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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请假条格式五篇
篇一:缓刑的社区矫正施行之困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海南网络诽谤入刑第一案”曾引起广泛关注。在此案宣判3年后,因在网络上捏造事实、发帖诽谤他人被判“诽谤罪”的卞洪登,在两年缓刑期后被解除社区矫正。但被诽谤的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却认为,卞洪登在缓刑期间仍在网上发文诽谤,应予收监。
2009年,时任海南宝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卞洪登因对与海南凯立公司的民事纠纷不满,于当年七八月在各大网站上发表多篇博文诽谤凯立公司董事长卫凯征作风等问题。
2011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的判决,卞洪登犯诽谤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1年12月5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将卞洪登移交其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为2011年10月24日到2013年10月23日。
但卫凯征及其代理律师汤尚豪发现,卞洪登在缓刑期间仍在其博客上发文对其诽谤。对此,卫凯征分别在2012年、2013年9月向连云港新浦区司法局、连云港司法局、原审法院以及司法部反映,并提供了两份经公证的证据。
让卫凯征难以接受的是,新浦区司法局不但对此没处理,反而解除了卞洪登的社区矫正。
汤尚豪认为,正是因为连云港市新浦区司法局的不作为,才使卞洪登藐视生效判决,对犯罪行为无任何悔改之意。
2014年5月23日,江苏省司法厅对此复函回应,称卞洪登在2013年10月15日给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上交了“关于删帖情况说明”的书面报告,新浦区新东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删除一切有关文章。
“自已能删除的帖子已经删除了,现在能查看到的其他相关文章系网络转载,如果要删除,并非其本人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来解决,自已将协调相关单位,尽快删除转载文章。”卞洪登如此回应连云港司法部门。
该函还称,档案显示卞洪登在矫正期间基本上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不具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将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形,因此新浦区司法局无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至于其发布的相关文章是否涉嫌新的犯罪,则需要公安部门侦查认定。”
汤尚豪对这个解释并不满意,认为连云港新浦区司法局作为监管单位,应在接到原告有确凿证据的举报后,向有关网站调查核实,卞洪登在判决生效后是否主动撤下或要求网站删除诽谤文章,是否将诽谤文章重新发到网上,然后再作出是否撤销卞洪登社区矫正的决定。现在新浦区司法局对卞洪登在缓刑期内继续违法犯罪采取不作为的态度,严重违反了法律对犯罪分子实施监管的规定,也失去了社区矫正的意义。
卫凯征还发现,在卞洪登接受社会矫正期间,曾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连云港。对此,复函称,卞洪登仅在2012年10月15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连云港有关司法部门在接受中青报记者采访时称,关于卞洪登社区矫正的问题,司法部门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均是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而就在2011年,连云港成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城市。
法学专家王公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把社区矫正放到户籍本地,因为很多人情,司法行政机关通常不认真执行,掩盖了很多矛盾。
王公义介绍,目前,我国接受社区矫正的已有五六十万犯人,而全国司法部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只有10万人左右。用什么方法进行社区矫正,让这些人进行改造,目前还在探索,但是没有达到一个很好地标准。劳动还是做公益,怎么管理,怎么教育等,都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需要探索完善。例如住宿,我国基本是住在家里,集中管理的很少。
更重要的是,社区矫正罪犯又犯罪该怎么办?王公义说,目前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部门没有执法能力,很多问题还要公安机关部门来做,比如去追逃等。应不应该建立社区矫正的执法队伍,这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和讨论。
我国社区矫正之所以迟迟未予正式立法,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国外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如美国的社区矫正,虽然从有关规定来看,社区矫正是作为一种刑罚,但在实践中则更多的体现为一种非监禁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性质不仅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而且也包括了各种非监禁措施的落实及矫正项目的实施。而英国社区矫正是作为独立的刑种,包含了一系列社区矫正令。日本的社区矫正是作为保安处分,主要是缓刑、假释和假释人员的安置帮教,缓刑、假释期间的监管、矫正与保护活动。其二,受国外立法复杂多样的影响,国内学说纷纭。如”刑事执法活动说”,”非监禁式的行刑方式和处遇措施说”,”罪犯处遇新趋势说”,”行刑、矫正和福利性质说”,”保安处分及刑事政策说”,如此等等。理论研究上的众说纷纭,使得社区矫正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未能明晰,立法基础不太牢固。
因此我国在社区矫正的引入中并没有草率先予立法,而是采取”先实践后立法”的方针,根据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进行立法,这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自实践”的原理。根据7年来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的具体情况,社区矫正作为管制、缓刑、假释等的执行
措施,有效地降低了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帮助罪犯复归社会,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至此,社区矫正作为管制、缓刑、假释执行措施的地位已经可以明确。所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是对社区矫正性质的肯定,必将推动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如具体项目设置以及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等的配套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公安机关作为管制执行以及缓刑考察、假释监督主体的规定,从立法的实然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尚处于”空白”状态。对该问题的解决需要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的特殊背景来解释。这根源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出现”双重主体”的现实,这一现象引发了实践中的许多现实问题,多为学者所诟病。立法者此处的修改之意应是对双重主体的模式给予了否定,但是具体由哪一主体来执行,目前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抑或建立一个全新的机构。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安全的管理和保卫机关,任务繁重,再把社区矫正交其执行,实在困难很大。加之,从促进罪犯与社区联系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的侦查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与犯罪人之间存在尖锐的情绪对立和矛盾冲突,罪犯会因为侦查人员的侦查、拘留、逮捕行为产生强烈的排斥感,这说明不太适宜由公安机关执行社区矫正。
根据对行刑权统一的研究,学者们多赞同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也就是说,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理由是:首先,从理论研究来看,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符合理论研究的结论。长期以来,在对刑事司法职能分配方面,已经达成这样的理论共识: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执行权应当分别由公安、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符合理论共识。其次,从实务状况来看,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也符合中国现实情况。从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职责的现状来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具备刑罚执行职能,具有管理、矫正罪犯的资源和经验,可以满足矫正的”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无需从零做起、另起炉灶。另外,对于缓刑犯、假释犯而言,社区矫正面临著与监禁矫正链接的问题,两大矫正系统的统一有利于对服刑人员不间断的可持续的教育改造,能取得较好的矫正效益,体现系统的整体功效。基于此,世界各国行刑权都已逐渐走向统一。因此,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权力,将监狱行刑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整合于一个统一的权力系统之中,有利于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结和互动,取得行刑效益最大化,也与笔者在前面所提到的确立两大矫正体系的观点相呼应。当然,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行社区矫正时,也需要得到公、检、法等机关的配合,这是自不待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参考资料:杭州律师 china.findlaw.cn/hangzhou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
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篇二:德兴市社区服刑人员卷宗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社区矫正责任书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 朱建国 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 黄柏 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 矫正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志愿者
1、 苏有根 志愿参与 黄柏 社区的矫正帮教工作,与社区矫正人员 朱建国 建立“( 一对一 )”的帮教关系,帮教时间自 2015 年 1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
2、社区矫正自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内容:(1)每月保持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联系,沟通思想,掌握情况;(2)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行政、司法奖惩和矫正期满的评议;(3)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问题或突出困难,积极向社区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得到帮助;(4)关心社区矫正人员的学习或培训。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
定期与社区矫正志愿者沟通信息,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社区矫正人员
要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自愿者的帮教。
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 联系电话: 社区矫正人员: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
为了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适应社会生活,早日成为守法公民。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的相关规定,确定 朱道妮 为社区矫正人员 朱建国 的社区矫正监管人。
一、社区矫正监管人的主要职责
1、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矫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2、保持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情况。
3、定期向司法所反馈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反映。
二、司法所的主要职责
1、定期与社区矫正监管人沟通信息,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并对社区矫正监管人反馈的相关信息登记建档。
2、对社区矫正监管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本协议一式两份。司法所与社区矫正监管人各执一份。
司法所(签字或盖章): 社区矫正监管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三:社区矫正新文书格式
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核实确认单
说明:1、此确认单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2、“监所或法院提供的基本情况”按掌握情况填写,“核实情况”、“核实意见”栏均为
必填项目;3、此确认单一式二份,司法所留存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区(县) 年度社区服刑罪犯材料接转登记表
号;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减刑的写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字号。2、“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指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裁决法院;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原服刑场所。3、“备注”中注明的情况为:社区服刑罪犯不属于本区县管辖的于何时将材料转往何地;外区县司法局转递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各种事项。
街道(乡镇) 年度社区服刑罪犯文书材料和人员接收登记表
号;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减刑的写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字号。2、“裁决或出监所日期”指判处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决日期,或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出监所日期。3、“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指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裁决法院;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原服刑场所。4、“备注”中注明的情况为:何时转往其他单位或下落不明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各种事项。
接受社区矫正通知书
:
你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务必于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本司法所报到并办理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手续。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司法所将对你进行计分考核。如超过规定期限报到,将被给予扣分处理。
特此通知。
街道(乡镇)司法所 年 月 日(公章)
说明:此通知书一式二份,送达本人(或成年家属)一份,司法所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
区(县) 街道(乡、镇)
篇四:请假-劳动法规定
一、 带薪年休假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 病假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10年的为9个月;10-15年的为12个月,15-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 婚假、丧假
? 劳动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 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 公司的具体规定?多少天?工资发放?
四、 女职工产假
五、 事假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
1、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4、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5、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6、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7、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篇五:规章制度
广州罗萨诺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DoMo
规
章
制
度
2015年10月20日发布
2015年10月30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 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 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
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 跃级呈报。
第九条 店面主管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
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 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认真接听、接听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五条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 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 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八条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二十条 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 招摇撞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1.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2.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3.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店面主管或交办人知晓;
4.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5.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二十二条 各店主管应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3.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店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通知人事部由人事部提出申请,经两店最高负责人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征募事宜。
第二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两店最高负
责人核准后任用。
第三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
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
3、其它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方可正式签订劳务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1、不适用者,公司得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十五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3、表现特优者,得由店面主管签报两点最高负责人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十五个工作天)。
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2.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
3.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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