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03 12:10:49 晓怡 制度 我要投稿

证件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证件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件管理制度(通用13篇)

  证件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为做好特种设备人员证件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公司特种设备人员证件使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人员证件使用管理工作。

  三、规定内容

  1、本单位特种设备人员所持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平时由本单位人事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在非工作场合使用。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安全管理、现场操作时,应佩戴记录所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信息的工作牌,工作牌由本单位作业人员管理机构统一制作下发。

  4、不得损毁、涂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5、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进行登记备案。

  6、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由本单位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实后,按规定履行补办手续。

  7、持证人因调动、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安全作业工作的,由本单位人事机构集中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交回发证机构。

  8、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监督。

  证件管理制度 2

  一、 驾驶员审验合格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是国家承认其驾驶车辆唯一的合法手续,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所驾驶的'机动车辆证件必须齐全(行驶证、附加税证、车船使用税证、养路费证、尾气合格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二、 驾驶油田自己单位车辆,必须是本单位专职司机或专兼职车管干部,持有油田交警队和油田交通管理中心核发的内部上岗证,才能驾驶本单位所指定的车辆。

  三、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全以上证件,下班后将证件包锁好或拿回家,防止证件损坏或丢失。防止车辆丢失时给盗窃者方便,给破案者带来更多的障碍和麻烦,带证件上班带证件下班要养成良好习惯。

  四、 节假日、双休日实行油田内部规定“三交一封”,把证件和车辆钥匙交到单位统一保管。

  五、驶员和机动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审验,其中有一项不合格,驾驶员或机动车辆,不许驾驶员驾车或车辆上路。

  证件管理制度 3

  1、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必须持证上岗。证职相符,证件由公司综合部统一保存,并登记入册。

  2、岗位证件的借用要经负责人批准,由借用人填写《岗位证件借用登记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证件归还综合部。

  3、职工离职取证时要经总经理审批后,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完相关手续方可取证。

  4、及时组织相关岗位证件年检工作,保证证件的持续有效性。

  5、禁止借证人将借出的`证件用于他途,违者罚款200元/次。

  6、工程开工后项目部收集现场所有特殊工种的证件,证件原件存放项目部,证件复印件及特殊工种名册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7、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8、项目部将劳务人员名册及证件复印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9、对上报假证者,追究其责任。

  证件管理制度 4

  一、 驾驶员审验合格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是国家承认其驾驶车辆唯一的合法手续,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所驾驶的机动车辆证件必须齐全(行驶证、附加税证、车船使用税证、养路费证、尾气合格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二、 驾驶油田自己单位车辆,必须是本单位专职司机或专兼职车管干部,持有油田交警队和油田交通管理中心核发的`内部上岗证,才能驾驶本单位所指定的车辆。

  三、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全以上证件,下班后将证件包锁好或拿回家,防止证件损坏或丢失。防止车辆丢失时给盗窃者方便,给破案者带来更多的障碍和麻烦,带证件上班带证件下班要养成良好习惯。

  四、 节假日、双休日实行油田内部规定“三交一封”,把证件和车辆钥匙交到单位统一保管。

  五、驶员和机动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审验,其中有一项不合格,驾驶员或机动车辆,不许驾驶员驾车或车辆上路。

  证件管理制度 5

  为了加强车辆的证照管理,保障安全正常营运,营运车辆必须证照齐全,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好所持各种证照,并作如下规定:

  1、凡因违章罚款,一律由司机自己承担。

  2、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拒付违章罚款,证件、车辆被扣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司机承担。

  3、证照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盗等,重新补办证照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罚款由责任人承担。

  4、由公司统一办理 证件,逾期不办理者,由个人承担损失和费用。

  证件管理制度 6

  为了强化公司无形资产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证件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证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卫生证等生产经营中所需的企业证件及个人证件(包括法人代表证明书、公司统一为员工办理的'健康证及结业证等)。

  2.证件申办及年审:由行政部根据需要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

  3.证件管理:各分公司、场营业执照由各基层单位管理,并上墙亮证经营。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并上墙亮证经营。企业办理的所有个人证件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财务凭证、发票及有价证券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4.证件借用程序:

  ①各部门因工作急需借用公司相关证件原件,须出据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上注明使用时间、事由及相关事项。经行政部部长和相关领导同意后,到行政部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②各部门因工作急需复印公司相关证件,按上款履行手续后,由行政部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其复印的用途再加盖公司行政印章。

  ③使用证件的部门和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证证件遗失,应及时向行政部报告。凡遗失证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借用当事人或部门承担和赔偿。

  证件管理制度 7

  一、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员工均有保护证件的责任和义务。

  (二)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证件的整理、保管、备案、登记、建立到期预警机制、协助年审变更等,确保证件的持续有效、安全和方便利用。

  (三)证件相应单位、部门负责证件的办理、复审、年审、变更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管理流程

  (一)整理办法

  1、财务部、办公室统一对公司证件进行收集保管,原件放财务部,办公室留存复印件。各单位在取得证件后2个工作日内与财务部办理完证件交接手续。移交的证件必须是有效的,无污损、无残缺。

  2、根据证件类型、有效期、年审期分类归档整理。

  (二)借用程序

  员工不得随意外带公司重要证件的原件,因工作需要必须借用证件原件的,应填写《证书原件借用申请单》经财务总监和公司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借用,并在承诺归还日期内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需重新续签《证件原件借用申请单》。外单位须经董事长签批后借用。经办人对所借用证件原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如有违反给予相应处罚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被借用的证件原件由财务部、复印件由办公室进行登记,注明借用人、借用证件的名称、原因、借用时间、借用期限。

  若证件需在外长期使用,须经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并到办公室备案后由使用单位专人保管,并由办公室留存证件扫描备案。

  (四)档案备份及预警制度

  1、公司所有有效值证件必须扫描备份,利用电脑进行数字化处理和保存。

  2、财务部、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进行证件预警工作,在证书年检、换证、变更时间前60天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每周进行调度,直至证件变更完成。各单位积极做好证书的年检、换证、变更工作,确保证件的有效性。

  证件管理制度 8

  一、管控目的

  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员工及证件管理,加强各职能部门对特种作业员工协调,对特种作业数量进行适当控制,使特种作业员工满足公司发展要求,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稳定和持证上岗。

  二、管控范围

  公司内的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叉车司机等人员及证件管理。

  三、管控对象

  1、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四、管控内容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1特种作业岗位的设定和人员确定,由相关车间(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如实上报人员,经人公司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后联系培训取证。

  1、2对无特种作业证件或证件过期失效的人员,不得安排其到相应的特种作业岗位上工作。

  1、3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各车间、部门必须给予安排学习时间,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培训。

  1、4各相关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进行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

  1、5各相关车间、部门不得私自调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因工作需要或个人身体等原因确需变动岗位的`,必须上报公司人事部门和生产安全部门进行审核。

  2、特种作业证件管理

  2、1生产安全部结合生产安全部门负责联系国家相关机构对经审核确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取证,所取证件均由生产安全部门统一存档管理。

  2、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费用由公司先统一垫付,然后根据证件类别和性质,按比例由xxxx公司财务扣除。

  a、电工、电焊工作业证费用由个人负担50%,公司负担50% 。

  b、公司内机动车辆司机(包括叉车、装载机、拖拉机)、起重工取证费用由个人负担40%,公司负担60%。

  c、压力容器操作工、电梯司机、危化品(氯气)操作工取证费用由公司负担。

  2、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由生产安全部门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审证费用由公司承担。

  2、4特种作业人员在待业期间相应证件需要复审的,公司给予复审,但其本人必须承担全部审证费用(由本人直接交予培训机构),否则不予审核。

  2、5取证后离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到生产安全部门审核登记,交纳公司支付的全部取证费用,由生产安全部门开出单据后员工到财务部现金会计处进行缴费。

  五、罚则

  1、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一律视为严重违章作业,按相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调动时,相应车间未上报生产安全部门审核的,每发现1人次扣车间安全分10分。

  3、不得安排无证或证件已失效的人员到特种作业岗位工作,每发现1人次,扣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分5分。

  4、不得将身体状况不符合特种作业要求的人员安排到特种作业岗位,每发现1人次,扣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分5分。

  5、对未遵守本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件管理制度 9

  1、安保部负责证件的管理、建档。

  2、安保部人员负责证件的`发放。

  3、《出入证》办理程序:

  ⑴安保部在施工单位签订《装修申请表》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入证》。

  ⑵办理《出入证》时需携带办证人员的l张照片贴在证件上;《身份证》、特殊工种(电工等)证书复印件,核实后可为其办理《出入证》。

  4、《施工动火证》办理程序:

  ⑴安保主管接到施工单位在公司区域内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具体操作人的申请后,办证人员需详细询问具体作业内容、时间、地点、检查操作人员具有劳动局颁发的有效的特种行业操作证。

  ⑵安保人员现场核实有无消防器材,防火措施及火灾隐患,合格后通知安保部。

  ⑶安保部填写《施工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交看火的安保人员。

  ⑷看火安保人员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控,有情况及时报告。

  ⑸看火安保人员直至动火完毕后方可撤离。

  5、《物品出门条》办理程序:常住客户及施工队《物品出门条》由安保部参照《物品出入公司管理规程》执行。

  证件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保证幼儿园印章、证照使用的权威性、合法性和安全性,依据幼儿园规范运营、防范风险的管理规定,有效地维护幼儿园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印章包括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证照包括幼儿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合法证照。

  三、幼儿园的印章、证照统一由幼儿园财务部进行管理,园长应确定具体的印章、证照保管及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为印章专管员、证照专管员);专管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证照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园长同意外,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二章印章管理

  四、幼儿园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管理制,使用以及领取、归还印章时应予以登记。

  五、幼儿园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六、印章专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七、印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园长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专管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八、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单》 (附件1),登记交接日期、管理印章类别。交接人员签字,印章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备存。

  九、幼儿园各部门因公务需加盖幼儿园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的,或幼儿园员工因私事需出具证明而使用幼儿园行政公章的,使用人或需使用的员工应在印章专管员处填写好《印章使用登记表》(附件2),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印章专管员应对文件内容和所登记的事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十、财务部使用的常规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规范性的各类报表等,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盖财务专用章。

  十一、未经园长同意,不得在空白公文纸和未填好内容的介绍信、证明以及合同上盖章。

  十二、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幼儿园,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外借登记表》(附件3),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携带使用。外借人员应对印章进行妥善的保管,如损坏或丢失,应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十三、印章使用完后,需到印章专管员处归还并进行核销,填写归还日期;印章专管员应对归还的印章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再行签字。

  十四、相关文件经盖章后,应将盖章的文件原件存档保管,在确实无法留存原件时以复印件存档。已盖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财务部销毁。

  第三章证照管理

  十五、幼儿园实行证照使用登记管理制,使用以及领取、归还证照时应予以登记。

  十六、证照专管员应把证照进行分类整理与保管,并按时办理 各种证照的年检、变更、更换工作,保证幼儿园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七、幼儿园各部门或员工因公务需借阅或复印幼儿园有关证照的,由使用人填写《证照使用登记表》(附件4);经使用人和证照专管员签字确认后,使用人方可借阅或复印。有关证照的复印件如不能使用或使用后应交回财务处进行销毁。

  十八、幼儿园各部门或员工因公务需外借幼儿园有关证照的,由使用人填写《证照外借登记表》(附件5);经使用人和证照专管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外借使用。外借人员应对证照进行妥善的保管,如损坏或丢失,应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十九、证照使用完后,需到证照专管员处归还并进行核销,填写归还日期;证照专管员应对归还的证照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再行签字。

  第四章其他

  二十、本制度经园长批准后执行。

  二十一、本制度由未来幼儿园负责解释。

  证件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的组成部分。

  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为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公共法律知识试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专业法律知识试题由省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采取以下办法:

  (一)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三)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定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逐级审核、复核、审定申领人资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经审查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印章。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可以制作行政执法胸卡。

  行政执法胸卡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注册、暂扣、更换、收回、注销等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证件每五年更换一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证件于每年年初进行审核注册。

  未经审核注册的,不得继续使用。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委托省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执法部门、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审核注册。

  行政执法证件的注册标识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分级发放。

  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注册不收费。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执法审核注册材料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审核注册的,应当向审核注册机关提交本部门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并上交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件:

  (一)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

  (二)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一)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变更的;

  (二)行政执法部门合并、分立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种类(执法范围)和执法区域发生变更的。

  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时应当将原证收回。

  补发和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按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所在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交所属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省垂直管理部门法制机构,由其销毁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及证件式样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本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件徇私舞弊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应当在收缴后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弄虚作假、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不按规定将本部门的领证情况报送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的;

  (四)对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核、复核、审批把关不严出现错误的;

  (五)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晋政办发[1997]15号)同时废止。

  证件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广播电视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播影视行政执法证是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负责印制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格考核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行全省统一培训和分级培训相结合的制度。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的统一培训;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的批准、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初审、核准、协助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是广播电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凭证。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并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上加盖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证件章。

  第六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统一培训是取得《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的`必经程序,培训成绩考试合格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方可取得《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

  各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所辖的持证人分别备案。

  第七条申领《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广电事业,公道正派,作风过硬;

  (二)从事广播影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广电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

  (三)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近两年年度工作考核获得称职以上评定;

  (五)履历中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临时工、合同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

  (一)公共法培训内容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为主;

  (二)专业法培训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国外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为主;

  (三)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有关行政执法内容的规章;

  (四)省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九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领证申请并依行政区域管辖级别分别填写规定份数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申报表。

  申请人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附上规定的免冠正面1寸彩色照片。

  (二)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初审,并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三)核准

  市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将申报材料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四)批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后,据此批准发证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对不予发证的应予说明情况;批准发证的,依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建档管理。

  第十条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持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证件。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广播影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逐级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经查属实的,在同级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属于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件,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规定补办。

  第十三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所辖持证人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审核的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同意持证人继续使用《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年度审核的或者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原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

  第十六条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请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暂扣、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一)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违反执法程序的;

  (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利用行政执法证件徇私舞弊的;

  (五)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应当在收缴后逐级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八条暂扣《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证》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被暂扣《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暂扣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形报请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发还《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

  第十九条实施暂扣、收缴《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应当分别填写《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收缴行政执法证审批表》,并分别对当事人发出《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收缴行政执法证决定书》。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收缴《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前条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暂扣或者收缴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证》的使用、暂扣、收缴以及持证人奖惩等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证件管理制度 1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理海员出境证件的管理,保证我国国际海员的素质,适应国际化海员管理和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和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599《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具有护照性质并为船员出境执行任务专用的法定出境证件,证明合法持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当时的职业身份为船员。我国海员持海员证前往世界各国有效。

  第三条 凡出境在船上从事工作并编入船员名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应依法持有海员证。

  第四条 公民申请海员证,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称“港务监督局”)确认具有申请办理海员证资格的单位(以下称“申办单位”),向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申请办理。

  第五条 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满足的要求

  (一)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1.年满18岁至未满64周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情形;

  4.没有下述情形或行为之一:

  (1)船舶处于险情时,擅自逃离船舶;

  (2)在航行肇事后逃逸并负有肇事责任;

  (3)不履行水上救助义务或拒不执行搜救指挥当局的命令;

  (4)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受到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

  (5)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船员证件;

  (6)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买卖或冒用船员证件;

  (7)未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回有关船员证件;

  (8)在境外不履行船员职务或拒绝遣返安排,且无合理理由;

  (9)在航次中擅自离弃正在服务的船舶,且无合理理由;

  (10)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5.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服务簿》;渔船船员(包括渔工,下同)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

  6.持有海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渔船船员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申请海员证的普通船员应符合的职业技术要求:

  1.担任水手或机工者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具有在国内航线船舶担任水手、机工不少于12个月的服务资历;

  (2)完成港务监督局规定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

  (3)具有港务监督局认可的航海类院校相应专业的学历。

  2.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应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值班适任证书或签证。

  3.担任服务员或船上其他普通船员职务者,应持有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书并具

  有6个月以上相应岗位的服务资历;或毕业于相应的专业院校。

  4.渔船普通船员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渔船服务资历;或者完成不少于3个月(渔工不少于1个月)相应的“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或渔港监督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或毕业于渔业院校的相应专业。

  本规定生效前已持有海员证并在国际航线船舶上服务满12个月的普通船员,可免除符合本条(二)1、3和4项的要求。

  (三)申请海员证的高级船员应符合的职业技术要求:

  1.持有港务监督局颁发的相应船舶种类、等级、航区、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2.渔船高级船员应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职务证书。

  3.船上非驾驶、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不适用本项1和2的规定,但应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历。

  (四)附加要求

  在特殊船舶(如油船、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滚装客船、高速船等)的甲板部、轮机部服务的高级和普通船员,应按规定持有港务监督局颁发的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 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

  (一)确需随船工作的非职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应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交通部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上船的具体任务、船名及船舶所属单位、航行区域、执行任务的起止日期等,并附申办海员证人员名单表(见附录一),经交通部批准,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的短期海员证。

  (二)申请人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有效期12个月以内海员证的,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1至4项的要求;

  2.申请有效期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海员证的,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1至4和6项的要求;

  3.上国际航线船舶培训、实习或见习者,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1至6项的要求。

  (三)临时随船工作人员在船上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船员的身份相符。将船作为交通工具赴境外从事不符合船员身份的工作的,港务监督不予办理海员证。

  第七条 外派船员申请海员证

  (一)外派船员系指以劳务合作的形式并由劳务合同确立的、向境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属或所经营的各类外国籍船舶(包括渔船)输送约定数量、技术要求和服务期限的船员。

  (二)申请海员证的外派船员,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全部要求。

  (三)申办单位为外派船员初次或再次申请海员证时,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全部要求外,还应向办理海员证的港务监督提交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的副本和签约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副本。

  (四)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应由签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者签署。如系后者,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应附授权书。

  (五)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海运业的专业要求。在境外签订的此类合同应符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国际航运界公认的习惯。

  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应对下列内容有明确的表述:

  1.合同的签订日期和有效期;

  2.船员的技术要求和实际需要量;

  3.船舶的船旗国、航区、种类、等级(总吨和主机功率);

  4.执行外派任务的时间等。

  如合同内容不能完全满足本项规定,申办单位应提供境外雇主或其代理发来的相应电传或传真作为补充或确认件。

  第八条 初次申请海员证的手续

  (一)申办单位在为初次申请海员证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时,应按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海员证批件》和海员出境审查批件;

  2.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申请人的照片;

  3.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4.表明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符合第六条)相应要求的证明材料;

  5.交验《船员服务簿》(再次申请时,可用影印件或船员所在单位提供的等效证明),但临时随船工作人员可免;

  6.必要时,港务监督要求出示的其他合理的证明文件。

  (二)航海类院校的学员、毕业生上国际航线船舶培训、实习或见习,申办单位还应提交相应的学籍或毕业证明。

  第九条 再次申请海员证

  (一)再次申请海员证系指持有2年、3年或5年有效期海员证的职业船员在其现持海员证的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或在其原海员证的有效期过期后申请海员证。

  (二)从事国际航运(不含港澳航线)的船舶达到10艘或以上的申办单位,或者所属或管理的持有效期为2年、3年和5年的海员证的人数达到300人或以上的申办单位,其内部船员管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申办单位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港务监督局批准,可适用本条(三)项规定的再次申请海员证的简便手续:

  1.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2.通过港务监督对其内部船员管理的质量评估(每两年一次);

  3.实行计算机管理船员,并采用主管机关统一规定的计算机船员管理系统的相应软件(特别是海员证管理子系统)或其《船员名册》及船员任职情况、适任状况等管理数据可按要求进入 港务监督的.计算机船员管理系统。

  (三)符合本条(二)项规定的申办单位为其船员申请再次办理海员证时,可免于向港务监督提交本规定第八条(一)1和3至5项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仅需提交由申办单位出具的、表明再次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已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正式文件并附有再次办理海员证人员名单(见附录二)和本规定第八条(一)2项规定的文件。

  (四)下述情形不能适用再次申请海员证的简便手续,而均应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重新办理:

  1.不符合本条(一)项的申办单位;

  2.为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办短期海员证的单位;

  3.海员证的有效期过期已达2年。

  (五)持有效期为2年、3年或5年海员证的职业船员,如需继续在国际航线

  船舶上服务,可视情在海员证的有效期届满前1年之日起,由申办单位为其再次或重新申请海员证。

  第十条 不论初次、再次或重新申请办理海员证, 申办单位应至少在海员出境前15个工作日,向相应的港务监督办理申请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加急办理的,应由申办单位书面陈述理由并经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者)在该文书上签名。加急办理的,港务监督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海员证。

  第十一条 海员证的签发

  (一)签发海员证的程序和要求,统一按港务监督局颁布的《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执行。

  (二)填写和签署海员证的格式和要求,由港务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补发海员证的手续持证人确实遗失或损坏海员证的,可由原申办单位向原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申请补发,其手续和要求如下:

  (一)持证人应书面向港务监督提交申请补发海员证的请求并陈述理由。

  (二)原申办单位应书面向港务监督提交申请补发海员证的报告,该报告中应确认海员证遗失的情况;损坏海员证的,申办单位还应向港务监督交回被损的海员证。

  (三)港务监督收到上述请求补发海员证的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边防检查机关和有关港务监督发出该海员证作废的通报,并抄报港务监督局和公安部边防局。

  (四)作废通报发出60天后,港务监督方可为其补发海员证,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对于遗失海员证又确因航运生产急需补发的,申办单位必须以书面提出充分理由,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明愿意承担可能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经主管监督长批准,可视实际需要给予提前办理。

  (六)特殊情况下,申办单位可向当时就近的、有权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申请补发海员证。补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应向原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核实有关情况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十三条 海员证有效期的确定

  (一)海员证的有效期

  1.长期海员证为5年;

  2.中期海员证分为2年和3年两种;

  3.短期海员证分为18个月、12个月、6个月和3个月4种。

  (二)海员证有效期的适用

  1.全部经营国际航线船舶(不含港澳航线)的国有大型海运企业,经港务监督局核准,可申请办理长期海员证;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港务监督局核准,可申请办理中期海员证:

  (1)经营国际航线(含港澳航线)的海运企业;

  (2)所属或管理持有海员证的职业船员总数达到300人或以上的单位;

  (3)合同(包括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确定船员出境执行任务达2年或以上的单位。

  3.船员出境执行任务,或航海类院校海上专业毕业生上国际航线船舶培训或见习,时间超过一年但少于两年的,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两年的海员证。

  4.其他上国际航线船舶工作、实习或培训的人员,包括经交通部批准的临时

  随船工作人员,可根据任务需要申请办理不超过18个月有效期的海员证。

  5.年满60周岁者,只能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的海员证,并且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年满65周岁之日。

  6.补发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出原海员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短期海员证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海员证有效期的延期有效期为2年、3年、5年的海员证如在境外到期,持证人可凭所在船舶的船长出具的证明,向就近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海员证有效期的延期。每本海员证只允许办理一次有效期的延期。

  第十五条 持有海员证的船员更换服务单位,应由其原劳动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在办理其离职手续时收回海员证并在三个月内送交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申办单位应妥善管理已取得的海员证,特别是待派或因故未出境的船员的海员证,不得变造、涂改、出租、出售、出借或转让。所有到期的、或被港务监督宣布为注销或作废的海员证,申办单位应负责收回并在三个月内送交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

  第十六条 海员出境证明

  (一)海员出境证明系我国海员在免办前往国家(地区)入境签证的情况下出境时,向边防检查机关申请验放的必备证明文书。

  (二)海员出境证明由港务监督局和公安部边防局共同授权的单位签发。

  (三)遇有下述情况之一,申办单位应在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同时或在其船员出境前,向有权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港务监督申请办理海员出境证明:

  1.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到境外港口登服务船舶,前往的国家(地区)对我国船员免办入境签证或只办过境签证;

  2.船员持海员证在国内港口登外国籍船舶服务;

  3.船员持海员证到香港或途经香港登服务船舶。

  (四)申办单位可凭有关海员证向原签发海员证的港务监督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出具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办理海员证批件》(或影印件)和海员证,向其他有权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港务监督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

  (五)已获授权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经营国际航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但仅限于为劳动或人事关系在其本单位的船员签发海员出境证明。

  第十七条 申办单位的资格

  (一)申办单位应书面申请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当地港务监督审核、港务监督局批准并配给申办单位编码,该单位凭港务监督局批件向当地港务监督办理登记后才能取得申请办理海员证的资格: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设有船员管理部门,如系船公司或管理、经营船舶的公司,还应设有航运安全部门;

  3.在本条2项所述部门,有适当数量的具有海上资历(其中包括具有大副、大管轮或以上任职经历)的专业人员供职;

  4.配备充分的船员管理法规、文件及相应的管理设备;

  5.有相对固定的船员证件申办人员,并经港务监督专门培训合格,取得港务监督颁发的《船员证件申办员卡》(该卡由各港务监督自行制定);

  6.遵守国家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港务监督局颁布的相应管理规章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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