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0 16:47:1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必备)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现如今,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必备)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

  1、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2、医院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医疗质量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应力求为满足病人的需要,保证医疗工作以最佳和技术状态为病人服务。

  (2)质量管理以控制预防为主的思想。

  (3)系统管理的思想。

  (4)标准化管理的.思想。

  (5)科学性与实用性统一的思想。

  (6)对新招聘来院人员进行严格的岗位教育,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教育。

  3、开展全院性质教育。每季度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在院周会上通报医疗质量检查情况,表扬质量好的科室和人员,批评差的科室及个人。各科要传达到每位职工。

  4、各科要定期组织学习规章、职责及各种操作规程和专业基础知识。

  5、对质量观念弱者要进行强化教育。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2

  一、医疗器械的质量跟踪工作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销售部门协助进行。且应加强对无菌器械的质量跟踪。

  二、质量跟踪应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追查到每批商品的质量情况。

  三、质量跟踪从采购工作开始,从购进验收记录、到销售出库记录,对售后质量跟踪可采用信访(写信、传真、电话),走访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由销售部门负责。

  四、质管部门负责资料的`分类汇总,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有关部门。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3

  科室医疗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保障患者安全:通过标准化流程和质量控制,降低医疗风险,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2.提升服务质量: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流程管理,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3.维护团队稳定:合理的人员管理和绩效考核,能激发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保持团队稳定。

  4.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医疗卫生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5.促进医院发展:通过持续改进和创新,推动科室和整个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4

  第一项 首诊负责制度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并认真书写医疗文书。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危重或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务科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和住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5、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6、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需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7、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那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8、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以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未完成而延误抢救时机。

  9、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病情稳定之前不宜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或科主任或副主任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协同急诊科联系120指挥中心,并按120患者转运有关规定,进行转院,并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10、急诊科严格限制以“共管”形式管理跨科、跨专业患者,预检分诊时应根据患者的主诉与病情程度分清主次,由一科为主管理患者,其他科室以会诊的形式协助诊治。若无法分清主次,则首诊科室全面负责,其他相关科室会诊。

  11、对符合转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条件的,首诊医师需及时联系重症医学科,并办理相关转科事宜。

  12、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各相关科室的责任。

  第二项 三级查房制度

  查房实行正(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查房。危重者入院后当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夜间病重者入院后,次日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二级医师书写三级医师查房记录,一级医师书写二级医师查房记录,查房前各级医师对需要进行讨论诊断和治疗的病例,事前应查阅有关文献资料,作好充分准备,以提高查房质量。

  1、三级医师查房规定

  (1)每周查房1-2次,应由二级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2)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及危重病人的诊疗计划,决定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新的治疗方案及参加全科会诊。

  (3)抽查医嘱、病历(特别检查是哪级医师查房,记录书写的质量)、护理质量、发现缺陷、纠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4)利用典型、特殊病例,进行教学查房,以提高教学水平。

  (5)听取医师、护士对医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

  2、二级医师查房规定

  (1)一般患者每周查房3次,一般患者入院后,二级医师首次查房不得超过48小时。应有本病房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责任护士参加。

  (2)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确定诊断及治疗方案、手术方式、检查措施,了解病情变化以及疗效判定。

  (3)对危重病人应每日随时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提出有效和切实可行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晚查房。

  (4)对新入院病人,如一周后仍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应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查明原因。

  (5)疑难危急病例或特殊病例,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安排上级医师查房。

  (6)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典型病例进行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结合实际,系统讲解,不断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

  (7)负责修改和指导一级医师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以提高书写水平。检查病历、各项医疗记录、诊疗进度及医嘱执行情况、治疗效果,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8)检查指导住院医师工作,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签发会诊,特殊检查申请单,审查特殊药品处方及病历首页并签字。

  (9)协助科主任决定病人的入院、转科、转院问题。

  (10)注意倾听医护人员和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饮食、医院管理各方面意见,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3、一级医师查房规定

  (1)对所管的病人每日至少查房2次,早晚查房一次,上午、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重点查房并增加巡视次数,发现新的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2)对危急、疑难的新入院病例和特殊病例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3)及时修改被带教医师书写的病历和各种医疗记录、医疗文件等。

  (4)向实习医师讲授诊断要点、体检方法、治疗原则、疗效判定、诊疗操作要点、手术步骤及分析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5)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病人饮食及生活情况,并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

  (6)作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介绍病情或报告病历。

  第三项 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是为了加强各科室间的医疗协作,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在临床工作中,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或诊断不明确、疑与其它学科有关的病例,须及时申请会诊。

  1、会诊医师须做到:

  (1)详细阅读病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察患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

  (2)会诊医师须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提出具体诊疗意见并开出本科医嘱,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3)必须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患者需要自费或部分自费。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5

  医疗用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患者安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

  1.确保医疗用品的质量,降低医疗风险。

  2.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医疗成本。

  3.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提升医院形象。

  4.促进医疗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6

  医疗药品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防止药品滥用和误用,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它涵盖了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使用、废弃等多个环节,涉及到医疗质量控制、药品管理法规遵守、患者服务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药品采购:明确采购流程,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核、药品质量检验、价格谈判等,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2. 储存管理:规定药品的储存条件、有效期管理、盘点制度,防止药品过期、变质。

  3. 分发与使用:设定药品调配、发放的.规程,确保医生处方的准确执行,减少用药错误。

  4. 废弃药品处理:制定废弃药品的回收、销毁程序,防止环境污染和非法流通。

  5. 药品信息管理:建立药品数据库,记录药品信息,支持临床决策。

  6. 法规遵守:确保药品管理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合规性审查。

  7. 员工培训: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药品知识和管理制度的培训,提升其药品管理能力。

  8. 药品质量监控:实施药品质量追踪,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7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书是一份详细规定医疗机构运营、管理和服务标准的文档,旨在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安全及效率。它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医疗服务质量控制、财务与物资管理、患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处理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员工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职务晋升和职业发展路径等,以确保医疗团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2. 医疗服务质量控制:涉及医疗技术标准、诊疗流程、患者满意度调查和持续质量改进机制,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3. 财务与物资管理:规定财务管理政策、预算制定、成本控制和医疗器械采购、维护流程,保证机构的经济健康运行。

  4. 患者权益保护:涵盖患者隐私权、知情同意权、医疗信息保密及患者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5. 医疗纠纷处理:建立公正、公平的纠纷解决程序,包括内部调解、外部仲裁和法律诉讼,以降低医疗风险。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8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抽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验工作以公共财政为保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合法合理的原则,实行管理、抽样与检验分开,行政、事务与技术分离的制度。

  第三条核查、复验、余样和样品的退还以及质量公告的发布。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质量监督抽验包括监督性抽验、评价性抽验和摸底性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指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监督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抽验。

  评价性抽验是指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要求,为掌握、了解全国和本市某一类或某一品种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

  摸底性抽验是指因现行规定尚不明确或现行标准尚不完善,市场或使用中存在较多问题,而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摸底的抽验。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以下简称局稽查处)具体负责抽验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协调;组织发布质量公告;依法组织对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进行行政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业务处室、局稽查大队及各区(县)分局承担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样工作;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抽样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相应检验(测)部门承担。

  第六条xx市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市药检所)及各区域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区域药检所)承担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xx市医疗器械检测所(以下简称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和市药检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测)范围内的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测)工作;认定范围外的医疗器械检验(测)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医疗器械检测部门承担。

  xx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承担药包材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抽验的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由局稽查处根据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等质量情况,会同局有关业务处室及检验(测)部门制订,报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十二月下旬下达下一年度的质量监督抽验计划。

  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内容包含:全年的抽验量、抽样单位监督抽样量和检验(测)机构检验(测)量的分配、评价性抽验和摸底性抽验内容、监督性抽验的结构等。

  第九条药品监督性抽样方案由各抽样单位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的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中药品抽验内容制定,并报局稽查处备案。

  药品评价性和摸底性抽验,医疗器械及药包材抽验应当在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的范围内制订抽验方案。

  药品评价性和摸底性方案及药包材抽验方案由局稽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检验(测)部门制订。抽验方案应当规定抽样数量、检验(测)项目和抽验范围等内容。

  医疗器械抽验方案由局稽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检验(测)部门制订。抽验方案应当规定抽样数量、抽样方式、抽样范围、检验(测)依据或标准、检验(测)项目、检验(测)结果判定规则、复验受理条件及检验(测)样品退还等内容。

  第十条局稽查处根据药品的抽验计划、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验方案向各抽样单位下达《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查检验(测)任务书》。

  第十一条监督性抽验的重点为:

  (二)经营、使用量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品种易混淆的中药材和饮片;

  (四)各级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五)质量不稳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七)本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八)临床使用不良反应较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九)市场和使用中质量投诉较集中的产品;

  (十)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管范围的医疗器械;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xx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需要监督抽查检验的其它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监督性抽验重点品种可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抽样

  第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质量抽样工作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抽样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派遣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查检验(测)任务书》。

  第十四条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抽样:

  (一)样品包装破损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剩余有效期少于三个月的,药包材剩余保质期少于九十天的,监督抽验中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六条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经检验(测)或验收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现场实施。

  第十七条抽样单位进行抽样应当通知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八条抽样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被抽样品的包装情况及储存条件,据实填写《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附件一);涉案样品的抽样,应当在抽样凭证的右上角及备注栏注明“涉案”字样。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附件二)将所抽样品签封。

  第十九条药品抽样量应当保证检验的进行,一般为检验量的三倍。

  对于小型药店、个体诊所等不能抽取检验三倍量的,可以抽取检验量的一点五至两倍。

  第二十条对于被抽样单位提出药品(药包材)检验剩余样品(以下称余样)退还要求的,抽样单位应当在《药品(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的右上方注明“申请余样退还”字样。

  第二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无法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的,可以由被抽样单位的相关部门章代替;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的三日内将所抽取的样品移送至承担检验(测)任务的检验(测)机构。移送前,样品应当保存在符合其储存条件的样品库中;样品的运输和移送过程不得影响被抽样品的质量。

  不易搬运或需要特殊运输的设备性医疗器械,完成抽样后,可以要求被抽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移送至指定的检验(测)机构;被抽样单位有检测设备和条件的,可以由检测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抽验方案在现场直接检测。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抽样信息输入“抽验信息数据库”。

  第四章检验(测)

  第二十四条承担检验(测)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样品,确认符合后予以签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签收:

  (一)由于样品包装破损、抽样量不足而造成检验(测)无法进行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不清或内容不符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粘贴不完整的。

  第二十五条检验(测)机构储存样品应当符合样品储存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督性抽验的药品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当由抽样单位在“抽样记录及凭证”中予以说明。

  评价性和摸底性抽验的药品应当根据下达的抽验方案中确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实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药包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检测,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注册产品标准检测。

  第二十七条药品检验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涉案样品检验周期为十个工作日,特殊案件样品的检验周期为三个工作日。

  医疗器械检测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书。涉案样品应当在收样后的二日内进行检测。

  药包材检验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涉案样品应当在收样后的二日内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由于下列情况需要延长检验(测)周期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并说明延长理由。

  (二)部分检验(测)项目需要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测)机构进行检验(测)的;

  (三)检验(测)方法需要进一步确定的;

  (四)有项目检验(测)不合格,需要换人或换仪器复检(测)的。

  第二十九条药品、药包材的留样应当按照《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医疗器械的留样按照下达的医疗器械抽验方案进行。

  第三十条区域药检所对部分项目无法检验的样品,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样品转交至市药检所检验,由市药检所出具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区域药检所初检结果为不合格且须移送至市药检所复试的样品,区域药检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至市药检所。市药检所在收到样品后的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应的区域药检所。区域药检所应当在收到市药检所检验报告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合成工作,并在报告书中注明复试项目的检验单位。

  第三十二条不合格检验(测)报告书应当说明当事人复验的权利、时限、复验(测)机构和申请复验时提交的有关资料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承担摸底性抽验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测)结果以书面总结形式报局稽查处。

  第三十四条检验(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测)报告签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测)报告书,并且将检验(测)结论输入“抽验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检验(测)结果的告知和核查

  第三十五条检验(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可每周一次性集中将检验(测)报告书一式两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需要余样退还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合格报告书中告知退样数量、领取余样期限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从本市生产企业抽样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一份报局稽查处,二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第三十七条从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抽样的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一份报局稽查处,三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二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

  第三十八条从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抽样的外省市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三份报局稽查处,二份送达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第三十九条涉及外省(区、市)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局稽查处应当在收到报告书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核查函,随附不合格检验(测)报告书原件两份和核查回单,送达不合格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请求核查。

  第六章复验

  第四十条药品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药品的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验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市药检所书面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

  医疗器械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测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测,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测。

  药包材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药包材的生产企业对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验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

  第四十一条受理复验申请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复验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核,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局稽查处和抽样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验的检验项目;

  (四)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五)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六)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复验机构为市药品检验所的,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进行复验;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复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的,市药检所应当在收到该检验机构要求提供检验后留样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复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其他药包材检验机构,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应当在收到该检验机构要求提供检测后留样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第四十三条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原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应当在作出受理复验决定并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第七章检验(测)后余样和样品的退还

  第四十四条依被抽样单位申请,检验合格且包装完好的药品和药包材的余样可以退还被抽样单位。

  第四十五条需要退还余样的药品和药包材,其数量应当符合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书上所注明的退样数量。

  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退还的样品包括合格并且完整的检测样品、余样品和留样品。

  第八章质量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质量公告的形式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市局的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市的质量公告每季度一期,每季度第一个月发布上季度的质量公告。

  第四十八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验申请并被受理的,暂不予公告。

  第四十九条质量公告发布前,由局稽查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核实。

  第五十条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验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xx市财政局、xx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验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9

  1.保障员工福利:良好的医疗费管理制度能提高员工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2.控制企业成本:通过合理的费用标准和预算管理,防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持企业财务稳定。

  3.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关于员工福利的法律法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4.提升效率:明确的报销流程和标准可以提高报销处理效率,减少管理负担。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0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职责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制度设计与实施

  2. 保险理赔管理

  3. 风险控制与合规性

  4. 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

  5. 数据分析与政策优化

  内容概述:

  1. 制度设计与实施:制定和更新医疗保险政策,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满足公司和员工的需求。

  2. 保险理赔管理:处理保险索赔,审核医疗费用的合理性,确保公平公正。

  3. 风险控制与合规性:识别潜在风险,如欺诈行为,制定预防措施,确保制度的.合规运行。

  4. 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处理客户咨询,解决投诉,提升客户满意度。

  5. 数据分析与政策优化:通过对理赔数据的分析,调整保险条款,提高制度效率。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1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是一套系统性的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高效。它涵盖了从预防、诊断到治疗的全过程,旨在提高患者满意度,降低医疗风险,提升医院的整体运营效率。

  内容概述:

  1、诊疗标准与规程:明确各科室、各岗位的诊疗流程和操作标准,确保医疗服务的'一致性和专业性。

  2、 质量监控与评估:设立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评估机制,对医疗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3、医疗安全:制定严格的医疗安全规定,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保护患者权益。

  4、患者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患者反馈,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5、员工培训与发展:提供持续的医疗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培训,保证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

  6、信息管理: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完整和保密,推动电子医疗记录的使用。

  7、医疗设备管理:定期维护和校准医疗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8、应急处理:建立应急响应计划,应对突发医疗事件。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2

  为进一步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医院诊疗工作,落实院科两级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确保医院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院科两级质量管理体系

  (一)医院成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1、人员组成:由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及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

  2、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院实际,修订和完善医院质量标准,并对全院医院质量与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价,促进医院质量与安全持续提高。

  (3)检查和指导各科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落实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目标、计划、效果评价及奖惩措施。

  (4)开展医务人员质量意识教育,对新职工和进修、实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进行质量管理教育。

  (5)定期对医院质量与安全问题进行分析研讨,及时向院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反馈,提出提高医院质量与安全的具体措施和建议,提出修订和完善管理规定的意见。

  (6)定期召开各质量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研讨质量与安全问题,总结工作。

  (7)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执行部门是质量管理科,负责执行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承办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科室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

  1、人员组成:由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及高年资医师、护师组成。

  2、职责:

  (1)在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对本科室质量与安全进行经常性检查。

  (2)检查本科室质量上的薄弱环节、不安全因素以及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医院规章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3)依据检查情况提出奖惩意见,与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挂钩。

  (4)定期向病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本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对增强病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掌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科室质控小组会议,分析探讨科内质量与安全状况、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做好会议记录。

  二、诊疗质量监督管理的方式

  (一)科级监控:即定点监控,每月进行一次,由各科室自我进行检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二)院级监控:

  1、每一个月监控:每一个月一次,由质量管文科、医务科、熏染管文科、照顾护士部等科室进行监控,监控目标主要为病案质量、各种统计指标、病院熏染、传染病报告等;对科级监控情况进行汇总、评价;同时对住院病历进行抽查;对单病种质量及医疗缺陷进行监控;不定期对重点问题进行督查。

  2、每季监控:每季度进行一次,由院长对全院医院质量与安全进行考核与综合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科级监控情况进行评价;同时由医院病案室对已出院的.病案进行检查。

  3、环节监控:对各项医疗活动中的质量与安全进行动态监控。

  4、终末监控:每一个病人诊疗活动终了的医疗质量与安全总评监控。

  三、诊疗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针对医院制定的各项制度进行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科级监控及院级监控,持续落实、检查、考核、评价、反馈、监督、改进。

  1、落实和检查《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转诊转院制度》、《手术分级制度》、《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临床用血申请及审核管理制度》等。

  2、对病历进行环节监控和终末监控,落实和检查有关病案各项制度,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住院出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病历管理规定》等。

  3、合理用药情况:《抗生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的分级使用制度》及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整治的各项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等。

  4、落实和检查《单病种质量控制方案与考核制度》。

  5、落实和检查《医患相同制度》和《病情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

  6、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院质量与安全和安全隐患,落实《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和《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等。

  7、增强院感指标的达标管理,落实和检查《突发病院熏染事件应急预案》、《病院熏染监测制度》、《病院熏染报告制度》等。

  8、加强传染病的及时报告,落实和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四、建立完善的诊疗质量评价和反馈机制

  (一)现场反馈和处理:在平时的院科两级监控中,及时对发现的诊疗缺陷、精心整理

  错误进行指出并纠正。

  (二)院办公会通报:对在绩效考核检查中发觉的重点及普遍存在的一些诊疗质量问题在院办公会上进行通报,通过《病院管理通报》反馈给科室,要求各科室及时改良。

  (三)每季度的病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综合绩效考核总结评价:病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对每季度的质量考核进行汇总、评价,按照汇总成效一方面在院办公会上公布,另一方面与各科的绩效考核挂钩。

  (四)每季度的质量考核结果汇总与年度的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及职称聘任相结合。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3

  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院日常运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患者安全。它通过设定明确的工作流程、责任分配和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提升医疗团队的整体协作效率,同时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的信任度。

  内容概述:

  1. 患者权益保护:制度应涵盖患者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的保障措施,确保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2. 医疗质量控制:设立严格的诊疗标准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确保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 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对潜在的医疗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降低医疗差错的可能性。

  4. 人员培训与考核:规定医护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强化医疗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

  5. 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医患沟通和内部协作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6. 设备与环境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医疗环境的清洁无菌,防止交叉感染。

  7. 药品与耗材管理:规范药品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确保耗材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4

  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高效,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提升医疗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服务标准制定

  2、质量监控与评估

  3、故障与投诉处理

  4、员工培训与发展

  5、持续改进机制

  内容概述:

  1、医疗服务标准制定:明确各科室诊疗流程、操作规范及服务质量标准,确保医疗服务的一致性和专业性。

  2、 质量监控与评估: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医疗质量检查,对诊疗结果、患者满意度等进行量化评估。

  3、故障与投诉处理: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医疗事故、患者投诉,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4、员工培训与发展:为医务人员提供持续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医疗技能和服务意识。

  5、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回顾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反馈和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优化,推动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提升。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5

  医疗护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提升服务质量: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和标准,提高护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保障患者权益:明确患者权利,减少医疗差错,增强患者满意度。

  3.维护团队秩序:建立清晰的工作责任,促进护理人员的自我管理和职业发展。

  4.防范风险:通过质量监控和危机管理,预防潜在的医疗风险,降低法律责任。

  5.提高医院形象:良好的`护理管理是医院声誉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吸引和留住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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