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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报告及批复
1)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的验收程序:
项目竣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三个月内,运行负荷达75%以上 → 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 → 向县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 环保部门组织现场检查 → 建设单位填写《监测分析技术服务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 → 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附监测报告)→核发排污许可证
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2)建筑项目环保验收程序:
1、申请程序
建设单位向环保局管理股提出申请,填写《武山县建筑行业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环保局人员到现场勘查,符合环保要求的,提交管理股负责人审批;若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求完善设施或补办有关环保手续→根据现场调查人员意见,作出审批决定。若符合环保要求的,同意通过验收;若不符合环保要求,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建筑项目验收需提交《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原件和《武山县建筑行业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3、行政许可时限
(1)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2)建筑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施行)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5、许可部门
武山县环保局
6、批准文件形式
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7、备注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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