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刑事错案的学理分析
【摘要】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屡见不鲜,暴露出了法律在中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错案发生的内部因素,包括公、检、法不恰当的办案方式,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办案人员素质低。外部因素,包括新闻舆论的不当影响,司法资源投入不足,行政机关的干涉等。应从强化公、检、法之间的制约,改革考核机制,提高办案人员素质,正确引导舆论,加大投入,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涉等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更好的发挥法律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错案 错案成因 错案防范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
近年来发生的错案引起了民众、媒体和中央的广泛关注。错案危害的不仅是被错判者的权利,还威胁到了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我们有必要来探究错案。刑事错案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作出错误的决定,使无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其行为的不利影响,或者使有罪的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刑事错案的构成因素
1.必须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司法权的行为引起。
2.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作出决定或其工作人员作出了与职权有关的事实行为。
3.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决定经法定程序被确认为违法。
(二)错案的表现
1.认定事实错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国家机关所作的决定应当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
2.适用法律错误:正确认定事实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如果事实认定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程序是指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方法、方式、顺序、步骤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还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二、错案的形成原因
错案形成的原因主要归纳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1.公检法的办案方式不恰当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保持独立性。现今社会中很多法院按照检察院的意见办案,甚至有的法院为了防止检察院抗诉,判案时请示检察院,导致按照检察院的错误起诉定罪。
2.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是判断其工作人员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直接影响着工作人员日后的.奖罚和升迁。积极作用是确实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办案效率。但是消极作用也不断凸显,对办案率、结案率的追求,会导致违法取证、刑讯逼供、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发生。
3.办案人员的素质低
办案子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找出客观存在的事实和证据链条。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的违法与粗心为冤假错案的出现埋下了隐患。而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决定不起诉,但是现实中检察机关并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能,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
(二)外部因素
1.新闻舆论的不当影响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新闻媒体曝光案件可以引起司法部门的关注,是监督司法工作的有效途径。但是另一方面有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歪曲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不真实的报道,激起民愤,导致民众的呼声一边倒,要求法院重判,法官迫于舆论的压力,不得不向舆论妥协,导致错案的发生。
2.司法资源投入不足
司法资源投入多少对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地区办案条件差,技术设备不完备,无法进行准确全面的鉴定。有些地方司法经费少,为了节省经费甚至把一些必要的环节省略了,如佘祥林案。
3、行政机关的施压
一些政府和官员为了维护形象和维护政绩等因素干涉法院的审判,对法院施压,使法院无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判案受到限制,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三、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
我们探究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是为了避免错案的发生,更好的保障人权,推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针对上述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我们应从以下几点来着手防范刑事错案。
(一)内部保障
1.规范公、检、法的方案方式
公民被定罪,要经过三重关卡,错案的发生说明公、检、法三机关都错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三机关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刑事诉讼实际上就成为一条“流水线”,整个刑事诉讼并非以审判为中心,而是以公安机关的侦查为中心,因此,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必须理顺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强化三者之间的制约,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办事。
2.改革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推动司法机关工作,提升工作效率,但考核机制的设置应当更加人性化,不能让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工作认为而作出违法的行为。应当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性,作出变通的规定。
3.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
司法工作要求专业的知识,在选拔司法工作人员时要考量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保证选拔出来的司法工作者能够出色的完成本职工作,能够承担起法制建设的重任。
(二)外部支持
1.规范引导新闻媒体
媒体报道案件,要尊重案件的客观事实,让群众了解案件的事实。但是要掌握适度原则,不能添加主观色彩,歪曲事实,误导群众,对审判机关造成无形的压力。司法部门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让民众了解正确的案件信息,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误导的可能性。
2.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
因为经费不足而省略检验证据环节的错案屡见不鲜,必须加大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保证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因经费的原因放弃对证据的调查。不能让经费问题成为实现法律功能的绊脚石。
3.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涉
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职能并不包括司法权。因此,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司法,司法机关应合力排除行政机关对司法权的干扰。
【参考文献】
[1]错案赔偿实务 杨立新
[2]刑事错案无辜者回归社会问题研究 邹易材
[3]刑事证据适用指南 杨迎泽 张红梅
[4]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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