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销售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商场管理者):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业主) :
(以下简称乙方)
1.经营用途:乙方购买此商铺用于经营品类:。乙方承诺本区域仅用于上述用途。
2. 为保证商场的良性经营,乙方如将本商铺分租赁或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得改变本协议约定的经营品类及品牌。
3.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商铺是柜台形式经营及商铺周边状况。
4. 乙方需变更商铺经营品类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商铺经营用途的,视为违约,乙方须按人民币壹佰元(RMB100.00元)/日/平方米(按商铺面积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商铺是柜台经营的,应保证柜台台面高度不超过 m,柜台边不得超出商铺范围,乙方保证不会在商铺周边各面树立隔板、隔断等。
6.份数: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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