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15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再审申请书1
申 请 人: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住 址: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被申 请 人: ×××,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九社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不服,现申请再审。
申请 事项:
1. 撤销 (20xx) 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
2. 确认被申请人为非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事实与理由:
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判令:“限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付给吴庆铃土地补偿款15650元”。因申请人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不但“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理由详述如下:
一、 一审判决以被申请人“其户籍还在海口市龙华区薛村九社”及“20xx年参加了被告办理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确认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五行),因一审判决认定的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 申请人法律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申请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之规定,申请人作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将其放在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列平行的地位;
2. 申请人的法律性质。《农业法》第11条对申请人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3. 成为申请人的一名社员的.条件。依据上述对申请人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可知,加入者必须首先遵守申请人组织内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的各项义务,即“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才能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各种收益。即申请人社员必须要先履行相应义务,为申请人付出一定量的劳动以便换取等量报酬,这是自然人能成为申请人一名社员的先决条件。
4. 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能否有资格成为申请人一员的关键,是要看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作为申请人一员应尽的义务。依据以下事实,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不拥有成为申请人社员所必备的条件:
(1)从空间距离上讲,被申请人不住在本村,定居于远在几十公里外的屯昌县,是不可能回来为申请人履行社员义务的;
(2)从家庭角度而言,被申请人婚后已经有了小孩,既要持家,又要照顾子女,也是不可能回到申请人处,为其履行社员义务的;
综上,一审法院仅以被申请人拥有申请人户籍及在申请人处办理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在没有查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哪些义务的基础上,就直接认定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属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 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认定“原告要去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于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与支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立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第十二页第十六行)
1.公平竞争原则的实质内容。(1)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2. 依据上述分析可知,公平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多少权利(取得多少利益),就应当履行多少义务(承担多少责任);反之亦然,不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就不应当得到利益(或享有权利)。
1.公平竞争原则的实质内容。(1)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2)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对于这一观点,被申请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也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即主张自己“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主张成为申请人社员的前提条件是先要履行社员义务。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实际当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完全违背了《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公平原则。
三、被申请人20xx年5月4日自行制定的《薛村十四经济社土地补偿分配规则》(以下简称《分配规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
1.《分配规则》作为申请人经营章程的一部分,已经经全体社员大会通过,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后,外嫁女已婚未满四个月的,同样享有分配;外嫁女已婚满四个月后,不再享有分配”。
2.申请人为使“外嫁女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分配”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公开化,使其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特于20xx年11月16日召开专门社员大会进行表决,与会社员绝大部分同意这项规定。
以上两点充分证明了“外嫁女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分配”这项规定,反映了申请人绝大部分社员的心声,这种心声是合情的、也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从而导致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
二0xx年三月三十日
注:附证据目录一份
再审申请书2
申请人:xx,女,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医生,系"袁翠翠诊所"法定代表人,原住云南省永胜县程海镇果园村,身份证号码:5332......
被申请人:xx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郭xx局长
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第27号
申请人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法院(XX)丽中行终字第1 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XX)丽中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2、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卫医罚字(XX)07号行政处罚决定;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XX年7月7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成立的袁翠翠诊所与患者杨爱莲之间发生医患纠纷一事到达该诊所。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在没有充分查清医患纠纷事实、对患者死因尚不明确;尚未查清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尚没有得到客观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事先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解释说明,就武断的、强行的从墙上摘下申请人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以申请人袁翠翠及执业医师刘英涉嫌非法行医罪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才向申请人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到XX年9月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XX)丽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认定了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并决定由永胜县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袁翠翠、刘英进行赔偿。至此,长达4年多的非法行医案才得以定论,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彻底的得到救济和保障,被申请人仍然拒绝返还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当是:首先,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还应当告知让当事人有进行听证的权利。其次,才做出处罚决定。最后,在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采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被申请人强行拿走了申请人的许可证之后,长达三个月的时间才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已经根本性的、严重性的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被申请人无论事后怎样的补充材料、怎样的欲盖弥彰,都无法掩盖一开始滥用行政权力、乱执法的事实,此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毫无意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行政行为虽然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但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具有确定力,是一种一直持续的状态。作为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申请人来说,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申请人当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时候向法院提出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请求。所以说,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期限,两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当的。
二、退一步说,就算本案的起诉超过了三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但是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说,法院应当受理。
1、从本案的起因等客观方面来看,"认为申请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请人拿走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最直接的依据和原因。后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为由,做出的吊销申请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为了掩盖非法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籍口。
一方面,在申请人与患者杨爱莲医患纠纷事件中,一开始医患双方的纠纷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后来,患者杨爱莲的家属却不知受何人指使与申请人之间的医患纠纷矛盾激化,被申请人在场却因处置不当致使医患双方的民事纠纷最终发展成了患者家属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袁翠翠的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就为患者杨爱莲施行手术,导致严重后果、涉嫌犯罪为由向侦查机关移送处理。"武断的认为申请人对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重要的责任;恶意的诬陷申请人不具备行医资格;强行的借行政执法的名义来打击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这就是一开始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的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借用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强行拿走申请人的许可证的直接依据和原因。申请人具备行医资格,却蒙受了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指控,被错误羁押了七、八个月的时间。最后虽被释放,但是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却不承认自身的错误,更不愿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所以说,申请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经营"并不是被申请人强行拿走其许可证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为被申请人的某些工作人员,试图利用申请人与患者的矛盾,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举报申请人构成犯罪从而达到打击和剥夺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目的。
另一方面,试想"非法行医"案件没有结果;申请人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定性和结果,是申请人进一步拿回许可证、权利可能得到救济的前提。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可能归还申请人的许可证。申请人在那个时候起诉很明显是违背常理的。
2、从主观方面来说,自从XX年7月医患双方的纠纷产生以来,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因为该纠纷引发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观臆测和承受能力范围的事情:医患纠纷案、非法行医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现在的'非法吊销许可证的案件。这一切并非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紧密相连的。主观上,并非是申请人不希望、不愿意拿回自己赖以生存的许可证,并非是申请人故意拖延起诉。申请人在积极应对一系列诉讼的同时,一直向被申请人提出"返还许可证的申请";更未停止过向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上访。"非法行医"案的产生和定论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和主线,申请人一直通过行动表明,自身从未打算放弃过自身的诉权而且从未停止过为了合法权益进行抗争。
三、申请人超范围经营事出有因,并且具备一定的条件。被申请人对其超范围经营应承担重要责任。
自从XX年以来,申请人就从未停止过向被申请人提出"扩大医疗许可经营范围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完全具备从事妇产科诊疗的技术水平和实力,申请人也向被申请人多次提交了书面申请,但是为什么被申请人置之不理、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于不顾?申请人的医务人员从事接生等妇产科手术是完全有妇产科医师资格的;申请人从事该诊疗活动也并非是胆大包天、偷偷摸摸地搞的,而是经得相关医院的负责人向被申请人县卫生局的有关领导请示,并在获得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条件下才从事的。所以说申请人的经营事出有因,被申请人对其超范围经营应承担重要责任。如果申请人超范围经营违法,那么被申请人的默许行为是不是也违法?而且被申请人违法的危害和后果是不是更严重?
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简单的就事论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联系,不去考虑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原因和性质,不去在乎申请人面对的主客观方面存在的特殊情况,随意的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无异于间接认可了行政机关代表的被申请人可以任意剥夺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权利的严重行为。
所以说无论从客观事实状况来说,还是从申请人主观上积极维护自身诉权的角度来说,在非法行医一案没有得到定论,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消极的、故意的拖延诉讼的情况下,不应苛刻和强求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期限里进行诉讼。因此,本案时否过了起诉期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的作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诉权的解释,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应有之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失当。恳请再审法院秉着尽可能的维护和有利于当事人诉权实现的角度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从而督促以被申请人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职务,以维护申请人作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被任意剥夺和侵犯!
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4月11日
再审申请书3
行政再审申请书标准格式
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二零零×年××月××日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
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复印件*份;
2、证据名称、份数,证人姓名、住址。
再审申请书(样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第三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全部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程序违法。
1、原一审程序违法。
2、原二审程序违法。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望×××××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
法定代表: 金东勋,清算组组长
联系电话:2835840,13504723918
原单位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长白路12-4号
原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
经营方式:清算
开户行:交通银行 延边支行
帐号:271211601018150039702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长
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二审机关: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因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请求:
1,请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延边中级法院(20xx)延州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并做出司法赔偿决定。
2,请求恢复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原状,即赔偿我企业重新注册必要的一切有关费用共计6万元。
3,请求对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恢复原状,要求支付冷库的恢复原状费用95万元。
4,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54名职工自失业到至今的工资
8,652,960.00元和社会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3642896.16元,共计12295856.16元。
5,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和仓库非法拍卖到
至今引起的出租费损失共计5,378,251.50元。
6,请求赔偿延边水产贸易公司实验室用品损失价值30万元。 7, 请求赔偿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9万元和法官贪污款。
8,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职工精神损害金每人10万元,并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消除影响。
9,请求赔偿金从法院扣押延边水产贸易公司全部资产之日起计算。
申诉理由: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排斥财产所有人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把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自己定的58.5万元超低价格强制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故我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向人民法院请求了赔偿。但一审法院以已过5年为由、二审法院以执行回转为由驳回了我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的.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现我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再审。 具体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执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未依法评估、虚假拍卖、违反法定程序、伪造法律文书、违法扩大执行范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超标的执行、超越执行权限、执行法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导致企业解体职工失业等等行为,详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XX)延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送达给我公司的情况下执行了其判决书的9万元有争议货款。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20xx年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有关本案被吉林省和龙市法院(20xx)和刑初字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三年缓期5年。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有关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退还执行余款:
从冷库《拍卖》款60万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实际欠款43.3万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XX年到20xx年至今一直没有退还的执行余款有16.7万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财产所有人;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 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把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价值达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自己定的58.5万元超低价格强制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伪造法律文书:
19XX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州拍卖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办公室里伪造了《拍卖确认书》。
20xx年9月28日,其拍卖行受到处罚,《拍卖确认书》也被延边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评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财产所有人;把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评估为724,339.00元(包括冷库)。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的重新评估价为 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违法扩大财产执行范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延吉市法院把没有列入评估和《拍卖》范围的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随意划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这些财产有;土地85.7㎡,水产品加工车间、锅炉房(包括锅炉和附属设备)、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属设备)、二楼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实验室用品等等。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标的执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XX)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称:根据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
20xx年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该裁定书。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执行权限: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过基层法院的执行管辖规定,既基层法院执行标的不能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20xx年重新评估的延边水产贸易公司价值达200万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违反法定执行程序:
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下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违法执行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执行的四份判决书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事后补下了执行裁定书,而另三份至今仍没有具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②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评估、《拍卖》、交接延边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参加,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造具财产清单。
③延吉市法院没有制作冷库所有权变更的任何法律手续。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导致企业解体:
冷库是延边食品水产公司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财产,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我公司冷库的拍卖等于是拍卖整个延边食品水产公司食品水产贸易公司。
1999年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边食水产贸易公司没能参加年鉴为由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非法《拍卖》,致使53名职工失业长达10年之久,导致职工1人死亡十几人离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卖掉延边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过3个月后才补拍卖裁定书。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13,延吉市法院没有依法决定进入破产程序,也没有依法解决我公司53名职工的拖欠工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等等问题。 以上的铁证事实中任何一项也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理由。
二,原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执行回转为由驳回司法赔偿申请维持原判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规定驳回了我清算组的赔偿请求。
认为;案发过5年后申请国家赔偿是不妥的。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即《〈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对已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该案件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法律规定的其它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目前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机关的主审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释权待研究。)
原一审、二审判决的以上认定导致和延边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发生矛盾。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确认了以下事实:
再审申请书4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申请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审申请书5
申请人:曾国明,男,生于1947年XX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场国兴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
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6
再审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区xx市人,住xxxx区xx市xxxx镇;电话:xxxxxx 。
再审被申请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x族,xx,xxxx区xx市人,住xxxx区xx市xxxx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xxxx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申请书7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再审申请书8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9
申请人:陈某某,男,……。
被申请人: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600200020100,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G20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联系电话: 0770-2801616。
申请人对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5日作出的(20xx)桂06民终26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20xx)桂06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3、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付购房款207304元;并支付利息600元。(暂计算,实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xx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4、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20000元。(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5、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法律基本逻辑思路是:1、被申请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事实;2、申请人已经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3、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恢复商业信誉;4、故申请人依法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已,法院怎能驳回申请人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5、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已经解除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是缺乏证据证明能驳回的,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1、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供的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丧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丧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背;2、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一直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即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下面详细论述:
一、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供的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丧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丧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背;
1、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一: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
1.1、被申请人在宣传资料中称:“防城港的中高档写字楼供应整体规模仍然偏小,核心区的写字楼市场将持续升温。”这与防城港的实际情况不符,本案标的物位于港口区,事实上港口区房地产泡沫非常严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续升温”“无重大影响”的.说法。
1.2、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宣称预计20xx年底防城港GDP总量1000亿,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实际情况不符,防城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为20xx年,总量588.9亿,20xx年不可能达到被申请人宣称的数据。
1.3、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宣称标的物大厦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第一政务中心”、“第一商务中心”、“第一景观大道”等虚假广告。
1.4、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用“最佳”,多处用到“第一”,这些绝对化的广告用语违反法律规定。
1.5、在被申请人的宣传资料中被申请人做出的免责声明“本广告图文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批文及合同为准,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申请人因信任被申请人广告宣传而购买该房产,被申请人行为故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属于《合同法》53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1.6、被申请人在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具体确定,对申请人决定购买该房产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上述宣传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被申请人现在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的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判决书认定是“整体坏境的介绍,较为笼统”是明显错误的,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会大厦宣传资料》证明。
2、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二:被申请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向社会公开销售房屋。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23日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被申请人20x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在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错误的。
3、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三:被申请人以“避税款”为由收取了申请人40792元,收取后却“耍赖”拒绝承认收到该笔钱。
3.1、申请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置业计划表》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其中有一笔款项依照被申请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账户,但是被申请人不承认收到其中一笔款项。
3.2、三张收据上的所有字迹均完全一致,均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张晶晶所写,张晶晶是代表被申请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3.3、申请人陈某某三张收据上的金额(40792元、64763元、101947元)和双方签订的证据补充3《置业计划表》上约定的(第一期40792元、预售证下来付64763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完全对应,申请人是按照原被申请人约定的置业计划向被申请人支付三笔购房款。
3.4、申请人陈某某的收据上三张均为张晶晶签字,再次证实,三笔款均为被申请人收取。
3.5、在三笔款中争议的是40792元的这笔,这笔钱是打入了第三方(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103200154219,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1805号。法定代表人:陈宁方。)账户中,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多次自认该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虽然收据上是写的“购房服务费”但实际上是不会存在中介费及其它费用,因为申请人和该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务协议,申请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务,(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已经在南宁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控告该公司,据航洋国际物业反映从未出现过该公司在该注册地址。),最开始被申请人告知这笔钱是“避税款”,故打入第三方账户,申请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账户及接受在收据上载:“服务费”,综上;申请人是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把钱打入了第三方账户,无论第三方账户是谁,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法律应予以保护。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收据》《置业计划表》《银行交易单据》证明。
4、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四:被申请人在20xx年5月5日同意申请人如是两天内到达被申请人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如期达到后,被申请人违约,只同意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部分款16万6千。
5、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五:被申请人存在诈骗行为。
20xx年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实际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
6、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六:被申请人逾期交房。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期限是20xx年6月30日,只到20xx年8月10日第一次开庭时,仍然未能交房,对方当事人当庭自认确实至开庭时也不能交房,自来水及燃气管道均还未安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交房。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申请人自认证明。
二、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一直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即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申请人已经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
被申请人不恪守诚实信用,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中止履行。”申请人不再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办理按揭手续,有法律依据。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录音》和《电话通话清单》证明。
2、申请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恢复商业信誉,故申请人依法已经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合同已经解除。
2.1、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被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第69条申请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办理剩余房款的按揭手续,申请人已经及时通知了被申请人,但此后被申请人依旧没有恢复商业信誉的任何行为,故20xx年5月5日电话中申请人已经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申请人的律师也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所以,申请人的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为合法,合同已经解除。
2.2、20xx年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
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实际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但无论如何双方已经达到解除合同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故录音是解除合同的存在的形式,双方仅只是对返还多少钱有争议,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
3、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经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即不予查清,也不予处理。
3.1、 证据一:被申请人一审开庭时当庭提起反诉,在一审法院没有做任何处理,判决书也只字不提。
依照《民诉法解释》326条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2、证据二:本案被申请人有两位代理人出庭,判决书上只载明一位。
本案中,被申请人开庭时出现两位代理人,一位是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律师,另一位是被申请人员工陈姓经理,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员工自认两点对于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第一、本案争议标的物房屋,是先预售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第二、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20xx年6月30日,但直到20xx年8月10日开庭时该标的物仍然不能交付。
在判决中该陈姓经理,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居然没有出现,其自认事实也未有出现。
3.3、证据三:一审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案20xx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xx年10月30日后超过审限,20xx年10.8日后申请人及申请人代理人多次和主办法官联系,主办法官表示判决书仍未写好,但是当判决书送达到申请人时,判决时间居然为20xx年9月28日,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有申请人保存的通话录音证明,但为了顾全法律的尊严,本案中不予提交,如有必要,可以提交。
3.4、证据四: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申请人上诉提出,二审未予纠正。
3.4.1前文已经陈述的,不再重复。
3.4.2本案开庭的《庭审笔录》记录错别字层出,漏记十分多,可见法庭态度非常潦草,申请人代理人已经仔细更正。
3.4.3邱永生律师是执业律师,在判决书中称其为实习律师,是错误的。
3.4.4判决书中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未载明,不规范。
3.4.5一审判决书在“原告诉称一段”,原本应为一段话却莫名成了两段,足以证明一审审判人员极度粗心。
3.4.6判决书中称查明“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为“20xx年6月30日前”
3.4.7、本案开庭时间是20xx年8月10日而判决书中载为20xx年8月6日,是错误的,有开庭通知书证明。
3.5、证据五:被申请人行为涉嫌诈骗罪,应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
依法法院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
3.5.1、涉嫌诈骗罪证据一:被申请人利用虚假宣传,以欺诈的手段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5.2、涉嫌诈骗罪证据二: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207304元犯罪既遂。(其中欺骗申请人人民币40792转到案外人账户,兹后,不承认收到该笔款项,收据上有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方签字,如果真为陈宁方所签,应定性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3.5.3、涉嫌诈骗罪证据三: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20000元犯罪未遂。
综上,被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陈某某财物(其中207304元犯罪既遂,20000元犯罪未遂),数额巨大,被申请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224条与231条。
以上有申请人一审所提交所有证据及申请人向南宁市青秀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状》证明。
综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6款,应当再审,据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法院对本案的错误判决。
此致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某
20xx年9月30日
再审申请书10
申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依据不同。
申诉书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诉书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书形式提出。
(3)提交对象不同。
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二、再审申请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再审申请书11
张x寒因与魏x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和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申请再审。
补充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请再审。
申请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应当再审。
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收条上有明显人为涂抹痕迹,还有撕、剪痕”,以及鉴定书检验过程中叙述“检材日期字迹中,年位组数字的末尾数字处有一纵向破损,经显微检验,发现该破损有手撕、剪切痕迹。”等瑕疵在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中都没有记载,就证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的收条原件上没有这些瑕疵,现收条上出现了这些瑕疵说明收条已经被破坏,被人别有用心的伪造了。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已经被伪造过的收条证据作检材,鉴定机构根据已经被伪造的收条证据外在形态所做出的倾向性鉴定意见不是建立在原始证据之上的,所以不具有科学性,是一种主观推断。伪造证据的行为是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审理案件的法官把明知已经被伪造过的收条证据依旧作为检材对外委托鉴定,并把不科学的鉴定结论奉若圣旨,不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认真审核证据,则这样的判决也就不具有正确性,理应通过再审纠正。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
首先,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后应当发回重审,其作出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2)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本案在一审时,独任法官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指定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并未提出鉴定申请,法庭应当开庭审理,但法庭却直接作出了判决,并且判决作出时间是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剥夺了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权利。二审法院在发现一审法院存在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后,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该案发回重审,而是径行作出了判决,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二审法院审判长强权鉴定,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35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36条“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对法官调查收集证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审法院审判长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给本来已不具有提出证据权利的再审被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证据,在再审被申请人逾期未交纳鉴定费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的规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审核鉴定结论,在再审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反而根据没有科学依据的鉴定结论作出再审申请人败诉的判决。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审理案件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
第九条规定“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严禁有下列行为: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裁判或者错误执行;
(二)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在本案中,一审法官王XX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证据毁坏,在案件还没有最后审结时就无故把证据原件经再审申请人的律师退还给再审申请人,目的`何在?二审法官高XX在明知收条原件与一审法官审核签字的收条复印件不一致,且一审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就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其却在已被伪造的收条上大做文章,故意曲解、规避法律,在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已经放弃鉴定,二审却又准许再审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且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预交鉴定费4000元。再审申请人按期交纳了鉴定费4000元,再审被申请人在逾期达54天才交纳鉴定费1000元的情况下,不是依法判决被再审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是将鉴定事项完全按照再审被申请人的请求对外委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显然是枉法裁判。
二审时再审申请人向法官说明证据已经被毁坏,怎么能用已经毁坏的,不真实的检材作司法鉴定呢?用不真实、不完整的检材怎么能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呢?不科学、不明确的鉴定结论,又怎么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呢?在明知送检材料不真实、不完整,遭到人为破坏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依职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并根据倾向鉴定意见判再审申请人败诉。在再审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还想要追究再审申请人提交假证的法律责任,再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鉴定费实际只收了20xx元,其中20xx元是鉴定费用,60元是邮递费用,二审法官却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4000元,但是直到20xx年9月19日才给再审申请人开具了4000元的鉴定费收据,审判长高XX侵占鉴定费长达7个月零7天,其行为属于贪污,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审申请人曾经向XX中院提出过再审请求,XX信访办20xx年8月4日通知再审申请人交纳了和上诉费金额相同的再审诉讼费用610元,但此后案件却没有了消息,承办法官不实事求是的复查案件,对于已经被破坏的收条,不结合案件全部事实认真复查,明知案件审理过程存在严重错误也不纠正,非要协调处理,一审法院先后两次给再审申请人发出中止执行裁定书,告知再审申请人“不执行了,案子就跟没有了一样”。但再审申请人坚持通过合法的方式再审来纠正错误,而不是无原则的协调。20xx年7月份,XX中院信访办的杨敏用欺骗的方式把再审申请人骗到德州中院,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给双方当事人录了一份材料,那份材料更证明了申诉人已全部还款的事实。德州两级法院这样不负责任的欺骗再审申请人,拖延办案,枉法裁判,明知错了就是不纠正错案,天理何在!
再审申请人请求贵院对本案一系列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严惩那些贪赃枉法裁判者,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此致
敬礼
再审申请书1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或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再审申请书13
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8号。
申请事项:
xxx诉xxx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xxxx诉xx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0日作出(20xx)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xx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贵院立案二庭于20xx年2月21日作出(20xx)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xxx
河南大进律师:田德刚
再审申请书14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15
申请人: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________镇____________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________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________”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________与驾驶员陈________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________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________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________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________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________的财产利益。
陈________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________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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