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规章制度

时间:2023-03-08 11:03:5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质量规章制度15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质量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质量规章制度15篇

质量规章制度1

  一目的

  对工作的不合格和不合格品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流出所造成的影响,避免工作上的疏忽造成重大的损失。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原材料验收、产品生产过程和使用现场不合格品及成品检验不合格的控制

  三职责

  3.1本程序由品管科管管理

  3.2评审职责

  本公司授权检验人员负责本厂内不合格品的评审

  现场不合格品的评审由本公司委派的人员负责

  3.3处置职责

  检验人员作出不合格品的处置决定。若不能处置,则上报品管科处置

  生产人员根据处置决定及时进行处理

  3.4工作程序

  原料、成品检验和试验中发现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评审,确定不合格品的范围和性质;决定并实施不合格品处置方案,并割据不合格品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通知品管领导,品管科有关负责人

  四评审、记录

  4.1.1原料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收购检验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补充要求作出评审,做好记录,不合格原料不予收购。

  4.1.2经辅料质检员检验且判定为不合格的进货物料,辅料质检员应在不合格物料的“原辅材料进货检验单”上标识不合格,仓库保管员对其标示、隔离存放

  4.1.3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判定由生产技术人员根据标准作出评审,做好质量记录,并通知质管科。

  4.1.4对标有本厂标识的成品进行调查、评审、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交供销科。

  4.2标识、隔离

  4.2.1原料收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仓库保管员作出如下标识:不合格品应设立红色标志另行隔离堆放。

  4.2.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该岗位人员根据技术规程规定作出相应标识,有条件时,应与合格品隔离。

  4.2.3对不合格品粘贴“不合格”识别标记,并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单”及注明不合格原因

  4.2.4不合格品的隔离方法。对不合格品要有明显的标记,存放在工厂指定的隔离区,避免与合格品混淆或被误用,并要有相应的隔离记录

  4.2.5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

  4.3处置

  4.3.1检验人员对不合格品评审有作出处置决定,由相关人员进行处置。若有争议,则由品管部负责人仲裁。

  4.3.2收购原料时发现不合格,由供应方自行处置。

  4.3.3生产过程中,结于标准允许返工的不合格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标准和技术规程的操作工艺,予以返工,并经检验员重新验证合格后方可放行。

  4.3.4对已判定不合格的成品或经返工仍不合格的产品另行堆放,并做好标识。

  4.3.5原料/成品储存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仓管人员进行处置。

  4.3.6已经外销不合格由本公司委派的人员和客户协商处理办法,做好记录,并写成书面报告交供销科。

  4.3.7对于制度制定不合理、执行情况不好或有差错等工作不合格,对此类不合格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五纠正和预防措施

  质量负责部门根据数据分析发现的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的严重程度,确定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

  5.1纠正措施,采取纠正措施的时机:

  5.2产品实现过程中出现质量不合格品并重复发生。

  5.3走访或与顾客座谈,结果对产品质量不满意,并有具体事例比较严重时。

  5.4收到反馈的质量不合格的记录。

  5.5顾客的投诉或顾客对同类问题连续提出抱怨。

  5.6供方的.产品或服务出现严重不合格。

  5.7内审和外审发现的不符合项;管理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5.8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

  5.9质量负责部门负责对数据分析发现的不合格进行评审,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纠正措施。

  5.10责任部门负责人对确定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确定原因和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

  5.11经理组织项目质量负责部门对责任部门提出的纠正措施进行评价并确定所采取的措施。

  5.12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评价后的纠正措施。

  5.13经理组织项目质量负责部门对责任部门实施的纠正措施效果进行验证。

  5.14经理负责将纠正措施实施效果提交管理部门进行评审。

  5.15质量负责部门保持记录。

  六其它

  6.1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执行上述程序。

  6.2若客户要求使用不合格成品时,必须经供需双方商定,并形成书面接受文件,需要时右供销科向客户说明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标识和记录。

质量规章制度2

  一、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进厂入库质量检验

  1、凡属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都按有关标准,技术文件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盖章,方可办理入库和报销手续,如果无标准又无明确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必须进行质量检查,方可进行验收。

  2、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原材料库的保管情况,严防混料,并按材料标准做好出库检查。

  3、对于不符合外购,外协件规定的原材料,必须按有关制度办理代用手续,经有关技术部门同意方可代用,做好生产检验把好质量关。

  二、做好生产检验,把好质量关。

  1、做到以防为主,首件必检,检查首件时"三对照"(按图样和工艺、工艺要求检查实物)。

  2、对于质量控制点或已挂管理图的加工工序,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管理图上,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发出信息。

  3、凡经检查合格的零件,在零件的适当位置加盖标记,转入下道工序,生产中只允许合格品流传。

  4、对于生产过程中随时出现的不良品(返修品,废品、回用品、次品)要及时发现,并加以管理隔离。

  4.1返修品经修复并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加工。

  4.2废品应订(写)上标记,返回原工序继续加工或转入废品区。

  4.3回用品,检查员加盖回用标记,返回原工序继续加工或转入成品。

  4.4次品、不算产值,不预计划,加盖次品标记单独存放,在生产过程中,只允许合格及经同意的回用品流传。

  5、为做到以防为主,把好质量关,专职检验人员要当好三员,做好三帮,"三员"即是质量检查员又是质量宣传员,技术辅导员,"三帮"帮助工人找出并分析不良产品产生的原因,帮助工人增强质量第一思想,帮助解决质量问题。

  6、认真填写好质量报表,任务单及时做好质量信息反馈。

  三、搞好质量检验,确保出厂产品符合标准规定。

  1、质量检验科应监督促装配工作按装配工艺操作,并做到不合格配件不装配。

  2、按产品的有关规定逐项认真检查。

  四、做好工艺装备、设备的质量检查

  1、负责生产中使用新的或外加工,量具等工艺装备的检查工作。

  2、对于生产中所使用设备的检修质量,备用配件的制造的外外购件质量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五、提出质量考核建议指标,进行统计考核,上报质量报表

  1、根据上级要求和上期产品与工作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季(分月)的各单位考核指标的初步意见,交企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讨论,厂长批准后交生产科,技术科统一下达实施。

  2、按规定时间汇总,统计上报,并公布全厂各车间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做到准确及时无差错。

  3、通过统计数字,掌握与分析质量动态,每月按时提出质量动态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原因,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

  六、参与新产品的试制签字,老产品的重大改革。

  1、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查、产品标准的制定,为新产品鉴定定出有关试验,检验等方面的报告,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

  2、参与老产品的重大改革,提出必要的检查结果。

  七、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1、做好用户的质量服务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人员到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技术服务,收集用户的意见和要求。

  2、代表工厂对于已出厂的产品认真做好:包修、包退、包换工作,以不断增加工厂信誉。

  3、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用户访问,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改进。

  4、认真做好产品质量方面以外的反馈工作,不断健全、完善与检查工作中有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八、不断健全、完善配检验工作有关的质量保证体系

  1、逐步建立材料,外购件、配套件(产品)的.协作工厂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入厂的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产品)符合技术标准。

  2、逐步建立各生产车间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3、建立用户的信息反馈系统,按用户的要求改进产品质量。

  九、检查与考核

  1、对已列入升级或创优规划的各级优质产品,要每月进行重点考核,以掌握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2、按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及时汇总上报省、市(部),国家质量奖产品的技术资料,密切配合有关机关组织监督与检验。

  3、检验考核及奖惩,根据各个工序和个人的质量情况,与工资、奖金结合,对完不成质量指标的要扣发奖金,奖征分明。

质量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使“红线”及规章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所追究的责任人员范围是各单位、项目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和其他责任人由所在单位、项目部按责任情况另行处罚,相关资料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说的“红线”,是指国资委、铁道部、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针对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所制订的“禁令、红线”,具体为:

  一、国资委9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

  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铁道部8条安全质量“红线”(《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铁建设函〔20xx〕210号)

  1、安全3条红线: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工;既有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和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2、质量5条红线:结构物沉阵评估达标,桥粱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即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股份公司8条管理“红线”(李长进书记20xx年6月5日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上的讲话)

  严禁任何形式的“卖牌子”工程;严禁对工程项目实行“大包”或整段分包、切块分包;严禁领导干部介绍协作队伍;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协作队伍的验工计价;严禁违法围标串标;严禁协作队伍施工的现场不设管控人员;严禁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禁各种违章违纪作业。

  四、《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施工防坍卡控红线》(中铁股份安〔20xx〕337号)(具体略)

  五、火工品管理等四项施工卡控红线

  1、火工品管理使用“七禁止”:禁止非企业职工担任安全员、库管员、看守员,且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禁止火工品的领用、爆破作业、退库单独由非企业人员承担,必须有企业职工(领工员或安全员)全程陪同、监管;禁止炸药同车运输,严禁人、货混装混运;禁止电领用、运输、退库随身携带,需配置专用防爆保险箱(柜);禁止在施工工点临时存放火工品,没有使用完的火工品,必须当班当即退回仓库保管;禁止在雷雨天气装卸和搬运火工品;禁止领用火工品超范围使用。

  2、模板支撑系统安全卡控“七不准”: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审核、审批不准施工;支撑系统基础不能满足方案要求不准施工;模板、支撑系统的材料不合格不准施工;模板、支撑系统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施工;施工人员未进行技术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准施工;未安排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变形进行现场监测,不准施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场没有管理人员不准施工。

  3、铁路既有线施工安全“十不准”:没有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地下管线不明,不准施工;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没有驻站联络员,不准施工;超计划、超范围,不准施工;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施工计划未按规定审批,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没有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监理不到场,不准施工。

  4、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单位组织验收不准作业;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不准作业;起吊现场没有指挥人员不准作业;无起重吊装方案、吊装方案未经审批不准作业;起吊现场周边环境不清、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制动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吊具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起吊现场不平坦坚实,起重机支腿未全部伸出、未垫方木不准作业;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说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下发的各类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制度及其它有效文件。

  第二章违反“红线”管理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政府及职能部门,如安监总局、国资委、铁道部、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等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业主、股份公司、集团公司项目检查通报的`问题,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公司领导、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稽查队等项目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红线”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检查发现有违反“红线”管理行为,由检查人员在检查报告中说明违反“红线”规定条款及内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上级单位检查的,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业主、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等,根据项目检查通报问题确定违反“红线”规定条款及内容。如有争议,项目可将申述材料(包括影像资料)呈报公司主管安全质量领导裁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项目违反“红线”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停工整顿、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方式;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停工整顿、经济处罚、领导约谈、行政处分等方式。

  第八条项目每检查发现认定一起违反“红线”或者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单位、项目第一责任人经济处罚3000—1000元(班子成员和其他责任人由所在单位、项目部按责任情况另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将在年底《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考评中给予扣分。

  第九条项目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年度内累计达到2次,则由公司主管安全质量领导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条项目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年度内累计达到3次,则由公司主要领导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对项目违反“红线”或者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加重一级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二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各单位(项目)违反“红线”及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违反“红线”或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章第七、九、十、十一条)规定行为,除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外,其它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以上所有经济处罚,各单位、项目应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一个月之内,将处罚金额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起执行;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质量规章制度4

  考试质量分析对教学过程起着反馈与调控作用,是对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为提高教学质量,特对做好试题质量分析提出如下要求。

  一、教师:

  从个人的角度对“试题”、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三方面进行分析。

  1、对“试题”的分析

  (1)要分析试题的内容:分析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是否紧扣教材与结合实际,是否有科学性问题等。

  (2)、要分析试题的难度:分析试题难易程度以及梯度层次的合理性。

  (3)、要分析试题的效度和信度:试题的`效度和信度是考量学生实际能力掌握程度和考试的可靠性的重要指标。

  2,学生答题情况分析

  (1)、学生对各知识点掌握情况分析

  (2)、学生答题规范化程度分析

  (3)、学生综合解题能力分析

  (4)、学生试卷中典型错误分析

  3,教师教学情况分析

  根据试题的分析和分析班级每位学生各试题的得分情况,全面反思日常教学中的得与失,找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下阶段的改进的对策与措施。

  综合以上几方面的数据,提出个人对试题的分析意见,认真填写好质量分析表。

  二,备课组:

  在个人分析的前提下,备课组汇总每位教师的分析意见,并在分析各班得分情况作横向、纵向比较及与兄弟学校比较基础上,共同讨论分析,找出本次考试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出产生问题的原因、明确下阶段教学目标、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形成备课组层面的“分析意见”。

质量规章制度5

  一、镇教研中心职责

  1、镇教研中心负责对本镇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要对各校的质量监控、评价给予指导和检查,对各校教研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对各校教育教学质量实行多指标综合评价,充分发挥“单元过关”、“段考”等诊断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的作用,促使各校均衡发展。

  2、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中小学贯彻教育方针的情况、课程开设情况和综合素质平定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

  3、镇教研中心教研员要不断深入基层学校,了解各校教学教研情况,深入课堂听、评课,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指导。教研员每期听课不少于50节。

  4、镇教研中心每期组织各校同头课教师进行大规模教研活动2—3次,重点对教材、教法、教学进度、重点、难点、考评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交流,充分利用优势教育资源,校际互动,优势互补,实现全镇教育均衡发展。

  5、依据市教体局“千分考核”中有关教学质量的内容,对各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6、每学年评选一次“先进教研组和优秀教研组长”。

  7、每学期组织各中小学进行1—2次质量抽测,对各校的教学质量适时监控、适时指导。

  8、每学期对各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做出监控评价报告,同时上报教育科和教育科研培训中心。

  二、学校职责

  1、学校要建立课程管理委员会,制订学校课程实施方案,保证按要求开足、开全规定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2、校级教育质量管理和评价要充分发挥教师、学生的主体作用,评价方式采取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评教与评学相结合,充分发挥素质教育报告册的作用,认真搞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

  3、学期初,学校要制订各种教育教学计划和各种制度,如:教师学习制度、集体备课制度、课题研究制度、教研组活动制度、教研评价制度、教师反思制度等。做到期中有检查,期末有总结,学期结束要及时归档保存。

  4、学校要制订教研组工作目标和班级管理目标,对教研组及班级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注重对平时材料的收集和保存。

  5、校内学科组要切实加强校本教研工作,实现同年级、同学科的同步互动,做到教案课时数统一、教学进度统一、学生作业内容统一、单元测试统一,努力营造一种先集体说课后备课、先备课后上课的团队协作氛围,真正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校本教研目标。

  6、学校教务处要真正加强教学管理的力度,每期要对教师的教案和学生的作业检查2—3次,要有详实的检查记录和检查小结,通过检查要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指导性的评价。

  7、每学期每位教师要上一节以上的公开课,学校要充分发挥“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引领作用,利用学科教研组认真搞好“说、上、评”活动,把校本教研落到实处,使全体教师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艺术。

  8、学校要结合“书香校园”读书活动,引导教师阅读一定量的教育理论书籍,不断充电,及时了解最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动态,广征博采为我所用,不断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树立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育人意识,尽快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9、各校要修订完善“备、讲、批、辅、考、评、补”等教学管理制度,使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10、每学期评选一次“先进教研组和优秀教研组长”。

  11、每学期各校要对本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做出监控评价报告,报告要上交镇教研中心。

  三、学科教研组职责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制订教研组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定期召开教研活动,并做好记录。

  2、负责组织和审查本学科各年级的'单元过关试卷和期中测试卷。

  3、组织教师研究新课程标准、教材、教法等教研活动,组织本学科的观摩教学,进行教改实验。

  4、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定期对学习情况进行组内交流,不断提高教育素养。

  5、掌握本组教师的教学状况,经常深入课堂听课、评课。

  6、对本学科的教学基本环节作统一要求,形成规范。

  7、教研组学期计划完成率不低于85,期末写出教研工作总结。

  8、注意收集本学科的教研成果(论文或经验材料)。

  四、对各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奖惩仍按教体(20xx)86号文及我镇教研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规章制度6

  一、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标准分(100分)

  扣分标准

  质量管理

  30

  (1)单位没有制定质量目标和质量考核规定扣10分(2)没有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查不到记录扣10分(3)没有成立qc小组扣5分(4)qc小组一个月至少活动一次,每少一次记录扣5分。

  产品质量

  25

  (1)原材料按规定需送检,每漏检一次扣5分(2)不合格原材料要有处理意见和记录,没有扣5分(3)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生产(包括技术服务)记录,每缺一项扣5分(4)产品出厂检验每漏检一次扣5分(5)检验报告(技术服务完井质量单)没有或不及时发放,每次扣5分。

  服务质量

  10

  (1)定期服务回访并要有记录,每缺一次扣5分(2)服务回访定期总结和对意见有处理结果,每缺一次扣5分。

  质量体系运行

  20

  (1)不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每缺一项扣5分(2)质量记录每漏填一次扣5分(3)内、外审核出现一项轻微不符合项扣5分(4)出现问题和不合格项不按规定采取纠正措施,每次扣5分

  计量标准

  15

  (1)没有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扣5分(2)计量器具不按规定送检,每次扣5分(3)没有建立标准登记台帐扣3分(4)不按规定上报送检记录每次扣2分。

  二、否定指标

  1. 生产单位不按技术要求和操作规定造成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

  0万元以上,扣100分,并酌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2. 产品(包括技术服务)被用户或油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出不合格或因服务质量影响了公司声誉,经查确属单位责任,扣100分。

  3. 质量体系外审核出现严重不合格项,影响了公司的.质量体系取证,扣100分。

  三、考核结果判定

  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75-84分扣单位月度效益工资的5%,不满75分者扣除单位月度效益工资的10%,并视应负责任的轻重扣发责任单位月度效益奖金的5-10%。

质量规章制度7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xxx

  审阅人:xxx

  起草日期:XX.5.1

  批准日期:XX.5.1

  执行日期:XX.5.1

  (1)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销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2)中药饮片购进管理:

  ①所购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

  ②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上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有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③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④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3)中药饮片验收管理:

  ①验收员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②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③验收应按照规定的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

  ④验收应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记载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⑤验收记录应保存三年;

  (4)中药饮片储存与陈列管理

  ①应按照中药饮片储存条件的要求储存于相应库中,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

  ②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干燥等方法养护,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霉变等措施;

  ③中药饮片应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按季度对饮片全部巡检一遍。

  ④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装斗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好记录;

  ⑤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净选、过筛,定期清理格斗,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防止混药;

  ⑥饮片上柜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装斗原则;

  ⑦每天工作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橱内外清洁,无杂物;

  (5)中药饮片的销售管理

  严把饮片销售质量关,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文件名称: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编号:018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xxx

  审阅人:xxx

  起草日期:XX.5.1

  批准日期:XX.5.1

  执行日期:XX.5.1

  (1)为不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员质量培训教育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gsp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在职员工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与考核工作的管理。

  (3)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质量培训计划,开展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4)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5)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6)企业新录入人员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岗位操作程序、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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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验收人员及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从事养护、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接受企业的继续教育。

  (8)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企业管理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9)企业内部教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负责人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闭卷考试、笔记、口试及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10)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质量规章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公司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副总裁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生产副总裁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五、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六、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二、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三、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四、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六、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议;劳动保护用品的审议。

  八、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制度。

  四、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五、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八、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四、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五、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七、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经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七、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八、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二、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四、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五、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裁、生产副总裁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置生产技术部总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车间、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五条、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锅炉工、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考核:

  一、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和北京市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章、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二、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一、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三、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二、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档案资料的审查、总结。

  三、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一般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九章、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章、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四十九条、在各类项目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有效;

  二、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

  三、施工人员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临时出入证;

  四、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并有记录。

  第五十条、工程设备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纠正、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施工现场必须有一名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施工现场不得冒险作业。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沟、口、孔、洞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现场周围有用电设施的,应采取断电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有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作业者必须有身体健康,有高空作业常识的人担任。作业者不得饮酒;严禁抛掷工具、材料;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禁止高空作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登高梯子间距大于40cm或捆-绑不牢靠的;高3米以上,无人监护的;

  三、作业面下方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四、距离普通电线一米以外;普通高压电线2.5米以外,无安全措施的;

  五、天气恶劣(如风6级以上、雨雪天气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六、登高作业器具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四条、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五十五条、严禁利用公司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生产性建筑物做吊装锚点;利用厂房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做好防范措施。经有关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十一章、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等性质,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坏。因此,对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别储存;必须有明显标识。库存量不得超过有关安全标准;库房实行双人、双锁、两本账管理。

  第六十条、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领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两人签字,方可发放;使用后的废液必须严格保管,定点回收处理。

  第十二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十二条、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时,必须同时设计、审查、严守安全卫生设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凡不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六十三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四条、对作业场所的照明、空气质量、噪音、粉尘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穿戴和使用相应的防护有效的服装和器具。

  第六十六条、在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休息室、更-衣室和宿舍。

  第六十七条、对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的生产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定期检修,必须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备,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请主管副总裁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六十八条、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和特种作业中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六十九条、做好女职工保护,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未成年人。

  第十三章、伤亡事故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一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七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生产技术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七十四条、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厂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一、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二、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三、需要有定点医院的当时诊断证明;对于骨骼(特别是腰部骨骼)受伤者,原则上要有当时X光片诊断证明。

  第七十七条、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七十八条、对于职业病的鉴定、报告和管理,要严格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报告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发现职业病案例,要按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人力资源部要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对职业病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章、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八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一、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二、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五、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质量规章制度9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起草人:xxx

  审阅人:xxx

  起草日期:XX.5.1

  批准日期:XX.5.1

  执行日期:XX.5.1

  (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保证企业在经营中创造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以达到创建本企业知名品牌的目的,做到药品高质量,员工高素质,服务创一流,企业创名牌,特制定本制度。

  (2)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的'考核:

  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制订的各项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每年进行一次书面考核。

  (3)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第2页)的检查考核。

  ①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检查考核:每月对药品购进及验收的进货单,验收单进行一次清理自查,查是否正规渠道进货,所购药品注册商标、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品名、规格、说明书是否齐全;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每年清查一次,发现问题对相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②药品贮存、养护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季度对仓库药品贮存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查药品分类贮存和堆垛是否按要求存放,有无混垛现象;是否按色标(区)存放药品的要求;库房温度、湿度必须每日上下午是否实时测定检查并有记录;每年考核一次,对未按标准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③对《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对驻店药师处方审核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查是否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及对顾客的用药咨询能否做到耐心细致,对未按标准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④对拆零药品和药品陈列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一次全面检查拆零药品是否按规定存放,陈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督促整改并给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

  ⑤对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对仓库和陈列药品的有效期药品进行一次检查,查是否做到不混垛,是否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出,近效期药品是否催销。对未按标准执行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并要求当事人经济赔偿。

  ⑥对《质量事故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应反报告制度》和《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检查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主要是查是否按规定记录、汇报,对不按时限报告或报告记录含糊、不准确的给予有关人员经济处罚。

  ⑦对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健康管理的检查考核:有无收集药品质量信息、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档案,员工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是否做到规范服务、热情服务、站立服务,有无与与顾客争吵。每年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质量规章制度10

  一、全院实行:

  “院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落聘待岗制、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工资浮动制”的内部管理机制。

  二、科主任、护士长聘用制度:

  一各科主任、护士长于每年12月初写出个人本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在医院组织的全体科主任、护士长会议上做汇报,并将个人述职报告上交院办公室。

  二医院每年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职工中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通过民主测评打分、征求职工意见建议、考试等方式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并公示。

  三院长每3年根据每年科主任、护士长的.考核结果和平时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工作成效等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职务实行全院范围竞聘上岗制(详见医院“中层干部及后备人才竞聘上岗制度”)。

  三、职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对全院职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长和各科主任、护士长根据考核等次和平时的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每两年进行聘用一次。无科室聘用的人员待岗,自行在院内外联系接收单位。

  四、重点岗位人员聘用制度:

  药械科、总务科、财务科等有关岗位的人员医院每年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药械科主任、库房保管、各药房小组长原则上每两年轮岗一次。

  五、各科主任、护士长及全院职工的岗位聘用工作具体由院办公室牵头,医务科、护理部协作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质量规章制度11

  一、实行安全教学、文明教学、目标责任、综合管理等多方面的考核。

  二、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阶段训练程序的'实施以及授课时间等进行全面的考核。

  三、建立安全教学的质量考核体系,健全各项考核台帐。

  四、实行一车一管的责任制度,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五、强化职业道德的教育,增强廉政教育意识,开展教学质量和工作作风坚持评比活动,并作为制度纳入到年终考核制度中。

质量规章制度12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坚持领导查课制度,校领导不定期对教员授课进行检查;理论教学和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坚持随时对教练员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二、教务处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实施计划,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执行。

  三、教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确需调课的`报教务处领导批准。

  四、教员按照教学任务编写教案,认真备课,耐心讲解,仔细答疑。

  五、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结业考试,不得报考驾驶证。

  六、教务处凭学员理论模拟考试成绩和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与公安交警部门约考试,及格后安排实操训练。

  七、学校认真做好驾驶培训记录和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八、学校每季度队教练员教学情况综合考评进行教学质量排行公示,每半年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逐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

质量规章制度13

  为进一步加强沥青拌和站管理,搞好产品质量控制,保证20xx年油路建设任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拌和站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责任状,具体条款如下:

  一、拌和站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成员分工如下:

  组长:对拌和站质量负全面责任,完成好与段部签订的二oo四年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项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抓好质量管理,主要抓好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化验员:按规定做好各种试化验,包括材料进厂前、生产过程中及产品出厂前的试化验,对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有关质量内业资料。

  二、化验人员必须做好原材料进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包括沥青三大指标检验,碎石酸碱性、粘附性、针片状含量、级配筛分,对黄沙及矿粉等原材料进行质量把关,不符合技术要求杜绝进厂和使用。

  三、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跟班作业,及时做好产品的温度、油石比、油水比、级配控制,保证每天检测频率,每天重新开机或更换拌和料类别时,必须重新化验。在用仪器做好检测的同时,质量管理人员要做好产品外观目测工作,排除因设备运转不良而影响产品质量。

  四、必须对出厂产品实行质量把关,保证拌和料温度、级配、油石比达到要求,均匀一致,无花白料,无结团成块或粗细离析现象。

  五、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拌和机燃烧系统、冷料输送及沥青输送系统在标定状态下运行,严禁私自调节或非专业人员调节。

  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废料损失或面层出现油包、阴阳面,早期破损,由相关责任人员负经济损失的20%,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负经济损失外,责任人自动离岗、单位不再安排其它工作,每月发给120元生活补助费,同时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它责任。

  七、按规定对进厂原料进行质量控制,保证产品温度达到要求,油石比、油水比、级配合理,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并且各种内业资料齐全、准确,达到上级检查标准,奖励每人200元,否则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每人各罚与奖金等额的资金,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八、本责任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监督方一份。

  九、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路段沥青拌和站

  代表:

  乙方:拌和站相关责任人

  监督方:

  签订日期:

质量规章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毛绒纤维资源,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含毛绒纤维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毛绒纤维经营活动,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毛绒纤维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毛绒纤维是指在国内流通的羊毛、山羊绒、羽绒、牦牛绒、骆驼绒等毛绒纤维。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毛绒纤维组织实施质量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禁止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毛绒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毛绒纤维质量的举报、投诉。

  第二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

  第六条国家实行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上款所称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

  实施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品种和类别、检验环节和检验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第七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

  监督抽验所需样品从公证检验的留样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与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一条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毛绒纤维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毛绒纤维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7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第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监督检查中实施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检验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毛绒纤维质量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出具的检验证书应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

  第三章毛绒纤维经营者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

  (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三)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

  (四)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

  (五)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第十五条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

  (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

  (四)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

  (五)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

  (一)进行包装要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

  (二)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一致;

  (三)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须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

  (四)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除应当保证所销售毛绒纤维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保证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要求。

  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依照上款处理。

  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毛绒纤维质量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未实施检验而编造、出具毛绒纤维质量检验证书,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权、徇私、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批量是指羊毛纤维为1000kg及以上;绒类纤维为25kg及以上。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布的《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质量规章制度15

  车间是企业内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对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工作质量负有重要责任,车间应遵循以下管理制度:

  一、深入进行"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发动群众开展:"产品质量信得过"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严格贯彻执行工艺纪律,制止违章操作,确保制造质量。

  三、组织有秩序的生产,搞好文明、安全生产,保持环境卫生。

  四、组织好质量自检、互检,支持专检人员的工作,共同把好质量关。车间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不断改进质量,发生质量问题时,积极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分析研究解决。

  五、掌握本车间质量状况,认真填写质量记录,落实质量奖惩制度。

  六、针对车间内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提出课题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对设计、工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共同研究解决。

  七、对不合格产品车间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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