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岗位职责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明确岗位职责能让员工知晓和掌握岗位职责,能够最大化的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科学的进行人力配置,做到人尽其才、人岗匹配。那么什么样的岗位职责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
为了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保护放射源周围环境不被辐射污染,保护洗煤厂职工的安全,特制订本岗位职责。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3、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未培训人员在放射源密度仪岗位工作。
4、上岗必须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热释光个人剂量仪。
5、建立放射源管理台帐。
6、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监控、报警系统,必须24小时专人值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7、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设立监控及红外报警监控设备;暂存库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8、放射源、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画出安全线,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安全线。
9、时常保持放射源岗位环境整洁干净。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2
为了保证辐射设备的安全,保护辐射源周围环境不被辐射污染,保护科室职工的安全,特制订本岗位职责。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从事辐射性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3、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方可入岗。严禁未培训人员在使用辐射设备岗位工作。
4、上岗必须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热释光个人剂量仪。
5、建立放射源管理台帐。
6、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房监控、报警系统,必须24小时专人值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7、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设立监控及红外报警监控设备;暂存库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8、放射源、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画出安全线,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安全线。
9、时常保持放射源岗位环境整洁干净。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3
一、放射诊断人员
1、根据临床请检要求从事透视、常规造影、特殊造影等操作。正规化地书写放射诊断报告,定期进行诊断符合率的查对。
2、及时报告急诊病人的放射诊断,承担特殊造影和放射检查中的抢救工作。
3、遵守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机器,并负有对机器的维护保养责任,接受专机负责人员对使用操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4、进行放射诊断专业的带教培训工作及参加科研工作。
二、放射技术人员
1、根据临床请检进行常规和特殊透照,配合诊断人员进行特殊造影检查,确保造影摄片质量,配合诊断人员共同完成应急抢救工作。
2、负有对机器运转所需的检修及定期和经常性保养的责任,负有对专机操作人员的辅导和监督责任。
3、放射诊断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特殊摄影和造影检查。
4、负责放射技术专业的带教、培训工作,配合诊断人员进行科研和技术革新工作。
5、专职放射机修人员负责本科设备的安装、故障检修,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并负有全面对机器使用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4
1、 在科主任领导下,上岗人员必须爱护各种影像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及时调整机房温和湿度,保证X线检查的正常运行,各种仪器设备以及附属用品使用完毕必须复位并整理机房、清洁设备。
2、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规定的性能条件进行工作,不利擅自更改,实习和见习人员必须在老师指导下工作。
3、 根据临床要求,进行常规和特殊摄片以及各种造影,及时和相关岗位保持密切联系,不断反馈质量信息,各种检查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应请患者稍候观察结果。在使用碘对比剂时,工作结束后再观察15分钟,及时发现迟发反应。
4、 不推诿患者,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开门检查,机房内不得会客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机房内不准吃食物,严禁吸烟,发生医患纠纷时,克制忍耐,多做解释,妥善处理,及时汇报。
5、 加强防护意识,注意对患者敏感部位必要的照射时,尽量使用小照射野,无关人员不要进入正在工作的环境,陪护人员应给予防护射线的教育。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5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制定各类辐射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后持证上岗。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建立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每周至少一次一系列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在没有启动安全防护装置的情况下强制开启X射线装置进行工作,以防止辐射照射事故发生;
3、凡需要增加或拆除现有辐射设施和设备,应预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重新监测评价后,方可进行;
4、制定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计划,其内容包括事故的报告、事故区域的封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估算和医学处理等。
个人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个人健康管理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9: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0: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1: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1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4: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1: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3: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4: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5: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6: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7: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备定期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1、射线装置、设备仪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并有维护维修记录,有维修人员及验收人员的交接登记及签字;
2、防护设施及警示装置(联锁装置及警示灯等)应定期维护维修,应有维护维修记录,并有维修和验收人员的签字。
二、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l.开机前确保机房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要符合设备要求。
2.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反常疑点必须预先排除。
3.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使用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切断电源,请检修人员检查维修。。
4.每日工作完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等。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该院已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本项目使用的X射线装置属Ⅱ、Ⅲ类射线装置。为有效处理辐射事故,强化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根据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xx>145号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该院已建立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⑴ 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该院成立了辐射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职责之一是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① 由辐射安全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及指挥工作;
② 医院主管领导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中人员和物资的调动调配工作,向医院辐射安全领导小组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快速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辐射事故报告卡》在24小时内报告。
③ 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应全力协助辐射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抓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同时,协助做好受伤害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④ 各相关科室要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查事故、搜集证据、整理资料并做好记录;
⑤ 参加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为完成救援任务尽职尽责,通过积极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为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创造条件。
⑵ 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者谎报。同时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所有事故都应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和可疑故意引起的辐射事故都应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如果发生人员受的照射剂量可能达到对人体产生危害时,应同时报告卫生主管部门。
⑶ 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辐射事故时,迅速分工,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后果,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① 辐射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
② 辐射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③ 辐射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环保、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
④ 对可能造成辐射伤害的人员,事故单位应立即将其送至事故应急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辐射事故应急定点医院立即派人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遵循主动抢救,生命第一的原则。
⑤ 除上述工作外,防护检测人员还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a. 迅速确定现场的辐射强度及影响范围,划出禁区,防止外照射的危害。
b. 根据现场辐射的强度,决定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的时间。
c. 协助和指导在现场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佩戴防护用具及个人剂量仪。对严重剂量事故,应尽可能记下现场辐射强度和有关情况。并对现场重复测量,估计当事人所受剂量,根据受照射剂量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医学处理或治疗。
d. 各种事故处理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 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⑷ 联系方式
该院应急方案中注有该院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和省、市环保局、当地卫生局、公安局相关科室的联系方式。
⑸辐射事故的调查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后,应立即成立由各相关科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有医院领导和医务科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恢复生产组。
该院应急措施拟申报环保部门登记并备案,符合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规定,并具有较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辐射防护管理机构、人员:
⑴ 医院已成立了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由院长任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任组员,明确了职责,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定(见附件4)。
⑵ 该院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内部职责明确,运行有效。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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