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合同

时间:2021-06-15 18:00:3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现金折扣合同范本

  篇一:现金折扣协议书

现金折扣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为了双方资金周转的需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年**月**号签订的*****合同支付价款的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本次共支付价款 元,人民币大写;

  2、甲方同意按此笔价款的%给以乙方现金折扣元,人民币大写 ;

  3、折扣后,乙方将其差额元,人民币大写;以现款的形式支付给甲方指定的账户;

  4、甲方对其现金折扣不再向乙方索要,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5、本协议仅对上述价款有效,双方按以上条款执行后,将结清此笔价款与涉及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作为双方记账收据;

  7、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篇二:合作合同折扣备案说明范本

  情况一:折扣核算一致

  XXX:

  恭喜您于X月X日与XXX公司签单成功!

  经过核算,您的签单合作符合公司销售管理制度规定的折扣,按照相关规定,回款额达到合同总额的40%时(X月X日),将开始向您发放佣金,详细情况请参见下表:

  请回复邮件确认以上表格信息内容,以便后续流程工作的完成,感谢。

  再次对您签单工作表示祝贺,并感谢您对销售管理中心工作的配合!有问题随时沟通。

  情况二:折扣核算高于自报折扣

  XXX:

  恭喜您于X月X日与XXX公司签单成功!

  经过核算,您的签单合作符合公司销售管理制度规定的折扣,但是您的自报折扣为7.5折,核算实际折扣为8折,将按照8折给您计算佣金。

  按照相关规定,回款额达到合同总额的40%时(X月X日),将开始向您发放佣金,详细情况请参见下表:

  请回复邮件确认以上信息,以便后续流程工作的完成,感谢。

  再次对您签单工作表示祝贺,并感谢您对销售管理中心工作的配合!有问题随时沟通。

  情况三:折扣核算低于自报折扣

  XXX:

  恭喜您于X月X日与XXX公司签单成功!

  公司规定,签约折扣一旦低于5折,个人佣金的计算方式=实际签约折扣/5(折)* 正常应得佣金,经我部核算,此单项目您的折扣为4.5折,所以:

  1、您的佣金核计为:(4.5折/5折)*(公司实际入账金额*4%)=提佣金额。

  2、按照相关规定,回款额达到合同总额的40%时(X月X日),将开始向您发放佣金,详细情况请参见下表:

  备注:此项目如果有路总的特殊批复,请于今日下班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邮件,否则将按照4.5折计算您的佣金。

  请回复邮件确认以上信息,以便后续流程工作的完成,感谢。

  再次对您签单工作表示祝贺,并感谢您对销售管理中心工作的配合!有问题随时沟通。

  篇三: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实际是一种会计术语,指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在总局的文件中,在国税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之前,尚未见有对“现金折扣”的处理规定。

  现金折扣能否在税前扣除?向来颇多议论。认为不可扣除的.,其依据便是国税函【1997】第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认为可以扣除的,其依据便是国税发[2006]56号文: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个人以为,依据上述文件简单地认为现金折扣能或不能在税前扣除,都是有失偏颇的。

  会计上所说的现金折扣在实务中的处理可能会有以下两种形式:

  1、现金折扣实际上是在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产品时发生的,根据税法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赊销合同,规定不同付款日期下的折扣额,并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具发票,如果该日期属于事先约定的享受现金折扣期间,那么完全可以将该折扣额与销售发票开在一起,这样既符合发票开具规定,也符合472号文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的规定。这是最简单的处理了,首、省却了不必要的纷争。

  2、如果企业在发货时即已开具了发票,然后根据购货方的不同付款时间而给予现金折扣,那很显然是不可能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那么此时的折扣额是不是就一定不能在税前扣除扣除呢?其实472号文只是说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但并未说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一定不能在税前扣除。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并不意味着不能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6]56号文之前,有些地方在实际征管中,已经对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作了明确,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冀地税函〔2005〕216号文:十四、纳税人在销售产品、商品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准予扣除。而国税发[2006]56号文更是明确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可见尽管472号规定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中减除,但税法并未排斥现金折扣在税前的扣除,这里关键是一个形式问题:如果由销售方在销售发票外另开发票的,则肯定不能在销售额中减除,当然也不存在税前的扣除问题;但如果由享受现金折扣的购货方开具有关票据,购货方将享受的现金折扣计入了应税所得,则销售方对给予的现金折扣在会计上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也可以作为期间费用中的“财务费用”扣除,而不是直接冲减销售额。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472号所说的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在税法上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只能开具红字发票,而对开具红字发票税法有明确的规定:

  1、《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四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实务中,一般只有当发生销售退回或因质量原因而发生销售折让,且购货方无法退回发票时,销货方凭购货方的有关证明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2、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3]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更是对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作了规定。根据该文,只有在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下,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或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凭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才可以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综上,发生销售折扣另开具红字发票,在税法上本身就是不可行的,当然也就更谈不上这种情况下开具的红字发票可以在税前冲减销售额,或者说在税前扣除了。所以472号文并非否认现金折扣在税前的扣除,只要符合要求,现金折扣是可以在税前扣除,没有任何文件明确现金折扣就一定不能在税前扣除。

【现金折扣合同】相关文章:

现金赠与合同11-25

销售折扣合同范本03-15

现金赠与合同范文09-06

折扣服装代销合同范本02-26

现金借款合同范本03-18

折扣的说课稿05-11

《折扣》说课稿02-21

《折扣》的说课稿04-05

现金赠与合同4篇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