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书

时间:2022-11-06 08:38:40 出生证明 我要投稿

出生证明书通用15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证明吧,证明是证明某人的身份、经历或某件事情的真实情况时所使用的一种凭证。写证明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生证明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出生证明书通用15篇

出生证明书1

  现有重庆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村 (社区)________组居民(女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与(男方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女方未到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生育一(男、女)孩,现取名___________,该小孩出生至今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特此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出生证明书2

  根据____的档案记载,兹证明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是我单位职工,______的妻子/丈夫是____(女/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他们夫妻二人共有一个子女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____省____市____县)。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

  (加盖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出生证明书3

  《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出生医学证明书。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XX年6月1日开始施行,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XX)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式样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出生证明书4

  公证处:

  兹有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国(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出生证明: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生父姓名:,生母姓名:。

  盖 章

  X年XX月XX日

出生证明书5

  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出生。父亲(或者养父)是,母亲(或者养母)是(如果是养父母关系应注明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出生证明书6

   ***公证处:

  兹有***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国***(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生父姓名:***,生母姓名:***。

  盖 章 XXX

X年XX月XX日

出生证明书7

  兹证明我辖区居民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于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的生父是________,____的生母是________。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盖派出所公章)

出生证明书8

  (20xx)韶证民字第148号

  兹证明沈凤英(女,一九四二年五月二日出生)于20xx年九月三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卢自强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书上签名、盖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韶山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九月三日

出生证明书9

  兹证明我辖区居民 (男/女,身份证号码为 ),于 年 月 日出生于 省 市 区, 的生父是 , 的生母是 。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加盖派出所公章)

  注:此证明用于派出所出具证明

出生证明书10

____公证处:

  兹证明____,男/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____的生父是_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____的生母是_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证明书11

  ______________(亲生儿姓名),________(性别)是____________

  (母亲姓名)与_________(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父亲姓名: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新生儿出生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时___分

  新生儿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_____乡(镇)_____村

  由___________(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新生儿关系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未在医院出生。出生时新生儿状况:1、好2、一般3、差

  以上信息确认无误(姓名、出生日期),情况若不属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母亲签章(指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父亲签章(指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或监护人签章):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证明人签章(非亲属两人以上,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与新生儿关系: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日

  所属街道(社区/村委会)签章:

  签章日期:村干部签名:

出生证明书12

  ___,女,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 日与 结婚,双方系初(再)婚,并于 年 月 日计划内(外)生育第 胎男(女)孩,取名,该子女已在我计生办上报出生,该育龄妇女已纳入我地计划生育管理。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出生证明书13

  委托人:

  性别:女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 月 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

  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证明书14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缘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书。我国《出生医学证明》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启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我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程序为:省卫生厅-各省辖市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县(区)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助产服务机构-产妇。

  《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签发机构为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由接生的助产单位直接签发。

  凡在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活产新生儿的居民,均可在分娩单位直接领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任何接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应由分娩医院加盖公章,收费标准为4元/本。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方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为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所在省辖市卫生局签发,补发程序由各省辖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有关规定自行制订。

  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书》。

  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95年6月1日开始施行。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92)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出生证明书15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 - 遗失补办手续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2.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其妻×××,于×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如女方没有户口薄,需出具证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户口未在其母×××处设籍。特此证明。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出生证)盖章。(9X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加乡镇政府和卫生局签字盖章)

  5、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证明人)。

  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

  9X年及以后出生的儿童出生证遗失补办;除以上6种证件外需湄洲报声明作废的原版报纸2张(99X年5月1日后出生的要2张报纸)。

  备注:1、所有证件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证件上的姓名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一致。

  2、如在卫生院分娩的婴儿要说明原因当时接生人员为何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产家为何不领榷出生医学证明》,并有原接生登记簿复印件,并院长签名盖公章。或当时的病历(分娩情况记录)复印件,并院长签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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