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的合同

时间:2022-11-15 11:22:03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劳动的合同集锦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劳动的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劳动的合同集锦15篇

有关劳动的合同1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第一条 项目来源

  由于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进行1: 地形图测量,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工作内容

  项目1地形图测绘。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 向乙方提交需要进行测绘的范围界线图。

  (2) 按约定支付测绘费。

  (3) 配合乙方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按约定向甲方提交1: 500 地形图成果 1 份。

  (2) 乙方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此项工作。

  第五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3000.00元(大写:叁仟元)进行项目包干。

  支付方式:乙方完成全部工作后的 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工程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时间要求

  (1)自委托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完相关资料。

  (2)自甲方提交完相关资料后的 5天内。乙方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 1 份图纸成果给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对制作的图件和相关文字材料质量负责,如因图件质量原因需要返工,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工作经费,由于经费不及时到位导致工期延误,由甲方自己承担责任。

  第八条 附则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乙方提供正式测量成果给甲方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后失效。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时间:月 时间:月

有关劳动的合同2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有关劳动的合同3

  案例回放:20xx年小王被一家公司聘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公司聘任小王为企划总监,并且颁发了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规定了其职责、待遇、期限等。前几天,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新任经理说聘任书不是合同,让小王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 这让小王十分疑惑,不知聘任书是否是合同?

  案例分析:这份聘任书应该视为劳动合同。因为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7项必备条款:即(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而该聘任书已基本具备以上7项必备条款,且小王一直在该公司工作,领取工资。聘任书中也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待遇等。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

  当然,公司让小王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这是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小王的工作岗位,否则为违法行为。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小王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关劳动的合同4

  甲方:____(简称“甲方”)

  乙方: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上文述及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称“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

  1.

  双方同意,自劳动合同届满日__年__月__日起,甲方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2.

  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____年__月__日。乙方应不迟于最后工作日将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种财产返还甲方并办妥甲方公司规定的正式离职手续。

  3.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乙方_____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_______整(¥_____元)。

  4.

  除第三条规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同时自______年10月1日起甲方也无需继续为乙方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5.

  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条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并且交还所有属于甲方的物品、财产及文件,甲方同意于______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条的款项。因这些款项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收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有扣缴的法定义务,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予以扣缴。

  6.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至______年09月30日终止,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互无纠葛。

  甲方:____公司

  乙方(签字):_____

  (盖章)

  日期:____

  日期:______

有关劳动的合同5

  一、关于立法形式

  鉴于劳动合同涉及问题繁多,且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于此项立法应当持更为审慎的态度,采取科学、民主的方法立法。

  建议:

  1、借鉴《合同法》起草的经验,可以尝试委托劳动法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讨论稿,并注重倾听、吸纳专家意见;

  2、将讨论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二、关于草案送审稿内容。

  1、由于多年来我国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之间的关系未理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劳动法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应当根据劳动法制定。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劳动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因此,建议第一条改为:“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2、用人单位规则是劳动关系调整中的重要渊源之一,其独立性可以与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相提并论。因此,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规则作出规定。

  鉴于用人单位规则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本人认为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专列一章对用人单位规则作出规定。

  3、送审稿仅对依法设立后的用人单位进行了界定,但是,对用人单位处于筹建阶段的招用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却未作出规定。

  因此,建议增加,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于筹建阶段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的,以成立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用人单位;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依法成立的,由发起人为用人单位。发起人可以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未成立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发起人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4、考虑到实践中涉外劳动争议较为常见且关系复杂等因素,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专列一章规范涉外劳动关系。该章的主要内容有: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为涉外劳动关系:

  A、用人单位为外国企业的;

  B、劳动者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

  C、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外国的。

  (2)外国企业不得直接招用中国公民在中国工作。但是,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可接受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国人才中介机构的派遣,与其派遣的劳动者建立工作关系。

  (3)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招用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或外国工作,也可招用中国公民到外国工作。

  (4)中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用人单位的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当适用中国法律。除此之外,其他的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双方约定的准据法;没有约定准据法的,适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合同签订地等与劳动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建议增加:“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6、建议增加:“劳动合同仅用外文写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申诉方或起诉方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的中文翻译文本。如果双方对中文翻译文本的内容有分歧的,则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指定单位翻译的中文文本为准”。

  7、建议增加: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原则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1)竞业限制期限不满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1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2)竞业限制期限已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2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3)竞业限制期限已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3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4)竞业限制期限已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4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5)竞业限制期限已满24个月不满30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5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6)竞业限制期限已满30个月不满3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以上“工资”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8、建议增加:“续延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有约定,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未约定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建议增加:“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招用劳动者从事工程建设,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1)建设单位直接或间接招用劳动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关劳动的合同6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为期 3 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月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四、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在2年内

  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及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

  五、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劳动的合同7

  用人单位有过错的

  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劳动者有过错的

  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对劳动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要贯彻以下原则: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承办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守法的自觉性,而且能增强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二是合理赔偿原则。所谓合理赔偿,是指在查请案件事实,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有关劳动的合同8

  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建筑工人一般与建筑企业的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建筑工人劳动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建筑工人劳动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 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20xx)。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工人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

  在川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 性别: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有关劳动的合同9

  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编辑本段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变更》。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编辑本段劳动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有此用人单位为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许多变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对考试不通过的职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这种形式是否合法呢?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变更。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似乎公平,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不具有约定力。用人单位对原合同仍应履行。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执有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有关劳动的合同10

  关于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三者有什么区别?实习协议是毕业前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而签订的协议;就业协议是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是学生毕业后与具体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文书。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定义题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三者的法律用途

  1、实习协议

  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 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署就业协议,除非一方毁约,否则就业协议的归宿就是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失效。

  毕业前,学生有意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双方可签订实习协议,进入实习阶段,而实习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实践学习,仅是发挥自身才能,供双方加深了解的机会, 并不代表未来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有意建立劳动关系,则签署就业协议,除非一方毁约,否则就业协议的归宿就是劳动合同。学生毕业后到单位报到,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失效。

  应关注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这些都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根本利益。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适用法律

  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 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3、实习期的特殊规定

  在实习期间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受教育法规及民事法规的保护。

  而就业协议指向未来劳动合同,所列明的未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但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可约定违约金,如学生未到单位报到则应支付违约金并签署解约协议以便于下一次就业。

  三者的区别

  5)如果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已经与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或者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有书面通知,由员工签收,尽可能把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记录在案。

  签订三种文书的注意事项

  1、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

  实习协议往往被大家认为可签可不签,事实上签订是有必要的。对于学生而言,实习协议不仅是要向学校陈述实习体验的依据,更是证明这段时间是学习的一部分,有关纠纷可以在学校得到合理处理,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确定这段时间是实习,而不是劳动用工。学生应该关注的实习时间和实习补贴(如果有的话), 而用人单位则须关注学生的真实身份。

  2、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应关注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这些都是未来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涉及双方根本利益。

  3、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于劳动者而言,主要确立合同期限、薪酬、岗位、试用期,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很复杂,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主要途径。

  相关法律问题

  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

  (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

  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则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我在这次实习期间调查的有关情况。其中有些看法也许不尽正确,但毕竟这是我通过实际调查得到的结果,我会从中吸取一些优秀老师的做法,结合自己实际的水平应用到今后的教学中去。我想只要我能够以积极的心态坚持下去,多了解当下的教学情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我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但愿我的想法能变成现实。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

有关劳动的合同11

  那种把企业倒闭和经营困难的原因归结于对劳动者保护太得力的观念,事实上是本末倒置南辕北辙的。

  国务院法制办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施条例草案明确回应了此前对《劳动合同法》的种种误读,尤其对此前争议的焦点“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草案不惜笔墨指明了14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似乎想以此告诉人们,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并没有因为《劳动合同法》而丧失,所谓“铁饭碗”只是误读。

  此前,不少专家和企业界人士,都对《劳动合同法》存在明显误读,比如20xx年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认为无限期合同将造成“大锅饭”,影响企业自主用人权,因此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众多专家学者在此前和此后也都发表过类似观点。5月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卫平更是指称,20xx年珠三角有8000多家企业倒闭或转移,这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成本大幅增加有关。

  现在回过头来反思一下持续近一年的这个争论,会发现把企业倒闭潮归结于《劳动合同法》不仅是一个误读,而且是本末倒置。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并不比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多,而据知情人士的估计,像珠三角地区,90%的企业13年来都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自然也不能指望其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另外10%的企业,多是跨国公司的代工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比《劳动法》的要求更高,《劳动合同法》并不成为其发展障碍。

  造成珠三角某些企业经营困难甚至转产、倒闭的主要因素,并不在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太得力,而更大原因在于原材料涨价、产业升级、人民币升值乃至于美国次贷危机等的影响,尤其是人民币升值和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大量出口加工企业原本利润就低,千辛万苦换回的美元一到国内转眼就贬值。更糟糕的是,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最近透露,由于次贷危机,美国等国的金融系统收紧了对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支持。各国金融机构在资金上的收紧措施,直接导致了部分高度依赖银行资金运转的外贸企业,在资金流动上困难,最终,在周转不灵之后,很多美国企业直接宣布企业倒闭,把企业负担甩给了下游的制造企业。而接下这最后一棒的,则是中国国内的那些刚刚起步或起步不久、举步维艰的中国制造企业。

  当前,很多外贸企业因为难以消化内部成本上升和外部人民币升值压力,纷纷“出口转内销”,但内销市场长期没有培育,状况并不好。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一份调查分析报告显示,49.2%的纺织企业希望转投其他行业。企业纷纷逃离制造业奔向房地产,几乎成为一个共同的时代特征!

  这个事实,是对中国企业的一个提醒,也是对中国当下外向型经济的一个警醒。培育国内市场,已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艰巨转型任务。这方面,除了需要政府的减税计划,对企业自身来说,提高劳动者权益、增加劳动者的薪酬和其他福利保障,恰恰是培育内需的必要举措,这不仅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也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那种把企业倒闭和经营困难的原因归结于对劳动者保护太得力的观念,事实上是本末倒置南辕北辙的。

有关劳动的合同12

  用人单位(甲方):

  地 址 :

  职 工(乙方):

  身 份 证 号 码 :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书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其类别(管理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岗位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甲方)与 (乙方)双方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 个月为试用期(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

  乙方岗位类别确定(打“∨”)为:( )管理类/( )工人类。

  三、劳动报酬

  (一)甲、乙双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二)甲方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货币工资。

  四、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其执行 工时制度。

  (二)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

  六、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劳动合同。

  (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乙方合同期未满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以下经济损失: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

  3、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一)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

  3、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2、

  3、

  (三)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元;

  2、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的范围包括: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劳动的合同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 (实际用工单位)的 岗位从事 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工作地点为 。

  2、派遣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3、甲方有义务将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如实告知乙方。

  4、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甲方负责审核实际用工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乙方。

  2、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包含在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的基本工资中,由实际用工单位另外计发。

  四、劳动报酬

  1、乙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商定的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基本工资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发放、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3、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

  (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 元。

  (2)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绩效奖金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3)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定额单价为 元,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另外计发。

  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敦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乙方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有权按照规定查询个人的缴费记录。

  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为此类原因乙方遭受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不视为乙方过失。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本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乙方按约定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限届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3、本合同存续期间、且原派遣任务完成后,甲方应当积极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在新单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新派遣,双方同时书面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4、实际用工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实际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按规定发放报酬,积极重新派遣。

  6、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满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八、其他约定条款: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十、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劳动的合同14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将承担以下法律风险:

  一、未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必须签,应该签。签了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之前

  不少用人单位在毕业生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不合格等为由将员工辞退。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这种现象极为普遍,这种操作方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条例。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走入劳动合同误区,很多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企业算计,试用期变成白用期,导致毕业生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如何才能走出劳动合同误区,让试用期不再被白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有关劳动的合同15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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