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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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工作报告1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民事行政检察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来说面临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的作用,将会成为未来几年检察机关研究的课题。
一、入世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1、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入世,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并负有重大责任。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能够统一正确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监督,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是由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虽然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专门性的、强制性的和权威性的法律监督,因而是一种最有效的常规监督途径。法律监督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完善、执法严明、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入世后,必须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统一实施,具有特别的重要作用,在入世后的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这项法律监督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
2、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刻,而目前客观的司法环境不容乐观,在现有的司法人员素质、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条件下,因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贪赃枉法等原因导致的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公正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些现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更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入世后,国家、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国际交往会比以往更加频繁和开放,司法公正与否,已不仅仅是我国国内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信守入世承诺和国际形象的问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的法制制度,其监督的对象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查处造成裁判不公的司法人员索贿、枉法裁判案件,目前的司法现实决定了只能加强民事行政的检察工作,也只有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的要求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法律规定又过于概括和原则,虽然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但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该项工作在理论上还存在许多争议需要探索,在办案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许多消极想法需要改变,这些现状说明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有待加强。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行为,保障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往检察机关比较侧重于对刑法实施的监督,而对民事行政的监督相对薄弱,应该看到,法律监督应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各方面的全面的监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缺少和弱化对民事行政的监督,将会使我国整个检察制度面临着与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否相协调,与法律体系的重大调整是否相适应,与日益发展变化的监督内容是否相对应的严峻挑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稳固。从这一方面看,在入世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1、入世对民事行政立法提出挑战
接受并且在我国国内适用世贸的法律规则是我国政府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由于我国现有立法有相当一部分带有计划经济痕迹,与世贸规则不相适应,同时在许多涉及贸易自由的领域立法尚属空白。因此,入世后,一些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的法规和规章将被废除或修订,一批新的法律将被制订,而这些被废除、修订和新制订的法规、规章、法律大部分与政府行政行为和经济领域有关,因此,对民事行政立法的影响较大,集中体现在近期有关我国民商、行政方面的立法速度将空前加快,颁布法律数量将增多,内容将发生变化。
2、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素质提出挑战
目前,民事行政检察队伍普遍存在业务不精,经验不足的现象,学习任务比较艰巨,入世对民事行政立法的影响,必然给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带来了更为繁重的熟悉新知识,适应新规则的学习任务。随着涉外诉讼的增多,又要求我们不仅仅熟悉法律,熟悉中国的司法实务,更要求我们熟悉世贸法律,熟悉国外的司法制度和实务,了解外国当事人的办事习惯和思维方式,学会如何与外国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入世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和完善,还要求我们懂经济、懂科技。总之,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知识结构上、执法水平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任务提出挑战
入世后,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业务无论在数量、类型还是在适用的法律等方面都有一个跳跃式的发展,这就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了艰巨的任务。在行政诉讼方面,根据世贸司法审查原则,凡涉及成员方政府行政行为的,几乎所有的世贸协议都有司法审查的条款来对行政相对方进行司法救济。因此,世贸规则中大量的司法审查条款在我国司法中的落实,必将导致行政审判工作的变化,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在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行政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将在遵守世贸规则的基础上有一个较大的变化;行政审判的结果将在世界范围内接受评判等等。在民事审判方面,入世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外、涉港澳台投资、担保、融资等纠纷案件、因竞争加剧导致企业破产案件,中国服务业开放后,金融、保险、证券等新类型案件会大量增加;二是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基本上已经完成了国内法向世贸规则的转化工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方式会有较大变化;三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的趋势。以上种种变化无异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内容,增加了新的压力,使得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任务空前加重。
三、积极采取措施,迎接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挑战
目前,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人员素质的现状与世贸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为了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在执法观念、人员素质及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更新、更高的标准,以迎接挑战,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的作用。
1、确立三个理念
一是确立主体平等理念,世贸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每一个成员国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工作中都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要求世贸成员之间应当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平等、自由的贸易。因此,我们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对各类市场主体始终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树立对各类主体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意识,摒弃执法上的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和地方主义观念。二是确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理念,我们在行使民事行政抗诉权时,不能以监督者自居,而要从维护国家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高度来认识问题,准确定位。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以确立司法权威是其共同的职责,作为检察机关,应当从规范自身做起,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为纠正违法审判行为造成的司法不公,检察机关在加大抗诉力度的同时,要严格把握抗诉条件,提高抗诉准确率。三是确立公开、透明的理念,我们几十年的执法经历,已经形成一种固有的习惯思维定势,办案习惯于秘密进行,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难以接受外界的介入,而世贸透明度原则要求司法程序公开,这是对我们的习惯意识是一种挑战,司法程序公开并不是泄密,我们的执法活动要接受更为广泛的监督,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做到公正。
2、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由于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规定过于概括和原则,该项工作起步又较晚,目前仍是我国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适应入世要求,首先要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为实现规范化提供了条件,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着重从七个方面入手,一是规范办案流程;二是规范抗诉案件范围;三是规范审查方式;四是规范抗诉标准;五是规范结案审查方式;六是规范法律文书和报表;七是规范备案审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才能提高抗诉质量,从而增强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行政案件的权威性;其次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案件起诉和支持起诉工作的研究。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以及垄断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案件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可是一旦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无人应诉,无力应诉,不愿应诉等问题,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损害。国外检察机关支持、参与或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立法例很多,从法理上和国际惯例上看,检察机关都有必要作为公益代表提起或支持民事、行政诉讼,面对入世后急剧变化的国内环境,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代言人的角色将更加突出,加强入世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必将促使我们对民事行政案件起诉和支持起诉工作的开展,使得中国检察官职权能与其他国家检察官职权接轨。
3、加强学习,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素质
一是要学习国家已经清理过的和新出台的大量法律法规,学习世贸协议及其一系列附件的规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现有的文化素质,在知识储备方面打好坚实的基础。二是要学习他人的研究成果,了解各国当事人的办事习惯和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深刻了解领会世贸规则,准确把握世贸规则的精神,才能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认清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才能更好地抓住机遇,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作用。三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入世的要求,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要严格按照《检察官道德规范》中的要求去做,只有这样,才能在本职岗位上确立崇高的工作目标,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才能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序,才能从根本上建设一支能够担当起新世纪重任,让党和人民放心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
行政检察工作报告2
为全面了解我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6月23日上午,县人大常委会傅克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以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后,就如何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和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如何加强宣传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如何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以来,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检察工作主题,以“严格规范司法、强化诉讼监督、加强队伍建设”为着力点,全面依法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两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98件,从“监督生效裁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拓宽渠道广辟案源”四个方面入手,以“抗诉”和“发出检察建议”为主要手段行使法律职权,化解社会矛盾,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成效显著,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量化考评中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同时,县检察院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着力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个方面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注重办案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转型速度加快,民事行政诉讼出现很多新问题、新情况,给检察机关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当前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依申请监督的案源相对较少,多数案件没有找到有效法律途径而是直接进入信访环节,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检察监督形式和手段有限。目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检察手段主要是“提起抗诉”和“发出检察建议”两种,“提起抗诉要求再审”的案件占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比重较小,而“发出的检察建议”往往对人民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监督难度较大,效果不佳,客观上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
(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检察队伍力量薄弱。一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广、涉及法律法规多,我县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只有两人,且仅一人有办案资格,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二是履行新增职能水平需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民事执行、审判程序监督案件相对增多,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新型案件不断涌现,都对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急需办案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增强监督检察力量。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纠正和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作用;要不断探索创新监督检察方式和手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实效,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要主动融入普法平台,依托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信微博等媒介积极拓展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和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以及办案工作流程,提高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的社会影响力。
(三)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一是要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注重协调配合,制定和完善有关联系制度和办案协调机制。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对抗诉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再审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检察建议要及时研究,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二是要加强与政法委、纪检、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努力拓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领域。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升监督能力。一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增强检察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二要加强队伍业务培训,强化法律、政策和其他知识的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面,优化干警的知识结构,增强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三要加强队伍管理,保持队伍相对稳定,通过充实、调整等方式把熟悉民商事法律的业务骨干安排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努力建立一支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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