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通用13篇)
现如今,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召回制度(通用1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召回制度 1
一、目的:
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1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2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3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4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根据内、外部的信息
食品召回制度 2
1、采购后发现不合格或有怀疑食品原材料(索证材料不齐的、感官质量不好,无合格标的,生产厂名,出产日期)立即退回供货商或生产厂家。
2、食品原材料在储存中发现有霉变或超过保质期,应立即报后勤主管,销毁。
3、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处理后应及时做好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生产厂家,处理原因等)。
4、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处理过程,应有2人以上在场,并分别签署经手人,证明人姓名。
5、食堂自身制作的产品,发现有不合格现象时,参照本制度1至4点的规定。
20xx年3月
食品召回制度 3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三、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五、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制度 4
一、目的
为防止本公司发生的万一存在因微生物、异物等异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扩散,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企业的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职责
1、公司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负责提供资源支持(包括人员、资金、器材等),负责配合执法部门一起进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
2、销售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问题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质检部负责发现问题,分析该问题的影响力,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4、生产车间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四、产品召回步骤
1、厂区内部发现的问题,处理步骤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时行再加工或销毁等处理。
2、销售商或用户发现的问题,由营销业务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保持与销售商或用户的`持续联系。
五、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归口部门如实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质检部会签,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技术人员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请外界的研究机构来协助;
2、立即通报公司;
3、营销业务部部负责追溯及产品的所有标签。必须在24小时内查到问题产品的销售点;
4、质检部、生产车间联合收集并反复阅读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所生产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六、回收程序
1、问题发现→报告召回工作组→集体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2、追回产品,直接废弃。
3、回收结束后,填写《产品回收报告)),三日内归档。
食品召回制度 5
1.召回及不安全产品
1.1召回,是指食品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1.2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2.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1.2.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1.2.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1.3如果顾客反应某一类产品具有以上食品安全危害,公司则将该批次所有产品定为可疑产品。对与出现类似产品的地区或者个人有权及时向领导汇报。
1.4对于顾客的退货产品由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成员会议,分析召回原因,确定召回的产品类别(名称、编号、生产日期等)及召回数量。
1.5可疑产品到收到后,由负责接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发货记录确认产品与之是否相符。
2.对于自查出的不合格且已发到客户手中的产品
2.1在发现不合格品的第一时间由负责销售业务的成员根据产品召回联系表通知客户,以防止不合格品的进一步扩散。
2.2向客户解释清楚召回原因,并与客户协商召回数量。
2.3同1.2.3.可疑产品到公司后,由质检部监督,成品仓库接收。接收后的产品用库存商品保管卡标明“不合格”,“待检”,“待处理”标识后放置在成品仓库不合格品(可疑产品)存放区,在未经公司及质检部的同意下不可出库放行。
3.处理召回产品的.规程,对产品进行重新分类,降级或废弃处理。
3.1查明退货原因,进行处理。
3.2由于原辅料、添加剂所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在清除问题前停止其供应原料。
3.3由于包装物料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限期整改,整改末确认前,停止其供应包装。
3.4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不合格品,通知生产负责人,限期做出纠正措施,追查责任人。
4.必要时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1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
4.2通知的内容如下:
4.3召回的原因
4.4召回的类别:名称、编号和生产日期等。
4.5与召回有关的数量(被召回的食品当初在单位的拥有数量,在召回时产品的数量分布情况,被召回产品在单位的剩余量。)
食品召回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制度 7
一、召回范围
1. 召回食品:对于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风险的食品进行召回,包括包装完好、未开封的产品和已售出产品。
2. 召回对象:生产销售的'食品企业及相关负责人。
二、召回程序
1. 发现问题:食品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启动召回程序。
2. 制定召回计划:企业应及时制定召回方案,明确召回对象、范围、时间、方式等。
3. 公告通知:企业应向公众发布召回公告,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进行通知。
三、召回责任与义务
1. 责任主体:企业应主动承担食品召回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 召回义务:企业应全力支持召回工作,确保召回活动迅速、及时、有效地进行。
四、监督与处罚
1. 监督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召回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2. 处罚措施:对拒不配合食品召回、失职失责的企业主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五、信息追踪与评估
1. 召回信息追踪:建立食品召回信息追踪系统,对召回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
2. 效果评估:对食品召回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措施,提升召回工作的水平。
六、协调机制
1. 协调合作:建立政府部门、企业及消费者之间的食品召回协调机制,形成食品召回合力。
2. 紧急应急:建立紧急食品召回应急预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快速反应与处理。
食品召回制度 8
一、召回范围
1. 召回对象:召回对象包括生产流通的食品产品,如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
2. 召回原因:召回原因包括食品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虚假标识等,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风险。
二、召回程序
1. 发现问题:生产企业、销售商或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
2. 启动召回:生产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启动召回程序,制定召回计划。
3. 通知召回:通过公告、媒体通知、官方网站等渠道通知召回信息,要求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提供退货、换货等服务。
4. 收回产品:组织收回召回食品,进行处理、销毁或修复。
三、责任分工
1. 生产企业责任:生产企业应主动履行召回义务,承担召回食品的工作,协助监管部门进行召回工作。
2.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召回工作的实施,对召回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3. 消费者权益: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召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公示
1. 召回通知:及时发布召回通知信息,包括召回原因、风险等级、召回范围、处理方式等。
2. 追踪报道:媒体及时追踪报道召回情况,向公众传递召回信息,引导消费者正确处理召回食品。
五、监督检查
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召回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召回食品得到有效处理。
2. 处罚措施:对违反召回规定的生产企业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法律制裁。
食品召回制度 9
一、监测与识别
1. 检验监测: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检检验,发现问题食品。
2. 问题识别:设立食品风险评估机构,对检验结果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食品安全隐患及级别。
二、召回流程
1. 召回通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制定召回方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布召回通知。
2. 召回范围:明确召回产品的批次、生产日期等信息,通知销售商和消费者进行召回。
3. 召回执行:迅速启动召回程序,对召回产品进行回收、处理或销毁。
三、责任分工
1. 企业责任:责任企业负责召回产品、通知消费者、协助调查原因。
2. 政府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召回过程,确保召回措施有效落实。
3. 消费者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召回产品退换、赔偿等服务。
四、信息公开与沟通
1. 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公布召回信息,包括召回原因、范围、处理措施等。
2. 沟通渠道: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意见和建议。
五、评估与总结
1. 召回效果评估:对召回措施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2. 制度完善: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提高召回管理效率和水平。
食品召回制度 10
一、召回责任主体
1. 生产企业: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为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对生产的食品承担风险,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食品召回事宜,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二、召回程序
1. 发现问题: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 召回通知:生产企业应尽快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并通过各种途径通知受影响的消费者及销售渠道。
3. 召回实施:生产企业按照召回计划组织召回,并在召回通知中提供消费者退货、换货或补偿等选项。
三、召回范围
1.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应覆盖所有受影响的食品批次和销售区域,确保召回措施能够全面有效地实施。
2. 召回时限:召回应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以减少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四、召回监督和评估
1. 召回监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确保召回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召回评估:对召回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纠正问题和完善召回制度。
五、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
1. 信息公开:召回信息应及时向公众公开,并与消费者保持沟通,提供相关帮助和指导。
2. 责任追究: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企业,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制度 11
一、召回责任主体
1. 食品生产企业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食品产品进行严格质量控制,并承担召回食品产品的.主要责任。
2. 监管部门责任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对召回工作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召回原则
1. 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监测产品质量,一旦发现问题食品主动召回。
2. 及时召回 :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性,尽快通知相关方及时处理。
3. 公开透明 :公开召回信息,如问题原因、召回范围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召回程序
1. 发现问题 :企业内部监测、市场监管部门检测、消费者投诉等渠道发现问题。
2. 启动召回 :食品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制定召回计划、公告召回信息。
3. 召回通知 :向监管部门、经销商、消费者等发送召回通知,并通过媒体公示。
4. 回收处理 :回收召回食品,进行处理或销毁。
5. 召回结果报告 :完成召回后,向监管部门提交召回结果报告。
四、召回管理
1. 建立档案 :食品企业建立召回档案,包括召回原因、时间、范围、处理情况等。
2. 风险评估 :对召回食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有效措施。
3. 评估改进 :对召回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召回管理制度。
五、社会监督
1. 公众参与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公众参与品质监督。
2. 媒体监督 :媒体对召回过程进行监督报道,促进更加透明公正的召回工作。
3. 第三方评估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召回工作进行评估,提高召回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食品召回制度 12
一、召回范围
1.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销售的各类食品,涵盖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进口食品等。
2. 召回原因:食品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不符合标准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情况。
二、召回程序
1. 风险评估:经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确认召回的必要性和紧急程度。
2. 召回通知:食品企业发布召回通知,明确召回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3. 召回执行:食品企业组织召回行动,回收召回范围内的食品并销毁或处理。
4.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对召回行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召回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5. 召回报告:食品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整改报告,说明召回行动情况和后续处理措施。
三、责任主体
1. 食品生产企业:承担食品召回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召回行动。
2. 政府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食品召回工作,确保召回措施的.有效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监督食品召回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信息公开与通报
1. 食品召回通知:食品企业应及时公布食品召回通知,向公众披露召回信息。
2. 监管部门公告: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召回情况,并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问题。
五、处罚与奖励
1. 处罚措施:对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召回的企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奖励机制:对有效开展食品召回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自觉维护食品安全。
六、督导和评估
1. 督导管理: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督导机制,加强对召回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 评估效果:定期对食品召回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召回工作的效果。
食品召回制度 13
一、召回范围
1. 召回对象: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质量不合格、存在风险等问题的食品产品。
2. 召回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经监测、抽检等检测手段确认存在问题的食品。
二、召回程序
1. 发现问题:生产企业、销售商等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应及时启动召回程序。
2. 召回通知:提供明确的召回公告,包括召回原因、范围、时间、方式等信息。
3. 召回处理:协调召回处理工作,收集召回产品、销毁处理、消费者赔偿等。
三、召回责任
1. 企业责任:生产企业、销售商等相关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明确召回范围和责任。
2. 政府监管:监管部门加强对召回程序的监督和指导,依法进行引导和处罚。
四、信息披露与公开
1. 公开信息:对召回食品的信息、原因、处理结果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宣传教育: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应对召回事件。
五、监督与评估
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形式,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实施。
2. 评估效果:对召回工作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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