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时间:2023-12-06 16:29:0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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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

  一、命题标准

  1.全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制度》 )知识竞赛 共有 100 道赛题,题型均为不定项选择题。

  2.每道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在四个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 正确答案。

  二、评分标准

  每道题答对的给1 分, 答错的 (含错选正确答案和漏选正确 答案)不给分。

  注意:

  ①本赛题中所说《制度》均指财政部 年发布的《行政 单位会计制度》 (财库〔〕218 号) ;

  ②本赛题中所说的基建账是指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 度》设置的会计账;

  ③本赛题中所说的"大账"是指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

  1置的单位会计账。

  第 1 题 按照《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可以提供反映行政单位 ( ) 。

  a. 预算收支情况的会计信息

  b. 行政成本的会计信息

  c. 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

  d. 行政活动绩效的`会计信息

  第 2 题 以下对于《制度》中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原因,正确的 说法有( ) 。

  a. 行政单位的收入支出需要按照收付实现制基础核算

  b. 需要全面核算行政单位各项资产、负债

  c. 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基础核算行政单位的收入、费用

  d. 有利于部门决算和财政决算口径一致

  第 3 题 行政单位会计

  确认的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 。

  a.该资产预期能够给行政单位带来服务能力或经济利益

  b.该资产由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

  c.该资产能够以货币计量

  d.该资产具有实物形态

  第 4 题 某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的银行存款, 应当进行如下账户登 记( ) 。

  a.借记“银行存款” 账户

  b.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账户

  c.贷记“受托代理负债”账户

  d.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

  第 5 题 对行政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不能收回的定 金,应当进行的账户登记有( ) 。

  a. 借记“预付账款”账户,贷记“资产基金”账户

  b. 借记“经费支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c. 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d. 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第 6 题 某行政单位因出租资产而收到承租方给付的商业汇票, 到期 将该商业汇票兑付时,应当进行如下账户登记( ) 。 a.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收款”账户

  b.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c.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应缴财政款”账户

  d.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 第 7 题

  全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知识竞赛

  一、命题标准

  1.全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知识竞赛共有100道赛题,题型均为不定项选择题。 2.每道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在四个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二、评分标准

  每道题答对的给1分,答错的(含错选正确答案和漏选正确答案)不给分。

  注意:

  ①本赛题中所说《制度》均指财政部XX年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18号); ②本赛题中所说的基建账是指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账;

  ③本赛题中所说的"大账"是指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的单位会计账。

  第 1 题

  按照《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可以提供反映行政单位( a、c )。

  a. 预算收支情况的会计信息

  b. 行政成本的会计信息

  c. 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

  d. 行政活动绩效的会计信息

  第 2 题

  以下对于《制度》中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原因,正确的说法有( b、a)。

  a. 行政单位的收入支出需要按照收付实现制基础核算

  b. 需要全面核算行政单位各项资产、负债

  c. 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基础核算行政单位的收入、费用

  d. 有利于部门决算和财政决算口径一致

  第 3 题

  行政单位会计确认的资产具有以下特征(bc )。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a.该资产预期能够给行政单位带来服务能力或经济利益

  b.该资产由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

  c.该资产能够以货币计量

  d.该资产具有实物形态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

  为更好的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积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发展局势,财政部门在20xx年1月1日在颁布《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该项制度的出现不仅提高了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并且增强了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全面性[1]。根据对《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解读,无论是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还是报表体系构成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为进一步阐述该项制度对我国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所产生的影响,本文从诸多角度分析,希望能够为行政单位会计人员提供理论借鉴。

  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得到加强,这不仅有利于行政单位权责发生制财务报表制度的建设,并且能够推进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创新变革,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

  (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顺应财务管理工作改革内容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推出之前我国纷纷推出了不同类型的财务工作改革条款,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包括预算制定、政府拨款等,这一系列内容的改革均需要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支撑。另外,在在20xx年国家财政部门所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则》中,对行政单位预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将《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积极应用其中,能够完善行政单位的会计信息,将各项改革措施进行落实。

  (二)《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能够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众所周知,行政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对整个财务工作起到直接作用,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好与坏关系到了财务工作的优与劣,决定了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的整体质量[2]。在旧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核算的内容非常少,没有严格按照实际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采取解决措施。比如旧的制度并没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进行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虚增行政单位的账面价值。在新制度上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严格规定,不仅可以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并且也增强行政单位会计财务管理质量效率。此外,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基本素养以及业务能力,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与旧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相比较,新制度的出现可以激励行政单位员工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让员工在实际操作能力中发挥出最大的限度。

  二、《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所带来的影响

  根据对《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解读,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有所影响,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设定,并将旧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核算内容由行政单位负责人进行管理与维护,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基础设置进行核算,并且还将其计入到了“公共基础设施“之中,这种现状能够对固定资产核算项目进行划分,能够保证固定资产核算项目的.有序开展[3]。

  (二)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之中将旧制度中所设定的“库存材料”这一项目进行改变,改为“政府储备物资”与“存货”两个科目。新增加的两项科目符合行政单位的基本要求,并且从行政单位实际角度出发,“存货”科目主要是对行政单位中价值比较小的物资进行核算,而“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是对我国行政单位直接存储管理的各项物资进行核算。

  (三)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将旧制度中“暂付款”科目取消,并且严格按照科目的内容将内容性质计入到“应收账款”以及“预付账款”之中。并且将旧制度中记录在“暂付款”之中还没有出售的物资款项记录到“应收账款”之中,将采购物资记录到“预付账款”之中[4]。这种新制度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旧的制度,并且推动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得到稳定发展。

  (四)在对旧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可以了解到“固定资产”科目主要采取的核算制度为“双核算制度”,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之中,在原有基础上曾倩了各种非货币性质以及负债科目的双核算制度,比如像“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预付账款”等。

  (五)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之中又增设了两个科目,分别是代偿债净资产与资金基金。其中代偿债净资产主要的核算内容是对净资产的抵押资产进行核算,通常情况下,在我国行政单位对净资产核算的过程之中,往往需要将财政拨款资金与其它资金进行结转,然后再进行核算[5]。此外,资产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主要是对行政单位中的预付账款、存货以及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所占据的金额。

  总而言之,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之后,对我国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可以将政府资产的负债情况进行表现,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性,可以对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进行客观反映。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指引下,可以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可以促进行政单位的长期稳定发展,对推进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具有重大作用。由此可见,《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我国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稳定发展,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付美华.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资产处置的影响[J].会计师,20xx,02:12-13.

  [2]刘艳丽.新制度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20xx,25:74-77.

  [3]刘艳丽.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影响[J].财会通讯,20xx,22:56-58.

  [4]杨周南,毕瑞祥,吴鑫.会计核算和管理模式的影响现代信息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管理模式的影响[J].会计研究,20xx,05:66-70.

  [5]张春艳.新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影响及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xx,12:200-201.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3

  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实现迅猛发展的现阶段,会计核算工作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关键环节,已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高度的重视,特别是在实施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背景之下,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更是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切实做好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研究已经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影响;应对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形式也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会计核算工作最为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基本内容,在这种背景之下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颁布与实施又进一步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难度,使得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围绕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旨在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简述

  我国财政部门在20xx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其不仅适应了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需求,而且切实满足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现实要求,同时还从根本上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奠定了基础保障。与旧制度相比较而言,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会计核算目标的明确、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资产负债核算内容的充实、会计核算科目的增加、收入与支出核算的规范以及财务报表体系结构的完善等环节之上,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影响

  (一)会计科目的调整。

  1.“固定资产”的设定。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设定,为公共提供服务的公共基础设置进行核算,将其纳入到了“公共基础设施”的范围当中;同时,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双核算制度”之上增加了各种非货币性质和负债科目的双核算制度,如长期应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

  2.“库存材料”的改变。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改变了“库存材料”这一科目,将其分设为“政府储备物资”与“存货”两个独立的科目;其中,“政府储备物资”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存储管理的各项物资进行核算,而“存货”则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当中的较小价值的物资予以核算。

  3.“暂付款”的取消。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取消了旧制度当中的“暂付款”科目,按照内容性质将其分别纳入到了“应收账款”与“预付账款”这两个科目当中;其中,在“暂付款”当中的还没有出售的物资款项记录到前者当中,将采购物资记录到后者当中。

  4.“净资产”的新增。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还新增加了“代偿债净资产”和“资金基金”这两个科目;其中,“代偿债净资产”的核算内容主要是净资产的抵押资产,在核算之前需要结转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资金基金”中的核算内容则是行政单位中的非货币性资产所占据的金额,例如存货、无形资产等。

  (二)会计报表的变化。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还体现在会计报表的变化的层面之上。一方面,报表的作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向上级单位与拨款单位报告变为向社会公开,增强了会计核算历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受到会计科目调整的`影响,报表的填写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填写的数据内容更加细化和完整,使得会计核算质量显著提升。

  (三)基建并账的开展。基建并账的开展是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工作产生的另一影响,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并账处理提出了时间要求,要求会计管理人员定期按时完成每月的转账核算工作;二是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只存在一个会计核算主体,需要采取全新的会计工作方法以实现基建账和大账之间的综合核算工作。

  三、新《新政单位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应对对策

  (一)提高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应尽可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这是工作健康长远开展的前提条件。一方面,要定期开展对会计核算人员的培训,使之形成科学的会计观念,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会计核算工作,对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能够实现正确的解读;另一方面,在会计核算人才的引入方面应实现良性竞争,将职业操守、会计技能和其他应用技能均纳入到考核体系当中,从而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会计核算队伍。

  (二)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建设。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的建设是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的另一有效应对对策。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财务报表编制和会计制度体系二者的一致性,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中以会计核算目的为依据,提高会计报表的透明度;其次,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明确各个业务的内容和职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次,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运行机制,细化会计核算的相关规范,从而实现单位内部制度的高效执行。

  (三)重视信息技术与会计职能的有机结合。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在信息时代当中,实现信息技术和各项工作的结合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而,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也应该重视信息技术与会计职能的有机结合。以基建并账处理工作为例,可利用会计电算化软件实现对数据信息的自动整理归纳以及并账的自动核算处理;或者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构建会计核算信息平台,实现数据资源的交流共享,自动生成统计报告的形式将信息向管理决策层予以传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增强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还切实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当中,会计核算工作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集中表现在会计科目的调整、会计报表的变化、基建并账的开展等方面;为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还需要树立全新的思想观念,完善会计制度体系建设,实现信息技术和会计职能的融合,从而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健康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维奇.试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的会计核算[J].财会学习,20xx,(01):94-95.

  [2]董芳迪.新制度下海事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实务变化及会计核算软件的完善与应用[J].交通财会,20xx,(10):36-41.

  [3]王宝华.浅析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J].财经界(学术版),20xx,(13):204+208.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4

  摘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我国众多会计制度之一,从我国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运行八年多的时间上看,该制度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出现了很多弊端,使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在行政单位中普遍存在,笔者从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支出的管理等四个方面阐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弊端,笔者是站在企业会计制度的角度,就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弊端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健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支出

  我国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的,共九章六十三条。我们清醒的看到,该制度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出现了很多弊端,这些弊端也一直为学术界讨论的话题,也是任何一项会计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从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上看

  我国会计核算的原则有两种,一种是采用权责发生制,另一种采用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做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收付实现制是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从这两种制度的概念可以看出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较为科学,但工作量与收付实现制相比要大;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量较小,但不够科学。从会计核算的客观角度出发,无论企业还是行政单位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或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企业会计核算中有的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了本期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我国的企业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强制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此条制度在制定的初期是适应当时会计核算的`需要,但经过数年的运作,我国的会计制度正在同国际接轨,如果教条执行此项规定将不利于现行会计核算科学化的需要,此规定的弊端也突现出来。在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上海市,对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试行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这是一种大胆的尝试,也是今后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发展方向。

  二、从资产的管理上看

  资产从广义上说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资产的定义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资产的定义过于狭隘,既然以资产的形式存在做为一种物质资源,第一就得考虑其获利的问题,试想一下我国制定此《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时未充分考虑其获利的问题;第二就是考虑其是否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并按期计提折旧,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更不能谈什么摊销的问题了,所以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的资产多不能完全反映出真实的市场价值。与此相比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每年都在修定和完善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不但要对资产计提折旧,还要充分考虑该资产的市场价值,当资产减值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达到会计核算的帐面资产真实反映其市场价值。由此可以看出修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资产的有些条款是很有必要的,达到用制度约束行为的需要。

  三、从负债的管理上看

  从概念上看,《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的负债与企业会计制度无本质的上的区别,但从科目的细化上看区别就很大了,例如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负债中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又分为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帐款、应付福利费等很多会计科目,长期负债又分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会计科目,可以从总帐的会计科目中看出单位的整体负债情况,并为领导决策服务。而我国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只设有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暂存款这几个有限的会计科目,如拖欠职工的工资只能在暂存款下设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要想在总帐上看到拖欠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情况真不是容易的事,笔者以为不是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过于繁琐,而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者未充分考虑长久和现实的需要,想想我国每年都出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来修正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而我国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一九八八年制定,一九九八年才修定要十年呀!就现在这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也过去了有八年多了,现在还没修定过一次。真的发人深思。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5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

  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

  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

  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

  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应当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第四十四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

  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

  3.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404号科目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

  2.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其他收入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出经常性经费和拨出专项经费分设二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经批准用拨入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九章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十六条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和领拨经费数一致。

  第四十七条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拨款,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第四十八条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第五十条行政单位年终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实际成本核对相符。

  第五十一条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转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五十三条行政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批复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章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五十四条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具体报表格式见本制度所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有专款收支业务的,还应按专款的种类编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五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年度收支总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总表按单位实有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支出明细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支出的用途分别列示。

  附表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会计单位的要求编报的补充性报表,如基本数字表。附表按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规定的项目列示。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行政单位截止报告月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

  季报,是分析、检查行政单位季度资金活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地反映单位经费收支的全貌。各行政单位的季报,要求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基本数字表。

  年报(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度决算报表种类和要求等,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决算编审规定组织执行。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四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7

  当前,我们的会计工作在各行中都不是特别先进,都无法实现控制财务工作的有效结果,这同时也会阻碍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成。我国的会计法律是我国各个事业单位及各种企业发展中心的成长重心。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若制定的不符合各种企业的现实情况便会使我国的各个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都无法正常健康的发展,也是我国企业发展的一个肿瘤。若我国正在经济发展的竞争激流中,不可避免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国的会计中会不可避免的走了些弯路,阻碍了我国的各企业的发展道路,同时我国的财务的状况也不是特别理想,为此我们更应该把当前存在的财务问题理清,然后处理掉,更好的确保我国的财务经济更加健康稳定的前进。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中的各种工作顺利进展的开端,我国的各项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同样仰仗着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支持与发展。由于当前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各个行政事业的单位同时也在不断的改变与变化,是他们的社会与职能也在不断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的政府,行政法事业单位正在不断的积极发展转型与改革,同时仍不断努力提升我国的各个行政单位的服务质量。我国的会计预算的法律制度仍然是企业的各个单位的行政职权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用途。使我国不断重视财务制度改革的工作效率的提升以及我国的各个工作的安排与发展。

  一、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行政与事业单位仍属于公立性质的企业,也是我国的统一的财政拨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市场的竞争,统一规范使用了我国的企业纳税人的税务资金。这是由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这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的事业单位的各种职能的使用状况,所以其核算的质量要求更高,制度要求更完善。因此提升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状况以及效率高低,使我国事业单位的拖拉散漫现象逐渐减少,这是我国的经济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时期,逐渐减少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弊端,通过职能的不断转变,快速的跟上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大步伐。我国的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仍不够准确,无法达到我国企业的资金管理那样精准,另外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无法达到企业的严谨,所以造成当下的情形。

  二、我国要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

  旧的会计制度核算的方法很简单,其核算的内容也不是非常的全面,缺少了些科目,其中的资产无法予以核算以及计提相应的折旧,这就导致我国的资产核算不符合真实性的原则,进而导致我国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与项目不合理,不准确,以及会计信息的不真实和不充分,同时缺少相应的回答。会计信息的传达不准确,我国的当下农民的各素质还不是很高,无法做成角色的转换也是正常的,这便要求我国的事业单位更加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及时准确的将我国的财务信息解释给我国的农民子弟,让我国的.农民也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了解了我国的国情。可以进行一些农民的培训,以提升技能为目标才可以综合提升自身的文化素质。使我国农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三、社会需要对财政加强监督监管职能

  我国的基层要对我国的财政部门进行监督以及监管的强度,来保证我国财政部门对基层负责的原则。加强力度,大力打击的财政违法行为,本着不妥协不迁就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工作,没有的职业道德 的财务工作者,应加强力度处理,不可手软。此外,我们还应建设很多的监管渠道,公开可以举报的电话,对于投诉的情况要认真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立刻报告上级相关部门,与其进行核对与查实,确定一切属实后,我们立刻进行处罚,来控制内部与外部的平衡。

  四、我国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为一体

  在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与进步的条件下,我国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更是融会贯通,这样有效的提高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以来保证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立足之地,可以让其更好的发展。可是,我国的企业会计相关工作人员,在一些操作和认识上还是大不相同,并影响了我国企业财务工作的工作结果,使我国的财务管理在企业中并没有发挥相关的工作职能。使我国的企业在国际大市场中可以在竞争中求发展,是我国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更好的结合,不仅可以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了大量的数据资料,同时使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加最大化,成本与企业利益达成完美媲美。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与改进,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者更加了解我国事业单位的情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建立之中。当然我们的路程也在不断进步中,需要我们的长期努力。使我国的经济逐渐慢慢的发展,而财务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经验等各种原因存在一些工作态度不端正,适应了我国的社会职能,不断努力发展社会的多种要求。不断的更新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使我国财务更规范,促进我国发展。同时我国的经济也不断顺利开展打下了严格的基础,我国的财务预算管理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财政发展与决策,同时也提高了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以及相关的其他保障。我们利用好的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其财务的工作提供了理论的基础,同时也需要我国的各层领导的大力支持,需要提高我国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8

  摘要:当前的财务管理工作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不仅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友好、快速的发展也能够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为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中提供了条件。但是,在新的会计制度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也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就以分析新会计制度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与研究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国家

  在当前重视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在逐步颁布实施最新的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的颁布与实施不仅保护了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也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从本质上促进了我们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理论和财务管理的发展变化,也规范了当前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手段,加快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建设进程的步伐。

  一、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举办的主要从事各种非营利性的业务活动。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财务活动所进行的规划、组织、协调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分析

  (一)财务管理意识薄弱,财务基础处理不当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或领导人不重视财务工作,不了解相关的财务知识以及财会人员职业素质较低、专业技能薄弱、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财务管理工作很难顺利的进行。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由于人才的匮乏,一些人身兼多职;一些人不懂得财务制度,只会机械的生成报表,工作方式落后等,这些都使其会计监督的作用无法进行发挥,让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身财务管理工作产生阻碍,无法顺利进行。

  (二)财务管理的内控机制缺乏

  在当前的我们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十分薄弱,业务为按照规定进行对应分配,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相互监督更是不可能。财务相关人员的安排不合理,职责不明确。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虽然有内部控制制度,但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按章程办事,遇到事情没过分灵活处理,使其内部控制制度失去了严谨性。

  三、新会计制度下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核心分析

  (一)进行正确的财务管理确定

  新制度构建下,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者必须要根据《会计法》严格规范的执行每一项会计制度,并且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针对性的财务人员管理工作意识提升,同时针对新的会计制度基本理念和对应的要求,尽最大可能的在当前的财务工作当中减少针对性的出现人为的因素的错误率,树立科学的财务管理理念,从而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财务报表及数据的真实性。

  (二)完善财务管理体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社会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需要。搞好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会计集中核算、会计制度、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改革与研究,针对性的增强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内控主要构建,提升会计核算框架下的科学性构建以及严谨性构建,通不过是对相关的会计制度以及对应体系进行建立和健全,对当前我们国家的单位会计信息化网络进行对应的完善,是我们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

  四、新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分析

  (一)提高了资金的有效利用率

  在新的会计制度下,财务人员需要结合相关的经济活动,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及时的反应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构建。新的会计制度实行之后直接促进增长了财务管理者的成本意识,提高了资金的有效利用率。

  (二)思想意识要跟上,财务基础要落实

  首先,我们需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针对性管理者以及对应的财务工作者的法律只是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让他们从本质上理解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针对性的监督职能,同时制定出对应的规章制度,并且开始按照规定遵守财务的制度。第二,单位的领导要十分重视当前财务工作者的专业化建设和构建,对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定时的培训以及构建,从最本质理解当前的财务管理核心意义,并且针对性的加强对应的监督职能,以及制定出对应的财务监督规章制度,确保合理的选人流程构建,保证人才被合理利用。在思想配合到位、人员配置合理的前提下,财务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三)加强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作用

  对于财务工作来说,财务监督和分析师财务管理的最重要内容。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的几点:预先执行情况的分析、对应资金运用的情况分析、对应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分析统计以及财产的管理情况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对应建立财务分子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分析。财务监督的处理主要是针对监督检查行政机关的相关方针政策执行的主要情况以及对应的监督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计划的主要执行情况,以及进度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理合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职能的承担者,它的各项活动都是按照国家政策来进行,具有极强的政策性。我们要为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公共管理职能提供资金保障,对其有关的各项事业做出贡献,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迈向新的征程尽一点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吴海云.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相关探索[J].现代经济信息,20xx(05).

  [2]赵媛.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J].中国投资,20xx(51).[3]迟福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M].外文出版社,20xx(11).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9

  20xx年1月1日,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施,新制度较旧制度有很大的突破和创新,明晰了核算目标、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广泛运用“双分录”、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和摊销、将基建账并入大账等等,这些改革都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财政预算公开的进一步深化。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中指出,“优良政府管理对于实现宏观经济稳定和高质量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财政透明度又是优良政府管理的一个关键方面。”随着法制治国和反腐倡廉的推进,财政预算必然完全公开。现行的财政预算公开的程度与国际标准、公民的期望存在着很多的差距,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行政单位不愿公开财务报表。20xx年1月1日,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作出改进,有效的改善了这一状况。

  一、明晰会计核算目标、引入权责发生制、广泛运用“双分录”核算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侧重于反映单位预算收支信息,但对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信息反映不足,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明晰了核算目标,要兼顾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既反映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也反映财务状况,使得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全面而真实。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双基础模式,对收入和支出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完全使用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无法真实的反映单位的财政收支结余、无法真实的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无法真实的核算当期费用支出。例如,对于长期项目的资金跨年度拨付时,其中应付未付的资金就形成年终结余,但实际上,这些资金是项目必须资金,并非结余资金,如不加以划分,会造成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增加的假象,影响预算的准确性;而拖欠的各项应付未付款项,不进行记录,形成了单位的“隐形债务”,无法反映单位运营中实际存在的困难;同时针对非货币性费用不在当期反映,像固定资产不逐年计提折旧,待使用期限满后,一次性列支当期费用,没有真实、准确的对当期发生的耗费支出记录,也会造成收支的不合理性。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进行“双分录”核算法,既按收付实现制基础核算收支,也全面核算资产、负债,有效的解决了收付实现制在核算资产负债方面存在的问题,准确核算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

  二、规范暂付、暂存款,完善资产、负债的核算

  在资产管理方面,在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理念下,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中心是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疏忽于资产管理内容,很多应入账的资产未入账,尤其是一些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等,同时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考虑固定资产实际的使用价值,造成财务报表资产金额庞大,其实际可以使用的资产有限。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范了资产内容,对“暂付款”重新分类,增设“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全面核算单位的资产。同时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和摊销,冲减相关净资产,在不影响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同时,真实的反映资金的消耗水平和资产的真实价值。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只执行基本建设投资会计制度,基建账数据完全流离于单位会计“大账”之外。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核算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定期并入单位会计大账中的“在建工程”。

  在负债管理方面,在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很多单位都将“暂存款”作为负债核算的万金油,将一些无法说清或不愿说清的负债性往来统统挤在 “暂存款”中,成为了藏污纳垢的死角。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根据负债的对象、性质、原因和偿还时间的长短重新进行了划分,并且对“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采用双分录核算,除了反映款项的实际收支,也要反映负债的发生和偿还情况,时刻提醒领导层负债风险。

  同时,基于资产、负债核算的规范和双分录的使用,净资产的核算更加精细化,增加“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用于核算非货币性子很惨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和因发生因付账款、长期应付款而相应冲减的净资产金额,从结余和固定资产中区分出来。

  三、精细化管理收入、支出,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单位收支的核算过于简单。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收入和支出虽然总分类科目保持不变,但对明细分类核算进行了全面改进,将“财政拨款收入”分设为“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支出拨款”等二级科目,将“基本支出拨款”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三级科目,同时还要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经费支出,首先按资金性质分为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其次将财政拨款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将其他资金支出也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设置相应的'三级科目;再次将基本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将项目支出按具体项目分类,设置相应的四级科目。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分别进行明细核算,使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更加规范。

  改进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取消了原制度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在收入支出表中增加了反映单位结转结余调整变动的项目。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专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财政预算公开是构建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是无法回避的课题。虽然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在会计信息的不准确并不是无法完全预算公开的罪魁,却也是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的阻碍,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行政单位领导人公开预算的顾虑,也确保了预算信息公开阅读者明晰预算内容,同时也真正提高了行政单位财政资金利用效率,是对行政单位经济管理活动发展的必然趋势。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0

  第一条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xx]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xx]5号)执行。

  第五条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要求,认真、及时编制决算,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衔接一致。

  第十条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采取“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单一帐户、分户核算”的方式,集中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帐簿设置。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一)单位只能建立一套帐。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的单位,应以主要经费来源为依据,并参照自身行政职能,相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相应设置指标、资产、债权、债务等台帐。

  第四条填制凭证。要求内容齐全、审批手续齐全。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存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五)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登记帐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书写规范、讲求规则、日清月结。

  (一)单位应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除特殊规定外每月应进行一次;

  (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结帐;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明细帐应定期打印。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六条会计核算。单位应以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所有资金和财产均要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全面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单位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做好单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缴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加强下列会计事项的核算。

  (一)材料核算凡批量购进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均要进行材料成本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的计价方法和出入库保管方式,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核算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因购建、调拨、捐赠、融资租入、改建、扩建、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引起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三)项目资金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单位要根据专项支出的不同项目,分别建立专项支出明细帐,单独核算并反映资金收支余等情况。对已完工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一律按财政部门验收报告意见处理。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基建资金核算单位经批准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在“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财政给予拨款的基本建设支出,其财政拨款部分,在有关专项收支科目核算。单位自筹与财政拨款形成的建设资金均应转存建设银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行组织基建会计核算。零星土建工程在单位有关支出科目等会计科目中核算。(五)内部成本核算凡开展产品生产、劳务服务、批发零售、开发研究等具备内部成本核算条件的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具备完全成本核算条件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内部成本核算遵循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并区分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与单位专业职能的关联程度,正确使用事业收支、经营收支会计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本项目的确定、成本分配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其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必须与事业支出科目相衔接。

  第九条财务报告。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一)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的有关数字。

  (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分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于次月3日前报送、季报于次月5日前报送、年报按财政决算布置时间报送。

  (三)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的同时要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事项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现金指存放在单位并由出纳会计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各种外币。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

  第二条现金管理遵循严格范围、收入缴存、限额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尚未实行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个人报酬;

  (二)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向不能转账结算的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或支付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国库单一账户,当日缴存确有困难的,最迟在次日缴存。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挤占,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五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第六条收付现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收入现金应向交款人开具合法票据,并在记账联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支付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签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在办理属于个人支出或借支现金时,应由领款人签字,出纳会计不得代领代签。

  第八条个人不得因私借公款。因公借支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必须结清借款,逾期不结清的从其工资中扣还。现金借出时,应以规范的凭证及时入账,严禁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九条单位设专(兼)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会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活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条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完善保安措施,确保现金安全。单位现金存放处仅允许存放本单位的现金及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现金清查制度,防范和控制各种资金风险。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现金进行盘点和清查。定期清查应按季进行,在分管领导主持下,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清查;不定期清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进行。清查应形成清查纪录。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结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二条结算必须遵循财务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三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收付的业务外,单位资金往来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构成按《县政府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沛政发[20xx]76号)执行。

  第四条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后,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个账户,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开设账户。

  第五条结算使用的财务印鉴,是单位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经办人员变动等确需更换印鉴的,应书面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手续。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封存。

  第六条单位一律取消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收入过渡性账户,应缴的收入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收入划缴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沛政办发[20xx]32号)执行。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资金支出时,除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外,所有支出均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金结算业务的,应由付款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办理内划手续,资金结算各方依据相关票据处理业务。

  第九条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按《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沛财预[20xx]6号)执行。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各项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本单位的财务结算活动负法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xx]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xx]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xx]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的提供单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纠正的,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工程的实施、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出具检查验收报告。然后由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主管部门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项目工程永续利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处理建议和意见整改纠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印发〈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沛财预[20xx]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支票相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计稽核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入帐。

  (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名或盖章后入帐。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题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的,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开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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