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证明合集1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对证明都不陌生吧,当我们要想证明某个事实是真的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具证明。那么什么样的证明才是规范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承兑汇票证明,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承兑汇票证明1
xxxx银行:
兹有我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承兑汇票壹张,该票据具体资料如下:
票号:xxxxxxx/xxxxxxx
出票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出票人全称:徐州xxxx有限公司
付款行全称:xxxx银行
汇票金额:(人民币)xxxx整(xxxx.00)汇票到期日:20xx年xx月xx日
收款人全称:徐州xxxx有限公司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加盖骑缝章时加盖两次财务专用章造成不规范。现我公司郑重声明: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责,请贵行给予解付为谢!特此证明
我公司印章如下:
江苏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承兑汇票证明2
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兹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信息如下:
票号:GA/0103524602
出票人全称:湖州利盛地板厂
付款行全称: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收款人全称:嘉善昌海木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出票金额:伍拾万元正
出票日期:贰零零玖年壹拾贰月零柒日
20xx年12月7日
汇票到期日:20xx年6月7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背书时将公司财务章加盖模糊,由此问题引发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予以配合,不胜感激!
特此证明!
嘉善xx木业有限公司
日期
承兑汇票证明3
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分行:
我单位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汇票要素如下:
汇票号码:__________
出票日期:__________
汇票到期日:__________
出票金额:人民币_____万元整(¥__________)
出票人全称:__________
收款人全称:__________
付款行全称: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分行
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在背书转让时,将__________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盖不清晰,特此证明,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请贵行予以兑付为感!
________有限公司
xx年_____月_____日
承兑汇票证明4
贵行于XXX年XX月XX日签发的壹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50005220xx3405,金额为柒仟万元整,到期日为XXXX年XX月XX日,出票人为:XXXXX有限公司,收款人为:XXXXX有限公司,我公司经办人在背书转让时,将第二骑缝处财务专用章及私章未盖清晰。我单位承诺此票背书转让真实、合法、有效,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负责!恳请贵单位到期矛以承兑为感!
特此证明!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承兑汇票证明5
郑州银行金水东路支行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 汇票票面要素如下:
汇票号码:3130XX91 汇票金额: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出票人:河南金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人:河南鑫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 出票日期:贰零壹柒年壹拾壹月贰拾叁日 到期日:贰零壹捌年零肆月贰拾叁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大意,导致背书人签章书写不规范,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纠纷本公司承担,望贵行予以受理。
特此证明 财务预留印鉴
河南鑫金汇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
20xx年5月7日
承兑汇票证明6
Xxx银行XXX分行:
我公司收到贵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内容如下: 票号: XXX 金额:人民币XXXX万元整(¥XX) 出票人全称:XXXX有限公司
收款人:XXXXX有限公司
出票日期:贰零XX年XX月XX日 汇票到期日:贰零XX年XX月XX日
我公司在背书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财务印章不清。我公司申明:如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将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到期给予解付为盼!
xxx有限公司
(预留印章)
(财务章)
(法人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章)
承兑汇票证明7
民生银行常州支行:
兹收到贵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信息如下:
票号:3050005320xx9205
出票人全称:常州市建亚车业有限公司
收款人:常州腾飞包装有限公司
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出票日:20xx年06月21日
到期日:20xx年12月21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背书时财务印鉴章及法人章加盖不够清晰,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到期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证明
财务印鉴章
常州腾飞包装有限公司
20xx年6月3日
承兑汇票证明8
兹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信息如下:
票号:GA/0103524602
出票人全称:
付款行全称: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
20xx年12月7日
汇票到期日:20xx年x月x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背书时将公司财务章加盖模糊,由此问题引发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予以配合,不胜感激!
特此证明!
xxx有限公司
日期
承兑汇票证明9
民生银行常州支行:
兹收到贵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信息如下:
票号:3050005320xx9205
出票人全称:常州市建亚车业有限公司
收款人:常州xx包装有限公司
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出票日:20xx年06月21日
到期日:20xx年12月21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背书时财务印鉴章及法人章加盖不够清晰,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到期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证明!
财务印鉴章
常州xx包装有限公司
日期
承兑汇票证明10
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今有贵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信息如下,出票人:湖南省锦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
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
出票日期:20xx.6.21
到期日期:20xx.9.21
因我公司财务人员在背书不慎将荆州市佳鑫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鑫写错,如因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均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予以解付。特此证明。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XXXXXXX公司
年月日
承兑汇票证明11
中国银行南昌市东湖支行营业部:
有贵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其票面要素如下: 票号:
出票日期:
20xx年12月17日 到期日期:
20xx年06月16日 出票金额: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出票人全称:
XXX有限公司
付款行全称:
中国银行南昌市东湖支行营业部 收款人全称:
XXXX有限公司
因我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在第一手背书人处财务章盖章不清晰。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本公司承担。请贵行到期予以解付,特此证明!
(法人章)
(财务章)
(公章)
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2月24日
承兑汇票证明12
_____银行:
贵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出的壹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正;出票人:_____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_____有限公司;到期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我司工作人员失误,错过此票的提示付款期。请贵行予以帮忙,将此汇票解付。如因此所产生的相关经济责任由我司负责承担。
特此证明!
背书人签章印鉴:(预留银行印鉴)
_____有限公司
(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兑汇票证明13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
我单位收到贵行发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要素如下:
银承票号:
出票日期:
出票人:
出票账号:
付款行全称:
收款人:
收款人账号:
开户银行:
出票金额:
汇票到期日:
我单位因财务人员疏忽,导致该票印章不清晰,由此产生的一切
经济纠纷由本单位承担。特此证明,请贵行予以谅解!
有限公司
20xx年4月12日
承兑汇票证明14
我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具体如下: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
公司财务人员盖背书章时,一时疏忽,盖章错误,现重盖如下。我公司承诺此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如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承兑汇票证明15
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进行××买卖,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汇票号码:××,承兑汇票金额:××元,出票人:××,承兑行:××,我公司前手背书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日期
根据票据法规定:关于票据超期付款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的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而对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手续则没有涉及。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结算人员又常常遇到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问题。由于缺少明确规定,使银行结算操作难以把握。根据本人结算操作的实践,笔者主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超期付款参照银行汇票的手续处理。一是因为二者付款人相同,银行无论是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的责任;二是提示付款的方式相同,这两种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持票人都必须持票向承兑行或出票行提示付款,并出具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
2、银行汇票超期付款的操作误区。
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因种种原因超期提示付款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出票银行往往让其找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退票后,通过申请人重新签发汇票申请书为其办理汇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也违反了《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对票据权利时效内的持票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而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只是汇票的关系人,对超期付款的银行汇票没有义务退款和重新委托银行办理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持票人无权找无任何责任作为汇票关系人的汇票申请人,而只能找出票银行。实际情况是,当持票人持超期的汇票找汇票申请人时,有些申请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诿,甚至扣减持票人票款(特别是背书转让汇票的持票人与汇票申请人无任何业务关系时),从而损害了持票人利益。银行之所以产生这种操作的误区,主要是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学习理解不深造成的。实际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出票银行不能将银行汇票申请人要求退款和汇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混为一谈,二者在手续上是不同的,前者需将款项退回申请人账户或按规定退付现金,后者则通过应解汇款和临时存款科目为持票人重新办理汇票或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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