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范本4篇
【篇一: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签约人代表):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邮编:610041
报名分支机构名称地址: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旅行社经办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旅游路线名称___________行程共计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_______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途经地点___________。目的地___________。
结束日期___________,返回地点散团___________。
二、行程与标准
(一)行程安排《主要游览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游览时间)以小时填写,交通工具不含景区内观光车、索道等,行程天数不够填写加页约定》
备注:一、“交通工具”栏中的(标准)按各类别的标准填写。(如:飞机,经济舱)飞机: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
火车:普通车/空调车/动车组;(其中: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轮船:普通客船/星级游船人/间(其中:是否带卫生间);
汽车:空调大巴/空调卧铺/普通客车
二、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
(二)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不够填写加页约定)
(三)用餐标准:早餐次,标准元/餐/人;正餐次,标准元/餐/人(含菜汤)
(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每日不超过一次,每次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双方约定时间。
(五)住宿时如遇单人住宿,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
(六)如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将委托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___旅行社出团,联系电话: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其与甲方签订的本合同内容再签订委托合同)。
(七)甲方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
(八)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九)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制作详细的《旅游行程表》,并加盖旅行社或分社团队专用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于出发前日交甲方留存。
三、旅游者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须填同意或不同意,未填或打勾等视为乙方代甲方购买)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___________。保险额度及赔付办法按照所承保保险公司的条款办理。
四、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一)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元。其中:成人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岁)元(人民币)/人。
(二)旅游费用付款期限___________。
(三)旅游费用支付方式□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四)旅游费用说明:
1、(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①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②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
③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④游览费:指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⑤接送费:指本合同签订的旅游出发地点和结束地点的接送费用。
⑥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⑦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
2、(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①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②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③上述(项目费用)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3、自费项目:乙方在遵循甲方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安排,但必须明确自费游览的项目名称和价格,且不得影响旅游团队的正常行程。乙方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甲方参加。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2、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遵循《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自觉规范旅游行为。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4、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9、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出发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2、乙方有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3、乙方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4、甲方属老年人、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5、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六、违约责任
(一)单方退团
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至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违约方在出发前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4、违约方在出发后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0%。
5、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当事人,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二)延误出行
1、甲方未如约到达指定的地点集合,而延误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所交旅游费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飞机、火车、轮船、旅游车晚点等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延误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交的旅游费用,并承担甲方所交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
(三)行程中退团或弃团
1、甲方在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四)单方委托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提交旅游行程表
乙方所提交给甲方的《旅游行程表》内容与本合同或补充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甲方所交旅游费用并承担其10%的违约金。
(六)压缩游览时间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按双方约定的游览时间被缩短50%(含50%)以上,乙方应退还该景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该费用10%的违约金。游览时间被缩短50%以内,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景区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等费用)。
(七)旅游途中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一)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因不可抗力而减少的费用,应退还甲方,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三)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双方应以书面签字为准)
(四)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五)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履行协助义务,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补充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效力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
【篇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出境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结束日期;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________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___________元/人;
合计:¥___________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___________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
第二十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___________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组团社签字(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篇三:关于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思考】
[摘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由旅游局和工商局联合制定推广,性质上属行政指导,具有效率、安全、优先及补充等法律价值,示范文本条款分四大功能模块,由通用条款和协议条款组成。目前示范文本是多级制定,种类单一,权威性不高,文章提出完善和丰富示范文本种类和内容、统一示范文本和示范文本备案豁免等建议,以提升旅行社使用示范文本的积极性,发挥示范文本的作用。
[关键词]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功能模块;通用条款;协议条款
1990年3月,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试行涉外旅游业务经济合同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1991年起,全面试行涉外旅游业务合同制度,中国国内的组团社在开展组团业务时,必须与国外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国家旅游局起草了组团合同范本,供各旅行社参照使用。国内组团社与国内接团社也应根据《合同范本》的原则精神,订立接待合同,它标志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建立。1999年,我国《合同法》有关“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规定构成其法律依据。2010年4月,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等示范文本,反映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正走向成熟。自1990年试行起算,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已有2O多年,故着手检讨其运行现状、是否存在问题、有无改善空间并加以理论梳理,正当其时。更重要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定位、价值,需要论证和释明。
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定位、价值
根据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行使职责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或所掌管事务范围内,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制定诱导性法规、政策、纲要等指导性文件或采用具体的示范、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谋求当事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行为[1、行政指导尽管也属行政行为,非强制性使它区别于行政决定。旅游示范文本推广使用是自愿的、非强制的。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不仅符合行政指导各项构成要素,更具备行政指导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认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种合同监管领域的行政指导行为口。作为示范文本行政指导性质的必然延伸,其特征有:
(一)非强制性
旅行社与对方当事人(通常是旅游者)签署合同时,对是否采用示范文本有选择权;采用示范文本后,对于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变动,如何变动有选择权。允许当事人协商补充示范文本中的留白或半留白条款,甚至允许删除示范文本中固定的不留白条款或对该类条款协商变更,就是示范文本的非强制性。示范文本其实是给订约双方提供参考,并非一定照搬,不得变动。在无锡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舒心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中①,被告无锡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而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住宿标准为准三星,对合同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解释,违反合同解释基本原则。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准星级等模糊字眼,舒心假期旅行社仍使用准三星约定住宿标准。舒心假期旅行社亦应退还标准三星住宿费与宝原公司实际住宿费之间的差额并支付违约金。上诉法院认为,宝原公司与舒心假期旅行社签订的《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是旅游主管机关的倡导性文本,并非强制适用的文本,双方签订合同过程中未使用该文本,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明确肯定了示范文本的非强制性。
(二)公权力性
表面看,与上述非强制性抵触,却可以并存。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通过提供内容详细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干预旅游市场,尽管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柔性干预,并无强制性,但当事人选择时不能无视示范文本背后站着的政府身影。旅游主管部门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即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权益而把合同范本作为行政指导,并“希望”得到旅行社的协助和响应。面对由此传达的政府行政意愿的明确信号,旅行社不能不有所顾忌,一般会选择政府推广的合同范本作为自己的合同文本。因此,尽管旅行社使用示范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事实上还是有强制性,这是公权力性带来的结果。
(三)公正性
指示范文本对旅行社和旅游者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具体说:一是制定主体的中立性,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示范文本由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作为合同监管部门的工商部门联合制定,它们是政府职能部门,与合同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决定了示范文本是公正的,有公信力。二是制定程序的公正性。制定过程愈来愈公开透明,经过向公众征求意见,听取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社会的意见,召开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听证会等,各方意见都在制定示范文本时汇聚、碰撞及博弈,最终形成示范文本,这说明了示范文本不是哪一家单方拟订,更不会只反映哪一家利益。三是内容上的平衡性。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示范文本上保持均衡的状态,既不使一方负担义务过重,也不使另一方享有权利过多。且这种权利义务的配置反映到法律责任上,就是无论谁违约,承担责任的大小与其违约的轻重呈正相关,违约行为越严重,承担的违约责任就越大。同时,同等的违约行为,对应的是同等的违约责任,即同样事情同样处理,而不能同样事情别样处理。
示范文本的法价值不能一概而论,要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在旅游市场中,旅游主管部门等是代表政府的监管主体,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还要和其他同业经营者展开竞争,是政府的监管对象。旅游者作为旅游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是消费主体,是最弱势的一方,属于立法与执法的保护对象。
首先,便于市场监管主体执法。由于合同法、旅游法等只能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义务作原则性规定,示范文本则可针对旅游业的特点,约定旅游合同中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起到树立交易规则的作用,化被动的事后干预为主动的事前干预。示范文本提供了旅游者权益的最低保障标准,如果旅行社自拟的合同条款低于示范文本的,就原则推定是霸王条款,从而提高了行政监管效率。尤其发生旅游投诉时,由于旅游主管部门一般无对旅行社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只能调解,这种旅游主管部门的事后监管职能的弱化,更凸显出示范文本的事先预防功能。通过引导旅行社采用示范文本,或者使其自拟的合同条款趋向合理化,且遇有诉讼,当事人可以当庭呈送示范文本,请法官参照,便于法官对诉争条款是否有效或显失公平作出裁决。示范文本对市场是一种柔性干预,增强了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沟通,提升其亲和力,减少管理相对人的抵触情绪,执法效果会更好。
其次,利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具体说:
(1)效率价值。示范文本易获消费者信赖,减少潜在分歧区域,为协商提供了一个良好起点。网络的强大作用使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便利地、低成本地获得示范合同成为可能。如果当事人选择使用示范文本,由于合同大部分条款都有了,就无须一条条讨价还价,“要约一承诺”过程缩短,缔约具“批处理性”和标准化,将显著减少当事人谈判、草拟合同的交易成本,订约效率因此提高。更重要的,同类旅游者因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能得到同一对待。当然,这种标准化只是大部分,仍有留白条款,需要当事人协商,对既有条款进行修改或对空白部分填上补充内容,留白条款有助于旅游者实现个性化需求。再说,由于合同关系明确,内容和形式标准化,旅行社可合理安排经营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履约能力,履约也更有效率。
(2)安全价值。示范文本经政界、业界和学界的反复论证,并向社会各相关层面征求修改意见后最终定稿,法律风险不大。因为,一是权利义务的确定性。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消除或基本消除了模糊地带,便于当事人预测并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二是风险分配的确定性。当事人最关注的是明确分配风险,把风险分配给最能管理、控制和处理风险的人,示范文本通过行前解约、违约金、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免责条款、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旅游意外保险等条款的约定,合理风险分配,甚至转嫁风险。三是法律效力的确定性。它由主管部门草拟并推荐使用,发生纠纷时,法院尽管同样会视为格式条款,但与旅行社自拟的格示条款相比,法院会更愿意承认而不是否定其法律效力。
(3)优先及补充价值。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私法,多是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说约定优先,当事人约定与法定不一致时,适用示范文本中约定的条款。在现行立法缺位时,示范文本可以弥补其不足。示范文本可以发挥相当于法律的作用,准确体现当事人意思,填充法律缺位或漏洞。示范文本的制定、试错、改进的成本,与立法相比更低,能根据其运行情况及时适当调整。另外,示范文本无疑弥补了消费者旅游专业知识及法律知识的不足,增强其谈判能力。旅行社长期使用示范合同,熟悉其权利义务,兼具教育功能。当然,证据价值也不容忽视。示范文本是一种事先机制,鉴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举证困难,因其规范性、书面性,权责关系清晰,保障合同履行,能降低合同纠纷,即便发生纠纷,司法机关也可依据示范文本裁决旅游纠纷。
示范文本在旅游实务中的采用率最能反映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接受度。笔者正在进行旅游纠纷诉讼之实证研究①,截至2012年年底,共搜集381起诉讼的民事判决书,就是否使用示范文本进行了统计,详见表1、
由表1可知,使用国家级的有29件,占比7、6%;使用省级的有93件,占比24、4%;使用市级的有29件,占比7、6%;使用级别不明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有81件,占比21、3%;使用非示范合同之旅游合同的有52件,占比13、6%;未使用书面旅游合同的有23件,占比6、0%;是否使用不明的,有70件,占比18、4%;系统缺失的,有2件,占比0、5%。其中,示范合同中采用国家级、省级、市级、级别不明的,合计234件,占总量的61、7%,说明示范文本的采用率已达六成。考虑到全部案例取自1997年至2012年,而旅游行政机关真正着力推行示范文本似自2001年起,再加上还有70起诉讼的司法文书中未提及示范文本,其普及度还是很高的。示范文本的采用率越高,其价值就越高,相反,价值就会缩减。当然,这个比例也说明还有向上努力的空间。
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示范文本已嬗变出一些负向效用。有人指出,示范合同可能成为一种虚假的质量、信用担保形式?其次,反竞争的负面效用?再次,示范合同可能变相地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后,示范合同可能降低了风险分配的效率。消费者会因使用的文本是示范合同而相信会获得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从而降低对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防范的注意,反而增加了损失的发生率p。
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结构
由于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种类过于庞杂,无法一一分析。笔者选择以国家最新的2010年版三大示范文本为例,进行分析。
国家旅游局《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及《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都由两部分组成,即合同文本和附件。附件包括附件1(旅游报名表)和附件2(旅游行程安排单或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实务中,组团社还发一份《游客须知》,也算合同组成部分。除前面的使用说明及合同当事人描述外,示范文本共七章二十六条(但“赴台旅游合同”二十四条)。示范文本分七章:第一章是定义和概念,界定文本使用的专门术语,如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费用等,表明当事人对组团旅游合同的基本概念达成共识,为后面的条款提供协商或接受的平台。第一章即第一条。第二、第三章是合同的签订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围绕旅游行程安排单对合同项下团队旅游活动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该章由第二条至第九条构成。第四章至第六章是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假设一旦发生某些情况而需要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处置问题的方法及因此而生的法律责任。该章包括第十条至第十八条。第七章是协议条款,是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具有专属性内容所作的约定。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前六章是顾及旅游服务共性的条款,即通用条款。最后一章是兼顾旅游服务个性的条款,通过设置附件报名表及《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使得旅游行程的安排明确、具体。
示范文本的结构,可以依功能模块和条款形式来分析。基于合同条款的功能,示范文本分为四大功能模块:
(一)锁定交易主体模块
该模块是回答旅游合同当事人是“谁和谁”的问题。主要条款有:(1)合同所属类型、名称编号;(2)交易各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描述;(3)范本的使用说明;(4)术语及其定义;(5)合同本身的份数、各方持有数量;(6)合同与其他文件、附件冲突时的解释顺序等。
(二)锁定交易内容模块
这一模块围绕旅游行程安排单对合同项下团队旅游活动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主要是明确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什么样的旅游产品或服务,食住行游购娱包括哪些,价格和服务质量如何。因此,要解决的是合同双方“干什么”的问题。主要条款有:(1)标的是何种产品或服务,即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或旅游行程安排单;(2)旅游费用包括哪些;(3)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4)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三)锁定交易履行模块
这一模块要锁定交易的完成程序和方法,解决了正常情况下如何实现交易的问题,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说交易内容是“干什么”,交易方式就是“怎么干”。核心是围绕着旅游线路和旅游行程表将提供各项旅游要素的时间、地点、过程、标准等付诸实施,其实是合同履行问题,这类条款集中于第七章,是非固定的协议条款,旅行社与旅游者要根据具体情况个别协商,再填上约定内容,协议条款因具体旅游活动的不同而不同,是从时空上落实团队旅游。主要条款有:(1)旅游时间;(2)旅游费用支付;(3)成团或拼团约定;(4)个人旅游保险等。
(四)锁定假定处置模块
这一模块是解决“出了意外怎么办”,也就是“万一如何”。旅游业是靠天吃饭的,万一的情况太多。这些条款假设了一旦发生某些情况而需要变更、转让或解除旅游合同时,双方处置问题的方法及法律责任,以及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处理。这一部分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未依约履行时应如何处理及法律责任,以及第三人与合同履行的关系。主要条款有:(1)合同的变更、解除;(2)合同转让及不成团的安排;(3)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4)争议解决的程序、管辖机构的约定。
另外,依示范文本的条款形式可分为通用条款与协议条款。第一章至第六章的条款基本是通用条款,也称固定条款或不留白条款(事先印就的条款,极个别条款除外),该部分条款反映了团体包价旅游业务的共性,为旅行社通用,一般不会因具体旅游业务的不同而不同。第七章的条款是协议条款或专用条款,包括留白(完全空白,允许当事人就所协商的内容相机填入的条款)或半留白条款(条款有多个选项,供当事人打钩选择)。条款之所以留白或半留白,是因为示范文本的制定者不能完全替代合同当事人,既有悖于“契约自由”,在实践中也行不通,每笔旅游业务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个性,需要旅行社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与旅游者进行个别协商,再填上双方协议一致的内容。因此,示范文本的目的并不是取代各种具体的旅游合同,而是为了完善或规范各种具体的旅游合同,即为当事人订立具体的旅游合同提供一个起点。至于半留白条款,形式上虽有留白,但仍以括号方式规定了供当事人选择的选项,既限制了当事人在选项以外选择;也允许当事人多选一,有一定的自由度。
由于示范文本的前六章是事先印就的固定条款,即便制定者在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中声称,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旅游者可能会忽略这样的声明,误以为前面几章是不可协商的条款,或当事人不愿改动这样的条款而原封不动,有被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的风险。这样,不留白条款过于僵硬,易认定为格式条款;而留白条款过多,需要当事人一条条议定合同的具体条款,效率太低。“留白”还是“不留白”,确实是一个两难困境。
三、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现状、问题
笔者用搜索引擎对网上相关新闻及各地旅游局网站进行查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国家、省、市三级行政部门对于制定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出了积极努力,详见表2、
根据我国相关旅游法律,旅行社业务分为包价旅游业务和代办旅游业务。代办旅游业务基于旅行社的代理人身份,损害旅游者权益时,由被代理人,而非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向来不是旅游市场监管的重点,相应地,除浙江省外,罕有委托代办合同示范文本。包价旅游业务是旅行社安排旅游行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之服务。包价旅游服务至少应包括两个以上同等重要之给付,其中安排旅游行程为必要之服务,另外尚需具备提供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之服务。对于包价旅游业务,旅行社开展的主要是组团包价旅游业务,并区分为国内、出境及港澳台包价旅游,相应地,国家、省甚至市级的示范本文更多集中于此。甚至有针对不同旅游者群体的示范文本,如重庆市老年人国内旅游组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温州市相关示范合同后还附高龄旅游者补充协议、未成年旅游者补充协议等作为补充。至于近年来新兴的个别包价旅游业务(也称“自由行”或“机票+酒店”),无论哪一级,都无相应的示范文本。由于无法律准确定性,旅行社更愿将自由行当作单项委托业务,一些市还发布了单项委托业务合同范本。此外,组团包价旅游业务还会配套发生各种辅助交易,包括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委托接待交易、旅行社与导游的服务交易、地接社与其他旅游服务供应商的交易等。除个别省市如山东发布了相应的示范文本外,国家级等均没有,但国家正在准备《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初稿)。至于特别旅游业务的示范文本,除一日游、自驾游外,一般都没有。总之,示范文本在旅行社的团体包价旅游业务上用的多,而在非包价旅游业务上则很少。
尽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制定推行示范文本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希望有所作为,示范文本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示范文本品种单一
大多数示范文本集中于团体包价旅游业务,甚至出现国家、省、市三级的重叠现象,而个别包价旅游业务完全缺位。至于其他非包价旅游业务,显得零散,一般没有。如果主张对示范文本没有覆盖到的旅游业务都需一一制定,显然不妥,但有的其他旅游业务,例如作为包价旅游供应链组成部分的委托接待业务、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业务、包价旅游转团业务以及新兴旅游业务(个别包价旅游、邮轮旅游、分时度假旅游、探险旅游),则需要制定出相应的示范文本。
(二)多级示范文本并行使用
团队包价旅游是旅行社的主要业务,旅游者权益受损问题高发,旅游主管部门监管上高度重视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同类示范文本过多,监管力量过度集中使用,又可能让旅行社无所适从。旅行社和消费者表面上选择余地多了,但内容重复必要性不大,且就算考虑到自己特点,另搞一套,也弱化了国家示范文本的引导功能,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旅游市场。鉴于政府行政资源的稀缺性,多级示范文本并行的做法不值得提倡。据笔者统计,省级文本采用最多,可能是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倾向性意见的结果。
(三)示范文本与法律发生冲突
主要表现在:示范文本转化成格式条款后,是否需要司法审查,效力是否因此受到影响,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显失公平,能否与赔偿损失并用,风险分配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等。因篇幅太长,已另撰专文论述。
四、结论与建议
尽管示范合同制度在实际功效中距离人们期望的功效还有一定的差距,甚至还存在着一些潜在的负效应,但在当前的语境下,该制度却还发挥着显著的正效应?在没有更好的替代机制之前,我们应该考虑在现有的制度约束条件下,如何促使其克服负效应和更好地发挥其正效应p。国家旅游局要求,继续抓好《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三个合同范本的推广使用。抓好《内地居民赴香港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团队组接社合作合同要点》和《内地居民赴澳门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的实施?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研制《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和《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肯定示范文本的正效应,当然是笔者的结论,但下列建议则重在降低或避免其负效应:
(一)完善和丰富既有示范文本种类和内容
在新兴旅游业务上,现在最急需的是个别包价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台湾有《“国内”个别旅游定型化契约书范本》和《“国外”个别旅游定型化契约书范本》可资借鉴。同时,建立既有示范文本的定期审查机制,每隔几年进行一次,不足的要删除或修改,陈旧的要更新,未规定的要增添。并且,示范文本中宜适当增加半留白条款,可以缓和甚至解决前述的两难困境。当然,这样做时,不能只在资料堆里打转,要走进旅游实务,总结使用示范文本的长处、短处及影响使用的制约因素,尤其要关注并积累司法判决,发现法院对示范文本条款的认定规律等,以便适时调整示范文本内容。
(二)统一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的非强制性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关系,但不适用于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国家级示范文本对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在国家已发布相关示范文本时,全国应当统一推广采用,不得以“省情”或“市情”不同为由,另搞自己的示范文本。细看各地的示范文本,与国家级的并无多少实质性差别。如果确实需要,可在国家级文本基础上略加增删,不得另起炉灶。当然,如果没有相关的国家级文本,要发挥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积极性,地方可基于本地特点制定。一旦条件成熟,由国家统一。这样,自下而上,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示范文本。
(三)完善相关立法
首先,出台《旅游合同中不得约定和应当约定的条款》。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旅游业务,出台旅游合同中强制性的不得约定和应当约定的条款,作为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的指南。它与非强制性的示范文本相比,有着更强烈的信号传递效应,可以强化旅游合同的监管,保障旅游者权益。其次,尽管合同法鼓励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但未明确未参照时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建议立法借鉴俄罗斯民法典第427条第2项的做法,将示范文本当作交易习惯,以补立法或约定之不足①。最后,为鼓励旅行社采用示范文本,照搬而不作变动的,免受相关管理性立法的规制。如《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地方法规规定,格式条款,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这种一视同仁,不加区别的备案要求,对旅游业使用示范文本没有正向激励效应,应当修改,豁免示范文本的备案要求。
【篇四: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时,结束时间___年___月__日___时;共___天,饭店住宿___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元/人,儿童(不满14岁)___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___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___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_____。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_____。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_______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出境社盖章: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
住址: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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