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2-11-04 10:38:15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集锦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章程范本集锦15篇

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出资,设立容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1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公司股东决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任期 年,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一、为方便投资人,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说明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章程为参考格式,股东在打印章程时,需将黑体字部分内容即【注:……】删除。

  六、此说明不用打印。

公司章程范本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范本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上海都缘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企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2849弄1号310-311室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陈冰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10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5月30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xxxx

公司章程范本4

  介 绍 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我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前来贵局办理广东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询事宜,请予以支持为盼。

  谢谢!

  广东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范本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黄丽娜:认缴的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缴纳出资期限:自本章程签订之日起20年,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6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经理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工 会

  第76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0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章程范本7

  为规范公司与股东的行为,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市新城开发区。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营业期限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及场地租赁;建筑装潢材料销售;环境景观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酒店经管理(以工商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后续投入

  第六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甲)有限公司


2500


50%


货币


年 月


(乙)有限公司


20xx


40%


货币


年 月


(丙)


375


7.5%


货币


年 月


(丁)


125


2.5%


货币


年 月


  第七条 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及股权比例的确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因公司产业投资或产业经营之需要;

  (2)因公司为满足融资条件之需要;

  (3)公司利润实施分配的红利;

  (4)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股权比例的确定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依据本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各股东须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若股东未按本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出资义务,则根据各股东增加出资到位后实际累计资金投入相应调整各股东股权比例。各股东须配合顺利完成公司增资事宜。

  第八条 公司除注册资本出资外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的资金投入,公司首先选择以金融机构融资为主。若金融机构融资后公司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资金投入,则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同步出资,若未按本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相应调整各方的股权比例。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委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班子及财务管理人员,并在任期内可以调整变更;

  3.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报告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5. 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6.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7.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8. 监督公司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有权向执行董事或经营班子提出工作建议;

  9. 当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在书面明确审计目的后,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经营状况予以审计;

  10. 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

  2. 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以全部出资承担公司亏损和公司债务。股东应足额缴纳其认购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验资专用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评估作价和财产过户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股东未按照本章程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不得以公司股权为自身债务提供事实质押或口头质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权用于对外股权交换、置换或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控股股东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本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其他股东均不愿受让或者公司整体对外转让的情形除外,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第十四条 若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终止,股权不得继承,应按本章程规定转让给其他股东,但其他股东不愿购买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操作规定

  1. 拟转让股权股东向公司股东会提交股权转让书面报告,其中包括股权转让价格,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各方不得私下协议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如有发生,公司一律不予认定。公司股东均以工商注册机关备案股东为准。

  2. 股东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签署股权转让必需的文件资料,在股东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公司股东之间受让的,由公司代扣代缴;对外转让的,由转让股权股东承担,并向公司提供缴纳税单后办理工商变更。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每次评估费、工商变更手续费等,均由转让股东承担并及时支付。转让股东不及时支付造成转让变更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一切责任由转让股东承担,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转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产抵押、融资、对外借款等事项;

  9.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第十九条所列第8、9、10、11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第十九条所列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提议后十五天内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对股东会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如发生拒绝盖章、签名的,均视作持反对意见,决议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确定。决议有多项内容的,股东可以选定同意内容和反对内容,各项决议内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且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议题明确授权内容,委托公司员工出席会议并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表决权。受托人出示股东委托书出席股东会会议,委托书作为股东会决议附件。如股东不出席会议或不委托的,均视作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

  第七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检查经营班子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2.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

  3.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考核办法及薪资奖罚方案;

  4.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和实施细则;

  5.审议与批准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决议;

  6.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股东 (乙)有限公司委派。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参与或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严格执行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 参与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考核奖惩办法、费用预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组织洽谈、流转审核和审批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并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与监管;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人员;

  9. 在年度预算、职责权限和管理制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各类财务支出;

  10.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决议;

  2. 遵守谨慎尽职原则,在股东会表决通过授权后,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资料,并对签署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和因主观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 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章 监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一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公司制度,由股东会依据公司制度和情节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5.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依据本章程规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制作原件陆份,各股东执原件壹份,公司存档壹份,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壹份。

  (以下无正文。)

公司章程范本8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时限 Xxx xxxxx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公司执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 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1)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 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可以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m1]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以上,并且代表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选择“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董事/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m2]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Y3]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m4];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m5]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m6],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m7]担任,由[m8]选举产生,[m9]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设监事会的:第九章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委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不设监事会的:第九章监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公司章程范本10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王五出资,设立 北京欣欣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北京欣欣商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定型包装

  食品;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培训与服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十五条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11

  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制品的研究、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对养殖业的投资,农

  业技术开发、转让,农副产品加工技术开发、研究、转让,林业机械种植、机耕、挖穴,花

  卉、不再分包装种子、肥料、农业机械、农具、农副产品(除粮油)的销售。(上述经营范

  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

  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2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鼓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以外的责任管理人

  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5天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某路某大厦某号。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产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五个: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出 资 额出资比例

  王某万元51%

  唐某万元26%

  吕某万元6%

  顾某万元15%

  崔某某万元????????? 2%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超过元人民币的进货、设备购买或其他支出,需当面或电话通知全体股东,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实施;且应签订书面买卖(购销)合同,以便公司存档管理并在产品或设备的后续维修、保养上与对方联系、洽谈。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及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及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执行董事可以随时决定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人员聘用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用员工,采取公开择优录取方式,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面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工作。技术部聘用技术人员,可由技术部负责人自行决定是否聘用。但技术人员的待遇及相关福利标准的核定,由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凡新进入公司员工,需提交个人简历、相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到综合部存档。

  所有公司员工,工资发放采银行卡打卡方式,但事后需员工本人到财务部签字确认。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公司章程范本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

公司章程范本14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水泥、五金、交电、日用品、铁精粉、生铁、不锈钢制品、铁矿石、焦炭、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通讯终端设备、电缆、钢丝绳批发、零售。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数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商贸公司章程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资创业。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范本15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x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额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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