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2 23:05:17 晓凤 制度 我要投稿

商户管理制度(精选23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户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户管理制度(精选23篇)

  商户管理制度 1

  用电安全

  1、安全检查。必须按规定进行电气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绝缘是否破损;绝缘电阻值是否合格;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是否有保护;保护接地、接零是否正确、可靠等;

  2、自觉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和觉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内心真正地重视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3、要熟悉自己工作现场主空气断路器(俗称总闸)的'位置,一旦发生火灾触电或其它电气事故时,第一时间切断电源,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4、不能私拆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不要使用灯具烘烤衣物或挪作其它用途,当设备内部出现冒烟、拉弧、焦味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切断设备的电源,并通知电工人员进行检修,避免扩大故障范围和发生触电事故;当漏电保护器(俗称漏电开关)出现跳闸现象时,不能私自重新合闸。

  5、确保电器设备良好散热(如电脑、音响等),不能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防止因散热不良而损坏设备或引起火灾。

  6、珍惜电力资源,养成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当要长时间离开或不使用时,要确定切断电源(特别是电热器具)的情况下才能离开。

  7、带有机械传动的电器、电气设备、必须装护盖、防护罩或防护栅栏进行保护才能使用,不能将手或身体进入运行中的设备机械传动位置,对设备进行清洁时,须确保切断电源、机械停止工作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消防安全

  1、营业期间安全出口门禁止上锁,严禁用其他物品将防火门卡住。

  2、严禁在疏散通道里堆积物品。

  3、禁止客人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到营业场所;

  4、服务员要随时注意客人划着火柴和未熄灭的烟头是否落在烟灰缸外,用水将未熄灭的烟头浇灭;

  5、营业场所发现异味,烟烧焦味,电器烧焦味要及时检查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

  6、每班的班后检查,要对沙发的每一个角落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电器,电源是否关闭自查无误后由本部门值班人员随从检查.确认安全后双方在班后检查记录上签名,最后关闭电源总开关,锁好门方可离开。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改正,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商户管理制度 2

  一、因特殊情况老板需要进店经营者,身份等同导购员,必须服从商场统一规定。

  二、人员规定:专柜导购员由商户自行选择,如商户在寻找导购员方面有困难者,本商场可以代为招聘,但最终选择权由商户决定。导购员基本工资、奖金、提成以及相关补助由商户承担,导购员的基本工资由商场统一规定,奖金、提成以及相关补助由各商户根据各品牌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商场对导购员进行统一管理,商户必须配合商场的管理;(具体细则见专柜人员管理)。

  三、严禁私自张贴广告和pop,一经发现,立即整改。

  四、为了节约成交时间,提高销售效率,本商场实行明码表价,禁止讨价还价;

  五、本商场严格禁止商户私收货款等走单行为,一经发现,罚款元;当月内累计发生二次走单或私收货款的,本商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六、举报规定:凡对走单、私收货款行为进行举报的顾客,持商品举报,一经证实,商场将对举报人给予元的`奖励并且所购商品免单。

  七、柜内照明费:公照明由商场统一负担,二次用电部分,按实际用电量由商户自行负担,收费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电费标准执行。

  八、商户之间相互有争议,应和气协商,拒绝争吵,解决有困难,应找商场管理人员帮忙处理。

  九、商户经营商品应符合商场整体定位与档次,禁止“三无”产品上架。

  商户管理制度 3

  为维护全体租户的财产及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新世界电信城每天的营业时间统一经营活动的正常进和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未经批准,晚上22:00后未离开商铺者,经劝谕无效,由商场保安实行全封闭管理;

  3、未经批准,在非营业时间严禁出入商铺,触犯法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4、租户不准自行推迟营业时间或提前结束营业时间,即不准“迟开门,早关门”;

  5、租户在新世界电信城内不得大声开产音响、喧哗、吵闹、追逐,经劝告不听者,保安人员将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制止;

  6、租户在本商铺范围以外的公共地方摆放物品妨碍通行,经劝告不听者,管理公司会将物品搬到临时仓库,物主须付搬运和仓储费用;

  7、来禁携带猫狗、家禽进入新世界电信城;

  8、机动车辆送货停车需时免收泊车费,具体情况按停车管理规定执行;

  9、未经批准,不准在新世界电信城内张贴派发宣传单;

  10、租户须向商场管理部上交从业人派发申请表,更换从业人员须及时报告;

  11、租户应按有关工商税务的规定,按时向管理公司上交有关资料,否则责任自负;

  12、租户应守法经营,不得强买强卖,不得人为制造抢购假象蒙骗顾客,不得出住假冒伪劣产品,违者将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

  13、不准在铺位内设置“货物出门,恕不退换”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文字或缉张贴不文明宣传品,违者将会被处罚;

  14、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准污辱、谩骂、殴打、刁难顾客,违者将会被工商、公安部门,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

  15、凡进出商场范围内的一切车辆必须听从商场保安及新世界电信城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场停放、保管;

  16、严禁把车辆停放在商场闲用的消防通道、楼梯口、通道拐角或车场进出口等,违者将会被拖至指定停放点,违章车辆使用人须缴付拖车费用,并承担车辆被拖而损坏的责任;

  17、在物业范围内,所有车辆必须按所设交通标志指示行驶,不得逆行,造成事故者,负全部责任;

  18、清场后,不要在铺位、写字间内存放及保管现金、金银手饰、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违者如有丢失,自负一切责任;

  19、在新世界电信城打架斗殴、无理到闹、管理公司会报公安机关得理,肇事者将会被公安部门处罚。

  商户管理制度 4

  为保障大市场健康发展,长期繁荣,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在大市场内参与经营活动者均有责任共同维护大市场三期的形象。

  1、礼貌经营,文明经商。使用谢谢、你好、慢走、欢迎下次光临等文明用语。禁止污言秽语,谩骂消费者。

  2、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要耐心细致解决,不得推诿。

  3、经营者要注意自身形象,不说粗话、衣冠整洁,商户之间不闹纷争。

  4、商铺雇员须统一着装,佩带统一制作的工牌。

  5、公共场所禁止打牌、饮酒。

  二、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1、市场内参与经营活动者,应积极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经商水平,共同维护大市场的繁荣、稳定。

  2、所经营商品来源合法,货真价实,严禁摆放、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或内容不健康或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

  3、必须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明码标价,严禁掺杂使假、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强卖骗卖,哄抬物价。

  4、禁止采取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

  5、亮照经营,做到资质合格、证照合法齐全。

  6、未经物业公司批准,业主/经营户不得改变商铺的用途及经营范围、类别或品种,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将商铺长期闲置。

  7、经营做到诚信守法,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取得特种行业批准的除外)。

  8、所有商品不得摆放在商铺外部销售,否则,市场管理员有权制止或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商户管理制度 5

  1、在经营部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经营部的结算工作,综合协调各种关系,保证混凝土公司整体结算率和结算完好率。

  2、随时了解和掌握在施工程和完工工程的结算进度(尤其是图纸结算工程),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3、及时了解混凝土公司销售合同的签订情况,重点理解合同中与混凝土结算相关的条款,按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登记《合同结算台帐》,记录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

  4、当发现在施工过程中有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和工地沟通,并告知和督促业务员及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5、负责对所有预算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预算员和业务员在工程结算中的工作进行分工和协调。

  6、负责协助预算员、业务员解决结算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负责组织与施工单位洽谈最终结算事宜。

  7、负责对所有图纸结算工程的结算进程和结算数据进行监控、审核和把关。

  8、负责所有图纸结算工程的结算考核,并且对每个业务员全年的结算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9、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保证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三个体系在本部门顺利运行。

  10、配合公司经营部清欠工作,负责清欠所需原始资料的审核收集。

  11、积极组织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商户管理制度 6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

  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下架退市。

  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

  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明示补救措施。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商户管理制度 7

  1、具备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资格,依法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诚信守法经营。

  2、限用农药应专柜存放,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专柜应当安装锁具,随时上锁保管。

  3、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出入库登记并定期检查。

  4、实行实名制购买。要求购买者出示身份证明,询问用途、防治作物与对象,正确指导使用方法、用量如实记载。建立限用农药进销货专用台账。

  5、对售出的限用农药废弃容器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后集中处理,建立回收登记和处理台帐。

  商户管理制度 8

  为加强企业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企业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企业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1、企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企业公司章程,遵守企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企业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企业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企业公司发展的事情。

  3、企业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企业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企业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5、企业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6、企业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企业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企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7、企业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8、员工必须维护企业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企业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二、员工守则

  1、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维护企业公司声誉,保护企业公司利益。

  3、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4、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5、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4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商户管理制度 9

  为加强对农资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商品进货查验制度:

  必须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购农资产品,应当索取、核实并妥善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供货协议;购进农资产品时,须对登记或审定证书、生产批准许可、产品标准、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内容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进货后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做到票、证、物一致,合法有效,杜绝不合格商品。

  二、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依法建立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购进农资按规定索要购货发票(或合法凭据)及相关证书(登记或审定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产品标准证等)复印件(盖章),建立农资进货台帐;销售农资产品,必须主动向购货者提供销售发票和农资产品质量信誉卡,建立农资销售台帐。进销货台帐(含电子台账)如实记录农资品种、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买人、进销货时间等详细内容,保存2年以上。

  三、农资安全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产品;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四、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及农药经营其他接触过程中致人中毒,应采取安全防护;农药经营相关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常识;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毒口罩、手套、防护服和长统靴、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备;发生农药渗漏、洒落等情况的,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各种类型的农药必须作出醒目标记,毒性高的农药采用适当的警戒色;农药的存放和保管,要有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安全防护知识的学习,定期组织员工开展进行消防演练或事故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

  商户管理制度 10

  一、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二、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缺一不可,必须逐一查看认真研究,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中有关管理部门查询。

  三、农药销售台帐制度

  所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四、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加固防护措施。

  五、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六、农药经营优质服务制度

  1、进出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所含有效成份名称不符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3、以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院治疗。

  商户管理制度 11

  xx商场为家具、家居产品专业商场,所有人及经营管理人为xx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xx商场为入住经营业户(以下简称业户)提供经营场所。本经营管理办法由xx市置业有限公司制定,管理公司拥有随实际情况调整本管理办法的权利。业户与管理公司签定入场经营合同的同时,视为双方均认可并承诺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所有内容。

  第一条、经营场地划分权利归管理公司所有

  管理公司将xx内可经营面积分区划块给业户使用。区块的划分与分配的权利归管理公司所有。业户无权自行将所使用的场地另行划分转租、转包给他人。

  第二条、各项费用及收费方式

  1、场地使用费按年度定价,双方签定入场经营合同的同时,业户向管理公司一次性付清场地使用费用及管理押金3000元;

  2、取暖费、物业费由业户自行承担,由管理公司在签定入场经营合同的同时代收。

  3、业户自行承担所使用的水、电费用,须自行及时交纳。

  4、业户应自行负责依法交纳经营中国家机关征收的税、费。管理公司不承诺办理相关税、费的减免事宜。

  第三条、关于续签合同

  业户应在原合同期限截止前40日向管理公司提出续签申请,经管理公司同意后,管理公司告知业户续签单价、续签期限,方可续签。业户未按期提出续签申请的.,视为业户自动放弃,原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管理公司收回该场地使用权。

  第四条、关于场内装修

  1、入场经营时,业户必须对所持经营场所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须事先经管理公司审核认可后方可施工。业户对场地内的装潢、电器等设备,如需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并附装潢平面及施工配电图等,取得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概由业户承担。正式施工期间,业户应派人员监工,以维护商场安全,并由管理公司随时检查,装修完工前须经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场经营。

  2、如业户未按装修方案装修,或装修中出现违规行为,管理公司有权拒绝业户入场经营并责令业户进行整改,超过10日未整改完毕的,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双方签定的入场经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业户自行承担。

  3、业户的铭牌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甲方的整体布局。未经管理公司许可,业户不得私设标牌及广告。

  4、管理公司有权对xx商场内的,业户所持经营场地以外的空间进行调整、改造、装修,业户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五条、关于退场

  1、如业户入场经营合同到期,业户须在合同终止前付清应付款项并将所持商品及装修物撤离出场,将经营场地恢复原状,管理公司验收后返还应付管理押金。

  合同到期之日起,经营场地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全部无偿归管理公司所有。合同到期的,管理公司不负责另行提供业户用于清理库存、甩货的时间,因业户合同到期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管理公司概不负责。

  2、因业户违反本管理规定内容,造成管理公司终止双方所签定的入场经营合同的,在管理公司通知业户终止合同后5日内,业户须撤离出场,场地使用权由管理公司收回,管理押金不予退还。超过5日起,该场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无偿归管理公司所有。

  商户管理制度 12

  为搞好危险化学品经营,防止和杜绝有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发放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员须经内部培训方可上岗。经过培训要做到“三懂”:一懂商品的基本知识、特性及一般用途;二懂危险品化学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懂化工商品的保管、储存知识。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二、对危险化学品,要勤进快销、限量库存。对大包装的'要随进随销、不留库存,小包装的分类存放。如酸与碱分开、氧化剂与易燃品分开等。

  三、对现有的化学危险品,要勤核对,勤检查,防止跑、冒、滴、漏。做到随买货随核对检查。如发现丢失短少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使用和购买化学危险品的用户,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登记。对购买较危险的化学品的用户或个人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或证明,详细登记后,再出售给其商品。并要向用户提示保管和使用注意事项。否则,不予出售。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禁止脱岗,禁止与经营行为无关的一切活动。

  六、搞好岗位文明经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及上报。

  七、及时清理杂物、油污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八、签发检修工单,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用火点的监控工作。

  九、在有可能接触剧毒品时,应该佩戴头罩型电动送风过滤式防尘呼吸器(必要时戴自给式呼吸器);穿聚乙烯防毒服,带橡胶手套。对有腐蚀性的化学危险品,搬运时轻挪轻放,并穿戴好防护用品。如溅到皮肤上,应快速用清水冲洗或及时到医院治疗。

  对于涉及剧毒化学品经营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考虑剧毒品的危险特性,除遵循上述管理制度外,还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1、采购、销售剧毒品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对本岗位所做的工作是否符合本制度负责。

  2、采购部门所购进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合法、合格、手续齐全。

  3、采购部门在购进剧毒化学品时要建立台帐,并实行两人管理、两本帐,帐物相符。

  4、采购部门向销售部门移交时,要实行核账签字制,各自对移交和接收的剧毒化学品数量负责。

  5、销售部门在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台帐,并实行两本帐两人负责。并保证销售的数量与台帐相符,决不允许帐外流失。做到进帐、出账相符。

  6、销售部门在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台帐,并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7、销售人员要认真核查买方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不得向任何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8、销售部门对销售的剧毒化学品要每天和对销售情况,如发现流失、误售等情况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将流失、误售的剧毒品追回。

  9、剧毒化学品采购和销售岗位的职能人员,要努力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并参加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维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确保我公司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守法、安全、无事故。

  商户管理制度 13

  一、剧毒化学品的发运要按规定委托有资质认定的运输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通行证时,托运人员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剧毒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的资质情况。

  三、剧毒品运输要采用危险品专用车,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同时必须定期进行检测。

  四、剧毒品运输车上必须有必要的应急救援通讯工具,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放散火等用具。

  五、剧毒品运输车辆不得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六、剧毒品运输车辆中途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七、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八、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的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剧毒化学品。

  商户管理制度 14

  一、国家对剧毒化学品的存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剧毒化学品的存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存储剧毒化学品。

  二、剧毒化学品的仓储设施与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剧毒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同时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四、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五、储存剧毒化学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贮存方式与储存数量要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并将数量、地点及保管人员报公安机关。

  六、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品的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并应当定期检查。

  七、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要24小时专人(60岁以下)值守和犬防,按时巡查,并有记录。

  商户管理制度 15

  1、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2、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风、安全消防等设施。

  3、按照农药不同类别,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库存产品应按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产品不混垛。贮存剧毒、高毒等限用农药时,有安全隔离措施,做到单独存放,严格出入库登记并定期检查。

  4、农药产品仓库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品区――绿色。待验品、退货区――黄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5、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应做好库存农药的帐、货管理。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6、保持库内环境整洁,定期打扫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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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站商户的管理行为,提升车站形象,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站内的各类商户,包括但不限于餐饮、购物、服务等。

  第三条车站管理部门作为本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对车站商户的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车站商户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车站商户应积极配合车站管理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商户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车站商户的准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

  (二)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

  (三)商户经营范围与车站定位相符;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其他车站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车站商户根据经营形式和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经营场所。商户应按照车站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装修和摆放,确保安全卫生。

  第八条商户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和费用。如商户连续三个月不缴纳租金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车站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其经营合同。

  第九条商户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确有退出经营的情况,应提前一个月向车站管理部门提交退租申请。车站管理部门将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条商户应按照车站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商户应合理设置价格,不得以夸大宣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二条商户应明码标价,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标价或无故变更价格。

  第十三条商户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对进出店内的旅客进行礼貌热情的服务。

  第十四条商户不得销售过期、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如违反上述规定,车站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经营活动,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商户应遵守工商、消防、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与顺畅。

  第十六条商户应依法纳税,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如发现商户存在偷漏税款等行为,车站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其经营合同。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车站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商户进行巡查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商户应配合车站管理部门进行各类检查和抽查,提供相关经营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车站管理部门将建立商户信用档案,对商户的信用记录进行记录和评估。商户信用评级将作为商户续租和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商户如发现其他商户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车站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一条车站管理部门将建立商户投诉处理机制,对旅客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商户如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车站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收回经营场所并停止招租;

  (三)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业整顿;

  (四)暂停其经营资格;

  (五)其他车站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商户如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旅客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车站管理部门将与相关法律、行政执法部门合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车站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车站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商户在车站内经营过程中如遇纠纷,可依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车站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车站商户的管理制度,商户应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商户能够积极配合车站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共同打造一个安全、舒适、方便的车站环境。

  商户管理制度 17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志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主页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利、贪腐、收贿赂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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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及其他行业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第二章登记注册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行业或者项目除外。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自产自销,代购代销、零售、批发、批零兼营、来料加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经营方式,可以承包、租赁、购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与其他经济性质的经济实体联合经营。

  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边境贸易活动和到国外经商办企业;可以承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定制和补偿贸易业务。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书面申请和身份证明,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写明理由。

  负责审批个体工商户开业特定条件、特定事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写明理由。法律、法规对审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名义注册,从事经营活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得帮助个体工商户以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名义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送原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送原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经营需要起字号,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雇请帮手、招收学徒,辞退帮手、学徒;

  (四)提出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五)依法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六)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八)凭营业执照雕刻营业用章、合同用章;

  (九)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

  (十)依法自主决定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

  (十一)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有权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个体工商户专业技术职称,应当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外,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收费、罚款、摊派,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三)依法纳税;

  (四)按时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履行合同;

  (六)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七)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雇请帮手、招收学徒,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请的帮手、招收的学徒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倒把,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用品;

  (五)生产、销售假冒、劣质商品;

  (六)印刷、播放、出售或者出租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八)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帮手、学徒,引诱或者胁迫帮手、学徒从事非法活动;

  (九)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三)依照法定程序扣缴、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四)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安、税务、技术监督、劳动、卫生、文化、物价、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解决个体工商户贷款、经营场地、产品鉴定、产品出口、技术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不得挪用。

  在贫困乡(镇)、村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费。

  对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吊销。

  第二十八条任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和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推销或者搭售商品。

  第五章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二十九条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个体工商户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建议,为其提供信息、法律咨询、业务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拨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利用虚假证明领取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将收缴的营业执照归还个体工商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四十条从事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从事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个人合伙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利用虚假证明领取的营业执照”修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利用虚假证明领取的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商户管理制度 19

  广场商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 维护商场秩序:制度的执行可以确保商场运营有序,避免混乱状况影响顾客购物体验。

  2. 保障商户权益:通过公平公正的规则,保护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其长期稳定经营。

  3. 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户行为,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防止消费者受骗。

  4. 提升商场形象: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助于塑造商场专业、负责任的形象,吸引更多的顾客和商户。

  5. 促进商业繁荣:通过有效管理,激发商户的创新活力,推动商场整体繁荣。

  商户管理制度 20

  商场商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商场形象:通过规范商户行为,确保商场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2. 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提升商户满意度:公平公正的环境有助于商户稳定经营,提高商户满意度。

  4. 促进商场与商户共赢: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商场与商户的共同发展。

  商户管理制度 21

  一、目的:

  规范商户档案资料的编号、分类、整理、保管及借阅工作。

  二、职责:

  1、营运部经理负责审批档案对内的借阅申请及清单、档案管理的实施工作。

  2、营运部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

  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客户往来信函、装修管理文件,租赁合同、物管合同、转租撤场等相关资料与文件。

  四、工作要点:

  1、所有商户档案进行编号,一个客户立一个档案袋,分楼层或业态进行存档;

  2、所有商户的档案袋应设立目录,并在目录上记载详细的入册内容与时间;

  3、任何人借阅商户档案,要办理借阅手续,并通过营运部经理签字方可借阅;

  4、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在借阅商户档案时,应向借阅者当面清点好档案袋中的详细的资料,并完成双方交接签字手续;

  5、商户档案的借阅,当天须归还,如超过一天时间,须经营运部经理审批同意;

  6、商户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按当时借阅时的详细清单进行清点完整无误后,双方完成交接手续;

  7、档案管理人员,应每半年对商户档案进行清查与整理,每年年底应对商户档案进行归类存档。

  商户管理制度 22

  一、证照和人员管理

  1、在店内醒目位置挂置《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公示牌》等证照原件;

  2、统一管理员工的健康证,并将其留存在店内以备随时检查;

  3、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必须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二、设施设备管理

  1、墙壁、天花板、门窗保持清洁,无蜘蛛网、霉斑及明显积垢;

  2、厨房地面平整,无积水油污,排水沟通畅;

  3、操作台、冰箱表面、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保持清洁;

  4、脱排油烟机应无明显油腻,挡火板保持完整和清洁(每天清洗);油烟管道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重餐饮至少每月清洗一次,轻餐饮每月一次,商户应将清洗合同及每月的清洗记录提交商业公司备案;

  5、有防蝇防尘设施并能有效使用;

  6、垃圾桶加盖并外观清洁。

  7、电器设备安装符合规范,电线都有套管,无裸露,拖线板不能再接拖线板,拖线板应固定。

  8、灭火器(箱)应保持整洁,无灰尘和油污,瓶内压力在有效范围内;

  9、包厢内应有排风机;

  10、餐厅正门应配备风幕机;

  11、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12、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独立区域或包房可设吸烟区但应有明确标识。

  三、食材管理

  1、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按规定索取食品原料证件和有效购货凭证,并做好台账记录;

  2、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3、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4、不采购、经营国家及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不出售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5、应定期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每日供应的食物是非过期食品;

  6、烹饪所使用之任何原料,尤其油品必须要做到容器卫生,生产方、油品种类、保质期、生产日期等标示清晰;

  7、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四、加工操作卫生

  1、粗加工水池有标识,荤素食品分类清洗;

  2、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无交叉污染;

  3、任何食品食材不可直接堆放于地面,必须有货架将食品、食材与地面隔离;

  4、生熟容器、工用具有明显区分标志,不混用;

  5、食品烧熟煮透、储存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储存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6、餐饮商户内应设有过期食品专门放置处,要求做到与可售食品放置点完全分开、隔离,不会造成由于混淆放置点而错拿,并要求在短时期内将过期食品清理出店,不可将过期食品长期放置于店内。

  五、专间操作卫生

  1、更衣、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等能正常运转,温度控制在25度以下(备餐间除外);

  2、消毒间应为独立的房间,配备三个水槽,不得存放其他杂物,严禁存放垃圾;

  3、专间内不得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未经清洗处的水果蔬菜、杂物等。

  4、储藏冰柜应做到,生熟食品完全隔离储藏。

  六、餐具消毒卫生

  1、餐具清消毒用品需符合国家规定(即能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

  2、洗水池与粗加工水池分开,餐具消毒、保洁符合卫生要求。

  3、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七、其它

  不可私自出售以下明令禁止出售的任何食物:

  a)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b)咸虾、毛蚶、赤贝及未经批准的腌制生水产品等;

  c)包装标识无或不全的定型包装食品;

  f)受农药、化肥等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g)用化学物品加工的水发和畜禽产品;

  h)腐烂、削皮瓜果;

  i)无证食品。

  商户管理制度 23

  第一条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货款。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帐簿和申报纳税,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营利性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以及各种技术培训等项业务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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