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2 13:59:11 制度 我要投稿

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单位人员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单位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人员管理制度1

  一、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

  二、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本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由公司综合部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由综合部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签订职业危害协议并负责监督管理;

  四、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职业危害事故而造成的本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来施工单位负责。

  五、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退出公司。

单位人员管理制度2

  1.租赁、承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应当与租赁、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在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企业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4.对租赁、承包单位各类人员应接受本企业入厂安全教育,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厂纪厂规,以及危害因素和预防、急救措施等。

  5.查明租赁、承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无资质证书和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两个单位以上在本单位承包设施、厂房的,对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7.租赁、承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应按应急援预案方案进行抢救,并积极配合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单位人员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 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 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 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四章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 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单位人员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三、负责部门

  综合部、生产部、保卫科。

  四、管理规定

  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5、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6、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按合同规定,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7、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8、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9、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10、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11、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12、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13、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14、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15、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分管生产的副总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16、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分管生产的副总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17、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生产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18、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19、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发生意外。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20、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21、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22、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

  23、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24、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25、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26、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单位人员管理制度5

  物业保洁主管职责标准

  物业保洁主管在服务中心主管领导下,负责实施住宅区的物业保洁工作,美化、净化居住环境。其职责如下:

  一、物业保洁工作的现场管理,及时了解物业保洁员的思想和生活动态,解决疑难问题,并定期向服务中心主管汇报。

  二、严格按保洁物业管理作业程序和保洁物业标准及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实行工作检查制度,包括:自查、互查、主管检查、抽查、服务中心定期检查等检查制度,考核结果切实与员工工资挂钩。

  三、合理配置住宅区内保洁物业和清扫工具的数量,合理配备保洁物业人员,确保住宅区内不留卫生死角。

  四、坚持每天巡视住宅区2次,有效制止各种违章现象,现场督导保洁物业工作。

  五、经常检查商场、店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严禁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负责保洁物业内务管理工作的安排和实施,每月组织召开保洁物业情况分析会,总结一周保洁物业工作。

  七、负责物业保洁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八、负责业主家庭钟点服务的安排及落实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九、带领物业保洁各班完成服务中心安排的临时任务。

  物业保洁组长职责标准

  物业保洁组长在物业保洁主管领导下,负责实施住宅区物业保洁工作,美化、净化居住环境。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熟悉住宅区楼宇结构、单元户数、楼座排列、车行道、人行道分布及面积,绿化地分布及面积。

  二、坚持高质量、高标准,根据公司作业指导书制定车行道、人行道、楼梯走动道、商场、大堂等具体作业程序和物业保洁标准,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和奖惩措施,经物业保洁主管批准后组织并实施。

  三、合理配置住宅区内垃圾桶数量、分布地点,垃圾转运车,清扫工具数量及保管场所,合理配备物业保洁人员,住宅区内不留卫生死角。

  四、住宅区物业保洁工作实行“划片分区包干”作业管理,做到员工之间任务划定清楚、责任明确、检查、考核标准公开,奖惩对象明确。

  五、严格本部门考勤制度。对物业保洁员,每天定时集中讲评,对全年出全勤,无迟到早退员工,报请服务中心主管给予奖励。安排好员工节日期间的探亲活动,确保住宅区内保洁工作有条不紊。

  六、坚持每天巡视住宅区2次,有效制止住宅区乱贴字画、广告,外墙乱写乱画,乱倒(抛)垃圾,随地吐痰等不良现象;培养业主爱护小区清洁卫生的自觉行为,现场督导保洁工作。

  七、经常检查商场、店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严禁随地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严格执行保洁工作检查制度,实行自检、互检、组长检查、主任抽查,服务中心定期大检查五级检查制度,检查、考核结果切实与员工收入挂钩。坚持把责任区域、责任人、考核评分定期公开,广泛接受业主监督。

  九、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关心员工文化生活,倡导在平凡岗位上,干出不平凡事迹。

  十、完成服务中心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洁员职责标准

  保洁员职责标准如下:

  一、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上班佩戴工作卡,做到服装整洁、干净。

  二、熟悉各自分工所负责范围内的清洁卫生情况,对所负责范围内卫生全面负责。

  三、每日和分2次清运垃圾到中转站。

  四、每日负责清扫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停车场、绿地、公共设施周边环境等1次。每周清洁楼道扶手2次,清洁公共场所门窗1次,并保持区内公共面积无纸屑、烟头、污垢等,保持清洁卫生。

  五、每日巡视各责任范围的'清洁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工作记录。

  六、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清洁卫生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七、处理与清洁卫生相关的其他事宜。

  清洁工职责标准

  一、清洁工必须依时清洁大堂、走廊、楼梯等共用地方。

  二、劝喻各业主勿将垃圾桶或袋置于走廊、楼梯等公用地方,请将其放入通往楼梯门旁的垃圾桶内,以免影响卫生和阻塞通道。

  三、如发现有杂物置于走廊、天台或楼梯间,应劝喻业主自行搬往附近的垃圾收集站。如无法找到业主,清洁工除自行清理外,还应将情况登记在服务中心记事本内,向上级报告。

  四、如发现天台、天井等公用地方积污水,应立即清理。难以清理的地方,可暂时淋上油渣,防止蚊虫繁殖,再研究处理办法。

  五、如发现本楼宇的污水渠和沙井等堵塞或破烂,应迅速安排修理。

  六、劝喻业主淋花时要特别小心,不要将水淋到阳台外,以免影响下层和下面行人。

  七、如发现冷气机或发出大量热气或噪音时,劝业主从速修理,以免影响邻居和市容卫生,并根据城管条例,对影响市容者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八、如有需要,通告或口头劝业主切勿抛垃圾出窗外,也不得将可引致淤塞的杂物投入厕盆和污水渠内。

  九、若上层业主的水喉或水渠破烂而导致下层天花板渗水,则通知上层业主修理;如无结果,则应详细记录及请示上级处理。

  十、如有不顾公共卫生的业主,经多次劝告仍不改善,应做详细记录并报告上级和有关卫生部门。

  楼内外保洁员职责标准

  一、每天对楼内外清扫,楼道内、停车场、绿化带等,保持干净,定时清运楼内垃圾。

  二、每日需对楼内信箱、标牌、墙面等公用部分进行保洁工作。

  三、每日需对楼内消防箱、防盗门、天台等公用通道的外露管理进行保洁工作。

  四、每月需对走道灯罩进行清洁工作,以保持干净整洁。

  五、每次使用完保洁工具,器具应清洗干净,统一存放于指定地点,并及时补充或申领保洁工具。

  六、定期对楼内外蚊虫、鼠害进行消杀,确保无“四害”。

  七、对楼内外来访人员的可疑情况,及时与保安员联系。

  八、每月需对竖井、井道、沟渠全面清洗一次,定期进行消杀。

  九、完成保洁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单位人员管理制度6

  管理细则

  一、进入XX花园的施工员一律凭物业公司核发的<>出入,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有证不戴和使用他人证件、过期证件者,处以10-30元的违约金。

  二、严禁在社区内吸烟、吐痰、涂污、乱刻、乱扔杂物,违反此条款者,依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的违约金。

  三、施工人员和施工材料应按指定路线出入,违者处以50元的违约金。

  四、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施工时间。清场后不允许施工人员在室内和社内逗留,违者处以30-5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施工人员离开社区。

  五、施工人员不得在别墅内留宿,如确为施工需要,需由主管部门批准,人员不得超过1人,并做到每日到保安员汇报并登记。如发现有超编人员或未登记者,将令其出场,并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50-100元的违约金。

  六、施工现场区域内,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要按物业公司指定地点堆放,如有发现乱放现象者,处以100-200元的违约金,并追究其责任人限期清理搬运。

  七、施工人员不得到处乱跑乱蹿、大声喧哗,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房间哐区域,违者处以100元的违约金。

  八、进出货物必须服从保安的检查,所有带出物品必须填写出门条,业主签字认可,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保安核实后方可放行。违者处以100-500元的违约金。

  九、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负责人赔偿一切经济捐失。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望各施工装修单位和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单位人员管理制度7

  1范围

  为加强外单位进入运行发电厂、变电站进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单位的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及对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具备法人资格外单位在公司管理的运行发电厂、变电站中承包有关工程的安全管理。外单位进入公司的其它电力生产区域工作可参照执行。

  外单位人员参与协助公司部门和班组在发电厂、变电站组织开展的工作,视作公司部门和班组的现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3《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2.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外单位:是指与运行单位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3.2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发电厂、变电站的高压室及高压场地、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及电抗器室、站用变室、接地变室、电缆室及电缆沟。

  3.3工程管理部门:公司对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部门。

  3.4发、变电运行部门:发、变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发、变电设备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

  4安全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安全职责:

  4.1.1审查外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及备案的工作。

  4.1.2审查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

  4.1.3审查外单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四大措施”。

  4.1.4审查外单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签发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工作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4.1.5对发电厂、变电站内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4.2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4.2.1组织对外单位施工资质的审查工作。

  4.2.2组织与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4.2.3组织审批对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

  4.2.4工程准备阶段负责对外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4.2.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或监护。

  4.3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责:

  4.3.1核对外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公布备案情况。

  4.3.2审核会签外单位人员进入变电站办理的工作票,审查施工方案的相关安全措施。

  4.3.3按工作票要求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4.3.4工作许可前对外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5对外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或监护。

  5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前的有关程序

  5.1安全资质审查。

  5.1.1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的外单位应经过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

  5.1.2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经发包单位审批,分包单位也必须是公司组织的审查备案单位之一。

  5.2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5.2.1施工前,外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2.2公司原则上每宗发包工程项目应予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但对于同一外单位承包的经常性维护等项目,可定期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5.2.3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必须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5.2.4外单位如需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5.3施工方案制定与审批。

  5.3.1外单位在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内工作,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5.3.2发、变电运行部门审查施工方案中的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5.3.3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对重大和复杂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应由公司分管工程建设工作的有关领导批准。

  5.4安全教育培训和有关人员资格认可。

  5.4.1外单位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4.2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等资料必须得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认可备案。

  5.5安全技术交底。工程进场前,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以及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经三方相关人员确认并签名,各执一份。

  5.6在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有关事宜。

  5.6.1外单位必须向发、变电运行部门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工程管理部门对其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公司安全监察部签发的《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6.2发、变电运行部门核对外单位及其施工人员是否符合有关公布备案情况。

  5.6.3发、变电运行部门办理工作票会签手续。

  5.7其它

  5.7.1外单位施工人员应取得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即《外单位工作任务许可单》。

  5.7.2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内留宿,如确需在发电厂、变电站内住宿的,必须经发、变电运行部门和安监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方可。

  6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6.1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作业,必须持有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的出入证或许可证明,并在门卫处做好登记工作。

  6.2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后,未取得工作许可前,所有人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运行部门指定区域等待。

  6.3在工作许可前,发、变电运行部门的工作许可人填用《发电厂、变电站安全技术交底单》向外单位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互相签名确认,并履行工作其它相关的许可手续。

  6.4外单位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南方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及公司颁布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施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6.5对于发电厂、变电站危险性生产区域的施工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发变电运行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

  6.6对于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监督,发、变电运行部门应派人驻守发电厂、变电站进行安全监督。

  6.7以下情况,工程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7.1安全危险性较大工序的施工期间。

  6.7.2改变安全技术方案,并使施工安全风险增加的施工期间。

  6.7.3因客观因素,大幅压缩工期的施工期间。

  6.8以下情况,发、变电运行部门应进行现场监护:

  6.8.1带电作业。

  6.8.2动火作业。

  6.8.3部分停电的110kv施工现场。

  6.8.4部分停电的高压室施工现场。

  6.8.5在运行中的二次电缆室及电缆沟施工。

  6.8.6高压场地起重、吊装设备。

  6.8.7高压设备上的油漆。

  6.9外单位在每日收工前,应清扫施工现场。工程完成后,不得遗留各种工具、材料、废料和垃圾在工作现场,由发、变电运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工作票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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