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卖合同

时间:2022-11-29 14:12:41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买卖合同集合15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买卖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买卖合同集合15篇

公司买卖合同1

  xx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当日立案。

  该案与(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一人,诉讼标的为同一标的,由于(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分了两个阶段,所以申请人分了两次向我院申请执行。承办人将两案合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xx)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次日前往被执行人处向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该公司负责人马均利来后,其强调外面拖欠他们公司有3200余万元的债务,拖的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本来用于还债的钱由于没到位,所以无法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被执行人答应一旦有货款到账就履行。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万元后,就再不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并将44万元存款划至法院账户。共计到账66万元。将32号案件的执行款567495.8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至此,(xx)西铁执字第32号案强制执行终结。

  执行

  对于(xx)西铁执字第35号案的500000元执行标的,承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处执行未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我院提供了其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到期债权人民币40万元。本院于xx年9月24日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40万元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义务。我院于xx年11月3日裁定,决定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强制执行,次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经过对第三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xx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到期债务40万元。承办人随后从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剩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20xx元追回,共计502000元。已将执行款502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第三人债务执行案件,其典型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用自己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债务时,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应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则应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不能成立和在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通过对以上法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后,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但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中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对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一笔到期债权。此案具备了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首要条件。

  其次,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方可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此不得主动通知第三人履行债务。本案被执行人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至此,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两个重要条件已经达到。此后法院依法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第三,法律规定十五日内第三人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务的,法院有权裁定强制执行。此案法院在向第三人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但又不履行其债务,故法院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反映其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要求法院暂缓执行。本院合议认为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已经书面告知第三人有十五日的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因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受理审查案件的实体问题,故若第三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了异议,则该代位执行程序终结。但本案中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应继续强制执行,对异议不做审查。

  代位执行制度是民法理论中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扩大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对象以外,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从而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公司买卖合同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注:1、合同名称要准确,如果合同内容包含多种合同关系,则使用简单的“合同”两字即可2、买卖双方的称呼由合同性质决定,如租赁合同称为承租方和出租房、加工合同为委托方和加工方、委托合同为委托方和受托方等等3、代理人即非法定代表人,需要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出现在合同中,且需要关注是否在授权范围内4、住所地、传真及电子邮箱也都是重要因素,在一些特殊合同纠纷中会形成为一种关键的证明力。

  鉴于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与乙方因 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注:鉴于条款主要表明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背景、权属关系情况、基础事实及初衷。鉴于条款在一般不被重视,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具有决定性的证明效果。

  一、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商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商品单价: 商品总价: 。

  注:种类较多的商品或以表格形式列明。

  其他费用: 。

  二、商品质量

  第二条按下列第 项执行:

  按照 标准执行。

  按样本为标准执行。

  按双方协定的要求执行,协定内容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商品数量溢短装 %,溢短装的价值按 计算,相应增减总价。

  第四条包装方式: 。

  注:特殊货物的包装应尽可能详细,特别是进出口货物的包装,牵动较大。货物损失由包装问题造成的,则涉及责任承担问题。

  三、交货方式

  第五条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 。

  3、交货方式: 。

  注:以打钩选择方式,下同。如1、送货上门□2、代办托运□3、自提□。

  第六条运输方式: ,运费承担: 。

  第七条货物保险: 。

  第八条随货附产品合格证及质检报告,与之相关的单证转移情况: 。

  四、结算方式及时间

  第九条货款支付时间: 。

  注:如1、款到发货□2、买方收货后 天内付款□3、现款□4、买方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后,卖方 内发货,需方收货后 天内付清款项□等。

  第十条结算方式: 。

  注:如1、现金□2、电汇或转账□3、承兑汇票□,贴现费用承担 4信用证□等。

  其他费用支付方式: 。

  第十一条卖方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五、验收

  第十二条验收时间: 。2、验收标准及方式: 。

  注:验收在一定程度也涉及货物责任承担问题,需慎重。

  第十三条买方在验收时发现商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在验收期间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验收异议应包括货物异议内容和建议处理意见。买方未在验收期间内提出验收异议的,视为标的物数量及质量符合约定。

  第十四条买方在提出验收异议时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出现数量缺少或质量下降的,买方对货物缺少部分按第一条约定的价格负责,对质量下降导致价值下降的,下降部分价值由买方负责。

  第十五条卖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验收异议后,应在 日内负责处理或协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验收异议成立的,由卖方负责异议货物保管费验收异议不成立的,应承担卖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注:验收条款在很多合同中约定的都不够详细,因此总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验收条款可以因标的物的特殊情况适当添加或减少,但必须重视本条款。该部分条款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六、买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买方中途违约退货的,应向卖方赔偿违约退货部分货款的 %违约金。

  第十七条买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接收货物的,买方应按逾期收货部分的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卖方支付滞纳金,并向支付卖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如买方违反合同逾期 日内未接收货物,视为买方拒收货物,买方除支付 %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注:对于特殊货物,如大型机械、软件、知识产权等,买方未结清货物的所有价款的,卖方可以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来保障卖方权益。

  七、卖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卖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买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卖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买方支付滞纳金,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卖方逾期交货超过 日的,视为卖方交货不能,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而买方同意利用的,则按双方另行约定论价如买方不能利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退换货或维修,并承担实际费用。

  第二十二条卖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影响货物实际利用价值的,则由卖方负责维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注:对买方或卖方的违约责任条款,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添加己方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也可以减少己方责任或对方权利的条款。具体视所涉及的标的物及相关情况而定,但避免与法定要求相冲突而导致条款无效。

  八、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知识产权,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软件及相关文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四条甲方不得协助第三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软件产品及相关文件做出侵权行为,否则,甲方与第三方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无瑕疵。如甲方因商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而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将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注:知识产权条款只是针对知识产权商品或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而具体约定,而且对有需要的知识产权就进行细化说明。

  九、不可抗力与约定免责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 日内向对方告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和征得对方同意后,确定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注:不可抗力条款是目前交易合同比较常见的条款,本条描述比较简约,合同提供方可以对这条的不可抗力范围进行列举,也可以增加对己方有利的客观情况作为不可抗力理由。

  十、保密条款

  第二十七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均有效,即由此涉及合同的内容、资料和商业秘密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一方若要在相关的宣传或出版物中使用对方的商标、标志、名称或项目简介,并作为案例进行市场推广行为,必须经对方许可后方可使用。

  注:特别是商业秘密,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在违约条款中增加以便加以约束。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任何一方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争议解决主要是看双方合意。仲裁程序相应简单,仲裁期限相对较短。选择的时候,应尽选择有利于己方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管辖,否则真出现纠纷,人事关系、诉讼成本和期限等都会收到不小的影响。

  十二、其他

  第三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公司买卖合同3

  甲方(车库出卖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车库买受人):____________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xx小区幢号车库,属结构。

  二、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大写:),拍卖佣金(大写:)。

  三、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车库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xx元。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五、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车库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xx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

  3、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应将停放的车辆牌照、车主姓名、车库编号在物管公司做统一登记;

  4、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楼前、楼后及其他公共场地;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刺激性物品,防火、防爆、防污染,不对小区住户产生不良影响;

  6、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在小区内应缓行,并注意行人车辆,如发生交通意外自行负责;小区内禁止鸣号,以免影响小区住户;

  7、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物管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人

  员的管理。

  乙方须与小区物管公司签订《车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4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品名_____________等级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公斤)单价_________(元/公斤)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合计金额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质量要求

  (一)禁止在烈日中午、雨天或雨后采摘;

  (二)鲜果质量按________市农业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执行;

  (三)尚未建立标准的荔枝品种,参照已有品种标准执行,如:40100/73-20__糯米糍荔枝44010086-20__桂味荔枝等。

  第四条包装方式和要求

  (一)采用:□食品塑料周转箱□瓦楞纸箱□竹篓□其他:包装,单个装重_________公斤。

  (二)乙方按甲方要求(枝、叶毛重不超2%)进行包装,做到防日晒、防雨淋、防挤压。

  (三)包装物由______方提供,费用共________元由_______方承担。

  第五条交付方式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送至__________。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实行提货的,甲方应到__________提货。验货交收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运输方式与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项执行:

  1.交付时结清。

  2.甲方应于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付清货款。

  3.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定金________元(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乙方交付后,甲方应于荔枝交付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

  第六条验收(一)验收内容:包括等级规格指标(品种、鲜度、果形外观、果面洁净、蒂蛀虫害)、包装等。

  (二)验收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有权拒收不合格的荔枝。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

  (一)交货时如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_____________%,双方可对荔枝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荔枝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交付荔枝的数量低于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于天内补齐,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相应补偿;交付的数量超出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收,甲方同意接收的,则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二)乙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交货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_______%的违约金。

  (三)因甲方逾期提货或不能提货等原因造成荔枝变质等损失,甲方除赔偿乙方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提货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提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提货部分货款___________%的违约金。

  (四)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损失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原告所在地起诉。

  第十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经营者(农户):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5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范本》正文开始>>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见 证 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

公司买卖合同6

  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产权人____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____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____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买方(乙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7

  卖方:

  代理人:

  买方:

  甲方在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______花园______苑______期工程(一楼)______号车库(房屋产权证标明的设计用途是仓储)一间,建筑面积为18.44平方米。现对外公开出售,乙方经现场查看后,决定购买其车库,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车库的基本情况

  1、室内地面为沙浆找平,室内墙面为搓沙,室外正立面为瓷砖贴面。

  2、电动卷闸门已安装,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3、电已经接通,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用电户头由唐某某过户到郑某户头上。

  二、买方与卖方约定车库总价款(包括定金在内),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rmb,120000元)。

  三、买方于20______年2月19日支付人民币贰仟元整作为定金。在20______年3月15日前甲方必须将车库的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过户到乙方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定金在内)。

  四、卖方保证所卖的车库没有转让和设定抵押、不被第三方追偿及其他影响买方的利益。如因产权纠纷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给买方。

  五、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买方与卖方各执一份,办理过户手续时,提交相关部门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8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 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9

  合同编号:

  甲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合同指定产品的区域经销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经销产品

  1.1甲方授权乙方销售产品为:系列葡萄酒

  第2条经销区域及渠道

  2.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其产品经销商的经销区域为:地区。

  2.2乙方保证在其授权区域、渠道内进行封闭式销售,不向其授权区域、渠道外供货,并接受甲方监督与管理,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保证上述区域、渠道不直接开发其他经销商,确保乙方为合同产品在上述区域、渠道的独家经销权。

  第3条价格体系

  3.1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价格如下。乙方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价格标准,严禁低价销售,如果甲方产品价格有任何变化,甲方将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品名

  规格

  裸瓶经销价

  建议供终端价

  备注

  3.2乙方如需要甲方提供包装,包装价格见表格中备注,特殊需要另议。

  第4条销售任务与支持返利

  4.1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内销售本合同产品的总销售回款为万元,销售回款目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中:普通系列万,比诺系列万。

  第5条往来结算

  5.1甲方实行款到发货,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交纳人民币作为窜货保证金,并开具收据给乙方,终止合同退还给乙方。

  第6条货物运输及交接

  6.1乙方需提前1天向甲方申报发货品种及数量,甲方安排发货。

  6.2甲方负责将乙方《订单》产品运抵乙方指定地点,乙方验收后的货物风险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3乙方订货时,应提供准确无误的收货地址和收货人及其相关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方延误交货,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7条产品质量

  7.1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7.2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停止销售,经甲方确认后配合甲方予以回收。

  7.3发现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二件以下且情况简单的由业务人员验收签单并报甲方“销售部”确认后报损退赔。二件以上且情况复杂,由甲方派质监人员核查并给出处理结果,予以赔偿或退换。乙方不得将问题产品私自处理,否则甲方将不予赔偿或退换。若发现乙方弄虚作假,虚报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虚报产品价款的倍支付违约金,直至终止本合同并取消经销商待遇。

  7.4由于乙方保存货物问题导致产品变质,甲方不予赔偿或退换。

  第8条市场开拓与渠道管理

  8.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铺市及销售进度、销售价格、网络建设等与甲方产品销售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乙方有权对甲方业务人员监督与管理,并有权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9条区域责任与价格控制

  9.1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具有良好终端控制能力的分销体系,明确分销商的责任销售通路。

  9.2乙方及其分销商不得在渠道上低价倾销,未经甲方许可以低于甲方规定最低限价进行销售的行为均视为低价冲击市场行为,一经甲方查实,乙方同意承担相当于所销产品货值一倍的违约金。

  9.3乙方承诺对其经销的合同产品实行封闭式销售,而不流向其他区域、渠道。否则,乙方同意按照当地经销商的零售价予以回收,并自行承担运费。

  9.4乙方须做好市场销售预测,确保二周的最低销售库存,以防止市场断货事件的发生。

  第10条法律效力

  10.1本协议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10.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形成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1.1本合同期满并且双方决定不再延长本合同的期限。

  11.2双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彼此同意解除本合同。

  11.3乙方连续个月未能完成协议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和终止合同,并退还保证金。

  11.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约。

  第12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2.1如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争议由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公司买卖合同10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1、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2、甲方的质量负责期限:属产品质量问题,标准配置正确使用情况下自出厂之日起一年内提供保修,配件不保修。

  3、供货时间:________天。

  4、付款方式:预付30%预付款,因乙方原因取消合同的,此预付款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扣除,不做退还。

  5、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如对甲方提供的产品有疑问,乙方需在收到货后20天提出。

  6、交货地点及运费承担:交货地点:____________,由甲方代办货运。运输人的交货回执为乙方收到货物的凭证。

  7、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或解除合同。

  乙方拒绝收货或途中退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使得合同不能履约或者延期履约的,不得追究供方违约责任。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9、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合同最后一方盖章或签字并回传后有效。

  10、其他约定事项:由于用户自备辅件导致售后服务不承担维修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11

  供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经协商,就需方购买供方型吹瓶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质量要求及标准型吹瓶机主要技术参数

  生产能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模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热功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机运行气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吹塑气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大拉伸行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模板行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模具厚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允许模具宽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瓶模中心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整机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机尺寸______________

  加热箱尺寸______________

  2、__-23型吹瓶机采用新型的双曲臂四拉杠合模结构,十字架平衡固定滑动。封口、拉伸采用双杠联体设计,合二为一。单路、双路进气均可低压力机械合模、封口、拉伸高压力吹瓶成型。微电脑自动控制器,。瓶坯用红外线加热,可控恒压控制,变频调速。

  3、款到后10日内供方将设备发到需方指定的企业,供方负责安装调试设备在

  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交付需方使用。

  4、设备如在一年保修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维修和更换配件。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供方需在10日内进行维修,无法维修的无条件退货、换货、退款并承担产生的运输费用,若在15日内供方不处理好退、换货需方将按废品处理,供方必须在15日内全额退还该批次的货款。

  5、运输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发到需方指定的仓库。

  收货地址:

  6、结算方式:现金结算。

  7、纠纷解决方式:

  8、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也可诉诸本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履约过程中针对特定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供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需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12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一、设备的规格及价格: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方式

  1、甲方应在所需产品__________天前向乙方订货,并交纳所需费用%乍为保证金。

  2、甲方在未付清设备款之前,本合同机器设备所有权仍归乙方享有。

  3、甲方应向持有乙方加盖公章的收款委托书的乙方工作人员付款。

  三、交货及验收

  1、乙方设备详细规格及技术配置见合同附件。

  2、交货地点:乙方工厂。

  3、由乙方进行安装调试,甲方配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另签订验收报告书并加盖公早。

  4、验收标准:执行乙方标准机型岀厂检验标准。如甲方对标准机型进行改变或加装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预定验收标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四、运输方式:

  1、本合同所规定的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一切风险。运费和保险费由甲方支付。

  2、甲方收到第一条所列设备后,如发现与设备不符,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处理,期间如

  对甲方的正常作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乙方应相应做岀赔偿。

  五、售后服务:

  1、自设备经过双方验合格之日起,该设备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为十二个月。保修期

  内乙方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必须在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最迟在三天内派人赶到甲方现场。

  2、保修期内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承担乙方维修人员的差旅费。若属甲方认为操作不当等

  原因造成的故障,则不属于保修范围。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试、验收或拒收设备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货款总值的10%作为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二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

  2、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乙方偿付甲方货款总值的10%乍为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的5%乍为滞纳金,累积滞纳

  金不超过逾期缴获部分货款总额的20%。

  七、争议处理

  1、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或法院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岀诉讼。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买卖合同13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买卖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收购乙方拥有的机械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及价格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设备为:______________吹塑机台、制袋机台、印刷机台、搅拌机台、冲床机台、手推叉车台。以上机械设备共计台。甲方乙方约定台设备合计转让价格为________人民币(元)。

  二、付款方式

  自本协议生效当日,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转让款元。

  三、设备交付时间

  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当日,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所要转让的设备交付甲方。交付之日起,甲方对所转让的设备拥有所有权。

  四、交货地点

  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设备,由乙方在车间交付给甲方。

  五、保证条款

  1、乙方具有转让设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证对所转让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转让设备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所有权的行为,无任何争议、纠纷。

  2、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所转让的设备质量完好、均能正常使用、运转。

  3、丙方对乙方的承诺行为承担保证责任。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丙各方应当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返还转让款元,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丙方作为保证人,对乙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逾期3天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合同生效、其他事由

  1、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

公司买卖合同15

  出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一年。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满足设备运输要求,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出厂标准。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到货验收合格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买受人应尽到保管、维护责任。

  第七条交货方式、地点:买受人所在地。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到后由出卖人按标准验收。

  第一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一十一条付款方式:货到付款。

  第一十二条担保方式

  第一十三条本合同解除对条件:双方协商解决。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执行。

  第一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第一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编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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