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

时间:2022-12-03 11:08:29 鉴定 我要投稿

工伤鉴定标准(精选15篇)

工伤鉴定标准1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损害。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积极地向有关部门做工伤认定。在做完工伤认定之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关于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十级工伤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过工伤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GB/T 16180-20xx《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十级伤残的评定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由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xx《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鉴定标准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社会捐助;(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康复治疗费;(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四)工伤认定调查费;(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建立盛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也可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具,工伤鉴定《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第十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2、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证明材料;5、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举证材料。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设立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三)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六)康复性治疗的确认;(七)旧伤复发的确认;(八)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九)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九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至痊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机构应作出医疗结论,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六条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二)残疾辅助器具费;(三)生活护理费;(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丧葬补助金;(八)供养亲属抚恤金;(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五)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现或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其亲属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高于前一次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

工伤鉴定标准3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领取)一式四份,个人信息表一份;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 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诊断证明要注明受伤时间、受伤部位等,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如属职业病,应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4. 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6. 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未参加保险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工伤鉴定《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7. 实行一次性趸缴保费方式的建筑施工单位,提交总包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分包合同,建委备案的花名册(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8. 分支机构申报工伤认定的,需提供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书。

  9. 个人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个人需要签字、按指纹,单位加盖公章。

  10. 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2.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工作时间证明及居住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事故中伤者为司机的提供驾照(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4.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如属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病历,提交结婚证,亲属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5. 维护公共利益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6. 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7. 单位申报工伤时,将诊断结论写在受伤害经过简述内并输入U盘拷盘用。

  填表格及书写证明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复印材料须用A4纸。

  从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起,只能去申请表中选定的工伤医院就医。

工伤鉴定标准4

  据是《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请注意下面的第32条):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我不知道工伤伤残鉴定程序,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伤残鉴定《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鉴定标准5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工伤鉴定标准6

  1、国家标准

  20xx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xx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xx)

  2、最新标准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现在您应该知道了国家对于职业病工伤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您就可以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适合您情况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的地方,您可以登陆我们的网站在线咨询相关问题。

工伤鉴定标准7

  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鉴定标准8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工伤鉴定标准9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定进行赔偿。

工伤鉴定标准10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鉴定标准11

  法律依据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鉴定时间。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时间》。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矗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工伤鉴定 - 工伤鉴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工伤鉴定 - 工伤伤残标准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工伤鉴定标准12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19/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工伤鉴定标准13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工伤鉴定标准14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通常说的工伤鉴定等级是不包括工伤死亡这种情况的,因此,在上文中介绍的赔偿标准的内容,也是不包括对工亡的赔偿内容。要是你想了解工伤死亡是如何进行赔偿的话,不妨到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

  延伸阅读

  工伤伤残鉴定费用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后如何赔偿

  工伤伤残鉴定期限是多久?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xx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xx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护理费如何计算

  大家都知道一般受了工伤很多都是比较严重的,需要请一些专业的护理人员来精心的护理,这边涉及到了护理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毕竟是关系各位看官钱包的事,了解清楚一些对自身是有很多好处的。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二、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365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小编还是希望各位看官看过之后自己能多留一个心眼,同时也祝愿给看官一生都用不着计算护理费。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工作时受了伤,需要有人替劳动者买单,毕竟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时候受伤的。那么,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受工伤死亡之后家属向谁讨要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小编为你一一揭秘。

  死亡赔偿支付的三种方式: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未定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没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但有时候受伤又是无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位劳动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伤风险。

  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还记得刚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跟我们讲的“五险一金”么?其中有一项工伤保险,应该大家都知道工伤之后的赔偿都是由工伤保险账户支付的,但是有多少人知道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工伤死亡赔偿金定义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同时小编也衷心的希望各位劳动者在工作时能多注意自己或者别人的安全。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工伤赔偿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那么怎么写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为职工,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时因自己不慎 受伤。乙方经治疗现在已经花费住院费 元、医院收据 元、生活补助 元、护理费 元、交通费 元,共计 元,上述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 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留存两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有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工伤鉴定标准15

  近日,全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座谈会在南宁召开,重点对如何学习把握好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了研究部署,要求通过贯彻执行新标准,更好地保障伤残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会上讲话,自治区副主席穆虹到会并致辞。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此前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的是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下称96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96标准科目与科目之间规定不够平衡、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好操作等问题日渐突出。为此,国家在对96标准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称06新标准)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与96标准相比,06新标准在很多方面作了调整,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3个条目,比96标准的伤残条目增加了103条,分级标准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并且在总体上放宽了鉴定尺度,更能保障伤残劳动者的权益。

  本次会议指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调整和变化直接影响着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对新标准的学习和把握也直接关系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质量。会议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抓好06新标准的学习与培训,认真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以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准确,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有关工伤鉴定办理的具体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包括哪些内容?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清楚,甚至连进行过工伤鉴定的劳动者都不是太了解。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工伤鉴定的相关知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在我国工伤鉴定是由专门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的,同时工伤鉴定也包含了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工伤鉴定都是指的狭义的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原件丢失怎么办

  许多人丢三落四,很多重要的东西经常找不到,有的甚至连工伤鉴定的原件都弄丢了。那么在工伤鉴定原件丢失时怎么办呢?相信很多人一定会急的团团转,但是小编要告诉您是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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