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电子版合同模板及漏洞
篇一: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电子版
(示范文本)
国家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实际人数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
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篇二:当前旅游电子合同的漏洞
在现代人的日常生活中,出行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重要的休闲方式,度蜜月、亲子游、出境游等丰富的旅行目的及方案满足了不同人群的旅游需求,旅游行业也发展成了服务行业乃至整个经济领域重要的经济支柱。
然而旅游业的极速发展也滋生了许多“不健康”的产物,黑车、黑导、强制购物、殴打游客之类的新闻时有发生,仅仅依靠《旅游法》也无法普照到所有“黑暗”的角落,所谓“导游在外,法律有所不受”。
为了更好的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各项权益及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旅游局及各省市旅游局均推行并试点旅游电子合同。例如上海旅游质量管理系统(即电子版旅游电子合同)就是上海旅游局参与监督管理,并由上海市9家旅行社在12年4月率先试点使用。
自从20xx年4月1日试点使用电子版合同以来,上海共有出境社、赴台社、国内社等约250家旅行社使用该系统。截止至今年4月,已上报合同超84000份,涵盖游客超313800人,其中经营赴台业务的旅行社覆盖率达100%,出境社为35%。
一、什么是旅游电子合同?
旅游电子合同是以通过审核的旅游合同标准格式为内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的旅游合同。它可以实现与游客在线填写签署、修改、下载、上传备案、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的`全部功能,具有可以替代纸质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旅游电子合同的特点
1、标准统一
作为旅游电子合同的核心,国家统一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定期更新并发布,使用统一的格式及标准,准确描述合同行程等重要信息,将彻底消灭旅行社与游客所订立旅游合同的“陷阱”,可以说是用了电子旅游合同是旅游消费者的福音。
2、在线操作
在线操作最突出的优势就是便捷,签署、修改、上传备案等操作都能够通过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技术来完成,合同保存也比较方便,不会出现遗失、篡改等风险,此外,电子合同的价格也很有优势,旅游局出售的纸质合同,一份成本将近两元钱,而电子合同成本仅3角左右,如果打印一份数十页纸质旅游合同,并且要邮寄给游客的话,一份合同的成本就要20-80元不等,使用了电子合同可以大幅地降低并控制成本。
3、流程可控
既然实现了在线操作,作为监管者的旅游局能够实现旅游合同的“透明化”管理,备案审核也更加便捷,虽然部分旅行社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抵触情绪,但是电子合同的产生和使用确实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管理职能,从根本上净化整个旅游业的歪风邪气。
综述上述旅游电子合同的特点,旅游电子合同在标准框架下让旅行社无法进行“暗箱操作”,便捷性、安全性的特点让旅游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三方都能受益,通过该系统,游客可方便地在网上查询与旅行社签署的旅游合同内容,并可在游程结束后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旅行社可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更好地进行行业微观监管、数据统计和应急处置。
三、现有旅游电子合同的弊端
以上海试点的旅游电子合同举例,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电子版旅游合同的第三方综合备案管理。但是目前上海的办法却有重大法律漏洞。
首先对于消费者有法律漏洞。消费者是整个旅游消费活动的核心。从消费者的心理角度来说,所签合同一定要能保障消费者,即合法并能规避陷阱,并且在产生旅游纠纷的时候,能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目前上海订立旅游电子合同的时候,订立技术管理权限在旅游机构手中,且系统没有采用国家法律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技术。一旦产生重大纠纷,存在着被对
方篡改的风险。也就是说,法庭上可能出现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旅游电子合同。这时候,消费者的权益将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风险。其诉讼和取证的成本将快速上升。
其次对于旅游机构来说也有法律风险。旅游机构也同样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保护自身权益。目前的订立方式,主要是“强制”消费者到自己的平台上订立旅游合同,相当于旅游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订立方式是违背《合同法》精神的。通晓法律的消费者可以随时按照自身利益,以当时被迫被强制为理由,不承认或者推翻已经签订的旅游电子合同。
因此一份有效的旅游电子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在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平台上、且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而现有的旅游电子合同中便忽略了这一重要条件,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所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是否能够采纳为电子证据。所以在签署旅游电子合同是,需要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而不是单纯的“确认”或添加水印图章,不仅容易被篡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有效电子合同的核心,也是现有旅游电子合同继续改善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签订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现有旅游电子合同采用了统一的合同模板,分为“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等,每个阶段都要更新新的模板内容,不仅让主管部门需要增加工作量去实时更新,也需要旅行社不停的更新下载新的模板,既费时又费力,也影响了各个行业推广使用电子合同的进程,不可能每个行业制定电子合同都需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模板,也不适用于很多其他行业。所以合同内容只要在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确立就行,一切以市场为导向而不是政府主管部门过多的插手细节,这样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旅游电子合同的未来
旅游电子合同虽然推行近两年,却只有部分城市的部分旅行社在贯彻使用,所以在推行过程中需要主管部门的支持,鼓励经营者及消费者能够使用电子合同,并不断地推广至各省市乃至全国。其实电子合同的应用十分广泛,除旅游外,金融、保险等领域也适用电子合同,就像上文所述,不需要统一的合同模板,只要保证缔约环境安全、缔约过程合法、缔约结果有效,就能保证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也随之能够推广至更多领域,电子合同的发展空间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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