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章程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章程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有关公司章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万元)
出资期限
合 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 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关公司章程2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共同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上范围需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x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x万元整 20xx.xx.xx xx%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货币 xxxxxx万元整 20xx.xx.26 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登记于股东名册。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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