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

时间:2023-03-14 12:50:28 转让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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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

  20xx年9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位于哈尔滨市XX区XXX园一宗集体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xx年10月22日支付了预付款10万元。后期甲公司了解到,该土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是案外人丙公司持有的,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早在20xx年就已失效,该土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仍是集体土地。鉴于该土地不具备转让条件,甲公司多次找到乙公司要求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10万元,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款至今未予返还。

  因此甲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乙公司返还甲公司预付款10万元;2.乙公司给付甲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452.00元(自20xx年10月22日收到款项之日起至仲裁立案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3.乙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仲裁庭开庭时乙公司答辩称:首先,甲公司所称案涉土地使用权不具备转让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土地的使用权是乙公司从案外人丙公司受让而来,而案外人丙公司是经政府依法批准从戊村出让的集体土地受让而来,之前的转让合同并未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所以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案涉土地使用权早已超出限制转让的年限,不存在转让限制的情况;其次,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否具备转让条件,不是甲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10万元的请求权基础,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没有依法解除,甲公司主张返还预付款不具有请求权基础;最后,20xx年10月22日甲公司支付的预付款10万元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该合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是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甲公司不仅无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反而应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

  因甲公司仅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的预付款,未能如期如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义务,严重影响了乙公司预计的资金周转,给乙公司造成巨大影响和损失。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第六条约定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2倍赔偿款,现乙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并自愿放弃约定过高及较高部分,请求裁决:1.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赔偿款297,773.00元;2.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甲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对于乙公司的仲裁反请求甲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乙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鉴于该合同不具备履行条件,即在20xx年10月22日给付10万元预付款后向乙公司提出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仅在是否应该退还预付款问题上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返还,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无需支付,当然甲公司也不需承担合同所约定支付价款所产生的逾期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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