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信息管理制度4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项目信息管理制度1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所有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由总裁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规范如下:
一、项目登记流程:
1、拟跟踪的项目须在总裁办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所有项目信息登记后才为有效信息。由经营部总经理进行登记。xx总经理电话xx2,手机:xx6,邮箱:xxxm。
2、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时,首先到xx总经理处查询项目状态,在经查询无人登记之后,将项目信息录入公司项目管理数据库中,并给登记人员相关回执。
3、项目信息登记必须详细,见附件《项目登记表》要求。
4、若项目名称信息登记出现异议,以总裁办登记资料详细者优先。
5、对于集团性质的战略合作伙伴,任何业务人员只能登记该合作伙伴的某一具体项目,否则为无效登记。
二、项目数量管理要求:
1、每名副总裁名下最多可登记40个项目信息。
2、每名总经理名下最多可登记30个项目信息。
3、每名高级经理名下最多可登记20个项目信息。
4、非公司正式编制的合作方最多可登记10个项目信息。
三、项目登记制度为排他性制度,公司保护已登记人员的项目跟踪优先权,后登记人员想参与已登记人员的项目,须按如下方法处理:
1、新登记人员应主动与原登记人员自行协商合作事宜。如能协商一致,则把该项目的登记人员改为合作登记。
2、如协商无法达成合作意向,则由副总裁或总经理进行协商。
3、如若副总裁或总经理协商不成功,则以谁先获取标书作为由谁跟进此项目的'标准,另一方自动退出。
四、公司每年年初和年终中各进行一次项目信息库清查工作。
对于超过一年以上且无合理解释的在途跟踪项目给予删减,项目删减前将通知登记人员和其主管领导,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项目信息库清查调整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信息登记人超过所规定数量,业务人员自行调整更换,调整出来的信息,进入公司的公共项目信息库。
2、如有员工或合作伙伴所登记项目超过限制数量,总裁办通知其本人进行项目登记的调整,如果十个工作日内未按总裁办要求进行调整,总裁办有权自行对其所登记的项目进行调整。
3、其他人员跟踪公共项目信息库中项目并中标者,从中标人员提成中扣出一万元作为信息费奖励给最初登记人员。
六、此前所发布的项目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废止。本规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执行。
项目信息管理制度2
为确保项目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工地施工队伍内部治安管理,预防万一,以免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束手无策,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信息管理制度:
一、平时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工作,讲解有关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措施,使职工们做到保持头脑冷静有条不紊。
二、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奖罚制度,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工地管理人员都要做好相互协调工作,对工作中没有到位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其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综治领导小组职责: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工地现场负责人要头脑冷静地一方面就地布置处理方案,防止事态恶化,另一方面要及时向分公司综治领导小组报告,性质严重的要立即向有关组织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带领职工与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如是火情,应向消防部门报告,并立即带领义务消防队采取一定的灭火措施。
四、综治管理人员职责:综治管理人员必须确保通讯方式畅通,及时准确地传递上下级部门的信息。必须坚守岗位,耐心细致地接待电话报警或投诉,对紧急情况报警要果断冷静,一方面迅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的损失,另一方面抓紧时间报告上级领导。
五、全体职工职责:职工要及时了解突发性事件的基本情况,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有关补救措施。
六、对发生以下事件最迟需在24小时内报告到上海市进沪施工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1、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突发事件。
2、发生因内部矛盾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包括除工伤以外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及政治案件。
3、发生被盗、被骗损失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案件。
4、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同类案件三起以上的。
5、其它有关必报案件。
七、工地实行值班责任制。无论白天还是晚上都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都有电话和BP机,保证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在三分钟内就能取得相互联系。
XXX集团有限公司
XXX项目部
项目信息管理制度3
1、必须认真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信息、数据,做到真实、准确地反映施工实际情况。
2、对收集到的信息要经过浓缩加工,加工后的信息要符合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
3、对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分类:
项目基本状况的信息:工程实体概况;场地与环境概况;参与建设的各单位概况;施工合同等。
实际工程信息:施工记录信息;施工技术资料信息;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成本信息;人员、机械、材料使用等信息;合同管理信息;现场管理组织协调信息;项目竣工验收、考核评价信息等 各种指令、决策方面的`信息:工程建设指挥部、监理指令,施工企业重大决定、项目的决策等信息。
4、信息数据经技术管理人员筛选、分类后,经项目经理签认方可上网。
5、信息技术管理人员将经分析的信息,定期编写报告,供有关领导和部门决策。
6、信息的发布、贮存必须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档案,注明有效期和密级。
7、信息发布后,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和反馈后的处理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定期对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项目信息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活动,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促进全区信息化工作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上构成系统的,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网络设备购置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政府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申报。
第三条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要区、镇财政资金配套的其他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
第五条区经信局是本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初审、综合协调,组织可行性论证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财政、发改、保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申报
(一)每年7月底前(即制定年度预算之前)向区经信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填写《市吴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区经信局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三)初步评估合格,由申报单位提交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设计方案(报告大纲见附件2),如是设备或软件采购,需附采购明细,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复评;
(四)经复评合格的项目由区经信局报请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未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特殊需要(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实施的项目或应急项目)的.需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到区经信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区财政追加预算。
第九条属于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使用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相关项目资料报送区经信局备案。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区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且不需要区财政资金配套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需到区经信局办理备案手续。一次性购买办公自动化设备或单机版软件产品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相关单位需到区经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审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者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范围及方式
(一)对于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由经信局召集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会专家3~5人(应包括信息技术专家、监理专家、财务专家),由经信局通过专家数据库抽取确定。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派员参加评审会。
(二)对于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下项目,由经信局召集,发改局、财政局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进行会审。
第十三条评审主要内容
(一)符合我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合理;
(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评审组给出评审建议、结论并确定是否要再次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的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报经信局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的费用,参照现行市经信部门标准实施,在区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其余项目根据需要参照执行。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国家或省、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关资质认证,并经过区经信局(信息化办)确认备案。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行政区域的单位优先。
第十九条在进行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时,必须同时进行信息化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必须保证和满足信息化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二十条信息化项目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合同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未经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送区经信局备案,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视情况抽查。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联合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月的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财政预算的90%费用;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价通过后,付清余款。
第七章项目评价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后评价制度。区经信局制定年度新建信息化项目评价计划,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列入后评价项目。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后评价主要的内容为:项目运行和维护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施工方售后服务情况、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财政预算安排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专项支出,纳入财政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区经信局向区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区经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市涉密工程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吴中区经信局负责解释、修订。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管理由吴中区机要保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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