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规章制度

时间:2024-07-02 23:35:0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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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规章制度(精选13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铁路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铁路规章制度(精选13篇)

  铁路规章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

  (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

  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五章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一)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交通安全员"袖章或其它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地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

  (二)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

  (三)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铁路规章制度 2

  一、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工区应向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向作业队(班组)和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总工应会同项目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队长(班组长)进行书面交底。

  3、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员工进行作业工种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生产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3、特殊工种的作业、机电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等安全技术措施。

  4、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项目,如起重吊装、基坑开挖、大型模板安装拆除、脚手架工程等,要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时必须派专人进行旁站监控,确保施工安全。

  5、根据不同的施工条件和施工要求,对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预防措施,在交底中应该详细说明。

  6、现场作业环境要求的操作注意事项,个人防护措施等。

  7、冬雨季施工安全措施及特殊施工中的操作方法与注意事项,危险作业岗位违章作业的危害性等。

  8、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1、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是项目安全技术方案的具体落实。所有安全技术交底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并经复核审批签认。各级书面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交底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以备查用。

  2、安全技术交底一般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特点和危险因素编写,是操作者的指令性文件,因而要全面、具体、明确,针对性强,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法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在进行工程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后,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施工作业队长(工班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4、两个以上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技术负责人、安质检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不定期向施工作业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5、作业队长(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每天对操作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针对性的班前作业书面安全交底(班前安全讲话),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交底的要求进行作业。

  6、对特殊工种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的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由施工技术负责人、工长、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等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实施。

  7、对安全技术交底中所需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投入到位,不得随意减免。

  8、出现以下情况时,工区经理、总工、技术负责人或作业队(班组)长应及时对作业队(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9、对因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不落实或交底错误,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铁路规章制度 3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性给以1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铁路规章制度 4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形式

  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以及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工区每半月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人员(技术、物设、安质、计划合同、办公室等)、作业队(班组)长、外协劳务队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工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专业分工,并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检查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检查完成后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罚通报,检查资料归档备案。

  2、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主要领导是否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查教育,进场员工特别是劳务队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是否落实,在时间、内容、人员上是否落实。

  (3)查现场带班和监控人员是否到位、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是否熟知,能力素质是否达标,各种现场防护是否达到了标准要求,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查制度,各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以真正落实,特别是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交底到作业层每个操作人员。

  (5)查设备,机械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6)查管理,安全质量职责划分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7)查隐患,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和安全隐患以及对查出隐患是否做到“四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8)查整改,上级部门或项目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按时整改完毕并回复。

  (9)查事故处理,对发生事故危机、设备故障、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等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分别进行检查。

  (1)对施工用电、焊接、电气及电动机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对塔吊、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3)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铁路规章制度 5

  1、影响运输安全的“三大因素”

  维持铁路运输生产所必备的先进技术设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高素质的运营人员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稳定的“三大因素”。铁路运输企业的设备、制度和人员情况在其安全生产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1)铁路设备对安全的影响。对行车设备的改造施工及故障处理,多数情况需停止信号联锁的使用,要在无联锁的情况下接发列车,操纵台无显示、信号停用、道岔失去联锁,从准备进路、交递凭证、引导接车到区间列车的掌握均由人工来完成,对接发列车安全影响较大。20xx年全路发生的17起行车重大、大事故中,有7起(占41.2%)是在施工情况下发生的。设备临时故障是在作业人员无准备的情况下,信号及联锁设备发生变化,一般在水害、雷击、暴风雨雪等自然环境下及设备老化等时,易发生临时故障,对运输安全影响也较大。哈尔滨铁路局每年发生影响接发列车安全的设备故障约1200起。

  (2)规章制度对安全的影响。规章制度有遗漏、不严密,与现场实际不符等均会影响运输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是:

  ①深入现场实际不够,未能随设备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制度;

  ②工务、电务部门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影响车务部门对《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的修订、补充和完善,以及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③没有针对设备的临时变化,及时制定作业办法和安全措施,使作业过程缺乏安全保障。

  (3)作业人员对安全的影响。

  ①作业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掌握或理解有误,影响作业安全;

  ②作业人员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简化作业过程,影响作业安全;

  ③作业人员应变能力差,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影响作业安全。1999年8月2日5:10,哈尔滨铁路局万乐站因3#道岔故障(1—3联动道岔光带和表示灯无显示),影响上行出站信号不能开放,使用路票发车,5:38 y212次旅客列车进2道停车,值班员确认3#道岔是定位后,对故障的判定和处理不当,误认为1#道岔也是定位状态,5:40列车启动行至信号机前司机发现l#道岔是反位,停车构成未准备好进路发车的险性事故。

  综上所述,在设备改造施工及临时故障等情况下,如果规章制度不完善,设备作业人员应变能力差,就会影响运输安全。因此,强化设备、制度、人员及其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是确保运输安全稳定的关键。

  2、强化“三大因素”的协调管理

  设备是基础、制度是保证、人员是关键,三者是相辅相承、紧密相联、互相制约的统一体;同时,三者只有在动态的变化中保持相对的协调和稳定,安全才有保证,忽视了三者的动态协调与统一,维持安全稳定的支撑就将倾斜。

  2.1强化施工管理,提高设备质量

  从运输安全的角度规范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方案给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实施施工、验收质量责任追究,避免低标准的重复施工,尽可能减少施工次数;接收部门要严格执行日常维修、检查制度,及时处理潜在的.设备隐患,减少设备故障率。在设备发生意外故障后,能在最短时间(查标定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及时恢复设备的正常使用。

  2.2跟踪设备变化,完善规章制度

  (1)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规章制度。随时掌握设备变化情况,以及现场设备的特点和单位、部门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求主要领导做到“四个亲自”:亲自参加上级有关行车规章制度的宣贯会;亲自担仟本单位规章制定的主要领导并组织对形成的初稿审查确认;亲自会同分管领导签发颁布行车规章;亲自听取行车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汇报。以实际行动和科学的方法,突出行车规章制度管理和建设的重要性。

  2.2制定措施规范管理

  按照铁路局《关于加强行车规章与安全法规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管内行车设备和运输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分局《行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行车规章制度颁布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双签认制,科学界定各个层面的责任,从而进一步规范技术资料和各类行车规章的管理,使行车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和标准化,达到规范管理、有序可控、责任落实、程序清晰、内容全面,真正使行车规章制度成为规范安全生产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

  2.3归口管理,人员稳定

  行车规章制度属技术管理的范畴,基层管理人员应统一归口到技术(安全)部门,以发挥其专业特长。对确需调整的规章管理人员,应选拔具有丰富现场工作经验,有强烈责任心,能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适当过渡,以保证业务的接续。

  2.4规范程序,统一各类规章

  按照铁道部站段细则编制程序,认真做好每章节的编写。对新建工程,如线路、桥梁、通号、房水电、站房、货场等设施,既有设备改造等技术资料,施工或设备管理单位均应及时准确提供给有关单位,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单位应对技术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保证资料的完整齐全,为准确、合理编制行车规章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促进规章制度规范化,彻底解决行车规章制度的相互抵触问题,铁路分局行车规章管理部门(总工程师室)应认真落实“211”制度,即:组织分局有关业务部门对基层站段进行每年两次的行车规章制度管理综合检查,组织每年一次的跨专业规章制度协调会,组织每年一次的有效行车规章制度清单公布。通过自检、互检和跨专业协调,使管理人员相互借鉴,提高业务技能,同时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有抵触的规章制度。

  2.5建立规章制度管理考核办法

  为使行车规章制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行车规章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可从6个方面进行检查考核:

  ①行车规章制度归口管理;

  ②行车规章制度档案化管理;

  ③行车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④行车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⑤行车规章制度的配备;

  ⑥行车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对行车规章制度管理不好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对管理良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通过开现场会推广其经验。

  2.6将规章制度纳入计算机管理

  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网络,统一编制行车规章管理系统网页,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3个层面分级管理,各层面按部门职能分工,做到谁制定、谁管理、谁修废补建,谁进行系统维护,保证行车规章制度管理的规范、完整和有效,实现规章资源的最大共享。

  2.7科学合理制定规章制度

  对新建工程开通运营的线路和调整生产布局整合的行车设备及管理机构,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设备性能,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详细测算,充分论证,科学制定行车规章制度,使颁布的行车规章制度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行车规章是铁路实施安全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安全生产和组织运输生产活动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必须做到科学制定,贯彻畅通,规范管理,落实到位。目前徐州铁路分局行车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并在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和生产经营服务中起到重要作用。

  铁路规章制度 6

  第一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二条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第四条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

  第六条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

  第九条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照明灯则采用12v电压。

  第十三条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五章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第六章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

  铁路规章制度 7

  我们车务段x年以来,一直加强与并入新的铁路局以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接轨整合工作。x年度已基本完成接轨,进一步开展了各项货运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细化工作,并多次进行业务培训,组织货运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从而提高货运部门整体业务素质。

  铁路车务段规章制度接轨整合工作汇报材料

  我们车务段x年以来,一直加强与并入新的铁路局以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接轨整合工作。x年度已基本完成接轨,进一步开展了各项货运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细化工作,并多次进行业务培训,组织货运职工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从而提高货运部门整体业务素质。

  一、x年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情况

  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全段客货运规章、台帐及报表的通知》(车务段客货[]号),对全段货运各岗位的规章配置进行规范,对现行规章的文号、版本进行了明确,对各站岗位规章不足部分进行了补充,要求各站指定专人负责规章的修改、保管工作,同时制定考核制度,对未按规定配置、修改规章的车站将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了我段货运规章的规范化管理。

  根据部、局有关规章制度,结合车务段实际,制定本段《货运检查管理办法》、《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货车篷布管理细则》、《货检“对规达标”考核办法》、《货运装载加固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超重超限货物运输作业管理措施》等多项管理措施,为各项规章落实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实施办法,使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得到进一步落实。

  对新颁布的《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管理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相关附件积极组织定购,按规定配发到相关岗位,其中将《检规》配置到全体货检人员、《加规》配置到全体货运人员人手x册,便于各货运站组织货运人员对新规章进行学习。

  积极组织货运职工参加路局组织的新规章、新业务知识学习,先后派员参加路局《铁路货运检查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管理规则》宣贯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提速知识《加规》培训等各种规章培训批xx人次,同时在新《加规》发布后,我段在xx月xx日——xx月xx日分x批x人次对全段货运人员进行了全员脱产培训,使各项新规章、新制度发布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较好的完成了路局指派的电子规章校对任务,并受到路局表扬。

  二、存在的不足

  个别车站对下发的各期规章修改文电修改不及时,有漏项现象,应加强集中对规力度,确保规章的正确、完整性

  三、20xx年的工作计划

  继续做好新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以及各项规章的修改、维护工作。

  对现行的各项货运管理文电进行整理汇总,编印车务段货运管理文电汇编,进一步规范规章文电的管理工作。

  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各货运站对《货细》及时修改、完善到位。

  积极组织货运人员参加路局及本段组织的各项规章学习培训,使货运人员对规章能够做到学通会用,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四、几点建议

  建议路局每年组织一次货运规章管理人员的对规工作,更好的规范、完善规章修改。

  目前车务段已能利用电子规章进行业务查询,建议开通网络,使各货运业务办理站也能进行电子规章业务查询。

  铁路规章制度 8

  一、工区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业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在做好施工技术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技术工作。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责任工程师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

  1、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技术规程;

  3、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应熟悉的安全技术资料或规定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由工程项目责任工程师或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掌握工程项目概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

  四、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要有编制、有审核、有审批。符合专家论证要求的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经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审核,由公司总工或局指挥部总工、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五、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变更或补充,由编制和审批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能施工。

  六、编制原则: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的编制内容要全面,要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具体化。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季节变化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从技术上和管理上提出具体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七、编制安全技术和方案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危险和危害程度的大小等作为编制内容。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周围外部环境不利等因素都必须从技术上采取具体且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八、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时,要有安全技术项目,确定每个项目的资金额度、物资设备、负责人和具体执行人员,规定完成或投入使用日期。

  九、对于特殊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除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设计、计(验)算和详图,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制度》。

  十、现场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向作业班组全体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并履行签字手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十一、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培训,使员工熟悉工程施工特点及各时期安全施工的要求,懂得各自的岗位职责、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二、项目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不断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十三、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技术及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及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留存相关检查整改记录。

  十四、对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不落实或措施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铁路规章制度 9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铁路规章制度 10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基本形式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以及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工区每半月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总监)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人员(技术、物设、安质、计划合同、办公室等)、作业队(班组)长、外协劳务队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工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专业分工,并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检查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检查完成后应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罚通报,检查资料归档备案。

  2、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主要领导是否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查教育,进场员工特别是劳务队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是否落实,在时间、内容、人员上是否落实。

  (3)查现场带班和监控人员是否到位、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是否熟知,能力素质是否达标,各种现场防护是否达到了标准要求,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查制度,各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以真正落实,特别是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交底到作业层每个操作人员。

  (5)查设备,机械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6)查管理,安全质量职责划分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7)查隐患,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和安全隐患以及对查出隐患是否做到“四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8)查整改,上级部门或项目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按时整改完毕并回复。

  (9)查事故处理,对发生事故危机、设备故障、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等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分别进行检查。

  (1)对施工用电、焊接、电气及电动机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对塔吊、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3)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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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

  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组织

  第七条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第八条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第二节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

  第九条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第十条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

  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3、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包括押运员、检查员(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4、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5、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6、口岸站的海关、边防军、银行使用的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

  7、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8、用于到外站装卸作业及抢险的调度命令。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监督,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邀请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检查铁路工作时,凭“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可乘坐除国际列车以外各种等级、席别的列车。

  “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发和管理。

  第三节售票与购票

  第十二条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

  第十三条有计算机售票设备的车站,除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售手工车票。发售车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车站发售客票时,不能使用到站不同但票价相同的车票互相代替。

  2、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车票。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车票,但涉及夜间(20点~7点)乘车,不得超过2小时。

  3、发售去边境地区的车票时,应要求旅客出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安部规定的边境居民证、身份证或边境通行证。

  第十四条发售加快票时,应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其发到站之间全程都应有快车运行。如中间有无快车运行的区段时,则不能发售全程加快票。

  第十五条购买卧铺票的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售票员须在客票背面签注某站上车,加盖站名戳,并在“中途预留卧铺通知单”上注明,以便通知列车预留。

  第十六条为测量儿童的身高,在售票窗口、检票口、出站口、列车端门口应涂有测量儿童身高的标准线。通学的小学生不论身高多少,均按学生票办理。成人无论身高多少均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七条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由列车长注明“×年×月×日乘××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8、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9、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边境车站。

  10、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持有其他抚恤证的人员,如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参战民兵、民工残废证等,均不能享受减价待遇。

  第十九条为便于进站接送旅客,车站应积极发售站台票。对确有需要的单位,可发售定期站台票。定期站台票可按实际需要分为季票和月票。季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月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铁路局自定,价格应不少于每日一次。第二十条对团体旅客乘车时,车站在编制旅客日计划时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发售各种硬纸卡片式常备车票时,应在票面左端轧印乘车日期。发售卧铺票时,另在卧铺票背面添注车厢号和铺位号或粘贴印有车次、日期、车厢号、铺位号的小票。

  用卡片式车票发售半价票时,应当在适当的剪断线处剪下票根。

  第二十二条发售区段票时,必须用墨汁、黑色墨水或圆珠笔填写并根据相应的运价里程以下的横线剪断(发售半价票时,其剪断线还应沿相应的栏向上剪断),剪下的上部交旅客,下部存根报缴。

  第二十三条发售代用票应按如下方法填写:

  1、在事由栏填写相应的略语:

  (1)客票“客”;

  (2)加快票“普快”或“特快”;

  (3)卧铺票“卧”;

  (4)客快联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别为“客快”或“客特快”;

  (5)客快卧联合票分别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

  (6)儿童超高“超高”;

  (7)丢失车票“丢失”;

  (8)变更座别、铺别、径路分别为“变座”、“变铺”、“变径”;

  (9)无普快或无特快分别为“无快”或“无特快”;

  (10)改乘高等级列车为“补价”;

  (11)乘车日期、车次、径路不符“不符”;

  (12)误撕车票“误撕”;

  (13)不符合减价规定“减价不符”;

  (14)有效期终了“过期”;

  (15)退加快票“退快”;

  一、车站站长

  1、在车务段段长的领导下,坚持高度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车站全面工作。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运输组织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技术设备效能,确保车站安全畅通。

  3、加强车站正规化建设,整章建制,努力完善管理制度,不断增强车站独立作战的能力。

  4、建立和完善作业标准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车站各项运输生产任务的完成。

  5、加强安全基础建设,认真执行干部“五定三率”办法,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现场卡控,严格干部考核。

  6、加强专运、特运、军运等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7、加强成本管理,挖潜提效,保证车站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

  8、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增强干部责任、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9、按时完成车务段交办的临时任务。

  二、党支部书记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确保上级政令畅通。

  2、加强党的建设。严格党员管理和组织发展。注重把党员用在

  关键岗位,在关键岗位发展党员。落实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指导、帮助各党小组围饶安全、营销、路风和稳定,开展好“安全屏障工程”、“创建五好党支部”、“创岗建区”、“党员调车万钩无两违”等各项活动。

  3、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团结务实、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和思想素质高、技术业务精的职工队伍。

  4、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对车站重要事项作好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并督促实施。

  5、发挥党支部、工会、团支部等组织和党团员及班组长作用,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把握正确导向,开展有针对性的遵纪守法教育、敬业爱岗教育、时事政治教育。

  6、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好职工关注的热点,督促作好事务公开,理顺职工情绪,化解消极因素,稳定职工队伍。

  三、副站长(主管运转)

  1、在车站站长的领导下,负责运输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时传达上级有关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文电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组织召开行车、劳安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组织领导车站的防洪、抢险、防火、救灾等工作。

  5、抓好站区联劳协调工作。

  6、参加车站安全例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7、强化施工管理,组织完成车站营业线施工计划。

  8、加强日常管理,合理安排运转人员,把好职工提、定、改审核关。

  9、及时深入现场,卡控客车、施工、防洪、非正常情况行车等安全重点,畅通安全信息。

  10、按时完成车站交办的临时任务。

  四、副站长(主管客运)

  1、在车站站长的领导下,负责客运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确定安全工作重点,分解细化、落实项目、时限和责任。

  3、负责制定客运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4、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各类事故组织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找准责任,按章处理,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5、负责客运人员的调动,转岗及提、定、改职人员的建议,合理使用劳动力。

  6、协调好各部门之间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

  7、转变作风,服务基层,坚持调查研究,注意典型引导,及时了解掌握职工队伍中存在的有针对性、倾向性的问题,为上级的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8、按时完成车站交办的临时任务。

  五、副站长(主管后勤)

  1、在车站站长领导下,负责车站后勤工作;

  2、负责车站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工作;

  3、负责车站综合治理、内保、武装等工作;

  4、负责车站固定资产、设备、工具备品的维护、管理工作;

  5、负责车站运输生产成本计划的执行及考核工作;

  6、协助站长作好车站奖金清算、分配工作;

  7、按时完成车站交办的临时任务。

  六、党支部副书记

  1、在车站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的建设、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2、加强党支部建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积极争创“五好”党支部。

  3、认真开展党内“创岗建区”和党员“调车作业万钩无两违”等竞赛活动,构筑有效的“安全屏障”,充分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4、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中的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讲上级的文件指示精神,定期分析职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解决好职工的思想问题,稳定职工队伍。

  5、参与车站的行政管理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办法的制定,监督检查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研究对职工“两违”的处理。

  6、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车站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找出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7、按时完成车站交办的临时任务。

  七、运输组织员

  1、在主管站长的领导下,负责车站运输组织和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列车运行图、列车编组计划、运输方案,深入班组和岗位检查班计划、阶段计划和调车作业计划质量,确保各项运输指标的完成。

  2、组织运输日、旬、月分析、专题分析和站区联劳协作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负责防洪工作。

  4、负责专(特)运组织和军运组织。

  5、负责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工作。

  6、按时完成车站交办的临时任务。

  八、助理工程师(主管安全)

  1、在主管站长的领导下,负责车站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建立健全行车、人身、路伤、消防等安全管理资料台帐并及时上报。

  2、根据上级要求,制定车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办法。

  3、经常深入班组、岗位检查职工“两纪”和作业标准的落实情况。

  4、作好安全生产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处理,对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措施。

  5、负责行车设备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的制定并督促落实。

  6、贯彻落实安全大检查、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制定推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铁路规章制度 12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铁路规章制度 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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