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24 09:48:43 春鹏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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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 1

  一、根据我院科室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空气净化措施

  洁净手术室和其他洁净场所采用空气洁净技术。各科室根据本科室特点,选择合适的空气净化方法。可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的可根据需要采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或机械通风。

  二、空气洁净技术维护与保养要求

  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应定期检査,保持清洁。新风机组粗效滤网宜每2d清洁一次:粗效过滤器宜丨2个月更换一次;中效过滤器宜每周检查,3个月更换一次;亚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末端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检査一次,当阻力超过设计初阻力160Pa或己经使用3年以上时宜更换。排风机组中的中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定期检查回风口过滤网,宜每周淸洁一次,每年更换一次。如遇特殊污染,及时更换,并用消毒剂擦拭回风口内表面。设专门维护管理人员,遵循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保养与维护;并制定运行手册,有检査和记录。

  三、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的使用与维护

  使用中的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必须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许可批件,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消毒时必须关闭门窗,进、出风口不应有覆盖、遮障。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并记录。用湿布清洁机器时,须先切断电源。

  四、紫外线消毒的注意事项

  1、使用紫外线进行空气消毒时,室内必须处于无人状态,关闭门窗,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照射时间30分钟。温度<20°C或>4(TC时,或相对湿度>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紫外线灯采取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安装时紫外线灯(30w紫外线灯,在1.0m处的强度〉70pW/cm2)应2l.5W/m3。

  灯管必须保持清洁,每周用70—80%的酒精擦拭,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及时檫拭。

  定期监测使用中的紫外线灯辐射强度,低于70uw/cm2时不得使用。

  五、病人出院或死亡后病房空气的消毒

  普通病人出院或死亡后病房空气的消毒:自然通风;紫外线灯照射消毒;循环风消毒器空气消毒。

  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房空气的'消毒:紫外线灯照射消毒;循环风空气消毒器消毒、化学消毒。

  六、每季度对感染高风险部门(产房、计划生育手术室、新生儿室、重症监护病房、内镜室、门诊口腔科等)开展空气质量监测;

  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根据GB50333的要求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怀疑医院感染流行、暴发与空气污染有关时应随时进行监测。

  七、空气净化及卫生要求:

  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应符合GB50333的要求。

  产房、新生儿室、NICU,PICU等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S4cfu/皿(15mirv直径9cm平皿)。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计划生育手术室、治疗准备室、注射室、治疗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门诊诊室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 cfu/皿(5min直径9cm平皿)。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 2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院空气净化的管理及卫生学要求、空气净化方法和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生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卫生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卫生部

  三、术语和定义

  (一)空气净化

  降低室内空气中的微生物、颗粒物等使其达到无害化的技术或方法。

  (二)洁净手术室

  采取一定空气洁净技术,使空气菌落数和尘埃粒子数等指标达到相应洁净度等级标准的手术部(室)。

  (三)自然通风

  利用建筑物内外空气的密度差引起的热压或风压,促使空气流动而进行的通风换气。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五)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装置。

  四、空气净化方法

  (一)通风

  1、自然通风

  应根据季节、室外风力和气温,适时进行通风。

  2、机械通风

  (1)工作原理

  通过安装通风设备,利用风机、排风扇等运转产生的动力,使空气流动。

  (2)通风方式

  A 机械送风与自然排风适用于污染源分散及室内空气污染不严重的场所。机械送风口宜远离门窗。

  B 自然送风与机械排风适用于室内空气污染较重的场所。室内排风口宜远离门,宜安置于门对侧墙面上。

  C 机械送风与机械排风适用于卫生条件要求较高的场所。根据通风的需要设定换气次数或保持室内的正压或负压。

  3、注意事项

  (1)应充分考虑房间的功能要求、相邻房间的卫生条件和室内外的环境因素,选择通风方式及室内的正负压。

  (2)应定期对机械通风设备进行清洁.遇污染及时清洁与消毒。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加强卫生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4、集中空凋通风系统的清洗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规定。

  (三)空气洁净技术

  1、设计要求

  洁净手术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的设计应遵循GB50333的要求。

  2、维护与保养要求

  (1)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应定期检查,保持清洁。

  (2)新风机组粗效滤网宜每2d清洁一次;粗效过滤器宜1月~2月更换一次;中效过滤器宜每周检查,3个月更换一次;亚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3)末端高效过滤器宜每年检查一次,当阻力超过设计初阻力160Pa或已经使用3年以上时宜更换。

  (4)排风机组中的中效过滤器宜每年更换,发现污染和堵塞及时更换。

  (5)定期检查回风口过滤网,宜每周清洁一次,每年更换一次。如遇特殊污染,及时更换,并用消毒剂擦拭回风口内表面。

  (6)专门维护管理人员遵循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保养与维护;并制定运行手册,有检查和记录。

  (四)紫外线消毒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无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

  2、消毒方法

  紫外线灯采取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安装时紫外线灯(30w紫外线灯,在1.0m处的强度>70μW/cm2)应≥1.5W/m3,照射时间≥30min。

  3、注意事项

  (1)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75%~80%乙醇棉球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及时擦拭。

  (2)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温度<20℃或>40℃时,或相对湿度>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3)室内有人时不应使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五)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人状态下的室内空气消毒。

  2、消毒原理

  消毒器由高强度紫外线灯和过滤系统组成,可以有效杀灭进入消毒器窄气中的微生物,并有效地滤除空气中的尘埃粒子。

  3、使用方法

  应遵循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在规定的空间内正确安装使用。

  4、注意事项

  (1)消毒时应关闭门窗。

  (2)进风口、出风口不应有物品覆盖或遮挡。

  (3)用湿布清洁机器时,须先切断电源。

  (4)消毒器的检修与维护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5)消毒器应取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六)化学消毒法-薰蒸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无人状态下的室内空气消毒。

  (2) 消毒原理

  利用化学消毒剂具有的挥发性,在一定空间内通过加热或其他方法使其挥发达到空气消毒。

  (3)消毒方法

  采用0.5%~1.0%(5000mg/L~10000mg/L)过氧乙酸水溶液(1g/

  m3)或二氧化氯(10mg/ m3~20mg/ m3),加热蒸发或加激活剂;或采用臭氧(20mg/ m3)熏蒸消毒。消毒剂用量、消毒时间、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消毒前应关闭门窗,消毒完毕,打开门窗彻底通风。

  (4)注意事项

  A消毒时房间的温度和湿度应适宜。

  B盛放消毒液的容器应耐腐蚀,大小适宜。

  五、不同部门空气净化方法

  (一)手术室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1、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2、空气洁净技术;

  3、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4、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5、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二)产房、新生儿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1、通风;

  2、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凋通风系统;

  3、空气洁净技术;

  4、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5、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6、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三)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疗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1、通风;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3、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4、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5、化学消毒;

  6、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六、不同情况下空气净化方法

  (一)有人情况下可选用下列方法:

  1、普通病房首选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良,宜采取机械通风;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3、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4、空气洁净技术;

  5、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人体健康无损害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二)无人情况下可采用以下方法:

  1、可选用(一)的空气净化方法;

  2、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3、化学消毒;

  4、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适宜于超低容量喷雾消毒的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三)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所处场所可选用以下方法:

  1、可采用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宜采用机械排风;

  2、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四)普通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

  1、通风;

  2、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其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五)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

  1、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2、化学消毒;

  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七、空气净化效果的监测

  (一)监测部门

  对感染高风险部门如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同室等空气净化与消毒质量进行监测。

  (二)监测要求

  1、监测频度

  对感染高风险部门每季度进行监测;洁净手术室及其他洁净场所,新建与改建验收时以及更换高效过滤器后应进行监测;遇医院感染暴发怀疑与空气污染有关时随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微生物的检测。

  2、监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A洁净手术室监测方法及结果的判定应符合GB50333的要求。

  B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部门,其监测方法及结果的判定应符合GB15982的要求。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 3

  1、医务人员上班时间要衣帽整齐,下班就餐,开会时应脱去工作服,进行前戴口罩。工作服及口罩要定期清洗、更换,保持清洁。

  2、诊疗,护理操作诊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必要时手消毒,无菌操作时,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3、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消毒。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械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4、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须消毒后备用。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的'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器材,必须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湿化液应用灭菌水,药杯、餐具必须消毒后再用。

  5、患者的安置原则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6、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可消毒。

  7、病人衣服、床单、被套、枕套每周更换1—2次,枕芯、棉褥、床垫定期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禁止在病房、走廊清点更换下来的衣物。

  8、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位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9、治疗室、换药室、配餐室、病室、厕所等应分别设置专用拖布,标记明确,分开凉干,定期消毒。

  10、对感染性疾病患者及其用物按感染性疾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

  11、传染病人应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准互串病房和随意外出,到他科诊疗时,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门诊病人应在指定地点就诊。

  12、护理部、院感科、各科院感控制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提交院感委员会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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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布局合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划分清楚,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制通过,不得逆行。

  2、根据各房间的功能、大小等特点,选用有效的.消毒方法,确定消毒时间,同时要做好消毒效果的监测。

  3、无菌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无菌规则,室内门窗及无菌柜要洁净无尘,每天上班后用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和地面,然后空气消毒,定期做空气培养,记录监测结果。

  4、灭菌合格物品应有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

  5、下收下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分区存放。

  6、洗涤间工作完毕后,将洗涤池内外刷洗干净,清理滤水杂物,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池内外,地面及近地墙面。

  7、各区域清洁用具应区分,用后消毒处理后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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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务人员上班时间根据工作流程穿戴隔离衣、防护用品,只能在限定的区域操作,不能随意违规走动。

  2、诊查不同病种的病人间应严格洗手或手消毒,必要时带手套。

  3、不同感染症病人应分开安置,挂隔离标志,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教育病人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互串病房,食品、物品不混用。

  4、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械及用品要先消毒,后清洗,再根据要求消毒或灭菌。

  5、每日按常规做好病室的.空气、物体表面及地面的消毒工作,病人出院后严格终末消毒。

  6、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病房污水经消毒后排放,固体污物防入双层感染性污物袋,封闭后送焚烧炉焚烧。

  7、严格探视陪伴制度,减少探视、陪伴人员,并做好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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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室内布局合理,清洁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2、进入室内时应衣帽整洁,带口罩,操作前洗手,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无菌物品按灭菌日期依次防入专柜,过期重新灭菌。

  4、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5、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名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

  6、碘酊、碘伏、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无菌敷料罐应每天更换并灭菌;置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7、治疗车上物品应排放有序,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进入病室的`治疗车、换药车应配有快速手消毒剂。

  8、坚持每日清洁、消毒制度。室内每天空气消毒两次,有记录。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地面湿式清扫,清洁用具要专用,除工作人员及治疗病人外,其他人员不许在室内逗留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 7

  一、医院提倡爱清洁、讲卫生、讲社会公德,全院职工应自觉维护医院环境和各个科室内环境卫生。

  二、医院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污物、不准从室内向外抛弃废物。

  2、不准在办公室内乱堆、乱放、乱挂个人生活物品或食品。

  3、不准在楼道内存放有碍通行的废旧物品。

  4、不准随意移动和损坏医院卫生设备、设施。

  三、环境卫生、室内卫生责任分工

  1、医院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楼道、楼道围裙、楼梯扶手、仪容镜、窗台的保洁工作由保洁员负责,每天清扫一次。医院的会议室由保洁员每周打扫一次。

  2、各科室内卫生由各科室人员负责。

  四、责任要求

  1、医院成立卫生督查小组负责医院环境卫生的`督导检查工作。

  2、保洁员要清扫承担的卫生区段,并把清扫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垃圾点,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每次清扫垃圾后要及时冲洗干净垃圾箱。

  3、医院各科室人员应每天下午下班之前将本科室的卫生清扫干净,并服从卫生督查小组的批评意见。

  4、全院职工应尊重保洁员的劳动成果。

  五、医院的环境卫生由卫生督查小组每周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院委会。

  六、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维护医院环境卫生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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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改善学校的校园环境,保证校园整洁、卫生,给全体教职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彻底改变校园面貌,提升学校形象,经研究制定我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具体要求

  1、校园内必须坚持每天打扫、发现即清除,任何时候都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

  2、教室无纸屑、果皮、口痰等垃圾,清洁工具必须摆放整齐。

  3、窗子、窗台每天都必须抹干净,做到窗明几亮,无明显灰尘和痕迹。

  4、教学楼的阳台、瓷砖墙裙子要随时保持干净、整洁。

  5、教室走廊必须随时打扫,不管任何时候都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坚决杜绝卫生死角。值日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并分类摆放;。

  6、校园内的所有厕所每天必须冲洗1---2次,要做到干净卫生,无异味。

  二、具体措施

  1、校园内的环境卫生采取班级分片负责制,各班必须严格做好学校指定区域的清洁卫生,要随时接受检查。

  2、楼梯、楼道由楼上的班级值日生及时打扫。以任何时候都必须保持整洁为目标,实行不定期打扫。

  3、注重保持,坚决杜绝乱丢乱甩的不良行为,每发现一次按“文明礼仪”评比细则扣分。

  三、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保证校园内的环境卫生,确保措施落到实处,决定把校园的'环境卫生情况纳入学校班级“文明礼仪”评比范畴,由执勤少先队队长对班级实行量化考核,每周一小评,每期一终评,并把流动红旗的评比纳入班主任考核制度以增强班主任的责任心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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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设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的育人环境,全面开展学校卫生环境清洁工程,展现环境整洁、安全文明、秩序井然的学校新面貌。创造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的校园环境,现制定该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县教育局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具体要求,全面开展学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清洁校园、美化校园,打造环境整洁、安全文明、秩序井然的学校新面貌。让全校师生及家长人人树立良好的爱清洁讲文明的意识,为“清洁马坡镇,美化校园”做出贡献。

  二、工作措施

  (一)、积极宣传动员

  学校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动员大会、学校行政会议、班主任会议,及时传达了教办郑主任重要指示,提高对开展学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学校实际部署了“创卫”工作任务,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

  (二)加强领导,完善清洁卫生保障制度

  1、成立学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和全体班主任为成员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全体教职工均实行教学、安全、卫生一岗三责制,班主任各自负责清洁责任区,时刻把清洁卫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形成校长亲自抓、副校长具体抓,各处室各班抓落实,师生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环境卫生工作机制,使得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管,时时有人管。

  2、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一是实行清洁卫生责任区制度。根据各年级学生特点,分区域、分班级包管校园卫生责任区,坚持“每天两小扫,每周一大扫,必要时候全校扫”的清洁卫生制度。

  二是实行每天清洁卫生保洁制度。各班设立清洁卫生红领巾监督岗,每班都选出中队长组建一支强有力的监督队伍,对各自班级清洁责任区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实行清洁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学校加大清洁卫生评比分值在每期“先进班集体”评选中的权重,及时发放流动红旗。大力增强班主任工作责任感、调动学生积极性;

  四是实行清洁卫生曝光制度。学校开辟校园卫生专栏,对卫生打扫不彻底、乱丢乱扔的现象给予曝光,对出现的问题予以问责和立即整顿。

  (三)强化教育,促进良好行为习惯养成

  思想靠教育,行为靠养成。学校充分发挥宣文化长廊、校园广播、悬挂横幅标语、召开主题班会、国旗下的讲话等方式对师生进行“爱清洁、讲卫生”教育。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求老师做到:明确实施校园清洁工程的目的和意义、细化对学生卫生教育的方法和措施、落实老师榜样示范作用发挥的行动;要求学生做到:不带零食入校、不乱扔废弃物、主动擦拭墙壁污迹、自觉捡拾校内垃圾等,使师生们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较高的卫生意识和良好的卫生道德行为。

  校园环境卫生整治活动自11月份开始实施,全校教职工高度重视,履职尽责,确保校园清洁工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努力为学生营造宽松和谐,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的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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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政府举办的公益类卫生服务事业单位,主要由县(市、区)政府举办和管理,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划归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可实行县(市、区)统筹管理,也可实行县(市、区)、镇共管,以县(市、区)管理为主。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县(市、区)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实行宏观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的评价。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抓好本管理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每年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要进行一次自查自评。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选址、设置,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根据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文化和交通等情况确定,在地理位置上具有发展前景和最大辐射功能。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是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所在的县(市、区)+所在镇(乡)卫生院。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统一使用卫生机构专用标识。

  第十条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按功能将乡镇卫生院明确划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建设依照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所规定的建设标准,严禁举债进行超标准建设。

  第三章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面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受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加强公共卫生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二)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四)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儿童系统保健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五)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专业指导与管理工作。

  (八)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执行相关统计及报告制度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协助镇政府制定和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第十五条受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村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进行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负责对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组织对村医的培训、考核,逐步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健全村医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村医例会。通报、反馈各卫生机构工作情况,传达上级卫生工作精神及布置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积极参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的卫生服务,协助做好补偿支付工作。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突出原则,加强妇产科、儿科、计划免疫规范化门诊和中医科建设,把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放在首位。

  (三)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小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管理。

  (四)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五)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六)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

  第十九条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和救灾抢险医疗工作。

  第二十条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药品管理制度,推行“阳光采购”。

  第二十二条加强中医药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管理,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价廉、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严禁向外提供出租业务用房,严禁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办医行为。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和岗位设置,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以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合理规范设置。

  第二十七条严格准入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及其以上医师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专业技术服务。

  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大力推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聘用,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按有关程序任免。一届聘期3-5年,其中试用一年。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九条院长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主要内容为行风建设、业务发展情况等。

  第三十条推行人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公开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人员。新录用人员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开招考,与录用单位签署聘任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重视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执行政府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公开主要药品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监督审计制度。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高危设备、手术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区域和剧毒、剧麻、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五条美化院内环境,搞好室内卫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环境。

  第七章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正、副院长、科室负责人组成,对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加强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会议,通报卫生院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日常管理和运作情况,听取职工对卫生院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考勤、学习、会议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

  (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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