜绝安全管理漏洞。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和安全体系建设,确保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三、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活动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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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四、行动安排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攻坚行动从20xx年6月起至20xx年12月止,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xx年6月28日前)。项目部编制行动方案,成立攻坚领导小组,启动攻坚行动,同时,各班组要按照攻坚行动的主要任务,细化目标责任分工,明确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考核要求,广泛动员,迅速行动。

  (二)集中排查治理阶段(20xx年7月至20xx年9月)。一是全面排查覆盖所有施工现场、办公场所、人员住地、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租赁机械及规章制度等。二是隐患和辨识风险、风险源清单、风险预防控制制度,拟定隐患治理措施和风险防控方案,形成风险有效防控在事前,

  隐患排查根治在一线,防治风险变隐患的机制。

  (三)巩固提升阶段性(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通报反面典型,固化好的经验法,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流程以及工作指导手册,基本建成项目部负责、公司监管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体系。

  五、主要任务

  (一)重点检查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2.劳务分包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重点是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同、安全协议、安全教育、持证上岗情况;

  3.建立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防范机制。与公司主管、气象等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到信息及时共享;在汛期开展针对性的自查自纠。加强安全检查,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时,按规定立即停止室外高空作业,落实塔吊等大型起重机械抗风防滑措施。

  4.加强对脚手架、临边围档和大型模板安装拆卸安全等;

  5.检查施工时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现场安全和人员住地安全等;

  6.应急预案管理。检查抢险物资储备、危险源查找、预案演练等;

  7.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在岗情况等;

  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现场危险部位、危险区域、高危项目的警告、警示、警灯及安全标识、标志等。

  (二)专项检查

  一是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是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务人员上岗前的安全记名教育;

  二是施工用电、易燃易爆安全。重点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配电室、电闸箱、焊割现场、存放易燃物品场所及消防工具器材配备更新情况;

  三是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安全。重点是塔吊日常检查、保养、使用和跟班检查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是事故责任追究。重点是开展安全事故、险性事件举一反三分析活动及责任追究和处理(文件、罚款)等。

  六、落实安全大检查责任制

  1.加强领导,落实检查责任

  按照“同岗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项目部班子成员要制定具体的安全检查方案,定人、定责任,增强安全大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2.落实措施,限期整改隐患

  安全检查要做到检查--整治--再检查--再整治,坚持反复查、查反复,形成安全大检查良性循环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小组在检查过程中要按安全大检查表,逐项填写检查结果,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查作业班组,安全隐患严重的,要开具整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要签名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跟踪落实;对安全隐患严重有可能不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工停产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安全检查小组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制订安全防范措施上下功夫,多指导、多帮助,确保安全检查的效果。

  3.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现“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4.加强值班,健全报告机制

  项目部领导班子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遇到突发和异常情况,特别是影响人身安全的事必须立即逐项“速报事态”,在基本查清事发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情况后要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科。

  5.严格考核与奖惩

  项目部应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工作作为部门和岗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全体员工主动参与隐患排查,对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不按规定落实工作责任的人员应给予处罚。

  七、有关要求

  强化信息报送。项目部由专人负责攻坚行动开展情况上报工作,按月度(每月末)将攻坚行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总监办及业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3

  为了贯彻落实xxx关于开展xxx年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使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xxx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和今年省、市、区各级政府的安排部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领导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区属规模工业企业和重点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经贸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二、对象和范围

  根据统一安排,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单位。同时,通过对区属各规模工业企业和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确保我区重点工业和商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电话会议精神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召开局领导班子和相关科室工作会议,沟通况,全面传达和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确本部门职责和本系统安全生产任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于3月10日前报区安委办,整改报告《经贸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同时,起草文件对相关企业下发专门通知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3月1日至3月30日,要求工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它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生产装备、人员素质、工艺特点、作业流程、原材料特性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立即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和自我整改活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充分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及时上报区安监局和经贸局。

  (三)督促检查阶段:4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区经贸局要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行动情况;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采取措施情况及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防灾救灾应急准备情况。

  (四)全年重点时段和重点控制阶段:在春季全国人大政协两会、夏秋雨涝汛期、奥运会和第四季度几个重点时期,要求各单位加强安全工作管理,确保四个重点时段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不出事故。并随时做好准备,迎接各级政府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安全检查。

  四、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负总责,认其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措施,自行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重点:突出抓好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重点行业;突出抓好工作滞后、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基础差、管理乱、水平低、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三合一”场所等重点企业;突出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点隐患,切实加大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局将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过场。

  (三)落实整改,确保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事故

  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重点用于隐患的整改治理,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政府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我局将定期督办,确保资金投入,加快整改进度,及时跟踪落实,定期通报情况,做到整改到位一个、验收合格一个、销号撤案一个。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法。我局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方法,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要强化行政执法,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广泛发动。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广泛

  发动职工群众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知识,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与工作经验,增强群众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并严肃查处。

  (六)标本兼治,建章立制。我局要以今年隐患排查治理

  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信息报送、数据管理制度等。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及时掌握排查隐患数量,对整改和限期整改隐患数量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分行业建立健全隐患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整改时限隐患登记、整改情况、销号等管理工作。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坚决杜绝新的重大隐患产生,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xx〕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

  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

  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

  (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

  二级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

  (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

  基层企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第九条

  各级人员职责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4.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5.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工作全面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信息。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各部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整改及防范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和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

  (四)消防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对火灾、环保等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信息。

  (五)各级从业人员是所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等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实施整改治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报送事故隐患信息。

  第三章

  分级分类

  第十条

  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十一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三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五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六条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八条

  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xx〕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九)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大坝定检与注册、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

  4.安全性综合评价自查评和专家查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安全保电检查:包括重大法定节假日、社会活动、庆典等,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安全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

  4.针对特定事故开展的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三条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基层企业要组织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一线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进行。各类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四条

  各级企业应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隐患应按治理计划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予以注销备案,不合格的重新组织整改。企业应每年落实隐患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确保隐患治理资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

  隐患治理前应建立监控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已采取的临时安全措施、隐患状态监控责任人、隐患状态汇报时间间隔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隐患可能造成的最大后果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隐患进一步扩大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强化隐患治理前实行应急值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应急机制,有效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企业应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制度,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全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基层企业对承包承租项目应监督落实承包单位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条

  上级公司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基层企业,约谈基层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派驻督导组。

  第六章

  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重大隐患实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度。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二级公司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二级公司对重大隐患应及时组织评审,构成重大隐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三)集团公司负责对重大隐患进行审查,构成Ⅰ级重大隐患的,向二级公司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进行督办。

  第三十二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七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三条

  二级公司应每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5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三十四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2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发生内部统计及以上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5

  1.目的

  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修理厂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长效的安全预防机制,规范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流程,排查安全生产经营中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特制定本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机构

  为确保排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达到发掘隐患的目的,修理厂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和策划全修理厂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范围、方式、进度等工作。

  2.1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2工作职责

  2.2.1组长负责隐患排查全面工作,制定排查目标、标准和进度要求。

  2.2.2副组长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督促各分子修理厂排查工作开展和督查。

  2.2.3各成员负责所在分子修理厂隐患排查的具体流程、汇总、总结等工作,并上报排查阶段成果。

  3.范围

  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施设备及活动。(对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而言,设备主要指修理工具和机具,场所主要指修理厂、停车场、办公楼等,环境指作业环境和运营环境,人员指从业人员,包括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活动指生产经营活动等)

  3.1设施设备

  修理厂生产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手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等技术状况不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之一,定期检查它们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是否齐全有效等。

  3.2从业人员

  修理厂的主要作业人员:汽车修理工、电气焊工、电工、车辆电工、油漆工、钣金工、各种机械设备、机床操作工等是否违规作业,是否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带着不良情绪上岗作业。

  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工作方法、管理行为等应列入隐患排查范围。

  3.3作业环境

  主要从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方面进行。环境隐患包括油漆储存、气瓶储存、电气设备、作业地坑、危险作业、动火作业,喷漆作业,临时接线等等。

  3.4作业过程

  作业过程是造成事故隐患的重要环节,每道工序必须按照每一个工艺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去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可以偷机取巧,存有侥幸心理。

  3.5管理过程

  管理过程是造成事故隐患的重要根源,包括过程的合理性、适宜性、合规性等,要求各分子修理厂每月至少一次。

  3.6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的范围、内容、考核、质量等。

  4.方法

  4.1隐患排查原则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原则。

  4.1.1制度化

  修理厂全体员工均为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岗位的职责和作业范围实施隐患排查、举报、消除、整改等具体过程。

  4.1.2科学化

  隐患识别方法、排查治理方案必须科学,符合客观规律。

  4.1.3规范化

  隐患排查治理力求表单化和流程化,有记录,有步骤。

  4.1.4常态化

  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畴,构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方式。

  4.2方式

  结合修理厂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除车辆安全例检使用专业表单,其余检查和处理情况要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简表中。

  4.2.1综合检查

  每年修理厂组成综合检查组对修理厂各部门、各分子修理厂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检查,修理厂厂长、副厂长分别带队,涉及修理厂各个业务流程。

  具体时间由修理厂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4.2.2专业检查

  修理厂各职能部门(包括安全技术管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财务室等)每季度应进行一次专业检查,检查对象为各分子修理厂和辅助生产部门。

  时间原则上在每季度末,其中四季度可提前至十一月末。

  4.2.3自查自纠

  修理厂各职能部门、分子修理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4.2.4季节性检查

  安全技术办公室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季节性检查,时间为春夏秋冬之交,主要对象为修理厂安全管理措施等。

  时间原则上在3月和10月。

  4.2.5节假日检查

  结合十一、春节等运输高峰,对生产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4.2.6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设备安全检查、作业人员行为状态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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