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06 07:39:35 制度 我要投稿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精品]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车辆维修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精品]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

  维修室管理制度是规范企业内部设备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核心规则,旨在确保设备高效运行,减少故障停机时间,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员工安全,同时控制维修成本。它涵盖了设备管理、人员职责、维修流程、安全规定、工具与材料管理、记录与报告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设备管理:定义设备的日常检查、保养周期和标准,以及设备故障的紧急应对措施。

  2. 人员职责:明确维修团队的分工,包括维修工程师、技术员、安全专员等角色的职责。

  3.维修流程:规定从故障报修到修复完成的完整流程,包括报修方式、评估、维修计划制定、实施、验收等步骤。

  4.安全规定:设定工作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如个人防护装备的'佩戴、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等。

  5.工具与材料管理:规定工具的使用、保养和更换,以及维修材料的采购、存储和使用。

  6.记录与报告:要求详细记录每一次维修活动,定期提交维修报告,以便分析设备性能和维修效果。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2

  1.目的

  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输车辆和行政用车。

  3.职责

  3.1行政办主任负责对维修服务提供方进行评定和选择,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3.2车队负责人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3.2维修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3.3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4.工作流程

  4.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4.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4.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4.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4.1.4驾驶员每周一进行检查保养。

  4.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4.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4.1.7车队负责人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4.1.8定期保养内容

  4.1.8.1行驶5000公里,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机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检查、保养电路系统。

  4.8.1.2行驶20000公里,更换空气滤芯。

  4.2具体实施

  4.2.1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4.2.2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车队负责人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4.2.3一般情况:由驾驶员将所需修理的项目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行政办主任检查---审批---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行政办主任确认维修---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支付费用----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当实际维修与申报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时,必须重新填写报批。

  4.2.4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主管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发生修理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口头向主管进行维修申请(陈述例外性)---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

  4.2.5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车队负责人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4.2.6行驶途中发生的修理,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必须有正式发票方可报账。

  4.2.7维修费用预估超过3000元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3建立车辆档案,所有车辆的事故、故障和相应的保养维修必须进行记录并进行存档。

  4.4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采购和领用

  4.4.1公司负责统一购买车辆维修的易损件。

  4.4.2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领取需填写领料单,经上级批准后方可领用。未经批准不允许在外自行补购。

  4.4.3随车工具由驾驶员领用,定期清点;如报废必须经主管同意后,以旧换新,遗失全额赔偿;

  4.5 油料的补充

  4.5.1 燃油的补给应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需请示行政办主任。

  4.5.2 每天行车回来后应将油箱加满,并记录加油量和加油时的公里数。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3

  车辆收费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车辆出入、使用和费用收取,以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管理规定:明确车辆的登记、使用、保养和维修流程。

  2. 收费标准设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包括内部员工和外部车辆的费用计算方式。

  3. 收费操作流程:规范收费操作,包括收费员的职责、收费系统使用、票据管理等。

  4. 费用审计与监控:确保收费的透明度和准确性,防止财务漏洞。

  5. 违规处理办法:设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保证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内容概述:

  1. 车辆权限:明确各类车辆的进出权限,如公司车辆、员工私家车、访客车辆等。

  2. 收费标准:依据车辆类型、使用时间、停放时长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3. 车位管理:合理分配和调度车位资源,避免资源浪费。

  4. 系统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停车管理系统,实现自动化收费。

  5. 财务审计:定期进行费用审核,确保收费合规。

  6. 培训与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制度培训,提高其遵守规定的意识。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4

  日常车辆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公司车辆的有效管理、安全运行和合理使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内容概述:

  1. 车辆购置与维护:规定车辆的采购流程,定期保养与维修计划,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2. 车辆分配与使用:明确车辆分配原则,制定用车申请、审批和调度流程,以及公车私用的'规定。

  3. 驾驶员管理:驾驶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制度,以及驾驶行为规范和安全教育。

  4. 费用管理:包括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的核算、报销和控制措施。

  5. 安全管理:制定行车安全规定,包括速度限制、疲劳驾驶防范、事故处理程序等。

  6. 车辆档案管理:记录车辆信息、维修保养记录、驾驶员信息等,便于追踪管理。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5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1公司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1.2运营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2、办公车辆使用管理

  2.1办公车辆使用管理

  办公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办公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车管人员备案。

  2.2办公车辆使用安排

  2.2.2客服部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2.3办公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2.2.4办公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车管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2.2.5办公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2.2.6办公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车管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公司办公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2.3运营车辆使用管理

  2.3.1公司营运货车出车、送货应由客服人员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2.3.2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2.3.3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上海市路况、路名。

  2.3.4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2.3.5公司所有车辆钥匙应有客服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出车时连同《车辆出车安排表》一起交给需要出车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登记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2.3.6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客服人员保管。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3.7客服人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制《车辆出车安排表》。

  2.3.8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出车登记表》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客服调度人员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

  2.3.9当车辆返回时,驾驶员应及时在《车辆出车登记表》填写返回公里数,并确认签字。对出车异常的车辆应询问其原因,情况严重的应上报公司。

  2.3.10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三、车辆用油管理

  1、职责

  1.1车管人员负责对办公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2各部门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2、车辆油卡管理

  2.1公司所有车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2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2.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管理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2.4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

  2.5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车辆需要办理备用油卡,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时备用,车辆在使用备用油卡时应做好备用卡使用记录,便于月底数据统计。

  2.6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

  2.7一车一卡,一车一表,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2.8车辆在使用备用卡加油时,应收集好小票,并在小票背面注明加油车辆车牌号,交给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对每张备用卡须填《备用卡加油统计表》,连同《车辆用油统计表》一齐上报财务审核。

  2.9特别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与备用卡号。

  3、充值申请流程

  3.1车辆管理人员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规定的最低使用限额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3.2车辆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须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将《车辆用油统计表》及时上报财务,财务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况进行审核。

  3.3车辆油卡充值申请审核通过后,财务部将以支票或本票转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应提供正确的公司名称,并指定专人领取,及时充值。

  3.4车辆油卡充值要求开具增值税票,车辆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内将充值增值税票带回公司财务部。

  3.5车辆管理人员给油卡充值后,应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值税票一齐带回公司财务部。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职责1.1对维修服务公司需有经理和部门经理及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考评和选择,使用哪家维修厂,车辆管理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1.2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1.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1.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2、工作流程

  2.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2.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2.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2.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2.1.4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2.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2.1.7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2.1.8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2定期保养

  2.2. 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标准见《保养标准表》。

  2.2.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2.2.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部门经理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2.2.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2.2.5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2.2.6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2.2.7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2.2.8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审核----部门经理签字----走报帐中心报销。

  2.2.9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

  3、特别事项

  3.1公司应指定有资质的专门车辆保养、修理点,便于修理、维修,可指定两至三个点。

  3.2公司为避免修理点配件价格过高,应根据修理点单独指定汽车配件供应点。

  3.3公司应根据修理点提供的保养及维修清单去指定的配件供应点购买所需配件,杜绝在同一个点既买配件又做维修。

  3.4车辆保养、维理不允许驾驶员用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后,由公司隔月统一支付。

  3.5新车在5000公里时都有一次免费保养,各新车驾驶员注意利用。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罚款管理

  1.1客运车载货罚款

  1.1.1此类罚款为公司计划内罚款,驾驶员应在送货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免此类罚款的发生。当发生时,驾驶员态度应良好,争取少罚款或不罚款。

  1.1.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开具的罚款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可用其它发票冲抵报销。

  1.2车辆停车罚款

  1.2.1驾驶员应熟知交通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地方。

  1.2.2该类罚款公司不允许发生,如有发生,应详细了解罚款原因,属于驾驶员出于个人利益而发生的乱停车罚款,公司不予报销。该类罚款在报销时应特别注意审核。

  2、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2.1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鉴于公司车辆之多,理赔业务之多,特制定此办法。

  2.2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3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2.4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之公司帐号。

  2.5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载有理赔号的受理单或理赔号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2.6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冲账,否则不予办理。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7

  机械设备是生产单位从事生产和施工的重要工具,它的完好状态和安全性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职工的生命与健康。为了及时消除设备的故障,降低生产成本,使设备及车辆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挥应有的效能,特制定以下设备及车辆维修管理办法:

  1.设备的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设备的运行状况,对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仔细分析,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员。

  2.设备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应对设备的故障进行核实,确认设备的故障后,本单位能够修理的,应尽快安排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进行修理,不能维修的应向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公司技术装备部提出设备(车辆)维修申请。技术装备部对公司内部单位能修理的优先安排内部单位修理。

  3.设备(车辆)维修申请单,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4.技术装备部的设备管理员收到各分公司的设备(车辆)维修清单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对维修项目多且非计划性、非例行性的项目应到现场进行确认。

  5.设备(车辆)维修单经技术装备部管理员审核后,还应经技术装备部经理审核,并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将设备(车辆)送技术装备部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修理。

  6.若公司主管经理出差离开上街,且施工急需修理的设备和车辆, 经技术装备部经理再次核准后,可先行修理,随后补办主管经理签字手续。

  7.在外施工的项目部和连云港分公司的设备和车辆出现故障,经项目部和分公司经理批准后可到外修理,若修理费用较多应报技术装备部和公司主管经理同意方可实施。

  8.设备(车辆)中修或例行性维护保养过程中与完毕后,各分公司的设备管理员和操作人员应共同对设备的维修过程进行监督与验收,并在设备(车辆)维修申请单上签字确认。设备大修或修理费用高的.,技术装备部的管理人员应到场确认,并在修理单上签字确认。修理更换下来的旧件由分公司负责收回上交公司仓库,仓库保管员按维修单的明细收到旧件后在维修单上签字予以确认。

  9.技术装备部应每年对设备(车辆)的维修单位进行评价,审定维修保养价目表,选择维修质量好、价格合理、服务好的单位作为定点维修单位。

  10.20xx年对各分公司的设备和车辆维修费用实行包干控制,具体分配指标见附表,各分公司和项目部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费用超标的,公司将在年终全员目标管理考核时进行处罚。

  11.各分公司设备管理员应做好设备检修记录。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8

  车辆动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车辆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调度与使用

  2. 车辆保养与维修

  3. 驾驶员管理

  4. 安全规程与应急处理

  5. 车辆监控与数据分析

  内容概述:

  1. 车辆调度与使用:明确车辆的分配原则,规定车辆的使用申请流程,防止资源浪费,确保车辆高效利用。

  2. 车辆保养与维修:制定定期保养计划,规定故障维修程序,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 驾驶员管理:设定驾驶员资格标准,提供培训,执行驾驶行为规范,保障行车安全。

  4. 安全规程与应急处理:制定安全驾驶规则,设立应急预案,减少交通事故风险。

  5. 车辆监控与数据分析:通过gps等技术手段监控车辆位置与行驶状况,分析数据以优化管理策略。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9

  维修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设备维修工作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设备故障造成的生产延误。该制度涵盖了维修人员的工作职责、技能培训、工作流程、安全规定、考核评估等方面。

  内容概述:

  1.工作职责:明确维修工的日常任务,包括定期检查、故障维修、预防性维护等。

  2. 技能培训:规定维修工应具备的技能水平,以及定期进行的.技术提升和安全教育。

  3.工作流程:定义从接到维修请求到完成维修的步骤,包括报告、分析、维修、测试和记录。

  4.安全规定:强调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预防事故的发生。

  5.考核评估:设定对维修工工作绩效的评估标准,包括维修效率、质量、出勤率等。

  6.应急处理:设立应急响应机制,应对突发设备故障。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0

  部队车辆管理制度是对军事运输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调度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提高作战和后勤保障效率,同时节约资源,防止浪费。

  内容概述:

  1.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车辆的使用权限、申请流程、调度规则以及日常维护保养。

  2. 驾驶员管理:涵盖驾驶员的选拔标准、培训制度、考核机制以及行为规范。

  3. 安全管理:设立安全规程,包括行车安全、应急处理、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

  4. 维修保养管理:制定定期检查、故障维修、配件更换等方面的.程序和标准。

  5. 费用管理:规定油料消耗、维修成本、车辆采购等财务事项的处理方式。

  6. 法规遵从性:确保车辆管理符合国家交通法规及军队内部相关规定。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为规范修理店档案管理,增强修理店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

  修理店日常进出维修车辆的车牌号码,用户信息,维修内容,竣工时间,维修费用,用户要求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修理店的档案管理有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

  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修理店及各部门的原始材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的使用方便。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修理店的归档材料实心“日日建档”及“月月归档”制度,即:每日对上一个工作日进出车辆的信息进行建档,每月的月末为修理厂归档资料归档期。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有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个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有档案管理员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5、档案管理员根据修理店的《客户档案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车辆维修档案的内容包括:

  1、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记录;

  2、汽车维修登记台账;

  3、车辆修前进店交接单;

  5、车辆维修过程检验记录;

  6、车辆休后监视路试表;

  7、车辆竣工质量检验记录;

  8、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9、车辆修竣离店验交单;

  10、维修工时结算清单;

  11、维修衬料结算清单;

  12、车辆返修记录表及车辆返修台账等。

  五、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一)修理店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客户档案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修理店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再此规定范围内。

  2、机动车进行二次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全部内容完整的维修档案,并实行一车一档的归案原则。

  3、维修档案内容填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相应责任人应签字确认。

  4、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未二年。

  (二)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店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车间、办公室基建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和科研产品开发档案。

  3、本店技术档案室有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技术部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是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是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界,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尽心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销毁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六、档案的借阅

  1、因工作需要,修理店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室,有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

2、因车辆后续维修、发生事故或维修纠纷等情况需要查阅维修档案的,应按规定手续调阅,确需接出的重要维修档案,可采用复印件或视需备份,并督促如期归还。

  3、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4、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梵音、抄录、转借、遗失。

  七、档案的销毁

  1、修理店任何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修理店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修理店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店长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店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修理店档案,档案管理员必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修理店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修理店档案资料时,必须由店长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单位:

日期: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2

  1、所有设备必须根据维修保养手册及相关规程,进行定期检修及保养,并制订相应年度、季度、月度保养计划及保养项目。

  2、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保养计划及保养检修项目,以便尽可能延长系统设备正常使用之寿命,并减少紧急维修之机会。

  3、保养检修记录及更换零配件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并须由使用方工程部建立设备维修档案,以便分析故障原因,确定责任。

  4、各系统之维护保养计划及保养检修项目之制订由使用方工程部负责,并提交管理方工程部经理审阅;保养检修及更换零配件之记录由使用方工程部负责。

  5、进行正常系统维修保养及检修时,如对业主使用产生影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管理处,由管理处发出通告,确定检修起止日期及时间,以便使受影响之业主做好充分准备。

  6、必须进行紧急维修时,须立即通知工程部经理,安排有关人员立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7、如因紧急维修,必须对业主使用产生影响时,管理处须立即通知业主,并向受影响之业主发出紧急通告,同时,需考虑尽量减少影响范围。

  8、如发生故障之设备在保修期内,应做出适当之应急处理,以尽量减少对业主之影响,并立即通知有关供应商之保修负责人。

  9、紧急维修结束后,须由使用方工程部填写维修记录及更换零配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将事故障原因、处理方法、更换零配件之名称、规格及数量、品牌等、处理结果、事故发生时间、恢复正常时间等向管理方工程部报告。此报告由工程部资料管理人员存入设备维修档案,备查。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3

  本机械维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机械设备维护与修理工作,确保设备高效、安全运行,降低故障率,延长设备寿命。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日常检查与保养规定

  2.故障报修流程

  3.维修人员职责与技能要求

  4.维修材料与工具管理

  5.维修质量监控与评估

  6.安全操作规程

  7.应急处理措施

  内容概述:

  1.设备日常检查与保养规定:详细列出设备的日常检查项目,如温度、压力、润滑状况等,并设定定期保养计划,确保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2. 故障报修流程:明确故障发生后的报告程序,从一线操作员到维修部门的传递方式,以及维修进度的跟踪机制。

  3.维修人员职责与技能要求:定义维修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日常维护、故障排除、设备修复等,并设定相应的'技能标准和培训计划。

  4.维修材料与工具管理:规定材料采购、存储、领用的流程,以及工具的保管与维护,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5.维修质量监控与评估:设立质量检查标准,通过定期评估维修效果,持续改进维修工艺和方法。

  6.安全操作规程:强调安全操作的重要性,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

  7.应急处理措施:预先规划应对突发故障或事故的应急响应,包括临时停机、安全疏散、应急维修等。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4

  车辆出入校园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校园内的交通安全,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秩序,以及保障校园设施的完好。该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准入标准与登记

  2. 车辆进出时间与路线规定

  3. 停车管理与车位分配

  4. 车辆违规处理办法

  5. 应急情况下的车辆管理措施

  6. 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与监督机制

  内容概述:

  1. 车辆准入:明确各类车辆(如私家车、校车、教职工车辆、外来车辆等)的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以及车辆信息的登记备案。

  2. 行驶规定:设定车辆进出校园的时间窗口,规划合理的行驶路线,避免高峰期拥堵和安全隐患。

  3. 停车管理:制定停车区域划分,规定停车位的分配原则,以及临时停车的`管理规则。

  4. 违规处理:设立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相应处罚措施,如超速、乱停乱放等。

  5. 应急响应:制定特殊情况下(如紧急疏散、恶劣天气等)的车辆管理预案,确保快速有效应对。

  6. 监督与责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建立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制度执行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5

  保证器械设备始终处于正常完好的状态,以满足临床对器械设备的各种需要。

  对无故障的器械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或计量检定工作,对不能正常运转的器械设备要想方设法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

  设备管理部门一般应有专业维修室或专职维修人员,通过科学合理的分工及各人员间有机组合,作为完成器械设备维护、维修任务的组织保证。

  1、调动维修人员的积极性,做好设备维修工作

  在医疗机构中,应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参加考核和晋升。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应重视和加强医学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再教育,使学校学得的综合理论知识变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并通过知识的更新来不断适应临床医学工程新技术的发展。要经常参加本单位已装备仪器的.维修培训班和学术研讨会,从中吸取较直接的维修知识。研究设备故障规律,变被动维修为主动维修。设备故障规律是设备在寿命周期内故障的发展变化规律。设备故障率的发展变化形状很像一个澡盆的断面,因此也叫“澡盆理论”,针对不同的时期的故障,要取相应的对策。建立维修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其平时的工作的态度、维修工作量、技术革新成果、文章等记入个人档案,以提高维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2、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来保证日常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人员的合理分工与组合,医院的仪器设备多与维修人员少是一对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是首先要对维修人员进行分工,使他们有自己的岗位职责,有自己重点主攻的专业方向,使每一个维修人有其维修某一类设备的特长。所谓组合是每一维修人员承担的维修任务、维修仪器的类别有一部分是交叉重复的,这样对交叉重复的这一类仪器的维修可以采取协作的形式,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也可避免在有人缺席时出现无人管维修的现象。建立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接修要登记,取件要销账,维修要写维修报告和个人工作量记录,要做好零配件的计划,在工作中要及时请示和汇报,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要对个人分工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设备完好率考核等等。 零配件的供应,专人采购与维修人员采购相结合,器械仓库要备足通用的维修零件,如各类光源的灯泡、血压计的各种零件、氧气吸入器的各种配件等。对维修中出现过故障的零配件要考虑作好备份。 预防性维修制度对于容易产生机械磨损、螺丝松动的重点设备如手术无影灯、手术床、高压灭菌柜等实施定期预防性维修。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重点设备的安全性,如用电安全及周围环境的安全进行检查,以确保医疗设备使用中的安全。建立计量管理制度,确定专人对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登记造册、建档、周期性鉴定,以确保计量器具的精度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

  3、协作维修

  建议开展区域性的协作维修活动,以充分利用外单位的技术优势为我服务。

  对大型医用设备或某些贵重仪器设备通过与厂商订立维修合同,以确保其开机率。

  4、维修费用的保证

  在医院资金安排中,应保证一定数额的设备维修费用,其提取比例应按照国家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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