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3-06-05 11:23:30 制度 我要投稿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1

  就电梯使用经协商制定以下使用管理制度:

  1.由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向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提出使用电梯安全检验要求。

  2.由电梯使用单位(业主)负责临时用电梯最终具备正式验收条件后的安全监督检验的申请报验(电梯厂家及安装单位无条件配合)。

  3.电梯临时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由上海中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4.各电梯轿内配备对讲机,使用单位、维修保养单位及总包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对讲机,即时响应轿内呼救。

  5.根据建设工程进度的'变化,协调施工各方对电梯使用的需求

  6.协同相关保安部门和人员,加强电梯在临时使用期间的防盗工作。

  7.督促检查临时用电梯期间的清洁保养和使用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协同处理。

  8.总包单位需确保电梯动力电源供电正常。

  9.使用过程中对违反使用规定,经驾驶员提出劝告不听从者,驾驶员有权拒载。

  10.禁止任何无证人员操纵电梯。

  11.不得违反电梯关于乘载人数和重量的规定,不允许超载运行。大型物件长度超过2米,载重超过600kg以上或其他的材料必须拆除后进入轿厢;散装物品(如水泥、石灰、沙石等)进入电梯轿厢前,应用适当包装物包装,保证没有散漏。

  12.禁止用电梯运输液体。

  13.电梯轿厢内严禁吸烟。

  14.不允许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电梯。

  15.做好现场防护的工作,避免电梯各部件进水或受潮。

  16.在紧急情况下应保持镇定,按求救警铃及对讲机,等候救援。

  17.发生火灾时,切勿乘坐电梯。

  18.轿厢内壁用三夹木板保护。

  19.电梯的厅门及门套用胶保护膜保护。

  20.电梯的机房由总包单位做好防偷盗及防水措施。

  21.使用单位安排每天有专人对电梯进行运行检查及每月的维护工作。

  22.商定临时使用结束,安装单位对电梯各部件进行整修、调整事宜,使之符合合同约定的移交要求。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信息网的管理,保障水利信息网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水利信息网健康发展,推动水利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水利信息网是水利行业各单位计算机网络互连构成的网络系统,是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各类水利信息传输的专用网络,是水利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三条、水利信息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分为广域网、部门网和接入网,其中广域网由骨干网、省市网和县区网组成。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接入水利信息网政务外网与内网的水利行业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水利信息网的硬件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水利信息网的管理规则、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水利信息网ip地址;运行、监视和管理骨干网线路、设备;指导、检查和协调县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公告、公报和年报;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水利信息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中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水利信息网政务网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水利系统信息管理考评规则和进行考评工作;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和信息的更新工作;负责各类水利信息、行政公告、普发性文件、统计资料的审查、页面编辑及对外工作。

  第七条、县(区)水利(水保)局的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县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所属县区网的管理规则、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所属县区网ip地址;运行、监视所属县区网和所在单位网;指导、检查和协调下级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所属县区网及所在单位部门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有关数据;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所属县区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局域网网络管理与接入

  第八条、水利信息网局域网包括办公楼的交换机、网线、接口、网络系统等,全部设备均属本局所有,用户只能按规定使用,不能占为己有。

  第九条、用户使用网络,由市防办负责给以接入、开通和调试。严禁用户擅自接入网络。

  第十条、入网用户的ip地址、计算机名、分组等基本信息,必须依据《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sl307-)进行,由市防办统一分配管理,用户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各用户要爱护网络,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害。安装、装潢等施工涉及到网络的要提前与局防办联系,制定防护措施。每个用户都有保护网络设备和线路的义务,发现正在对网络实施损害的行为有权制止,发现网络有损坏的'有义务报告。

  第十二条、加强对接入水利信息网的因特网等其他网络的管理,保证水利信息网与其他网络的安全隔离。

  第四章、网络服务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是指利用水利信息网资源为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运行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水利信息网政务网站是我市水利行业面向社会的窗口,是与公众互动的渠道,面向社会提供水利政务信息和与水利相关的在线服务。

  第十五条、凡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均可到市防办申请办理5m的免费电子邮箱,科室单位申请办理10m的免费邮箱。

  第十六条、加强系统网站、邮件、文件服务、数据应用服务器、ftp服务器等网络应用的管理,保证网络应用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网络安全

  第十七条、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所属网络的安全状况,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网络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于影响到骨干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到其他上级网络的故障,要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

  第二十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水利信息网上存放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第六章、网络用户

  第二十二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网络用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利信息网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网络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网络用户在遇到网络故障、攻击、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网络用户须对本人的网络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修改和删除本人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2、私自安装影响网络运行的软件或系统;

  3、私自接入他人的网络端口;

  4、私自接入未经允许的网络设备;

  5、私自接入政务内网等其他网络;

  6、在网络上传播涉密信息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信息;

  7、安装盗版软件;

  8、卸载统一安装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9、故意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

  10、向社会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11、未经允许,登录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12、其他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网络机房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按照网络机房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用的网络机房,为网络设备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二十七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网络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内的温湿度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

  第二十八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对各类设备进行归类编码,建立档案。实行网络设备责任制,做到专人专管,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对各类设备定期检查、监视和维护,加强访问权限控制;建立关键设备的备份和报修制度;加强各类设备的配置参数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网络运行管理队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络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防汛等重点线路、重点设备、重点应用的管理,重视网络应急预案建设,提高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网络应急预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行管理部门要保证骨干网有关设备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对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机的,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强值班特别是汛期值班工作,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加强制度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用户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对用户进行定期检查,对网络故障采用多种方式(电话、网络、邮件、上门等)进行维护,保障用户和应用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网络用户,对于因管理不善和失职,导致网络管理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接入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所属网络的管理规则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条:

  配电台区三相电力导线A、B、C三相的相别,应分别以黄、绿、红色标志表示;低压电网中性线(N)以淡兰色标志表示〔TN—C系统的保护中性线(PEC)以竖条间隔的淡兰色表示〕;接地线(明敷设部分)以深黑色标志表示。三相三线制或三相四线制导线应在下列地点标明相别:

  1、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套管端部;

  2、配电室进出线穿墙套管内外侧;

  3、配电室(箱)盘(屏)母线和引下线;

  4、配电室(箱)外第一基电杆;

  5、电缆或地埋线进出线端部。

  第二条:

  开关和刀开关(刀闸)的分、合位置标示牌应清楚、正确。合闸位置的标示牌为红色,在红底色上写明白色的“合”字;分闸位置的.标志牌为绿色,在绿底色上写明白色的“分”字。

  第三条:

  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配电箱巡视完毕须加锁,电工巡视检查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第四条:

  低压电力设备应按下列周期进行巡视:

  1、配电室每月巡视检查一次;

  2、低压架空电力线路,每月巡视检查一次《夜巡每季一一次》;地埋线路每半年巡视检查一次,每年测定绝缘电阻一次。

  3、接户线和照明装置,每季巡视检查一次。

  4、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长期停用或检修后,在使用前应进行绝缘阻测试和检查。运行中的电动机及附属设备,每月巡视检查一次。

  5、对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在干燥季节进行检查一次,每五年(春季)测定一次接地电阻值。

  6、触电保护器(总、分路保护器)每半年检查(试跳、定值)试验一次,应正确动作无误。

  第五条:

  农忙高峰用电季节增加巡视检查次数(如三夏、三秋、防汛排涝、重要节假日等)。大风、雪、雨和冰雹后,进行特殊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事故停电和触电保护器动作,要认真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决不能草率行事,因急于恢复送电而扩大事故。

  第七条:

  对巡视检查的结果,要做详细记录,以便于分析和安排检修,对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必须采取果断停电措施,待修复后方可送电。一般缺陷要列入检修项目,按时定期修复,使低压线和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4

  为了能更好地使用电梯,同时加强对运行电梯的安全、管理、维护,特别制定如下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希望使用单位、个人共同遵守、积极配合。

  1、 机房应由维护检修人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门必须紧锁、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

  2、 通往机房之通道,请保持畅通,以便保养员工进行维护或紧急修理。

  3、 机房内需提供必要照明,并应保持空气畅通,室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环境相对湿度≦85%(25℃时)。

  4、 请勿将机房作其它用途(例如居住或储存杂物)。

  5、 机房内和各层门近处设有灭火设施,照明电源应与控制线路分开敷设。

  6、 防止机房天花板及墙壁渗水,层门附近、层站地面上照明至少为50勒克斯,以便使用者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时,即使轿厢照明发生故障,也能看清前方。

  7、 井道内除规定的电梯设备外,不得存放杂物,敷设煤气管或水管,井道底坑不得有水。

  8、 保持轿厢、轿厢地坎槽产清洁、底坑需定期清扫。

  9、 请勿让幼童单独乘坐电梯,请勿靠在电梯轿门、层门上,尤应制止撬门、撞门,切勿超载使用,以免发生意外。

  10、劝导乘坐客勿在轿厢内蹦跳、勿乱按钮,因为此举动可能引致电梯不正常运行。

  11、电梯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若遇到特殊情况,需经管理部门同意并严加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装运。

  12、电梯使用完毕停用时,管理人员应将轿厢停在基站,将操纵箱上开关全部断开,并将层门关闭。

  13、除特别设计的'载货电梯之外,切勿用机动铲车在一般货梯内装卸货物,不得将电梯的专用线路用作其它用途。

  14、当发现电梯发生故障停在某楼层关门后不动时,首先检查是否门关到位或有杂物阻塞电梯门,去除杂物电梯门关严后仍不动,请致电维修单位。

  15、如果电梯发生故障关人时,切勿尝试进行释放乘客,应安慰被关乘客等候救援,并劝告乘客切勿尝试离开轿厢,同时应立即通知维修单位。

  16、将电梯机房内各门窗关妥,以防止电梯设备被雨水溅湿或因水浸而导致损坏,当发觉因暴风雨可能导致雨水流进电梯井道,可将轿厢停泊在顶层,并将电梯电源切断。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车公营的管理,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使车辆运行有章可循,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所属公营车队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调度纪律

  第三条各公营车队应配备专(兼)职公营车辆调度员。应班驾驶员应提前30分钟凭安检合格证、驾驶员上岗证,经调度核实后发放牌证。

  第四条车辆在始发站不能正常应班的,驾驶员须及时报告,经车队确认同意后,另行安排车辆顶班。

  第五条节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级指定的特定运输任务,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停放。

  第七条完成当日行车任务后,应向公营车队汇报车辆运行情况,交回三联单、牌证及其他交接工作,并完成车辆的清洁工作后按指定地方停放车辆。

  第三章运行规定

  第八条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客运班线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客运附加费缴讫证、运管费缴讫证、养路费缴讫证、行驶证以及其他各种证件,否则,被查处的罚款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营运,不得脱班、蹋班。

  第十条运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驳,确需绕道运行的,应及时向公营车队汇报,车队接到汇报后,应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及班次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车辆接驳及费用结算:车辆在运行途中确因抛锚、路阻、肇事无法继续运行时,除驾驶员必须就近电告应班站外,同时所有车辆必须无条件接驳。

  1、共营线路车辆顺路捎带的,一律不实行结算。

  2、接驳手续的'办理:另派车接驳的,在接驳现场由被接驳司机写出地点、时间、车号、载客情况便条、交接驳车司机带回车队填开接驳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共营线路车辆实行互相对驳的,由双方司机在对方三联单上签注接驳地点和时间作为计算班次的依据。

  第十二条蹋压班的处理:公营车队从事快班工作全体人员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正班正点运行。

  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安排或无故蹋压班的,按该班单边全程80实载率予以赔偿,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严禁中途上客或装运行包;严禁以车谋私;严禁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严禁内部员工无票乘车。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以节约燃油而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牌证管理

  第十五条班线牌、进站(证)等牌证由公营车队调度员负责日常保管、发放。

  第十六条当班驾驶员按规定的调度室报班时领取班线牌、进站卡(证)等牌证;向车队申领车辆行驶证、规费缴讫证及加油专用本,当次(天)任务完成后或应及时交回,并实行签字制度,无论是向调度室领取牌、证还是向车(分)队领取的证件,在车辆运行时,驾驶员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班车误点、脱班、停班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并按该班次全额收入的80补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200元,第二次扣罚20__元。若造成了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款,经查证属实,按实际收入票价3-5倍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款,经查证属实,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5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室的统一调度,第一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或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可视情予以解聘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未及时报告导致塌班的按塌班论处,或拒绝接驳的,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20__元,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营运牌、证遗失、被盗,责任人应无条件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另扣罚责任人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

  第二十五条因驾驶员原因造成旅客投诉或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批评的,扣罚信誉质量保证金1000元,并视情给予解聘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因车队、车站及调度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驾、乘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处罚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处罚,由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罚,罚款全额上交公司。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公司,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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