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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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范围
2.1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危废管理
3.1公司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3.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投诉和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3.5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市环保局已申报登记。
3.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3.7公司安环部门应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3.8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3.9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3.10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3.11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3.12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3.13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3.14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5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16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的,其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3.17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3.1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4、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4.1运送危险废物应配专用车辆,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4.2污水站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4.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4
一、培训目的
通过定期培训使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我公司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和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危害。
二、培训对象
1、危险废物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2、危险废物产生工序的'员工;
3、危险废物贮存室的管理人员;
4、能够接触到危险废物的人员。
三、主要培训内容
1、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国家相关法规及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3、危险废物管理人员职责与责任;
4、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危险废物转交手续及登记制度;
6、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7、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昔施。
四、培训方式
每季度最后一周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对相关国家规定及公司制度进行宣讲,组织相关员工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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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报废药品、实验室废液、甲醇空瓶)从产生至处置完毕为止的管理。
三、职责:
3.1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的储存场所。
3.2工程部、综合办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3.3凡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管理制度
1.各部门应在各工序或场所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设施,将危险废物行分类收集,然后运到指定存放场所存放。
2.接触危险废弃物人员,需穿戴规定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各分类标示应清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存。
4.危险废物存放区应设置危险识别标志,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废弃物种类或名称、来源、进出量、管理者签名等
5.危险废物存放区域应放置消防设施,以防止发生紧急事件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险废物废物储存设施应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透水流的措施。
7.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8.管理责任者要对危险废物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9.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10.危险废物仓库严禁闲人进入,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11.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
12.设立专用空间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被错误取用发生危险或造成污染,当危险废物达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与综合办负责联络合同厂商处理。
13.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工程部与综合办保存。
五、应急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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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实现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危险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设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3、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废物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4、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车间、部门必须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
5、危险废物管理各部门职责
5.1.第一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5.2.危险废物管理团队
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团队,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5.3.危险废物管理团队职责:
5.3.1组长:总经理
①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团队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指导和监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②审批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和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③审查、批准公司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文件和各类报表。
④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小组工作,对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5.3.2副组长:生产副经理
①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
②全面了解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处理和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
③审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④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会审、工程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二次污染。
⑤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⑥组织开展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业务培训宣传教育,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5.3.3成员:安环部、生产部、化验室、业务部、其他相关责任部门
生产技术部、安环部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主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整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管理小组的工作。
(一)安全环保部
(1)、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日常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帐,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车间部门的污染物防治情况;
(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督抽查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3)、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新、扩、改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4)、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污染事故调查;
(5)、编制环境保护评价指标,及时考核;
(6)、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A、环保部经理职责
①组织公司员工学习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②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污染现状、变化规律及发展趋势,及时向上级汇报;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全档案、台帐。
③组织编制和修订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④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
⑤参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⑥组织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保护工作、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⑦定期组织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B、生产经理职责
①全面学习和掌握国家、地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护法律、法规;在管辖工作范围内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法规、上级有关保护规定和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建立相应的档案、台帐。
②参与公司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管理计划、应急演练方案、操作规程等文件。
③监督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贯彻执行情况,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④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⑤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保管理经验及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负责对员工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监督和指导其工作。
⑥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综合利用具体情况。
⑦规范接收、转移危险废物的管理,按转移联单制度进行,保管好转移联单,并报危险废物管理小组备案。
(1)、把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它必须与主要设施同时调度和安排;
(2)、对生产系统开、停车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堆存排放要采取有效防范、应急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当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生产安排要服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或产品转让给其他企业。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与动力、运行设备指标一致的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执行,减少跑、冒、滴、漏;对各类设备检修、大修,要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修质量,为生产经营服务。
(4)、确保污染物处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规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到规范堆存达标排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C、车间员工职责
液废组员工:具体负责废液利用设施的运行和污染处理
固废组员工:具体负责固体废物综合设施的运行及其污染治理
①负责将国外危险废物送往危险废物专用仓库、利用场所,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及利用登记。
②落实危险废物接收、利用、贮存的种类、数量,协助运输单位办理。
③危险废物储存点的日常检查,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提供相关消防设备和危险废物标识。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不得有泄漏和流失,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④针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由各生产产生环节定期收集转运至暂存场所,暂存场所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一定量时,专管员要及时上报,使公司能够及时联系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的相关手续。
⑤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和处理台帐的记录。
⑥落实管理团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三)实验室分析室
(1)、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和安全卫生分析;
(2)、编制各类监测周报、季报、年报,并对监测分析结果作出是否超标、达标等级、危害程度等结论性的意见,及时准确地向公司环保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
(3)、监测、在整个分析过程中有一个统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填写分析原始记录,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
(4)、化学试剂、分析化验余样必须妥善保管、处理,不得污染环境。并对易燃易爆,有毒品应按规定储存,实施双人双锁管理模式。
(四)业务部门职责
(1)、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储存和配送期间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
(2)、综合利用资源,完成再生材料和产品的运输、销售工作;
(3)、固体危险废物(含危废)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处理,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材料或产品不得转让给其他企业。
D、其他相关部门
①综合办公室
负责环保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接待及联络工作;负责协助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系和救援工作。配合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需要,组织接触危险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培训。
②财务部
负责危险废物贮存、利用物资供应、危废委托处理相关财务工作,配合相关费用缴纳,以及其他金融支持工作,如危险紧急情况。
③采购部
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
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储存和配送期间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
根据各责任单位制定的采购计划,负责及时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核实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④警卫室
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登记,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通过全厂监控系统实时存储进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负责现场保护、车辆管理和人员疏散。
⑤维修车间
配合危险废物储存、利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7
1、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污水处理工段、泥磷回收站)按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岗位危险废物堆场的管理,及时联系危险废物暂存场管理部门(生产车辆部门)做好厂内倒运(产生岗位至危险废物暂存场)工作。同时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倒运、堆场库存台帐,台帐每月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2、生产管理部门按相关管理制度对危险废物暂存场进行规范管理,并做好堆场危险废物入库台帐,台帐每月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3、暂存场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不得有泄漏和流失,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4、当库房内危险废物贮存一定量时,专管员要及时上报,通知供销科及时联系综合利用企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手续。
5、供销科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6、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企业填写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车。
7、在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车之前,必须对车辆所运输的危废类别及其数量进行核实。
8、保卫科负责对出厂的各种车辆按规定进行检查,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不得放行出厂。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8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标识制度。
1、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
2、所有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标志。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必须同时设置危险废物的警告标志和标签。
5、对未悬挂危险废物标识的车间,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厂区内各类危险废物标识牌将按照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制作和悬挂。
7、危险液体废物由公司产生部门收集,贴上标签,标签上必须有危险废物名称、编号、危险性、日期及重量,然后送入公司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办理入库手续。
8、在存放期内,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入库登记、分类存放、巡查和维护。
9、危险液体废物存放期限到达前,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单程序向总经理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批复后,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协议通知协议公司进行处置。
10、相关记录
《危险废物转移单》《危险废物登记台账》
哈尔滨高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5月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9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5、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7、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8、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9、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10、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1、标识管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2、申报登记制度
(1)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危险废物在公司内部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公司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子公司职责范围内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子公司总经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总责。
第六条各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废贮存设施建设相关文件、危废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的办理;《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拟定公司每年的应急培训计划及演练方案;定期组织职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及档案;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管理信息。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危害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若申报登记的内容发生重改变时必须在改变前15天,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十条总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被检查的车间应当如实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1)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4)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5)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6)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污染严重的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禁止向外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并粘贴危险废物标志,第十五条危险废物的堆放仓(库)必须具有防风、防雨、防晒设施,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用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他人工材料);周围有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进危险废物堆放仓(库);若堆存的危险废物是液态或半固态时,应设置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进入厂水污处理站处理。
第十六条各类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堆存,不允许混堆。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堆放仓(库)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收集危险废物时不得接收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只得接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允许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条转移危险废物时,要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斧章。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只能转移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具有运输危险废物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处置危险废物的子公司必须办理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只能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允许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应当管理好出渣口及临时堆放点,管理好危险废物厂内的运输,防治危险废物的撒落,并做好危险废物产生量及转移到危险废物仓(库)量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各子公司应建立建全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台帐必须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量。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应进行培训,熟练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在搬迁、转产、终止之前,必须对已经产生尚没有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消除可能产生的污染,将评估报告报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车间应当熟悉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一量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报告公司应急指挥部,公司应急指挥部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车间、部门执行情况纳入年终分级考核: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安全环保部(科)及其他部(科)由公司进行考核;各车间由安全环保部(科)进行考核。
认真按部门的岗位职责进行履职,未违上述规定、未发生危险废物泄漏的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奖惩:
对考核合格,未发生违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违上述管理规定的部门给予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罚款处罚。
若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总公司安全环保部。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1
一、安全环保部
1、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委派专人
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台帐、档案收集和整理,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污染物防治情况;
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3、参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新、扩、改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4、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污染事故调查;
5、编制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时考核;
6、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7、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和引导生产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的防范措施,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8、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行动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二、生产部
1、按照“安全环保服务于生产,生产依托于安全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污
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必须与生产管理同时调度安排;
2、对生产系统开、停车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排放要采取有效防范、应急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当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生产安排要服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把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序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3、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与动力、运行设备指标一致的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执行,减少跑、冒、滴、漏;对各类设备检修、大修,要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修质量,为生产经营服务。
4、确保污染物治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到达标排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5、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极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在生产过程中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
导和监督。
三、环境监测分析室
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和安全卫生分析;
2、编制各类监测周报、季报、年报,并对监测分析结果作出是否超标、达标等级、危害程度等结论性的意见,及时准确地报告公司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领导;
3、监测、分析全过程有统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填写分析原始记录,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相应承担责任;
4、化学试剂、分析化验余样必须妥善保管、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中。
四、技术、实验部门
1、实验室以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对车间的产废工艺进行优化升级,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车间危险废物的合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
2、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原则。
3、实验室对本部门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是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4、实验室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实验室应规范设置废气、废水排放口以及固体废物贮存间(或容器),其中固体废物贮存间要区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间(或容器)与危险废物贮存间(或容器),不得随意或者倾倒危险废物。
6、实验室要认真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甄别,及时收集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类别分别盛放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交由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分类储存。
7、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中。五、计划、财务部门
1、会同安全环保部编制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管理计划,统筹安排实施,使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编制和审批危险废物管理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检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况情况。
3、对省内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进行综合评估,核算公司危险废物的处置成本,制定最优的危险废物处理方案,会同安全环保部门向总经理汇报。
4、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资金及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负责排污费和危险废物委外处置费用缴纳;参加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核算经济损失,负责支付污染赔款和罚款。
六、供(仓库)、销部门
1、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2、加强货运车辆技术管理,对于进出公司的危险废物车辆严格执行出入制度。
3、完成回收物资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运输、销售工作;
4、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处理,不可与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固体废物转移合同或者手续,不得把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物料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2
1、目的
为贯彻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治理,防止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和处理活动。
3、职责
3.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发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志和数量的统计,以及危险废物台帐的确立。
3.3.2、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厂房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各环节的管理,不定期检查。
3.3.3、安全环保部负责外包处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外包工作。确保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办理,并按照国家规定有相关资质的运输方法依法保证运输。
3.3.4、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提出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运输、外包办理申请批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也负责当地环保局的申报和相关处理核准。
3.3.5、厂长负责审查安全环保部批准的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生产管理
4.1.1、生产工艺部要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
4.1.2、发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工序班长和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初始收集和日常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4.1.3、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负责,坚决消除滴、泄漏现象。
4.1.4、生产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收集装置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2、危险废物运输
4.2.2.1、各车间应立即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一般固废和处理危险废物的`申请,以达到厂房存放的临界值。
4.2.2.2、安全环保部和厂长批准后方可运输。
4.2.2.3、负责人、专车运输,现场负责统计一般固废和运输危险废物。
4.2.2.4、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3、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
4.3.3.1、现场提出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申请,如果安全环保部认为需要外协处理,可以经厂长批准进行下一步处理。
4.3.3.2、厂长导批准后,由安全环保部对有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运输、处置。
4.3.3.2、现场统计登记。
4.4、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理
4.4.4.1、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制定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到保单地环保局备案,组织培训。
4.4.4.2、发现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发生、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理异常,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处理,必要时由厂长启动应急预案。
4.5、其他
4.5.5.1、一般固废和危险废弃物状况(生产工艺、处理方法、处理计划)变化前,安全环保部应向当地环保局申请办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4.5.5.2、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搬迁首先要经当地环保局批准。
4.5.5.3.禁止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合、混合、混合。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3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规章制度文章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分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6、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7、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8、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19、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1、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2、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工程土石方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公分,两侧边缘低于槽帮10-20公分,其它散体物不得超过槽帮上缘。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金海立公司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注意事项:
1、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回收,交予有资质的厂商处理。
2、现场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都必须分类好,存放在指定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现场将危险废物运往危废暂存区时必须使用防滴漏台车,不同种类危险废物一起运输时,必须每种废弃物用单独的胶袋装好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4、危废暂存区工作人员必须将现场送过来的危险废物,分类装到相应的蝴蝶篓中,由中转站人员用叉车拉走。
5、危废暂存区人员必须将危废分别存放在相应的暂存区内,暂存区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6、危废暂存区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与安全防护设备,暂存区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救援的训练,定期参与应急演练。
7、危险废物回收厂商回收危险废物,必须有相关资质,与公司签订回收合同,且合同报送环保局备案。
8、危险废物厂商进厂必须符合公司门禁与环安规定,且装车时必须穿好防护用具,设定警戒范围,不允许其它人进入。
9、厂商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当场开出本次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且出厂时必须具备环境管理课开出的出厂放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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